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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概论

法律的主要类型

先例在英国法律中的地位

成文法(议会法案)

过失侵权

注意义务存在吗?

注意标准是什么?——博勒姆(Bolam)测试及其后果

违反注意义务是否对患者造成伤害?

过失侵权法的改革

人身伤害

欧洲法院和1998年《人权法案》

欧洲法院(又称欧洲共同体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1998年《人权法案》(HRA)

理解法律援引和判例汇编

案例

成文法

复习思考题

参考文献

案例4.1

六名男子正在接受癌症治疗,他们可能因此无法生育。他们的精子被医院冷冻保存。然而,医院保存精子的冰柜出了故障(液氮供应没有加满),精子受到损害。

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问此案适用什么法律?

有相关成文法吗?虽然1990年的《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确实对精子的储存进行了规定,但它并没有针对精子被不当储存而受到破坏而赋予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这一论点在法庭上没有被采纳。

医院是否会因过失而被起诉呢?对于医疗过失索赔,患者必须因医方过失而受到伤害。法院考虑了他们是否可以声称遭受了人身伤害。法庭找不到任何先例来证明对与身体分离的生物物质造成伤害可以算作伤害。法院考虑扩大普通法的范围,但认为这将带来太多的不确定性。

这些患者对他们储存的精子有财产权吗?法院考虑了是否有可能根据委托保管关系提出索赔(简而言之,一个照管他人财产的人损坏了该财产)。法院审查了传统的普通法规则,认定身体不能作为财产被拥有,但也正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些涉及分离的身体部位的案件中,这一规则可以有例外。尽管这些案件都没有具体涵盖正在审理的案件类型,但法院认为,这些患者的精子可以被视为他们的财产,因此他们可以对精子的损害提出索赔。

[本案例即 Yearworth v.North Bristol NHS Trust(2009)]

英格兰和威尔士共享一个法律体系;苏格兰的体系则不同,它拥有不同的法律结构(见后文),并拥有自己的议会。一些法规(见后文)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而另一些法规则仅适用于苏格兰。威尔士议会现在有权在某些领域通过只影响威尔士的立法。他们在器官捐赠方面已经这么做了(见第十五章)。但是,除非有具体的威尔士立法,否则英格兰和威尔士所遵循的法律是一样的。而苏格兰的情况却并非如此。苏格兰法院通常不受英国法院判决的约束。由于这些原因,苏格兰法律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存在差异,其中一些差异对医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北爱尔兰也拥有独立的法院组织和自己的上诉法院。本书大部分案例描述,适用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不过,我们还是试图概述苏格兰法律在适用于医疗实践方面与英国法律存在显著差异时所采取的方法。

主要包括两个主要的法律渊源。最明显的是通过议会立法。这样的法律被称为 议会法案 Acts of Parliament )或 成文法 statutes )。议会每年通过大约50项法案,通常要求法院对立法进行解释。这意味着不仅需要阅读法案本身,还需要阅读法院对该法案的解释,以便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然而,许多英国法律并非源自议会立法,而是建立在过去九个世纪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发展出的一般法律原则(普通法)。

法律的主要类型

一种方式是将法律分为 普通法(或判例法 )和 成文法 两种类型。一方面,盗窃罪是由1968年《盗窃法案》(Theft Act)所定义,因此属于成文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谋杀罪至今尚未被赋予法定定义,对谋杀罪的认定仍以普通法中的构成要件予以操作。

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是将法律分为 公法 私法 (也称为 民法 )两种类型(专栏4.1)。公法和私法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组成。公法涉及国家或政府;私法涉及私人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见专栏4.1)是刑法。因此,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区分主要是 刑法 民法 。表4.1 概述了这两个关键方面的差异。

专栏 4.1 公法和私法

●公法的类型

1.刑法。 决定了哪些行为是(国家)禁止的,有可能受到刑罚。通常是国家而不是相关被害人来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国家可以干预甚至接管。

2.宪法。 负责规制国家权力的运行。如果出现争议,例如谁享有投票权或谁可以成为议会成员,那么涉及的就是宪法。

3.行政法。 负责规制地方议会、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的运行。

●私法(民法)的一些类型

1.合同法。 两个或多个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侵权法。 侵权一词源自法语,意思是错误。侵权是民事(非刑事)错误,而不是违反合同或信托。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影响所有人的义务——它不是由事先约定产生。侵权行为包括过失、妨害、非法侵入和诽谤。在医疗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过失和殴击(侵犯他人人身的侵权行为的一部分)。

3.物权法。 包括对所有类型财产的合法权利。

4.家事法。 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对子女的责任等多个方面。

5.福利法。 涉及个人获得国家福利的权利,以及与住房和就业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表4.1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Martin,2016)

先例在英国法律中的地位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判例法的核心。这意味着在相关情况下,法院判决必须遵循更高一级或同等级别法院的先前判决。一旦案件得到审理,就会做出判决。该判决不仅给出了法院的决定,而且还给出了作出决定的原因(判决理由)和它们所依据的原则。正是这些法律原则创造了一个个“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如果先前的判决是由比审理当前案件更高级别的法院做出,那么未来的法官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但须遵守某些注意事项)(专栏4.2)。即使法官不同意,通常也必须遵循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先例可能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例如,此类先例可能源自级别较低的法院,或源自其他使用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院判决。有时,当法院做出判决时,它会就法律做出一般性陈述,而这些陈述对于处理当前案件并不是绝对必要的(例如,法官可能会说:“如果事实不同,我会得出这个结论……”)。这样的陈述被称为 附带意见 obiter dicta )(“顺便一说”),并且对后续法院没有约束力,仅仅具有参考的价值。

先例原则直到19世纪才在苏格兰得以应用。该学说承认苏格兰法院的等级制度(见专栏4.2)。英国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在苏格兰法院形成具有拘束力的先例。最高法院是苏格兰(以及英国和威尔士)法院系统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英国最高法院。

成文法(议会法案)

成文法由议会制定。对于重大立法,在议会审议之前通常会有一个咨询期。通常,相关政府部门会制作一份征集意见的文件,称为 绿皮书 Green Paper )。绿皮书征求有关人士和机构的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对原提案进行修订。修订的结果是发布一份 白皮书 White Paper ),其中包含了对新法律的明确建议,供议会审议。

英国议会通过的所有法规并非都适用于苏格兰。除非有相反的具体声明,自1707年以来通过的法案(苏格兰和英国议会联盟)适用于苏格兰。相反,某些法案仅适用于苏格兰。这些法案标题括号中都标有“苏格兰”一词。此类法案的例子有:1978年《国民健康服务(苏格兰)法案[》 National Health Service(Scotland)Act ]、2000年《无行为能力成年人(苏格兰)法案》[ The Adults with Incapacity(Scotland)Act ]和2003年《精神健康(护理和治疗)(苏格兰)法案》[ Mental Health(Care and Treatment) ( Scotland ) Act ]。

专栏4.2 法院等级(从最高到最低)

●英格兰和威尔士

刑事案件

欧洲人权法院

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刑事法庭)

皇家法院

治安法院

民事案件

欧洲法院(仅限于欧共体法律);欧洲人权法院

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民事法庭)

地区法院(每个案件由两名或三名法官审理)

高等法院(分为三个法庭: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家事法庭)

郡法院

治安法院

●苏格兰

苏格兰的司法系统也是以民法和刑法的划分为基础的

刑事案件

高等法院

郡法庭(处理较为严重的简易案件)

地区法院

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与英国其他地区相同)。最高法院的两名法官来自苏格兰,具有丰富的经验,但没有任何约束性规则规定苏格兰法官必须审理苏格兰的案件。

高等民事法院(由内庭和外庭组成)

郡法院。这些法院最接近于英国的郡法院(county courts)。

此外,还设有专门法庭。例如,涉及16岁以下被指控犯罪的儿童,或因其他原因可能“需要强制照顾措施”的儿童的案件,适用儿童听证制度处理。

过失侵权

医生被告上法庭最常见的原因是由于过失而被指控。为了让医生承担过失责任,索赔人(见表4.1)需要证明三件事:

1.医生对相关患者负有 注意义务

2.医生 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临床护理管理规范和标准

3.医生违反 注意义务 的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伤害,应予以赔偿。

注意义务存在吗?

注意义务是一方有义务注意防止另一方遭受伤害。一般来说,医生对病人负有注意义务。医院信托基金雇用医生,并对这些医生的患者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有人进入医院的急救部门,并且急救医生被告知此事,那么医院信托基金和医生通常都对这个人负有注意义务。

在医院或医生的手术室外,例如事故现场,如果医生没有试图提供帮助,通常不承担注意义务。换句话说,医生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充当“乐善好施者”。但是,一旦医生停下来说自己是医生,或者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一副医生的样子,就要承担针对这名患者的注意义务。这意味着他此刻可能要承担过失责任。然而,一名全科医生(General Practitioner,GP)如果在他的(地理)业务范围内,通常对需要基本医疗服务帮助的人负有注意义务(例如,全科医生正在事故现场)。这是全科医生与卫生部门签订的合同的要求。

注意标准是什么?——博勒姆(Bolam)测试及其后果

案例4.2

博勒姆先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接受电休克疗法(ECT)。这种治疗(现在主要用于重度抑郁症)通常在患者使用肌肉松弛剂后全身麻醉下进行。因为 ECT 会引起骨骼肌的强烈收缩,肌肉松弛剂十分重要,如果没有的话,会导致患者肌肉撕裂和骨折。在博勒姆先生接受治疗的时候,肌肉松弛剂还没有现在这么成熟。大多数医生在实施ECT的过程中使用这种松弛剂,但并非没有潜在风险,且在当时的情况下,有一些医生认为不应该使用肌肉松弛剂。对博勒姆先生进行ECT治疗时,没有使用肌肉松弛剂,也没有固定他的四肢。他因ECT诱发的收缩而导致髋部骨折。

博勒姆先生的医生没有开出肌肉松弛剂,是否属于失职行为?

[Bolam v.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1957)]

在大多数过失案件中,关键问题是医生是否违反了注意标准。英国法律的检验标准是,医生是否低于“声称拥有该特殊技能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行事标准”。一个人不需要拥有最高的专家技能,既定的法律规则是如果他行使了操守那种特定行业的一个通常适格的人的通常技能,这已足矣[Bolam v.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1957)]。在博勒姆案中法庭证据表明,尽管大多数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医生会使用松弛剂或肢体约束装置,但仍有大量的医学意见支持目前医生对博勒姆使用的方法。

在专业人士对适当管理的标准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如博勒姆案),医生不会仅仅因为所采用的治疗处置未得到业内大多数人的同意而被认定为过失。在博勒姆案中,法官说:“如果医生按照专门从事该领域的、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团体认可的正确做法行事,他就不应负过失责任。”这称为Bolam测试。因此,如果法院确信有一个负责任的医学意见表达主体认为医生的行为是正确的,那就不会被认定为过失。该负责机构不必代表行业的大多数。然而,法院不会简单地接受一组医生所说的可接受的做法。在Hills v.Potter(1984)案中,法官说:“在每一种情况下,法院都必须确保代表他们主张的标准与大量医学意见所支持的标准保持一致……”。在其他判决中还使用了其他术语。博勒姆案的法官不仅谈到了负责任的医学意见,而且在其他判决中,他还提到了 合理 的医学意见。在其他判决中,“值得尊敬的医学意见”这一术语已经被使用。因此,Bolam测试的效果从本质上讲,即医生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是很难确定的。

然而,在Bolitho v.City and Hackney Health Authority(1997)这一重要案件之后,法律的做法就不是那么明确了。

案例4.3

P是一名两岁儿童,因严重的哮吼症入院。H医生接到了通知,但没有出诊,P随后心搏骤停并遭受脑损伤。患者家属认为,如果医生对P进行插管,那么P就不会心搏骤停,P的母亲起诉 H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过失。H医生反驳道,即使她参加了诊疗,(鉴于临床特征)也不会为P插管,并且有人认为,相当一部分专业人士团体会支持(不插管)这一决定。

(本案例基于Bolitho案)

在该案中,上议院高级大法官认为,仅有医疗领域专家支持医生的行动是不够的,行为本身必须 合理 。其中一位法官说:

……法院必须确信(行为)所依赖的意见主体能够证明这种意见具有逻辑基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该领域的杰出专家持有特定意见这一事实将证明该意见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证明专业意见经不起逻辑分析,则法官有权裁定意见主体逻辑不通或不负责任。

(在Bolitho一案中,法官确实接受了专家意见的合理性,因此驳回了患者家属的过失索赔。)

许多法律评论员将Bolitho案的判决解释为彻底背离了法院对医生的传统尊重态度。但其他人则更加怀疑,法院是否会在审查医疗决定和制定法律护理标准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然而,对Bolitho案之后的判例法[如Hanson v.Airedale Hospital NHS Trust(2003)和French v.Thames Valley Strategic Health Authority(2005)]的分析显示,尽管法官将合格的医学专家的观点视为不合理的情况“很少是正确的”[Siber J.在M(A Child by his Mother)v.Blackpool Victoria Hospital NHS Trust(2003)案中],他们比过去更愿意对医学专家意见进行审查。换句话说,虽然Bolam测试通常会占有优势,但不再是坚不可摧的。虽然临床判断很可能会继续得到法院的认可,但Bolitho案很重要,因为它表明,原则上英国法院已经决定在审查医疗决定和制定法定注意标准方面发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Bolam测试仅限于专业判断的事项(如诊断、关于治疗的决定,以及手术的实施)。但不适用于信息的提供(见第六章),法院(在Montgomery案之后)认为这不是一个专业判断的问题[Montgomery(2015)];对于知情同意,法律(而不是专业的医学意见)将决定应该向患者提供多少信息。此外,应该注意的是,少数医疗行为应适用特定的法律规定(例如堕胎和器官捐赠),如果医生违反法律规定(即使他们以某种方式满足了Bolam测试),他们的行为仍会构成过失。

违反注意义务是否对患者造成伤害?

为了证明存在过失,患者必须证明,根据盖然性权衡,伤害是由于医生违反注意义务造成的(这就是在Yearworth案中难以证明医生存在过失的原因之一,案例4.1)。例如,在一个案例中[Barnett v.Chelsea and Kensington Hospital Management(1968)],三名守夜人喝完茶后因腹痛来到医院急诊科。医生让他们联系自己的医生,而没有对他们进行检查。一名男子在离开医院后因砷中毒而死亡。法院认为,急救医生对患者负有注意义务,医生的行为违反了适当的注意标准。然而,专家证据表明,即使急救医生处理得当,他也不可能挽救该男子的生命。因此,法院认定(死亡)伤害不是因医生违反注意义务造成的,医院和接诊医生都没有过失。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例法一直表明,对于任何潜在的索赔者来说,克服这一因素所面临的障碍是多么困难。因此,很少有像上述巴内特(Barnett)案那样简单的案例。在该案中,是否对患者进行治疗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他无论如何都会死亡(即他的死亡不是由过失造成的)。实际上,大多数因果关系案例要复杂得多。患者的病因往往不清楚,因此不能确定伤害是由被告的行为(或不作为)还是由其他原因(甚至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而且,通常情况下,由于患者存在潜在的疾病或其他预先存在的脆弱性,情况会进一步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至关重要的是,索赔者必须证明,基于盖然性权衡,是医生的过失造成了伤害。如果法院裁定病因不明,那么这很可能意味着索赔会失败。

一种典型的情况是患者被剥夺了接受治疗的机会(比如漏诊或延误诊断),而不确定的是如果没有这样,患者预后是否会有很大的不同[参见Gregg v.Scott(2005)]。然而,尽管证明因果关系存在困难,一些法律评论家(Laurie,Harmon,and Porter,2016)认为,法院似乎越来越愿意调整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适用,以促成他们认为公正的结果。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很少),即使不能证明伤害是由被告违反注意标准造成的,也可能被判处赔偿。在Chester v.Afshar(2004)一案中,上议院高级大法官认为,某位患者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因为她没有得到关于医疗风险的告知,而这种风险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尽管不是由于手术过程中的任何过失造成的)。由于这一失误,她接受了手术(如果医生给予了适当的警示,原告就不会在当时去做手术)。最高法院给出了有争议的裁定,即医生未尽告知义务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其理由是,如果患者在其他场合接受手术,那么她就不会遭受这样的伤害。

在苏格兰法律中,过失责任是基于“不法行为”或“赔偿”而非侵权行为的原则。发生在苏格兰的一个重要案例是Hunter v.Hanley(1955),该案早于英格兰的博勒姆案(见上文),它确定了在认定医生是否存在过失行为时,应根据该专业领域的正常和惯常做法来予以判断。实际上,苏格兰关于过失的法律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过失侵权法的改革

长期以来,过失侵权法作为一种赔偿制度而饱受批评。最常见的批评是,该法律过于复杂、不公平、判决缓慢且成本高昂。它还助长了一种指责和对抗的风气,破坏了医患关系,阻碍了对错误行为的报告(Department of Health,2003)。

2006年《国民健康服务补偿法案》(NHS Redress Act)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根据该法案,当医院出现临床过失时,患者将不再需要通过法庭来获得赔偿、护理或调查。相反,他们有权就过失索赔获得更一致、更迅速和更适当的回应。建议货币补偿的上限为20000英镑(尽管这个数字可能会增加)。新的补偿计划旨在为索赔者提供诉讼以外的替代方案,而不是取代法庭诉讼。尽管许多NHS信托机构确实在执行旨在避免诉讼的投诉处理程序,但该法案通过十多年后,仍未付诸实施。

人身伤害

“伤害”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他人人身(人身伤害)、侵害他人财物(财产损害)、侵入他人土地(土地侵权)。对于医疗专业人员而言,其中最重要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可以包括威胁(恐吓)、殴击或非法拘禁。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前两种。威胁是指恐吓或使用暴力,使他人合理地认为伤害性或侵犯性的身体接触即将发生。殴击是指无正当理由、未经他人同意而故意以武力攻击他人身体或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这必须触碰到原告的身体,虽然这种触碰可能是被告间接造成的。例如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投掷物品并击中她,也可能被视为殴击。

威胁和殴击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它们也可能引发民事诉讼(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在医疗实践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殴击的侵权行为(即民事诉讼;见专栏4.1)。例如,如果一名外科医生出于正当的医疗原因,但未经患者同意就切除了她的子宫,则该外科医生可能会因殴击而被成功起诉,而患者也可能会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或她试图伤害患者或存在严重过失,否则对医生提起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很小。在一个离奇的案例中,一名外科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使用氩气刀在患者的肝脏上写下他的姓名缩写,被判定构成殴击罪。更常见的是,当医生出于非医疗原因与患者进行性接触时,他们会被判定为性侵犯。

殴击的侵权行为在医疗实践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除非患者没有接受或拒绝的行为能力,医生只有在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接触。由于检查、调查和许多治疗都涉及医生要触碰到患者的身体,所以患者通常可以拒绝医疗帮助和治疗,即使很大程度上这会导致伤害或死亡。这个问题将在第六章中详细讨论。

欧洲法院和1998年《人权法案》

在本书撰写时,英国脱欧进程尚在进行中。然而,英国脱欧后,欧盟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目前尚不明朗。

欧洲法院(又称欧洲共同体法院)

这是欧盟的司法部门。它审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行为的合法性,例如涉及贸易或环境争端的问题。法院作出的裁判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包括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见专栏4.2)。欧洲法院位于卢森堡。

欧洲人权法院

该法院位于斯特拉斯堡,旨在保护《欧洲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而不处理任何其他问题。该公约和法院是在欧洲委员会(不要与欧洲联盟相混淆)下设立的。个人可以向人权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是针对该个人所在的国家。(与欧洲法院相反)欧洲人权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其判决的法律权力。然而,属于欧洲委员会(目前有46个成员)的大多数国家会遵循其判决。欧洲委员会可使用的最终制裁将是驱逐违规成员国。然而,英国法律的一个重要发展是1998年《人权法案》。

1998年《人权法案》(HRA)

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HRA)于2000年10月生效。该法案授权英国(包括苏格兰)法院可强制执行《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ECHR)(以下简称《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公共机构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公约》相关规定,就是非法的。这也意味着,在解释国内法时,英国法院应尽可能地以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解释法律中的任何模糊之处。一些人预测《人权法案》将对医事法产生巨大影响。事实上,它的影响相对较小。该法案已被成功地用于确保程序保障措施到位,以保护患者的权利。例如,在Glass v.UK(2004)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根据第8(1)条,违背父母意愿对儿童进行治疗是对儿童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应受到尊重的权利的一种侵犯。

《公约》中有三项权利可能与临床实践密切相关。

生命权(Right to life)(《公约》第2条)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的生命权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但是,法院依法对他所犯的罪行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欧洲法院将此解释为赋予保护生命的积极义务,而不仅仅是保证不夺取生命的消极义务。这可能会对资源分配产生影响,因为它可能允许患者在被拒绝使用挽救生命的昂贵治疗(例如昂贵的化疗)时采取法律行动。个别患者或其亲属可能会对撤除或不予延长生命的治疗提出质疑。然而,法院裁定,无论是在涉及撤除两名植物人患者的人工喂食喂水的案件中[ NHS Trust A v.M and NHS Trust B v.H(2001)],还是在涉及对一名濒临死亡的19个月大的孩子不予抢救的案件中[A National Health Trust v.D(2000)],或是在撤除一个重病婴儿的生命维持设备的案件中[Gard v.UK(2017)],都没有违反《公约》第2条的规定。

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

该条规定,“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是有损人格的待遇或者是惩罚”。欧洲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有义务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患者(例如,在监狱或精神病院)提供适当的治疗。本条也可以被解释为暗示实验性医疗可能构成不人道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它可能对临床研究产生影响。此外,它可能与在同意治疗和研究的情况下的信息提供有关联。在一个关键案例中,患有运动神经元疾病的黛安娜·普丽提(Diane Pretty)辩称,当时机成熟时,她的丈夫应该能够协助她自杀。然而,欧洲法院确认了上议院的判决,即1961年《自杀法》第2部分将协助自杀认定为犯罪,这与《公约》第3条并不冲突[Pretty v.United Kingdom(2002)]。

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公约》第8条)

该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住所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目前还不清楚,是否会设定一个不同于法律和医学总会的保密标准。目前关于违反保密责任的典型案例是Campbell v.MGN(2004)。上议院在此强调,保护机密信息关乎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和尊严。法院还强调,《公约》第8条规定的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应被视为法律保护机密信息的基础。

如果干预第8条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祉,防止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或者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则这种干预有可能是正当的。因此,如果有必要保护儿童免受虐待,违反保密义务是正当的。同样,在Pretty v.United Kingdom(2002)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决定自己生命的终结确实属于尊重私人生活的权利,但法律可以通过禁止协助死亡来限制这一权利,以此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手段。

理解法律援引和判例汇编

案例

医生习惯于根据作者、日期、文章标题、期刊(或书籍)名、卷号和页码来引用参考文献。对法律案件的引用可能显得令人费解,甚至令人望而生畏。最权威的法律报告是由判例汇编联合委员会编写,并作为一般系列出版,称为 判例汇编 。根据案件类型和法院的不同,有四个系列的报告:上诉法庭(Appeal Cases,AC)、大法官法庭(Chancery Division,Ch)、王座法庭(Queen's Bench,QB)和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Fam)。这些判例通过案件名称、年份、法律报告系列缩写和起始页来引用。例如,提到上议院审理的Gillick案(见第11 章)的是:Gillick v.West Norfolk and Wisbech AHA(1986)AC 112。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吉利克(Gillick)夫人和西诺福克(West Norfolk)以及维斯贝希地区卫生局(Wisbech Area Health Authority),这也是该案的案件名。“v.”代表拉丁语“versus”,即“诉”。AC是Appeal Cases的缩写,1986年是报告的年份。112 指的是卷中的页码。有时案件的发生不是因为一方起诉另一方,而是因为一方希望法院对某些问题作出裁决,或者要求法院颁布禁令以防止某些事情发生。例如,在特殊情况下,医院可能希望法院裁定是否可以对患者实施某种治疗。通常,这时作为案件主体的人是用一个大写的单字母来称呼的,而案件的名称将包括一个简短的说明。例如,案例名称可能是Re B(未成年人)(监护权:医疗)。

虽然在法律类的图书馆可以找到装订好的纸质判例副本,但现在一般都通过在线查找。政府有一个网站,上面有很多最近的判决书(https://www.judiciary.gov.uk/judgments/)。英国和爱尔兰法律信息研究所(British and Irish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BAILII)提供了一个免费资源,被广泛使用(http://www.bailii.org/)。还有颇受欢迎的订阅法律数据库,最有名的两个是LexisNexis和Westlaw。所有这些网站都可以使用当事人的姓名或关键词来搜索案件。订阅数据库可以提供复杂的搜索工具,例如,包括对每个案例涉及到的特定判决或议会法案。

成文法

成文法即议会法案。最具权威性的成文法出版物是《普通公法集》( Public General Acts ),由判例汇编联合委员会出版,都是按时间顺序排列。如今,尽管可以在订阅数据库中查询到法规,但研究主要是通过政府在线数据库完成(http://www.legislation.gov.uk/)。

复习思考题

1.简要描述先例原则。

2.评估1998年《人权法案》对医事法的影响。

3.总结在过失侵权行为中确立索赔需要证明的内容。

4.法官撰写法律判决书时,伦理学发挥着什么作用?

5.更准确的说法是,法律规定了医生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同时希望医生能超越这些期望),还是法律旨在指导医生应该如何行事?

扩展案例4.4

L女士多年前因宫颈癌进行了活检。标本被交给了一位癌症研究人员,他注意到这些细胞繁殖得非常迅速,并且可以在培养物中长期存活,便开展了进一步研究。L女士去世后,该研究人员从她身体中获得了更多的细胞,并得以建立细胞培养系。

从L女士身上获得的细胞培养物被广泛用于医学研究,并为许多突破性进展做出了贡献。许多专利都是基于这些培养细胞而取得。

L女士的家人对她的细胞所产生的医学突破有任何权利主张吗?他们对这些细胞享有产权吗?L女士的基因组呢?患者对他们的基因序列享有产权吗?

(本案例基于Henrietta Lacks案。参见 Skloot,2010。)

参考文献

A National Health Trust v.D(2000)2 FLR 677.

Barnett v.Chelsea and Kensingto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1968)1 All ER 1068.

Bolam v.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1957)1 WLR 582.

Bolitho v.City and Hackney HA(1997)4 All ER 771 HL.

Campbell v.MGN(2004)UKHL 22.

Chester v.Afshar(2004)UKHL 41.

Department of Health,2003, Making Amends:A Consultation Paper Setting out Proposals for Reforming the Approach to Clinical Negligence in the NHS Online, http://www.dh.gov.uk.

French v.Thames Valley Strategic Health Authority(2005)EWHC 459.

Gard and Others v.United Kingdom(application No.39793/17)(2017)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Glass v.UK(2004)ECHR 102.

Gregg v.Scott(2005)UKHL 2.

Hanson v.Airedale Hospital NHS Trust(2003)CLY 2989(Q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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