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作为政体形式的民主体现为人民对最高主权的掌握,那么当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时,其重点就变成了人民对具体治理过程的参与和掌控。“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称“协商民主”,就是“民主”在决策层面的体现。所谓审议民主,简单地说,就是公民通过平等、理性且自由地对话、审议、讨论的方式,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决策。登特利维斯指出:“审议民主的观念,即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进行决策,代表了民主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是早期民主公民资格概念的复兴。”
古特曼和汤普森则认为,审议民主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审议的目标是做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
当代西方,代议制民主逐渐蜕变,民众除投票之外,没有其他政治参与的途径,民主实际上变成了少数精英和利益集团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同时,在一些政治议题上,西方社会内部存在着巨大分歧,这些分歧和隔阂的弥合,也无法依靠投票的方式,而必须通过审议民主的途径才有可能解决。有学者指出,审议民主有利于提升集体决策的合法性,促进民主程序的公平,培养人民的公共精神,并有利于创造长期稳定的环境。 [1] 现代西方国家的审议民主虽然带有古典民主的色彩,强调公民对政治事务的直接参与,但它并没有在政体层面取代代议制民主的地位,而是对代议制民主的一种补充。在这个意义上,审议民主的出现为普通民众开辟了一个公共生活的空间,提供了凝聚共识的手段。但它并不能真正弥补西方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缺陷。
除决策民主之外,行政过程民主也是民主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所谓行政民主,就是以更民主的方式决定施行具体公共政策的方法和手段。马克斯·韦伯认为,在现代社会当中,科层制的官僚组织是对大规模社会群体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形态。与传统组织相比,现代官僚组织显示出了高度理性和非人格化的特征,因此具有突出的技术优越性。每个职员都负有个别的任务,接受过专业训练,他们根据可以计算的规则、“不问对象是谁”地来处理事务。
在韦伯看来,官僚制既是近代大众民主制的必然产物,又天然与民主的诉求相对立。一方面,官僚制的非人格化使其能够实现一种形式的与理性的“客观性”行政,而排斥以往家长制支配下、以恩惠为依归的个人自由裁量,体现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权利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在某些个别的问题上,其过于强调客观程序和规则的形式主义特质,又时常会和群众对于“实质正义”的诉求发生冲突。
不仅如此,韦伯认为,官僚制还具有一种扩张其权力以致排斥任何外来监督的倾向。当政治的支配者在面对训练有素的官吏时,常常会发现自己是一个面对着“专家”的外行人,因此很难控制官僚机构的行动。
理性化的官僚行政虽然具有较高的效率,却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民主、公平、正义等价值。面对这种状况,“新公共管理”在20世纪应运而生。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就是“新公共管理”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了“民主行政”的模式,以纠正韦伯式的官僚制度。在他看来,民主行政的基础在于:一是每个人都有资格参与公共事务处理的平等主义的假设;二是所有重要的决定都留给所有社群成员以及他们所选择的代表考虑;三是把命令的权力限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四是把行政机关的地位从主子的行政机关变成公仆的行政机关。归根到底,民主制行政是官僚制行政的一种替代模式,在这样一种模式中,权威是分散的,而且有许多不同的命令结构。合法强制工具的控制和使用,并不为单一权威结构所垄断。民主制行政的特征是“多中心”而非“单中心”。
美国民主行政理论的另一位代表德怀特·沃尔多(Dwight Waldo)同样对以效率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思想进行了批判。在他看来,民主才是公共行政需要实现的最高价值,而效率只是实现民主的一个必要条件。在行政问题当中同样充满着价值的因素,行政过程本身也应当与民主原则保持一致。他认为,民主行政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去调和对民主的渴望和对权威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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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服务”则被认为是西方倡导官僚服务和公民参与的最新民主行政理论。它提倡公共利益的共识论模式,主张行政人员必须从划桨者及掌舵者转向服务者,让公民回到行政过程的中心。公务员必须具有公共精神,其行政裁量权也必须以一种符合民主理想的负责任的方式行使。
总体来看,行政过程的民主要求在具体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强化人民的参与和监督,克服行政部门可能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使行政过程能够更好地回应民意,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但是,由于西方国家的“民主”政体本质上是为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它的民主行政也只能是资产阶级支配之下的民主行政,不可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
在民主治理已经成为各国共识的今天(无论他们在对“民主”含义的理解上存在怎样的差异),国际事务的民主化问题也进入了世人的视野。问题在于,国际事务的民主化为何是必要的,以及这种民主的国际秩序如何实现?
对于第一个问题,学者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指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一国之决策或举措可能对该区域的其他国家乃至世界造成影响。举例来说,由于担心打扰当地居民而反对在首都城市附近修建机场的决定,可能对那些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直接代表的全世界飞机乘客产生不利影响。在边境地区建立核工厂的决定,可能既没有考虑对邻国公民造成的风险,也不曾征求他们的意见。为抑制通货膨胀或稳定汇率而提高利率的决定,总是被视为一国的内政,但是它很可能会引起国际经济的变化。允许砍伐雨林的决定,可能会造成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生态破坏。
上述种种政策,一般被看作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威合法范围内的事务。但是,在一个区域性和国际性紧密联系的世界,也存在着许多有关国家决策实体自身与他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互尽义务的问题。如果说依据民主的原则,影响一国人民生活的公共政策理应得到全体或至少多数人的同意,那么,一项会对其他国家造成影响的政策,就不应当仅仅是由某个主权国家单独决定的事务,而需要在国际范围内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决策。
雅克·布道(Jacques Baudot)同样认为,应当构建一个民主的世界共同体。这样一个共同体之所以必要,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要持续控制各种威胁着全球化世界的危险,需要大多数成员国和其他制度的合作与承诺;其次,全球化进程自身需要控制和引导,尤其是对其金融和经济方面的控制和引导,为此就需要实现世界经济民主化;再次,只有通过更广泛、更深刻的人类价值共享,和平与合作才能压倒冲突和战争,而这些工作又需要研究、讨论、协商和取得大多数人参与的行动;最后,寻求一个全球民主化的共同体源于人类的本性,而民主的诉求乃是因为民主是唯一在道德上和政治上可以接受的社会组织形式。
那么,这种民主化的国际秩序应该如何实现?赫尔德认为,全球化的发展本身就为国际事务的民主化提供了条件,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组织的崛起、国际法体系的形成、文化的相互交流以及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这些因素都在削弱民族国家的自主权,使其决策需要受到国际社会的约束。但是,在他看来,当下的国际秩序仍然是由大国尤其是七国集团(G7)主导的,因此需要在“世界主义民主”的原则之下进行改革。所谓“世界主义民主”,就是一方面承认民族国家仍然有继续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另一方面主张以另一层管理作为对民族国家主权的制约。其要义在于“创造新的政治机构,这个机构将与国家体系并存,但在一些明确划定、具有跨国和国际影响的活动领域,将比国家具有优先地位”
。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地区性议会、用民主化原则改革联合国、创建由国际权威调遣的警备力量等。蒙特西诺斯指出,全球化要求对世界经济进行民主化的管理,需要为各国的产品贸易提供公平的规则,消除歧视性的保护主义行为,并且要对不同领域的各种世界性流动进行民主的调节,尤其是金融领域。
国际关系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则强调,在全球化的时代,仅仅依靠民族国家的单边行动不足以实现全球的良好治理,它往往导致失败或引起对抗性的反应。面对全球化的深化,各国可以在三个层面提升全球治理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区域合作,增强政策的有效性;二是推动全球层次的多边合作,建立管理全球化的国际机制;三是强化跨国和跨政府合作,以实现对全球化的管理。他们尤其提倡完善和加强政府间组织、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在他们看来,这些机构构成了当今全球治理的主体,却缺乏民主的问责和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国际关系学界,关注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的民主化问题的大多是自由主义学派的学者,而现实主义学派的理论家则对此议题兴趣寥寥,这或许和后者理解国际事务的基本视角有关。现实主义者倾向于将国际关系视为赤裸裸的权力关系,在其中并不存在诸如平等、民主、正义等价值的一席之地。
对于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的民主化,中国也提出了自己的构想。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主席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时的讲话中提出“国际关系民主化”这一概念,
并在此后的多次讲话中继续丰富、深化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内涵。在2014年巴西国会的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指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各国应该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各国的事务应该由各国人民自己来管,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世界上的事情只能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
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主席强调:“任何国家都没有包揽国际事务、主宰他国命运、垄断发展优势的权力,更不能在世界上我行我素,搞霸权、霸凌、霸道。单边主义没有出路,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由各国共同维护普遍安全,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共同掌握世界命运。要切实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使联合国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利益和意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主席进一步指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联合国,需要改革和建设全球治理体系。世界各国应该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国际规则只能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共同制定,不能由个别国家和国家集团来决定。国际规则应该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共同遵守,没有也不应该有例外。”
由此可见,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直是新时代中国外交的努力方向。
[1] John T.Ishiyama and Marijke Breuning eds., 21st Century Political Science:A Reference Handbook ,Los Angeles:SAGE Publications,Inc.,p.272.
[2] Dwight Waldo, The Administration State ,New York:Ronald Press,1948,p.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