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二三百万年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绝大部分时间里,我们的祖先是处在原始社会前期,如从元谋人、北京人到丁村人,人类谋生的手段落后,用自然界采集的石器、木棒等简陋的工具来狩猎和采集食物。他们二三十人为一群,劳动的产品只能维持生存,没有剩余,因而没有产品的交换,也就没有货币形成的条件。
因为货币的产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只有商品交换的出现,才会有货币产生的可能。
马克思用最完整的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推演出货币的起源理论,这一理论将货币的形成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在原始公社时期,由于劳动生产力极为低下,不可能经常有过剩的产品用来交换。所以交换的发生基本上是偶然的。既然有交换的发生,就会出现价值表现形式的问题。如交换发生在两个氏族之间,其中一个氏族常用粮食来交换另一个氏族的狩猎工具,那么这两种交换物就互为对方的价值表现。似乎不需要任何交易媒介的存在,交换就很容易地完成了。因此,物物交易形式就产生了。
第二阶段,扩大的价值形式。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方式的变革,尤其是社会分工的细化,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劳动产品有了较多的剩余。加上私有制的出现,一种物品不再只是偶然地与另外一种物品进行交换,而是经常与其他许多物品相交换。于是,一种物品的价值就由其他多种物品表现出来。这就是扩大的价值形式。在这一阶段,物物交换这种商品交易形式开始走入困境。如上面的例子所说的,当社会经济生活中仅有两种物品交换时,价值表现形式仅两种;当交换物品扩大到10种时,价值表现形式绝非只增加到10种,而是45种
。以此类推,如果交换的物品达到百种或千种以上时,其表现价值的数量会成倍激增,即当有n种物品进行交换时,就会有
种价值表现形式。
第三阶段,一般价值形式。随着交换物品的日益增多,物物交换的缺陷愈加明显。因为物物交易成功的条件是:双方同时需要对方的产品,而这在交换物品越多的情况下就越难以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人们往往先将手中的物品换成市场上交易频繁的、易于为人接受的某种产品,再用它交换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这会大大缩短交易的时间。那么,这种被用来交易其他物品的媒介物,就成了表现其他物品价值的材料。于是,直接的物物交换就让位于通过媒介的间接交换了。这种媒介物,马克思称之为一般等价物。用一般等价物表现所有物品价值,就是一般价值形式。
第四阶段,货币形式。当社会为交换而从事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后,商品生产关系便确立起来。商品生产的继续发展,交替地充当交易媒介的几种商品就日益集中到一种商品上。这种特殊的商品就是货币商品(Commodity money),于是货币形式就产生了。
总之,货币是人类经济生活十分重要的经济制度。货币作为交易媒介,节约了人们花在商品和劳务交易上的时间,提高了经济效率,强化了社会分工,降低了交易成本。货币作为计算价值单位,减少了需要考虑的价格数目,减少了交易成本。货币的贮藏功能又使人们能够将收入时间与花费时间相分离。
而中国最早货币的形成和演化过程则从实证角度证明了马克思货币起源理论的正确性。
1.交换的出现
距今约3万年以前,是中国的山顶洞人生活的时代,从生产力状况来看,他们属于母系氏族时期。与前代相比,生产力提高了,人们不仅学会了使用石器、骨器和弓箭,还发明了标枪等新型狩猎工具。氏族内部按年龄、性别来分工,这是“自然分工”阶段。人们获得的食物增加了,所加工的产品种类也多了起来,有装饰品、绘画、雕刻。由于生产有了剩余——最早的交换便产生了。在山顶洞遗址中,就发现了海蚶壳,不同地区氏族在相遇时物物交易换来的。
2.交换的扩大
距今约7000年至5000年的仰韶文化,是母系氏族繁荣时期。人们用磨制石器,即新石器时代的开始,于是出现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离。人们有了多余产品,又因为分工的存在,使得部落、氏族间的交换日益频繁,交往范围也随之大增。人们通过养马来作为代步工具,使人们交往的范围不断扩大。平原地区的粮食、陶器,山地人的石器,游牧部落的牲畜、皮毛、肉、奶制品等。人们在固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物品的交易,参加者众多,物品越来越广泛。
直到四五千年的龙山文化时期——父系氏族公社阶段,这种贸易活动占主要地位。
在人们只有少数剩余产品时,交换比较简单,因为交换时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随着这种交换的扩大,人们越来越感到交换过程的麻烦。如想用布去换粮食时,有粮食者却想要斧子,于是再去找有斧子而需要布的人。这样的交易过程费时又费力,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就是交易成本太高。也就是说,在持有一种商品的人,要换他所需要的物品,必须找到持这种物品同时又需要自己商品的人,但这是一种双重巧合。在多数情况下,交易是十分烦琐的。随着产品交换的数量、规模和种类的不断扩大,人们日益需要一种交换媒介来简化交易的过程。
3.实物货币的产生
苦于物物交换的不便,人们开始寻找新的交易方式。根据经验,某些大家乐于接受的物品,如米、牛、布、刀等一些生活必需品,很容易就能转让。于是在交换中人们首先换成这些东西,再交换自己所需要的。久而久之,一两种商品从所有商品中分离出来,充当一种固定的角色,即表现其他商品价值的一般等价物。这样,实物货币便产生了。
在世界各国,由于自然条件千差万别,所使用的实物货币也有很大不同。如非洲的埃塞俄比亚人用盐,美洲印第安人用烟草,希腊及印度人用牛和羊等。印度货币Rupee(卢比)是从古字Rupya(牲畜)衍变来的。拉丁语中“Pecunia”(金钱)来源Pecus(牲畜),英语中“You worth your salt”,意思是“你是称职的”,其中“salt”一词便指钱。中国人最早用海贝作为货币,后来布帛和工具也充当货币。汉字中有许多与财富相关的字都带“贝”字,如货、财、赋、费、贾、贷、贵、贱、败、贡、贪、购、贮等。
4.我国最早的货币——海贝
海贝天然就具有作为货币的有利条件:第一,海贝是装饰品,本身有使用价值。有一种观点认为,它可能是一种图腾崇拜,是古人对象征着生命的源泉——女阴的崇拜,因而把它看作是吉祥的物品而佩戴在身上,可以辟邪。第二,海贝与粮食等相比,更坚固耐用,顶部磨穿可成串,便于携带和转让。第三,贝壳可分离,可计数,适于做计量单位。在我国,海贝之所以成为货币,和它在中原地区的稀少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国古代可做成货币的海贝只有两种,一种是齿贝,学名叫“货贝”(cypraea moneta),外形较小,卵圆形,色泽美,背凸出,壳口狭长,两条边缘有齿形状突起。在我国做货币用的主要是这种海贝。另一种是紫贝,又叫阿文绶贝。
图1.1 中国古代天然货币海贝
贝的计值单位是朋,而1朋到底是多少个贝,现在有2枚、5枚、10枚三种说法,一般认为1朋为10贝。海贝在当时的价值是很高的,80朋贝可换10块田。在甲骨文中,赐贝50朋以上的记录是不多见的。
中国的先人是从何时开始把海贝作为货币使用的?根据近年来的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在4000余年前的夏朝,我们的祖先就已经普遍把海贝作为货币使用了。
《史记·平准书》中说:“农工商交易之路能,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所以来久远。……虞夏之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刀、或布,或龟、贝。”司马迁说夏朝曾用龟壳、贝壳为货币;且夏朝的货币包括金、银、铜,生产工具钱、镈、刀,还有龟壳、贝壳等实物货币。《盐铁论·错刀篇》载:“夏后以玄贝,周人以紫石。”意思是说夏代使用黑色的贝壳做货币,周朝用紫色的玉石(或石贝)。
从考古发现也证实,夏朝已有海贝做货币的事了。在河南偃师二里头等地的墓葬中发现过货贝,最多的一次有12枚海贝放于一处。还有各种仿制贝,如石贝、骨贝等。仿制贝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海贝的使用是相当广泛的。
图1.2 古代海贝的仿制贝:玉贝、陶贝、石贝和骨贝(从左至右)
5.商周时代海贝的使用
在中国商周时期,海贝在交换中的使用日益频繁。海贝不仅用于人们日常的物品交换,还用于国王对臣下的赏赐,同时人们还把它作为重要的贮藏手段。
商朝青铜器上的铭文就提到赐贝若干朋供某人制作礼器之用。古文献载:“易(赐)贝五朋,用作父丁尊彝。”这里的“贝”应是购买青铜原料开支所用的货币。西周青铜器铭文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如青铜器《俎子鼎》:“王赏伐甬贝二朋,用作父乙鬻。”说明海贝充当货币流通手段的职能。
青铜器还用于王对臣的赏赐。如商王赏赐臣下最普遍的就是赐贝。《易经》载有“十朋之龟”,“朋”是贝币的计算单位,贝壳十枚为一串,为1“朋”,“十朋之龟”,是说这个龟壳价值100枚贝币。商代金文记载赐贝数目常为10朋、20朋和30朋。周王赏赐臣下用贝的情况更为普遍,数量最多的甚至达到100朋。
海贝在商周时代也作为重要的贮藏手段。主要表现在大量出土于墓葬和窖藏中的海贝。商代墓葬中出土过大量海贝,基本上是作为殉葬品而陪葬的,20世纪70年代曾在陕西普渡村一次就发现上千枚。在安阳大司空村的商代平民墓中,1958年发掘了51座平民墓,发现有贝币殉葬的11座,一般以1贝为多,最多的一座有13枚之多。1957年在西安长沣县发掘的182座周墓中,发现陪葬海贝的墓就有95座,海贝数量共计千枚以上。
商、西周两朝正处于中国古代青铜时代的鼎盛时期,尤其是商朝,青铜器发展到一个高峰。1939年,在安阳出土的商代青铜器司母戊大方鼎,是迄今世界上发现的最大的青铜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商朝手工业和冶金铸造业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这也为商朝后期出现用青铜铸造的贝币提供了技术基础,铜贝又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金属铸币。
铜贝实际上是一种代用币。就是说海贝从很远的南方获取,数量十分有限,随着交换的日益扩大,海贝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了,于是人们开始用各种材料制成海贝形状的货币,称为海贝代用币。据考古发现证明,古代人们制造海贝代用品的种类很多。除了上面提到的铜贝外,还有土质的,就是用陶土制造的,人称陶贝,这在殷墟就有出土。还有骨贝,就是用动物的骨头磨制而成的贝,这种贝在河南、山西、河北、山东以至青海都有大量出土。还有一种蚌贝,是用蚌壳磨制而成的。这些仿制品到底是不是货币,人们还有争论,有的人认为是装饰品。
商朝和西周时期所使用的主要货币是海贝,但同时金属称量货币也开始出现,随着金属货币流通的日益普及,作为实物货币的本位货币海贝,逐渐有了它的代用币——商朝后期的铜贝,到了西周时期青铜货币的使用比商代更多了。形成了金属货币代替实物货币海贝的发展趋势,这是货币自身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金属货币的流行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
第一,商业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推广,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社会分工也更加细致,手工业出现了百工。由此商品交换的领域进一步扩大了,对货币的需求也增加了,原来的货币已不能适应客观需要,海贝数量少,金属货币的优势逐步流行开来。
第二,生产方式的变革。一方面,西周时期的世袭贵族有自己的封邑,他们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资料都可以直接从其封邑中征收,购买的实物较少。到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逐渐瓦解,新的封建关系开始建立,领取俸禄的新官僚、新地主和商人,要用俸禄等去购买生活必需品。另一方面,西周井田制度下,奴隶和农村公社“邑”中的平民,没有剩余产品,而农村公社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一切按社会成员分摊,没有交换。到春秋时,井田制瓦解,奴隶变成自耕农,出售剩余产品。总之,阶级结构的变化,带来了商品交易频繁,从而引发金属货币的流行。
第三,币材与金属农具的换位。铁制农具在生产领域的广泛使用,生产效率提高了,铁器还进一步用于采矿、冶金。在夏、商、周青铜时代,铜是农业工具的主要原料,到战国时期,铜器为铁器所代替后,大量铜制工具被改铸成货币,这样在经济舞台上铜开始扮演另一个角色——充当货币的主要材料,尤其是在中国几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铜钱在绝大部分时间里是作为本位货币之一的身份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
第四,金属货币自身的优势。金属材料坚固而耐磨,既便于流通,又便于保存;金属质地均匀,性质单一,易于鉴别,重量相同,价值就相同,不像粮食等实物货币有优劣好次的等级之分;金属都可以任意分割,小的还可以再熔铸成大的,其价值与重量成比例地增大或减小。而布匹和牲畜等实物货币一旦分割,其价值会大大降低。商朝后期及西周时代,金属货币与海贝在共同的使用中,前者的优势逐步展现,进而取得了主币的地位。这是世界货币发展的共同规律和趋势使然。
图1.3 中国古代的金贝和铜贝
信用原意是指相信、信任、声誉等,作为经济范畴上的信用是指借贷活动。信用和货币一样,产生的历史十分久远。但信用的产生早于货币。
中国的借贷活动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它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有了私有财产;二是社会出现两极分化。新石器时代,人们改进了生产工具,能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产品,于是就出现了私有财产。随着人们社会地位和个体劳动能力的差异,氏族内部成员开始走向两极分化,同时氏族与氏族之间也产生了贫富差距。贫穷的氏族因某种需要,向富裕的氏族借贷,信用就产生了。可见信用早在货币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它的发生并不以货币的存在为前提,其历史要早于货币。据推测,中国的借贷行为可能产生于神农氏以前。宋朝的罗泌说舜曾在顿丘和传虚之间经商,“顿丘买贵,于是贩于顿丘,传虚卖贱,于是债于传虚,以均救之”。
早期的信用形式有两种: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
最初的借贷是实物借贷,借贷的对象主要是粮食、农具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实物借贷有很多局限,要受贷出对象、实物种类、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制约。《管子·问》中的“贷粟米”和《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贷谷的法律规定,都是实物借贷的例子。货币产生以后,货币借贷就突破了实物借贷的局限,对借方来说,他可以用货币购买所需要的实物;对于贷方来说,货币既可作为财富储藏,又可用于购买另外的物品。所以,货币产生以后,借贷扩大了,货币借贷成为早期信用的另一种形式。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出现了专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而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促使人类社会生产再分工,这就是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与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形成了独立的商业阶层。中国的第三次分工出现在商朝。商朝是中国奴隶社会的繁荣时期,铁器的使用和推广使农业生产力普遍提高;青铜器的铸造代表了当时手工业的发展水平;同时手工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化,号称“百工”,必然要求一些人专门从事商品的买卖。后人把做买卖的人叫商人,把交换叫商业,是与商朝和商族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代的青铜铭文中并没有关于借贷活动的记载,但商纣王“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对人民实行搜刮政策,以至于周武王灭商后,将“弃债”作为赈民的一项措施。这只限于人民欠官府的债务。
周朝时,借贷行为已经很流行。那时的借贷活动,既有政府对百姓的借贷,也有民间私人的借贷。其形式既有实物借贷,又有货币借贷,以实物借贷为主。
泉府是周朝时的国家财政金融机关,泉府的赊贷是中国最早的国家信用。其职能是为了维持贫民生计,使再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和国家政治安定的目的。每年春夏之交或人们经济困难的时候,政府以实物的形式贷给他们,收取的利息比较少,甚至不收利息。《逸周书》中记载了周朝国家实行“农假贷”政策,说明周王朝的农贷政策是经常性的。《周礼》中提到的国家信用有“赊”与“贷”两种。赊就是百姓向官府赊钱买物,用于祭祀的十天后还钱,用于丧事的三个月后还钱。对于这种消费性的开支,官府是不收利息的。贷是一般的借贷。所贷的是货物,由有司“定其贾而与之”。因用于经营产业,会带来收入,所以要收取一定的利息。利率的大小以所从事产业的税率为准。如果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年利率则按地区远近从5%到20%不等。在中国古代,这样的利率是不高的。
民间的借贷,可能是一种互助活动。而民间另一种借贷行为则是一些富人把放贷当成是一项公益事业来做。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其利息都不是很高的。
《周礼·天官冢宰上》中有“听称责以傅别”的记载,这是关于民间借贷审理为内容。民间债务纠纷的审理,一般以“傅别”为依据。“傅别”就是债券,一式两份,用竹木制成。“傅”即指傅着约束于文书,就是将借据内容写在券上,包括双方姓名、贷款数目、归还日期、利息等;“别”就是一分为二,两家各执一份,债权人持“右券”,债务人持左券,或相反。以作为要债或还债时的凭证。
商朝和西周时代,借贷现象并不普遍。其原因可从奴隶社会的三大阶级中找到答案。一是奴隶主贵族。商周时代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中,王、侯、卿大夫们有采邑——封地,封地上人民直接为其提供各种物品,由于商品业不发达,所要购买的奢侈品不多。二是奴隶。商周时代奴隶的一切生活用品都由奴隶主提供,他们没有能力去借贷实物或货币。因此,无论是官府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不会有奴隶的参与。三是平民。平民在当时是农村公社的成员,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上有互助的义务,就是在患难的时候互相救济,借贷粮食、工具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等,因为这些大都是农民自己能够生产的东西,因而一般也不是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