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指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我国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也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就初次分配而言,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是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者提供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物质条件。因为劳动者通过国家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从根本上消除了资本主导的“强资本、弱劳动”分配状况,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不再以“异己”的方式存在。通俗地讲,劳动者在对自身创造财富的分配中有了更大“话语权”,自然获益更多。就再分配而言,公有制经济意味着国家在税收收入之外,还可以获得国有企业利润等国有资产收益,这无疑将增强国家实施再分配的物质基础。从世界范围看,国有经济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均存在一定比重的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在西方发达国家占比不高,但在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维护国家对战略部门的控制、调节经济运行、缓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其他所有制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我国坚持公有制经济在多种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可显著增强国家再分配能力,为共享发展、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纵观全国各地发展,一个普遍的现象是,越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例如,浙江是我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省份之一,人民生活水平处在全国前列,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位居全国各省市区第一。带动就业是非公经济促进共享发展最为重要的渠道。就业是民生之本,非公经济作为吸纳、创造就业岗位的主渠道,已成为我国多数劳动者获取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经济新常态以来,在经济持续下行的巨大压力之下,我国就业实现了总体稳定,服务业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是重要原因,非公经济在其中扮演了主力军作用。再如,在小康攻坚阶段需要破解的诸多难题具有顽固性、易反复性,例如重点片区、重点人群脱贫难度很大,但传统“扶贫”模式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收益递减甚至失效。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是如何更好调动以当事人为主的各方积极性。实践证明,就业创业是最好的扶贫模式,也是最佳的小康路径。一些深度贫困人群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致贫的重要原因在于隐性失业。近年来,农村淘宝、乡村旅游等农村创业形式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农业人口无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分工的缺陷,事实上增加了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工作日,脱贫致富效果可谓立竿见影。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不仅为非公经济大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也为更好发挥民众创造创新潜力、通过自己努力收获发展成果提供了现实途径,这正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
收入分配本质是利益分配。马克思主义不仅不回避利益问题,而且把利益问题置于极其重要的位置。马克思认为,利益首先是一个关系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是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
可以说,收入分配制度从来都是任何相关主体最直接、最敏感、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无数的社会实践一再证明,好的收入分配制度能够激发调动人的积极性,而不合时宜的收入分配制度则成为人的积极性的束缚。由于收入分配制度涉及众多利益主体,是影响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因此,相关改革必须充分体现各方的利益诉求,不能对一部分人“过度激励”,而对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视而不见。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社会思潮。例如,有观点认为,既然搞市场经济,就应当是物质刺激当家,任何人、任何要素的贡献都应也只能通过获得当前的物质报酬来体现。这一种观点的偏颇在于忽略了精神激励、跨期的股权激励等其他激励方式的作用,可能助长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事实上,任何人、任何要素在促进生产、创造财富的合作中所扮演的角色既具有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许多贡献难以观察也难以量化,凡事都与物质刺激挂钩,特别是与当期物质刺激挂钩,不仅损害了分配制度应有的完整性,也无法做到公正分配。有观点认为,现在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福利社会或准福利社会的条件,这也是实现共享发展最便捷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编织社会保障网,发挥社会保障的“兜底”功能。但是,当前及今后很长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底子薄、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局面并未改变,并不具备建立西方福利国家的条件。从国外福利社会的实践看,欧洲特别是西欧、北欧的福利社会遭遇重大挫折,难以为继;一些拉美国家搞过度福利,陷入了民粹主义泥潭,无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这些教训,必须汲取。因此,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将收入提高建立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将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新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本框架内进行,找准“发展”“共享”与“共富”的黄金平衡点。
初次分配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分配,是收入分配的基础环节。初次分配机制是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生产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收入分配状况。如果初次分配出现过度平均化或差距过大等状况,那么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依然很难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目标。因为,初级分配机制发生在生产领域,具有再生性和自我强化性。初级分配决定的收入格局一旦形成,既定的分配秩序会随着社会生产的重复进行而不断得以巩固。政府再分配则是一个“慢变量”,再分配效应受制于政府调控能力、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其调节作用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体现。因此,在初级分配领域即需要引入政府调节。为此,政府要充分找准定位,既要发挥好对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也要注重作用前置,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为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第三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经过市场化主导的初级分配、政府发挥重要作用的再分配之后,进行的以慈善捐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益性分配。第三次分配具有强烈的社会自主性和道德性,是公民在自主资源的基础上在社会成员内部进行的财产直接或间接转移,是社会成员在道德力量影响和支配下进行的资源调配行为,体现了公民主体的社会责任感,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补充。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第三次分配的广泛存在,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初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内在缺陷,而且对于缓解收入分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独特作用。初次分配、政府再分配以及社会第三次分配,共同构筑起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分配机制。
“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06年世界银行的《东亚经济发展报告》中,指的是一个经济体在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后发经济体迈向现代化,首先要打破低水平均衡的“贫困陷阱”,实现经济起飞;其次要通过社会生产力的持续扩张,达到中等收入状态;然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现代化。在世界经济史上,顺利完成以上三次跨越的经济体为数不多,其中非西方经济体更是凤毛麟角。世界银行相关研究显示,1960年全球101个中等收入经济体中,仅有13个国家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进入高收入行列。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多次表态强调中国对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视和信心。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同工商咨询理事会代表对话会时说道:“对中国而言,‘中等收入陷阱’过是肯定要过去的,关键是什么时候迈过去、迈过去以后如何更好向前发展。我们有信心在改革发展稳定之间以及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之间找到平衡点,使中国经济行稳致远。”中国避免“中等收入陷阱”具有坚实的发展基础,2015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指出:“我想特别强调,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中国都将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开放。我们将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加强和创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居民储蓄率高,消费潜力巨大,人民工作勤奋,中等收入者比重在提高,服务业发展势头强劲,市场空间和潜力都很大,今后一个时期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有基础也有条件。”“十三五”时期,既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期,我国顺利完成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人均GDP将达到1.2万美元左右,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接近高收入国家水平,将为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意味着我国将成功转入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轨道,这将成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可靠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