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哲学逐渐成为“显学”,作为政治哲学第一概念的正义逐渐被中国学界关注,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也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而逐渐成为中国学界讨论的重要热点话题。与此同时,“塔克—伍德命题”及其引发的声势浩大的正义争论也在中国学界传播开来,这吸引了众多学者纷纷加入“马克思与正义”之争的阵营,促使我们持续不断深入反思马克思正义批判的文本语境、理论视角、核心论域及其主要方法,从而对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进行补充解释、返本开新和多重辩护,由此形成了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视域下的正义话语体系和正义理论体系。有学者呼吁,我们“不应以对‘塔克—伍德命题’的关注取代对‘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关注”
。实际上,尽管中国学界在研究马克思的正义问题时,往往以“塔克—伍德命题”为切入口,但大多数研究都统揽了“马克思与正义”“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等问题,形成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
就西方关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研究的范式和方法而言,他们通常坚持“事实—价值”二分的方法论,从而将马克思对正义的论述置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互对立的两极,以至于形成了“马克思反对马克思”的理论僵局。那么,正义在马克思的批判性理论框架中究竟属于事实判断,还是属于价值判断,抑或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这是中国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存在分歧最多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答,能够在本源上澄清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真实语境,从而为建构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提供可能性依据。
第一,作为事实的描述性正义。正义作为一种事实或事实性判断,是指把正义作为一种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法权范畴,它由生产方式或历史必然性客观地决定,因而不具有主体的选择性意义和道德意义。西方学者在研究马克思的正义观时习惯性地将马克思的正义理解为事实判断,并把作为事实的正义理解为价值诉求,因而引发了诸多疑难问题和争论,而这种诠释偏差源于研究方法和立场的错位。为此,有学者提出在反思“马克思与正义”问题时应该坚持“面向事实本身”的方法,正视马克思拒斥正义的事实。
中国学者在反思“塔克—伍德命题”时,首先意识到它的误区正在于坚持把正义作为事实判断来理解,即认为正义并不具有普遍性价值和规范性意义,而仅仅“是对反映主导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法权的事实陈述”
。这样就不难看出,那些把正义作为事实判断的西方学者实际上是在“生产方式决定正义”的怪圈里进退两难,也是在事实既定性预设下画地为牢,他们切断了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之间的“纽带”。伍德的错误就在于,他“摒弃了马克思的历史主义方法,未能在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逻辑下理解马克思剥削理论与正义理论的内在统一性”
。事实表明,正义作为马克思运思历程中的“后台线索”,体现在他“改变世界”和“革命”的理论范式中
,这反映了正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相互附生、内在融通的关系。
第二,作为价值的规范性正义。马克思视野中的正义究竟是事实性的描述还是价值性规范?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正是产生“马克思与正义”之争的根由。一方认为,正义属于事实描述,因而马克思是批判和拒斥正义的;另一方认为,正义属于道德层面的价值规范,因而马克思是赞成和建构正义的。双方据理力争,至今分歧犹存,尚未盖棺论定。段忠桥教授通过对马克思相关文本和论述的重译、推敲,提出马克思著作中的正义属于价值判断,即便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所论述的“交易正义”
属于事实判断,但在他看来,马克思不可能既把正义作为事实判断使用,也同时把它作为价值判断使用
。那么马克思著作中这段仅有的“事实判断”为什么会出现?原因是中央编译局的这段译文“存在严重误译”
,周凡也曾怀疑这段译文“存在误译”的可能,特别是“存在诠释学的差异”
,只有重新翻译才能还原马克思把正义作为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使用的真相。但是,在中央编译局的回应中,李其庆不但认为该段翻译不存在误译,而且进一步提出马克思“是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出发去说明和批判资本主义的”
。这就是说,马克思关于正义的事实判断是成立的,而且“证据确凿”,这样一来,马克思正义理论中“事实”与“价值”的分歧依旧没有化解。
第三,兼具事实和价值的正义。有学者批驳了把马克思正义观中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割裂开来的做法,提出应该运用辩证思维方法分析马克思正义观的科学向度和价值向度,只有坚持二者的统一,才能真正理解作为价值表现的正义。
也有学者认为,“事实—价值”的辩证法是马克思正义论研究应当秉持的重要思维方法。
也有人系统考察了马克思正义思想存在理论分歧的原因:一方面是以伍德和布坎南为代表的学者坚持“历史必然性论证”;另一方面是以柯亨、胡萨米为代表的学者坚持“道德论证”,而这两种论证都割裂了正义的“历史性和理想性”之间的本质关联,只有将二者统一于不断发展的实践,才能化解事实与价值的“戈尔迪之结”
。实际上,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是真实的,但这并不是说马克思没有正义理论,相反,他拒绝以正义去揭示历史、解释社会,他的正义理论是“以生产方式为基石、以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为原则的正义理论”
。也有学者从唯物史观和政治哲学的关系切入,考察并论证了唯物史观并非单纯地对社会历史进行事实描述,它还以规范性方式揭示了人类历史的道义目标、美好生活信念及终极价值追求,而政治哲学的“硬核问题”就是以规范为基底的道义问题,只有坚持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统一,“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批判性与建构性、事实性与价值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才能得到合理的说明。”
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学者强调“具有解释向度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具有规范向度的正义理论是并行不悖的”
,二者完全可以统一于马克思正义批判的整体论域。
第四,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之辨。中国学界不仅在马克思正义之“事实”与“价值”之间展开了辩论,而且还深入思考了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之间的内在关联,重新梳理了它们对于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重要意义。段忠桥对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作了精彩的分析,他认为如果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实证性理论来理解,把马克思的正义作为规范性理论来理解,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在内容上互不涉及、在来源上互不相干,在观点上互不否定”
,特别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著中,他们对于正义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用法,即“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用法”和“基于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
。在他看来,历史唯物主义是从人的经验性事实出发对整体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进行的解释和考察,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既涉及对小资产阶级错误正义口号的批评,也涉及对社会主义分配模式的辩证扬弃和理性考察,二者之间并不是相互融贯、内在互通的。马拥军则反驳了段忠桥的见解,认为段忠桥的观点已经陷入了“抽象经验主义”,属于“前黑格尔式见解的例证”,他进而指出,正义本身属于历史现象,它首先是“事实”,其次才是“观念”。他认定历史唯物主义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实证主义科学”,而是“历史科学”,它本身就蕴含价值判断,马克思的正义就源于他的历史唯物主义,事实与价值统一于特定的历史情境,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
。林进平也认为段忠桥对历史唯物主义和正义之间关系的论述“缺乏依据、难以成立”,在他看来,马克思的正义观深刻熔铸于他依据历史唯物主义而对资本主义及其正义所作的批判中,马克思的正义批判与宗教批判具有一致性,透过马克思的宗教批判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其正义批判。
段忠桥回应:林进平把马克思的正义等同于宗教,把正义视为“鸦片”,从而对正义进行批判,是“偷换概念”,并且马克思既然把正义作为“宗教”和“鸦片”,那我们今天就没有必要追求正义、构想马克思的正义观。
实际上,段忠桥的观点还受到李佃来的质疑,在李佃来看来,历史唯物主义可以从“市民社会所表征和指示的历史中确立起来”,它与政治哲学不是互不涉及,而是内在融通,因为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有共同的起点——自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是二者融聚为一体的体现。
可以看出,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关系之辨是理解“马克思与正义”的重要锁钥,但二者的关系依旧存在争执。只有打通并理顺了“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哲学”的本真关系,才能真正揭开马克思政治哲学及其正义批判之谜。
威廉·麦克布莱德(William McBride)曾信誓旦旦地指出,如果用一部精密的扫描装置搜寻马克思著作所牵涉的正义一词,其结果将会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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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麦克布莱德之所以这样断言,是因为在他看来,马克思一方面把正义作为意识形态而“全盘否定”,另一方面又对正义的建构“非常稀少”。实际上,马克思在论述正义的方式上存在两种话语,一个是以拒斥、否定的口吻所形成的批判性话语,另一个是以赞成、肯定的口吻所形成的建构性话语,这两种话语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是不对等的,表现为批判性话语要多于建构性话语,因而给人们造成了马克思批判、拒斥正义的错觉。中国学者在反思“塔克—伍德命题”的过程中,逐渐对马克思对待正义的两种话语进行归类分析,从而建构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范式,在一定意义上呈现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真实图景。正如王南湜所言,尽管马克思没有系统完备的正义理论,但如若在把历史唯物主义诠释为兼容规范性理论的前提下,“我们能够通过马克思所构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之适合正义存在的条件而建构出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
。并且,这一理论能够在一定意义上超越康德道德哲学以及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别原则。
第一,马克思正义的解构性话语。马克思究竟是解构正义还是拒斥正义?这是马克思正义批判蕴含的两种不同的逻辑理路。西方学者一贯地认为马克思对正义持拒斥的态度,这是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过度解读。对正义的批判不完全等同于对正义的拒斥,这种批判“不是把事实和观念比较对照,而是把一种事实同另一种事实比较对照”
。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以历史唯物主义的“事实描述”为参照标准,使之与历史相契合,与资本主义的生产事实相一致,其目的是揭示正义的界限、基础,为正义“祛魅”。而拒斥则是指纯粹地、机械地对正义加以否定。有学者强调,在马克思论说正义的文本和语境中,既有解构的逻辑,也有拒斥的逻辑,但“解构正义是马克思批判正义的主要目的和着力点”
。马克思之所以解构正义,还因为资本主义正义以永恒性掩盖了暂时性,以普遍性掩盖了阶级性。
从解构的话语看,“马克思并不将道德观念的产生笼统地归于生产方式,而是着眼于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物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性来阐明生产方式、阶级与正义观念的具体联结”
。马克思对正义的解构逻辑与历史唯物主义是内在相容的,而拒斥的逻辑则是塔克和伍德等人故意把马克思对正义的解构无限夸大的结果,即认为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并且认为,处于历史唯物主义链条上的共产主义是超越正义的社会。实际上,那些秉持马克思拒斥正义逻辑的人们把正义置于虚无主义的视角,由于脱离了历史主义的情境,因而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是合规律与合目的相一致的正义论,是基于人的自我实现的“超越正义的正义论”
。
第二,马克思正义的建构性话语。如果说马克思对正义的解构是显性的,那么他对正义的建构则是内隐的。马克思对正义的建构性话语深刻体现在《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叙事结构和方法中,体现在人类解放的正义追求和“人类社会”的正义图景中,体现在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历史跃迁中。基于此,国内学者尝试还原马克思关于正义建构的话语和思路。有学者提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是以共产主义为视角的正义建构性概念,但它并非一种超历史的永恒的规范,而是一个实践性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要解蔽和还原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必须坚持“整体性原则”,这个原则既是方法进路,也是价值预设,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洞察马克思不仅批判正义,而且还建构了未来社会的正义原则,“批判—建构”的逻辑进路相互印证,构成了马克思正义的“整体面向”
。李佃来认为,马克思是在批判私有财产制度、阐发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关系中介入和建构自己的正义论题的,这个总体性视角决定了他的正义理论是沿着“个人所有权—分配正义—人的自我实现”的理路自下而上、依次展开的立体结构。
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对“正义”合法性的建构和奠基在于其“劳动本体论”,特别是在正义思想的发展史中,“马克思的独特理论贡献及其正义思想的伟大之处并不体现于对正义问题的具体阐释,而是在对正义本体论基础的反思中另辟蹊径,以劳动即现实个人的对象性活动以及由此而生成的人与人、人与劳动产品的对象性关系作为言说正义的合法性前提,从而为正义奠定了坚实的本体论基石”
。而中国学界关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具体建构话语和视角,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维度:从人的需要的视角,可以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建构为追求按需分配的超越性正义理论;从资本逻辑批判的视角,可以将之建构为扬弃私有制的分配正义理论;从人的发展的视角,可以将之建构为基于人的自我实现的普惠正义理论;从批判劳动异化的视角,可以将之建构为基于劳动本体论的劳动正义论;从马克思对小资产阶级正义观的批判视角,可以将之建构为基于批判正义的批判性正义论。其中,把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建构为分配正义理论,是中国学者最普遍的话语进路。
第三,马克思分配正义的重建进路。马克思的正义是基于实践存在论和历史主义的相对正义论。尽管“在历史主义视域中,马克思的正义原则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两层面、多层级相互关联的序列”
。但是,分配正义在马克思著作中最有特色,也最具代表性。因而,中国学者在建构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时,着墨最多的就是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段忠桥在《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念》中指出,“马克思的正义观”泛指马克思对有关正义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著作中所作出的相关论述,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念”特指他对分配方式的相关论述,即“给每个人以应得”,这主要“体现在他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弊病的批评上”
。当然,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分配正义是不能脱离生产正义和劳动正义而存在的,对分配正义的讨论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得其应得”和“按劳分配”的理路上,而应该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宏大视域中展开。由于马克思在论述分配正义时是将之置于具体的社会制度中加以考察的,所以,要建构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就不能脱离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形态。王新生认为,在马克思那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匹配的分配正义原则是“权利原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匹配的分配正义原则是“贡献原则”,与共产主义相匹配的分配正义原则是“需要原则”,但从后者审视前者,权利原则和贡献原则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存在“弊病”,这正体现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历史性”特征,它们在特定阶段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次优替代方案”
。林剑认为,正义作为一个社会的规范性要求,既具有阶级性,更具有历史性,应当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维度去把握正义的实质并将其作为评价正义的尺度和坐标。
熊建生立足于当代中国分配格局的背景,主张重读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他认为,根据马克思设想的分配正义原则,只有消灭私有制,完善分配方式,才能实现分配正义。
黄建军认为,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分配正义并非仅指涉“得其应得”和“个人所有权”,而是特定历史阶段生产方式的反映,是基于“物质生产方式”的事实原则和规范性价值,它与不同历史阶段的所有制形式、财产关系直接相关。
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解决了三个核心问题:即“为谁分配”“谁来分配”和“分配的依据”
,这三个问题为建构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提供了参考。
“剥削正义”是“塔克—伍德命题”的实质和内核。但马克思究竟有没有直接或间接宣称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是西方学界和中国学界争论的焦点。在中国学者看来,剥削正义是那些妄图否定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学者过度解读马克思著作中个别论断所得出的虚假结论,是一种由“工资交易符合等价原则”和“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等论断掩盖着的“假象”。在这种假象的笼罩下,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受到了曲解,甚至马克思的正义形象也受到了挑战,以至于“没有剥削就没有资本主义”的观点甚嚣尘上,一时间成为反马克思正义论者的话语霸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学界重思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试图还原剥削的“真相”,在理论上撬动“塔克—伍德命题”的根基。
其一,剥削正义是基于“所有权”和“等价交换”而推断出的假象。中国学者一致强调剥削蕴含着一种表面的虚假正义,但这并非马克思讨论的重点,马克思关注的是资本主义的源头是否正义和生产领域是否正义,即原始积累正义和生产的正义。王峰明认为,资本主义一方面以商品生产为基础,劳资双方是买卖关系,另一方面又以阶级剥削为基础,劳资双方是剥削关系。就前者而言,双方遵循等价交换,既是自由的,也是平等的,因而是正义的;就后者而言,工人无偿生产剩余价值,资本家不劳而获,双方既不平等,工人也不自由,因而是不正义的。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二重性(在正义和非正义之间),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马克思正义的悖论性
。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认识“剥削正义”的假象。实际上,马克思本人也多次宣称,劳资双方的交换并没有违背契约和“天然正义”,但交易的内容则是他人的活劳动。这种基于所有权和交换承诺的正义当然不是真实的,因为从交换的内容和结果来看,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工人却一无所有,这种类似于“羊吃人”的情境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正如加里·扬(Cary Young)曾直接明言:资本主义关系的实质是奴役,所有的交换仅仅是虚假的表象,即“自由表象,奴役实质”
。并且,剥削的不正义还体现在劳资双方的“交易具有强制性”,工人是被迫的,它再次违背了自觉自愿的原则。在韩立新看来,剥削的不正义恰好体现在“劳动和所有的分离”,即“工人劳动而不能所有,资本家不劳动却可以所有”
。
其二,剥削正义是伍德对马克思文本过度阐发和推论的结果。“塔克—伍德命题”的真正症结是什么?这是国内外研究马克思正义的学者一贯思考的问题。该命题一方面断言马克思拒斥正义,另一方面宣称“剥削合理且正义”,但它的核心问题域是“在马克思根据历史唯物论提出的正义观念同这种正义观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具体展开的正义主张之间设定了一种未经反思的排他性关联”
。这种关联是伍德主观臆测和推断的结果,因而夹杂了伍德自己的“正义主张”。段忠桥在《对“伍德命题”文本依据的辨析与回应》中深入梳理和驳析了“伍德命题”的三个核心依据及其误区,在他看来,伍德的依据既不成立,还存在错误解读,因此,“剥削正义”的论断无法成立。
冯颜利也指出,无论人们如何看待马克思对正义的控诉,都不能像伍德那样在交易、分配和生产等环节寻找表面的标准,而应该深入整个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源,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及其正义的评价是在“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有机统一”的逻辑下作出的,只有着眼于这种统一,才能看清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抽象正义、解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构建现实性正义”的有机统一。
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资本论》在本质上就是“正义论”,《资本论》最终建构的是一种超越剥削的生产方式——“自由人的联合体”,即探寻人类从资本逻辑中解放之途的“正义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仅关注以“物”为表象的“分配正义”,更追求以“人”的解放为目的的“生产正义”
,而以伍德为代表的学者却忽视了《资本论》在“资本批判”维度上所作的正义判断,即马克思由此确证了“基于平等的正义”逻辑,这也正是历史唯物主义在《资本论》叙事结构中的呈现。
综上所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围绕“马克思与正义”“剥削与正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论述了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从理论上扩充、丰富了马克思正义的内涵,加深了人们对“正义”概念的认识,化解了马克思与正义关系中的诸多疑难困惑,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更好地坚持正义理念。但是,从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争论的焦点依旧存在,甚至愈演愈烈:(1)马克思究竟有没有基于正义批判资本主义?如果有,那么这种批判会不会消解马克思的革命精神?(2)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与他的革命观念究竟是什么关系?马克思在评判资本主义时为何言明它是一种“掠夺”和“偷窃”行为?(3)就人类历史而言,何种生产关系才是正义的关系?何种共同体才是正义的共同体?(4)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何既是正义的又是不正义的?为什么马克思强调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5)正义与阶级利益究竟有没有关系?在何种意义上,正义与阶级利益直接相关?(6)正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对置关系是否意味着正义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没有意义?正义与共产主义是否可以内在兼容、相互融通?(7)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全球正义是否可能?(8)马克思批判正义的最根本的尺度是什么?劳动本体论视域下的劳动正义论是否可以充当正义批判的尺度?以上这些问题依旧没有达成共识。基于此,本文将以马克思的共同体演变为线索,深入探究马克思共同体中的“正义”概念,重点回应马克思是否存在正义“悖论”,并从共同体的历史形态考察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历史序列、复合结构以及逻辑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