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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认识

摘要: 本文主要在研判“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民政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的基础上,从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和发展思维、发展机制、业务布局、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对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在职责定位方面,提出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凝聚百姓民心的民生工程、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基础工程、是推动文明进步的社会工程、是增进军民共建的固本工程、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工程。在基本遵循、工作理念和发展思维方面,提出要坚持党建引领,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自觉运用公平、法治、市场、融合的发展思维,准确把握“标准再提高、问题再聚焦、资源再整合、底线再织牢”的工作要求。在发展机制方面,主要是从决策、执行、运行、评价等方面进行分析。在业务布局方面,提出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底线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双拥优抚安置等各项工作。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联动互补作用、专业人才的基础基石作用、标准化的提质增效作用、信息化等现代科技的支撑助推作用、民政文化的凝心聚力作用。

第一章 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客观基点

客观基点是指当前民政事业发展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方位,是深化民政事业改革的基本依据和逻辑起点。认识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必须在回顾民政工作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把影响民政工作的各方面因素放入当前的历史方位中进行剖析,从而得出科学判断。

一、民政工作的历史分析
(一)民政工作的发展历史

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最原始、最古老的一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业务多元,既有上层建筑的领域,又有属于经济建设的内容,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职能定位。要把握好民政工作发展规律,必然离不开对民政发展历史的梳理和认识。

民政工作出现并广泛使用是在唐宋时期,泛指除兵事以外的全部政权职能;宋、元、明、清时期,民政事务归户部管理;1906年,清政府首设民政部。民国时期,称为内务部或内政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设内务人民委员部,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中第一个完整的民政工作机构。1949年11月,民政部的前身内务部成立,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设置、行政区域划分调整、户籍国籍管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土地改革、游民改造、城市营建规划、社团和宗教团体登记、拥军优抚等多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至1968年,共召开了6次全国民政会议。1969年1月,内务部被撤销,民政业务被分别移交其他部门管理。1978年3月,恢复设立民政部。9月,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明确了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优抚、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1983年4月,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了民政工作具有群众性、社会性和多元性的特点,并且概括了民政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性质和任务,即:民政工作分别属于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1994年5月,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政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02年5月,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了民政部门“三个服务”的理念,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民政部被赋予了20多项职责,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保障民生;二是发展民主;三是服务国防;四是服务社会。2013年3月,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对民政部门的地位作用作出了“一统四分”的总体概括,要求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2017年,黄树贤部长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的定位是“事关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事关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最能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能体现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帮助;是时代的需要,发展的需要,更是人民群众的需要,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这段话精准到位地阐述了当前民政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使命。

(二)民政工作永恒不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民政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和梳理中,我们发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政工作虽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业务有增有减、功能有进有退、职责有分有合,但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为民服务作为根本要求。

民政工作的核心在“民”,解决好民生问题,是一切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穿民政改革发展全过程的核心主题。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就提出要为民解愁,黄树贤部长在2017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树立和巩固“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这个“为民”理念,现在没变,将来也不会变。将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民生问题具体化、细化到民政领域,无论是从执政为民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角度看,都是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就民政工作在民生建设中的作用而言,在民生保障中发挥着“最兜底”的作用,在发展民主中承担着“最基层”的任务,在服务社会中具有“最贴近”的优势,在落实民权中履行着“最基本”的职能,在维护民利中充当着“最直接”的角色。所以说,民政工作承担的是最基本的民生,是民生建设的基础。

民政工作的职责集中体现了现阶段民生问题的基本特点。我国现阶段的民生问题,是国家有责任解决民众生存与发展直接相关的基本权益问题。一是强调了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重要责任。二是强调了要抓关键、抓要点,以民众的生存与发展为基本主题。三是强调了与人民群众生存与发展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更加突出民生保障的重点,更加切合解决民生的实际,更易于民生建设的实践操作。四是强调了民生是基本权益的实质,不仅包括物质权益,也包括精神权益、政治权益。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民政工作在民生建设中的职能责任毋庸置疑。民政工作既是社会保障的“安全网”、社会秩序的“调节器”、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经济发展的推动者,是名副其实的“多面手”。

解决民生问题,确立了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新的发展点。民生问题的内容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丰富,民生改善的力度随着执政理念的深化而不断强化,解决民生问题的制度体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民政部门作为与民生问题、社会稳定关系最为密切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着基本民生、基层民主和基础服务的重任,是基层民生工作的实践者、落实者,其工作领域越来越宽,服务对象越来越多,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任务量和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只有深化民生问题的理性认识,才能理清解决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思路;只有把握民生问题的发展变化,才能推进民政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民政工作的影响因素

任何一个时期的民政工作都是历史的产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必须立足于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国务院共召开过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从历次全国民政会议情况中可以看到,会议主题不断变化、业务职能不断调整,但民政部门的职责定位始终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民生主要任务相适应的。推进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建设现代民政,必须准确把握民政工作的影响因素。

经济因素。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作了精辟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由此诞生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理论。经济基础是一切政府行为开展的前提。新中国成立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政府模式空前放大了政府职能,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呈现出政治化倾向,内务部时期,民政职能中属于政治类别的职能(如民主建政等)曾一度占据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政府的政治职能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基层民主等理念的提出改变了政治职能的重点,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经济职能迅速膨胀。1988年,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对民政工作进行了新的界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六次和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强化了民生保障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民政职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政府社会职能发展既催生了民政新业务的增长,也推动了民政职能从零散走向模块式的有机组合。

政治因素。民政工作主要依托国家或者政府作为主体行使职能,主体发展情况直接影响民政工作的开展。约翰·奥尔森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中提到:“政治机构本身就是一个有着自身利益和要求的集体行动者。具有自主性的政治机构和规范其行为的制度结构不只是社会力量的简单的反映,它们还直接影响着政治活动的结局。不仅如此,政治机构及其活动还对历史的进程产生着重要影响。”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基于国家治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秩序规范等方面的现实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了政府管理机构,明确了政府职能,民政工作框架也相应建立,并随着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不断调整。总体上看,1978年民政部成立后,行政管理职能总体上呈弱化趋势,社会保障职能不断加强,其原因不是政府职能向政府外的转移,而是在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政府职能的重新分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国家行政逐步从一元化模式发展为多元主体,政府从统治型管理发展为服务型治理,国家权力不断从政府向社会和市场回归,民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可以说,新中国民政工作的变迁发展,是政府职能发展和治理模式变革的客观要求。

社会因素。在社会学中,社会指的是“由有一定联系、相互依存的人们组成的超乎个人的、有机的整体”,是人们的社会生活体系。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社会是人们通过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从民政工作的历史变迁看,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社会性始终是民政工作的突出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事务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态势,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市场领域的发展,对政府的社会服务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个人领域的发展对民主政治建设和自治权利提出了要求;而多元参与则呼唤民间组织的发展。这些社会因素都不断推动着民政工作的变革发展,特别是民政工作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职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能以及相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地位愈益突出。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据此确定了民政工作“一统四分”的职能定位。可以说,民政工作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表征,社会权力的不断扩张和社会需求的不断成熟催动着国家权力的不断收缩和民政工作重心的逐渐转移。

文化因素。文化是民政事业发展的“助推器”,是民政事业发展的灵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 民政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方方面面都受到文化因素的深刻影响。在民政工作实践中,执政理念、社会观念、创新思维都是推动民政工作发展的重要节点。从宏观上讲,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理念的创新发展推动了民政工作的发展变迁;从微观上说,好的社会理念也推动着民政工作由“点”到“面”体系化的发展。比如,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党的执政理念从管理走向治理、走向服务、走向建设,直接影响着民政工作重心从行政管理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转移;乐善好施的传统观念催生了民政慈善事业的发展,尊老敬老观念衍生了民政养老产业的发展等等。

二、民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分析
(一)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处于深刻变革中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各方面改革进入深水期,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都面临深刻变革,给民政事业发展带来诸多因素的叠加影响。一是经济因素方面,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民政部门履行“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相关职责提出新要求。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优化产业结构、化解产能过剩,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影响就业的稳定性,给兜底民生保障带来更大压力;同时,经济增速换挡回落、从过去的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民生保障投入也面临更大压力。二是政治因素方面,“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纵深展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对民政部门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民政部门坚决守住民生底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民政部门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要求民政部门提高双拥优抚安置水平。三是社会因素方面,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随着新型城镇化不断加速,人口流动化、农业人口城镇化、欠发达地区乡村“空心化”等现象不断加剧。城市社区生活的主体日益多元,治理与服务的任务加重、难度加大。现行的很多民政政策,如低保、优抚、福利、婚姻登记等,都是以户籍为识别依据,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城乡统筹和区域衔接。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龄人口比重越来越大,已经而且必将进一步深刻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更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之一。四是文化因素方面,一方面,当前社会领域加速变革,新旧矛盾交织叠加,社会诉求复杂多样,人们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网络舆论与行为影响日深,这些都将对多元治理、民生保障等工作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互帮互助、尊老敬老、社会公德等传统文化在传承中也面临不同价值观的挑战,如何发扬好这些传统美德,助力民政工作,也是新形势下民政工作必须回答的问题。

(二)“四个全面”对民政工作提出新要求

黄树贤部长在2017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时代的需要,发展的需要,更是人民群众的需要,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主动融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新标准、推动新工作。全面深化改革为民政事业发展注入新动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一轮改革大潮涌起。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全面发力,各领域的标志性、支柱性改革相继推出,这倒逼民政工作适应改革大势,在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工作布局、推进手段等方面都进行全方位改革,为民政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全面依法治国为民政事业发展方式提出新规范。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法治化是让公平正义的价值核心外化为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和生活方式。未来一个时期,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推动民政立法,发挥好法规的规范作用;依法正确履行民政职能,做到依法行政,让法治精神渗透到民政工作中去,让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走向公平正义。全面从严治党为民政职责落实立下新规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近年来,民政业务不断扩展,资金规模越来越大,但个别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工作纪律松弛,冷漠对待群众疾苦,甚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了民政职责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优化制度设计,规范健全审核审批,逐级加强监督管理,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有效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更好地落实民政职责,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民政兜底保障赋予新责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突出的短板在民生领域,特别是困难人群的生活保障。民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事务等各项制度,保障的是最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解决的是困难群众面临的生存难题,是兜底性社会政策。中央作出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作为兜底性制度安排,赋予民政部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地位。

(三)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民生、民政工作方面的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对民生民政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在民生保障方面,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建共享的理念,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坚持“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根本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基本思路,“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坚持从实际出发,把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不能“用过度承诺讨好民众”。在社会治理方面,总书记强调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要求重心必须落在城乡社区,指出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同时,总书记对老龄工作、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等还直接做出了许多重要的指示批示或讲话。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政府工作报告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都对民政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如出台《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研究老龄化形势和对策,先后出台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到底、执行到位。

三、民政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全国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勤勉履职,积极工作,推动民政工作不断进步,在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与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与社会各方面期待相比,当前的民政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

(一)体制机制和法规政策滞后 。多元参与的民政工作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还不充分。一些民政工作领域仍然存在管办不分、政社不分、政企不分问题。部分民政业务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急需修订。一些政策法规制定过程研究基层不够,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一些政策的相互衔接不够。一些社会需求迫切的关键性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

(二)保障水平总体偏低 。全国还有一些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线。一些地方财力投入不足,救助范围偏小,没有能够发挥托底作用。一些地方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偏低。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经费尚无制度性安排。

(三)工作手段和方式比较落后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但民政工作的手段和方式没有跟上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还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信息化平台,但部分民政干部不善于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手段开展工作。

(四)抓落实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还有不到位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深刻领会、深入贯彻。有的地方没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机械转发上级文件,“上下一般粗”,影响了中央政策落地。

(五)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 。很多地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足,乡镇民政干部人手少且身兼多职,普遍存在“缺人办事、缺钱办事”的现象。这些不足和问题,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相关保障条件不足的客观原因,但我们要更多剖析主观原因,从思想认识着手,下大力气、花真功夫推动解决。

第二章 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职责定位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民政职能经历了从宽泛到稳定、从附属到主干、从零散到有机组合的变迁,总体来说呈现以下趋势:一是由综合性走向相对专业性。民政职能越来越集中到符合服务型政府和社会建设要求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核心职能上来。二是职责履行过程日趋规范化、法治化。大量保障民政职能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确立了民政职能实施的“规则”框架,使民政职能越来越稳定。三是职能重心从管理性趋向服务性、社会化。服务成为民政职能的重心,服务型政府治理理念要求民政部门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不断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进步。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民政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做好民政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要在“社会系统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民政职能定位。

一、民政工作是凝聚百姓民心的民生工程

民政工作关乎民生,连接民心,是直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工作,最能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更是补齐民生短板、凝聚百姓人心的内在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这是基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也是基于回应群众对生活富裕、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殷切期盼。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建设的重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是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救灾救助、扶贫济困作为关乎国计民生、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进一步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织牢底线民生保障网。要着力完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安排,努力提高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改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民政工作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基础工程

社区(村)作为社会治理服务的基本单元,连着千家万户,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诉求和组织形式,由此带来了诸多新情况,甚至会引发许多新矛盾、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往往需要在社区层面进行民主协商,需要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介入协调解决。民政作为主抓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培育和监管社会组织、引导和发展社会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推动社会协同、引导群众参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村(居)委会的组织建设,为城乡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要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要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与城市社区建设同步发展,指导城乡社区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社会组织的管理,努力形成社区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只有城镇社区和乡村基层和谐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稳定,党的执政基础才能更加巩固。当前,要着力深化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增进社会活力,努力形成多元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民政工作是推动文明进步的社会工程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国度,孝亲敬老、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无论在任何时代都是文明风尚的核心要义之一。民政是基本社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社会服务的同时,理所当然地承载着涵养倡导优良社会风尚的使命。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友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互助精神。要准确把握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培育发展乐善好施、诚信友善的慈善精神,引导推动全社会形成热心公益、扶贫帮困的良好风尚和平等友爱、和睦共进的人际关系。要以双拥模范城创建为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幸福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神圣感和责任感。要积极宣传婚姻、殡葬改革,培养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殡葬观念,倡导移风易俗,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四、民政工作是增进军民共建的固本工程

军民融合是影响国家命运的大事,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设立了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民政”这个词最早就是与“军政”相对应的,安置抚恤军队退役人员、开展军供军休服务,是民政重要职责之一,可以说,民政是联系军地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当前,国防和军队正在经历重大改革,不折不扣落实好优抚安置政策,千方百计服务好优抚安置对象,群策群力开展好拥军活动,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相衔接、与服务对象贡献相匹配的优抚安置工作新格局,不仅是履行工作职能,更是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务。做好新形势下的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就是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具体体现,就是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的具体体现。要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识大体、顾大局,认真做好拥军优抚各项工作,贯彻落实优抚安置改革举措,着力解决好矛盾和问题,加快形成优待原则充分体现、优待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新局面,营造浓厚的爱国拥军氛围。

五、民政工作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动力工程

民政的主阵地是社会建设领域,这是毋庸置疑的;民政在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功能,基本也能得到社会的认同。而民政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往往被人忽略。新常态下,出口和投资对经济的拉动有限,迫切需要注入新动能,其中最大的新动能是民生消费。中低收入人群和广大农民是民生消费的“富矿”,却因消费能力不足而“长期沉睡”。加大民生、民政投入,大力发展民生经济,把这个“富矿”发掘出来,就能为经济增长注入强有力的新动能。另外,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具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特点,是典型的“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朝阳产业”,是民生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不仅直接增加了服务业产值,拉动了GDP增长;而且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拉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创业,进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从这个角度来讲,新常态下,民政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部门,但一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政要抓好社会建设主阵地,也要当仁不让地发挥好在发展民生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要摈弃“小民政”思想,主动融入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重生态、惠民生的中心任务,深化民政改革,促进形成民生改善支撑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服务民生改善的良性发展局面。

第三章 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基本遵循、工作理念和发展思维

一、始终坚持党建引领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首次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大主题,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高度,就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作出全面部署。民政部门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直接体现者、实践者,同时也是党和国家民生政策的执行者、推动者。做好民政工作,要用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思维方式、方式方法统领民政事业发展、统领各项业务工作,防止党建和业务“两张皮”。要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尤其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站稳政治立场,增强政治定力,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民生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想问题、做事情,把民政工作具体要求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衔接起来、统一起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大局中找准民政工作合理定位。要坚定不移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贯穿始终,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民政干部队伍,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以思想自觉坚定方向,以行动自觉诠释忠诚,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名困难群众,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二、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深刻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民政部黄树贤部长强调,“民政为民”是民政部门落实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应有之义,是弘扬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根本要求,是党和政府对民政工作的主要要求,是民政工作的核心职能和神圣使命。“民政爱民”体现了我们党始终如一的价值取向,也是从事民政工作必备的素养和操守,是民政工作者最基本的情怀。

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核心要求是把服务对象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始终恪守为民之责、深怀爱民之心,时刻把服务对象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一要始终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开展工作,真心实意为服务对象着想,强化对服务对象的服务保障责任,积极回应服务对象的关切,满怀真情、热情、激情推进民政工作。二要大力发扬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使各项政策措施更好地符合民政服务对象需要,有效解决服务对象存在的实际困难。三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攻坚、防灾减灾救灾、养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管理、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区划地名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决策部署,确保民政惠民政策落实到地方、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身上。四要始终把服务对象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评价工作质量的最高标准,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切实增进群众的获得感。五要积极挖掘、大力宣传民政系统为民爱民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进一步弘扬民政系统优良传统和作风,用榜样的力量鼓舞人、教育人、引导人、激励人。

三、自觉运用公平、法治、市场、融合的发展思维
(一)公平思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的保障体系,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公平参与、公平发展的权利。树立和坚持公平思维,就是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全面审视民政工作,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民政部门所做的所有工作,最终都要指向民生幸福、社会和谐。

从公平的角度审视民政各项保障制度,在政策设定、制度实施、保障标准等各个方面,都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的地方。从政策设定来看,要强化底线意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生存底线,决不能因政策上的失误而导致触犯底线的事情发生。要逐步探索“支出型”贫困救助模式,建立“发展型”的社会救助体系,让困难群体也能够共享发展权利;要完善就业、保险、救助、慈善的联动机制,形成有序衔接的救助体系;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承受能力,逐步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全民福利水平。从实施层面来看,关键是要通过科学的程序保障公平。要进一步推行家庭经济状况联动核对机制,准确界定家庭收入,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要进一步加强“一门受理”平台规范化建设,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得到救助。从保障标准来看,一方面,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与城乡居民收入保持同步增长,维持在与地方承受力相适应的适度水平。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每一项制度之间的横向关系,注重各项保障标准之间的动态平衡,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这种动态平衡,不是绝对平均主义,而是要综合考虑每一个群体的困难程度、发展需要、对社会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允许合理的差距,通过绝对标准上的非均等实现保障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更是一种价值观。民生政策只有上升为法律制度才能保证群众长期受益,社会治理只有在法治的轨道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良治。

一方面,要完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立法是法治的前提。要坚持问题导向,把现有的民政法规政策排一排,看存在哪些法规空白及滞后,有针对性地补缺。要回应群众诉求,民政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诉求集中在哪一方面,就要优先完善相关法规,切实保障好群众权益。要呼应改革需要,在推进民政工作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有什么样的改革措施,就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保障改革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民政法律法规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完善民政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关键要抓好法律法规的实施,自觉地把民政事业发展的过程,变成法治信仰根植、法治方式确立、法治权威强化的过程。要建立健全职权法定工作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民政部门职能,进一步规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加强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摆脱粗放发展方式。要确保事关群众利益的民政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都能得到有效执行,依法保障好群众的利益。

(三)市场思维

市场思维,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思维形式,它强调尊重和顺应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化手段抓改革、谋发展,通过市场机制增强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政府的功能在于保证公平,市场的优势是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正如科斯定理告诉我们,政府代替私人提供公共服务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随着服务对象的拓展和服务需求的增长,政府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承担起全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只有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放开搞活,主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才能更好地在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在民政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主要是提高效率,而政府主要是弥补市场不足,发挥托底功能。政府在发展公共服务事业中主要尽到以下责任:制定规划、政策等;保障困难人群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于政府而言,市场在公共服务方面更多是承担社会责任,即在追求利益的同时要遵守法律的约束,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并要承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同时,在引入市场级之后,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着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引进和提高管理技术,提高行政效率。要努力培育各级民政部门新型的组织文化,如顾客导向、回应性和责任共同分担等。二是营造市场主体参与民政等公共服务的良好环境。对于公共服务而言,成熟的市场机制,其核心内容就是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参与民政工作的政策制度,实现各类参与主体同等条件下的平等竞争,包括准入资格平等、程序平等、价格平等、评价平等、监管平等等。各级民政部门要真正将市场视为提供民政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力量,主动为市场让渡空间,赋予市场同政府平等的主体地位。对于政府不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要有序退出,达到“公共部门退、私营部门进”的目的。三是防止公共服务的“泛市场化”。市场并非完美,公共服务过度市场化的做法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基本养老、救助、福利等基本民生服务是政府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不能完全市场化。当然,防止“泛市场化”,也并不是说基本民生服务要完全与市场绝缘,要针对基本民生服务的特点和性质,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界定哪些可以取自市场,哪些必须由政府提供。可以取自市场的,政府要加强监管;必须由政府提供的部分,要通过激励机制与问责机制的完善来提高供给效率。

(四)融合思维

融合思维就是运用辩证法的观点,尽量寻找认识对象的公约数和结合点,打破不同概念、系统的壁垒,实现不同要素的优化整合。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要树立和强化融合思维,以开放、互动、共建、共享推动民政转型升级。第一,融合发展思维契合民政工作新特征。民政工作具有典型的社会性、多元性,其职能范围涉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方方面面,张力非常强。尤其是在社会救助、防灾减灾、养老服务、社区建设等领域,民政承担着牵头协调的职责。只有树立融合发展思维,才能构筑起大民政平台,确保民政在各领域的职能都能履行到位,确保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第二,融合发展思维契合治理理论新要求。当前,治理理论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主流思想,其核心要义就是共建共治共享。民生改善,是善治的基础和源头,两者本身就是相互融合的。无论是民生保障,还是社会治理,都要适应治理理论的新要求,树立融合发展思维,打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绝对界限,打破不同主体之间的隔阂壁垒,打破不同机制之间的互相排斥,形成多方参与、彼此融通、共同治理的新局面。第三,融合发展思维契合互联网时代新趋势。互联网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革命性力量,其链接信息、人员、资源、服务等范围在急速扩张。“互联网+”,其核心思想就是融合思维,就是平台意识。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民政工作,也要有平台意识,利用信息化平台整合资源,实现融合发展。可以说,融合发展既是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转型升级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民政集聚发展力量、提升自身品质的根本途径。

对于民政工作而言,融合就是着力打破封闭、分散的发展模式,努力促进民政工作朝着多元、合作、跨界、衔接、整合的方向发展,促进工作力量、发展资源、政策制度的全面融合衔接。一是注重运行机制的融合。按照治理理论的观点,政府、市场、社会各有所长,其最佳的状态就是三者良性互动、互为补充。这就要求民政工作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形成三者融合发展格局,以此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二是加强发展资源的融合。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都是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民政工作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必须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着力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以及民政各业务之间资源的优化整合,提升发展的整体效率。三是深化与互联网的融合。互联网为公共服务资源跨部门、跨领域的调动与融合创造了无限可能。面对服务对象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元化服务需求,现代民政必须主动融入互联网,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及物联网等新技术,促进系统内外、线上线下资源的融合,提升服务水平。

四、准确把握“标准再提高、问题再聚焦、资源再整合、底线再织牢”的工作要求
(一)标准再提高

标准再提高,就是要按照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形势下,民政工作必须主动回应“发展起来以后”群众的新期待,强化“补短板”意识,既要托住底,不断提升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还要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快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既要发挥好政府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主导作用,还要引入市场机制,努力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民政服务需求;既要服务好户籍人口,还要跟上新型城镇化的步伐,加快推进民政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延伸。同时还要注意,提高标准,要与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相结合,避免开“空头支票”,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要把握好度,把服务对象所需与政府所能结合起来,首先满足群众的刚性需求,做好雪中送炭的事;然后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向外画同心圆,不断提高标准,逐步扩大范围,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问题再聚焦

问题再聚焦,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政策创制的重点、力量分配的重点、资源投入的重点都要向解决问题聚焦,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过堂,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要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现代民政,其第一动力还在于创新。那么,创新来自哪里?创新源于问题意识,创新又助推问题的解决。发现问题,思考解决方法,并付诸实践,本质上就是创新的过程。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首先要看清楚我们存在的问题,在破解问题中创新。例如,民政工作体制机制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参与度还不高,所以要着力推进社会协同和市场参与;民政工作手段跟不上时代要求,所以要把大数据、信息化摆在重要位置;民政工作关联度低,条线分割,资源分散、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突出,所以要构建“社区+”、“养老+”平台……进行资源重组和融合。总之,问题在哪里,创新点就在哪里。坚持问题导向,对推进民政改革发展、转型升级十分重要。

(三)资源再整合

资源再整合,就是要按照“互联网+”理念,把资源都集中起来统筹利用,放大乘数效应,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民政工作职能,要着力打造三个方面的资源整合平台。一是大救助平台。要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个方面的救助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整体合力,提高救助实效。二是“社区+”平台。社区是一张独特的“互联网”,居民需求、发展资源、服务力量都在这张“网”中联系在一起,可以产生整合提升之功效。要积极拓展“三社联动”内涵和外延,聚焦社区服务,整合“三社”及社区养老、社区救助、防灾减灾、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等资源,打造“社区+”平台,优化各级各类资源在城乡社区的配置融合,促进基层公共服务提质增效。三是“养老+”平台。在所有民政工作中,养老服务业与其他行业、其他领域的联系最为紧密,养老与其他行业相结合,已经衍生出老年旅游、老年文化、老年地产、老年金融、老年教育等多种业态。民政部门要强化“大老龄”的思想,把其他行业、其他领域可以利用的资源都整合起来,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四)底线再织牢

底线再织牢,就是要花更多的精力来守住底线,织密安全网。底线守不住,所有的成绩都归零。一要守住基本民生保障的底线。民政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必须保障网底不破。要进一步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保障基本生活,兜住民生底线。二要守住安全管理底线。民政工作点多面广,基层有大量的服务设施,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等,安全管理的风险点比较多。加之民政服务的大多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比较弱,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始终以如履薄冰的态度抓好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强化安全措施,坚决守住安全管理的底线。三要守住廉洁从政的底线。民政部门是直接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如果民政干部在廉洁方面发生问题,将会造成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民政干部要坚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四要守住信访维稳的底线。民政处在为民服务第一线,信访更是前沿窗口。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加强各级民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细化信访责任,强化各级责任意识,发挥各级合力,深入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改革,切实守住信访维稳底线。

第四章 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发展机制

制度带有全局性、稳定性,管根本、管长远。在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要取得根本性成效,必须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支撑民政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推进民政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也是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制度,提高民政决策水平。要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基本民生保障、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等重大事项,做到没有深入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没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不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政重大决策事项,如社会救助制度的调整、养老服务的布点规划等,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要举行听证会。要科学进行评估。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民政重大政策出台、重大项目实施,必须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其中一些牵涉面特别广、对社会稳定大局有直接影响的重大决策,如行政区划调整等,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不经评估不可作出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相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议事规则中明确的重大事项,必须进入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要公开接受监督。民政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要强化决策责任制度。坚持“谁决策、谁负责”,因主观因素造成决策失误,严重影响民政服务对象利益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在各级民政部门建立鼓励创新、允许试错的机制,为民政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二、建立健全规范高效执行机制

决策之后,关键是落实。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是保证决策落到实处的根本。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执行机制,要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把依法行政、规范管理、高效运行作为核心要求。要着力提高各级民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完善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要抓好法律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推进民政改革发展,把促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过程,变成法治信仰根植、法治方式确立、法治权威强化的过程。要着力优化民政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重要举措。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的要求,适应民政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对民政各项业务及内部运行程序进行流程再造,提高运行效率。要坚持把“便民”作为优化流程的根本出发点,根据依法行政、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扁平化管理、信息化运行等方面的要求,再造民政各项服务工作及内部运转流程,达到运行效率更高、便民程度更高、群众满意度更高的效果。要着力加强对执行效果的督查。传统民政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部署、轻执行、轻落实的问题,不利于政策的落实和为民服务水平的提升。鉴于此,民政部近年来切实加大了工作督查力度,成立督查机构,每年都制订督查计划,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民政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效果很好。各级民政部门也要加大督查力度,通过督查提高执行力。

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的运行机制

这是民政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须作为民政改革的“第一要务”。民政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但是,政府主导不等于政府包办,还要扩大社会参与,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政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利用各方面资源,激发民政事业发展活力。

(一)强化政府主导

民生问题是一切文明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是国家发展进程中的根本性问题,解决民生问题是政府必须承担的第一责任。在民政等民生工作领域,政府理应起着主导作用。一是履行保障公平之责。民政部门履行的基本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职能,公平、公正是核心要义。政府主导民政事业发展,首要任务就是强化托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基本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兜底保障功能,通过制定政策、投入资金、加强服务设施建设等措施,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和基本服务需求,切实守住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公平。二是履行统筹发展之责。民政事业只有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是真正的健康发展。市场机制负责解决资源高效配置的问题,而政府则负责解决统筹发展、协调发展的问题。要以制度统一为切入点,逐步向标准统一迈进,推进基本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当前,民政工作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差距还比较明显,部分条件具备的省区市正在推进低保等方面制度和标准的城乡一体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各地借鉴。三是履行规划引导之责。民政工作的统筹协调发展,民政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离不开政府的规划引导。一方面,要科学制定民政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或计划,如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等,明确民政事业发展目标、推进举措、保障措施等,其他民政各项业务工作,如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等,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发展规划;另一方面,在需要突出空间布局的民政工作领域,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产业发展、防灾减灾、殡葬等,更要注重布局规划的编制,并融入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合理的布局规划解决项目、用地等方面的难题,实现民政服务功能的合理配置。四是履行监督管理之责。引入市场机制后,如何保持民政服务的公益性?如何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如何保障不同参与主体的公平竞争?这些都要靠加强监督管理。随着民政改革的深入,监督管理的任务会越来越重。各级民政部门都要相应调整职能,强化监管力量,重点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监管、社会组织的监管、养老服务市场的监管、民政资金的监管、安全生产的监管,保证民政公共服务的质量。五是履行保障投入之责。民政工作是典型的社会事业,随着服务对象的拓展及保障水平的提升,民政工作的投入也是“水涨船高”。要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经费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民政等民生领域。要建立民政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实现民政投入的制度化增长。同时,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民政事业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保障民政事业正常工作需要。

(二)促进社会协同

民政工作本身就是典型的社会工作,它比任何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更加具有开放包容的特点,更加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做好民政工作,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防止过度强调政府责任而忽视个人和家庭责任,避免过度依赖公共资源而不善于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要打开思想解放的闸门,引导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如承担培训、评估、认证等工作,兴办养老服务业,参与社会治理等。一是健全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的法规政策。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等民政工作的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社会资本投入民政工作领域。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救灾减灾、养老服务、社区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民政工作。通过注册登记、贷款、税收、土地等各类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涉足养老行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是搭建平台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渠道。要大力推进“三社联动”、“政社互动”,统筹整合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力量,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推广政府向社会组织、企业等购买服务,组织开展公益创投,为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提供制度化渠道。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各级公共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加强慈善生态建设,搭建阳光救助信息平台,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三是通过制度设计动员群众互帮互助力量。群众是自我服务的重要主体,民政是和群众直接打交道的,更要善于激发群众的自助互助功能,通过“你帮我、我帮你”的方式,为困难群众、特殊群体提供“就在身边”的服务。在自然状态下,群众互帮互助力量是分散的,主要解决个案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制度设计,把分散的群众力量整合起来。如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农房等,发展小型互助式养老服务;在村居设立“救急难”互助会等社会组织,通过“众筹”的方式,对陷入急难情形的群众提供及时的小额救助;通过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或党员、近亲、邻里与高龄空巢独居老人结对服务的方式,实现对特殊困难人群基本养老服务的有效覆盖。

(三)发挥市场作用

市场思维,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思维形式,它强调尊重和顺应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化手段抓改革、谋发展,通过市场机制增强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政府的功能在于保证公平,市场的优势是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正如科斯定理告诉我们,政府代替私人提供公共服务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随着服务对象的拓展和服务需求的增长,政府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承担起全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只有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放开搞活,主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才能更好地在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第一,引入市场机制的领域范围:要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依法制定负面清单制度,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领域,都要允许社会力量进入,放活市场这只“无形之手”,让现代民政在多元化、产业化氛围中运行。营利性特征明显的产品,彻底放开,交给市场;具有公益性质的产品,也应当引入市场机制进行运作,通过购买服务、合作、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提高服务绩效。

第二,引入市场机制的方法途径:在民政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途径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引入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的是借鉴市场机制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具体而言有以下五种:引入市场化筹资机制,即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政工作,把社会资源蕴藏的巨大能量释放到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事业;引入市场化支出机制,典型的方式是政府购买服务。如部分民政部门大力推进公益创投、安排专项资金,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购买民政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市场化的民生保障机制,如在救灾、养老等民生领域实行民生商业保险,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保险公司与参保人的契约关系,实行风险共担;引入市场化的安置就业机制,主要体现在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引入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即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管理和经营福利院、老年公寓、军供站等民政资产,放大民政资产使用效益和运用效益。

第三,引入市场机制需要完善的扶持政策:在一些以公益为主要特色的公共服务领域,如养老服务领域,具有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等特点,尤其是在发展初期,市场主体自愿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以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为例,建议进一步加大三个方面的扶持政策:一是加强用地保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对规模较大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应作为各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二是加大融资扶持力度。要通过产业金融创新,吸纳各方的资本向养老服务产业聚集,解决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研究制定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省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优惠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三是落实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建立健全科学评价机制

建立民政工作科学评价体系,是以标准化的方法来量化民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与经济部门相比,民政等社会事业部门不够重视考核评价,存在考核评价系统性不够、标准设置科学性不够、考核结果应用性不够等问题。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更加重视评价体系的建设,民政部对各省区市民政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各省区市也参照对市、县民政工作进行评估。同时,有的地方民政部门还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富有特色的评价工作,如江苏开展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等。实现民政工作的科学评估,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把“为民爱民”作为评价体系的核心要素。维护群众利益,是民政工作根本目的。用为民服务的观点评价绩效,就是要衡量各级民政部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是否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否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就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民政工作的重要指标,看群众对民政工作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二是用全面的观点衡量民政工作绩效。在评价指标的设定上,既要看当前发展现状,也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突出“保底线”的相关指标,也要突出体现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的指标;既要有民政各项业务发展指标,也要有民政自身能力建设的指标;既要看主观努力,又要看客观条件,做到更加全面准确的考评绩效。三是要特别注重评价体系的可操作性。民政工作有着不同于经济工作的特殊性,不适宜用完全量化的方式进行考核,而是要根据民政工作特点,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对能量化考评的工作要坚持做到量化;对有具体完成标准和时限的,要予以明确;对难以量化的,可通过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变抽象为具体。四是要科学地运用评价结果。结果的有效运用是绩效评价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要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整体民政工作有效提升。要将评价结果与表彰奖励相结合,对民政工作绩效较好的地区,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表彰。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存在执行不力、违规决策、疏于管理和行政不作为等情况的,要严肃问责。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民政事业费安排相结合,对完成绩效目标出色的地区,下一年度的民政资金和重点投资项目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五章 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业务布局

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民政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进社会活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为重要着力点,全面深化民政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供给,努力开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具体来说,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保障底线民生

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同党的性质、宗旨、目标一脉相承,是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是政府基本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保障困难群体在小康路上“一个不少、一户不落”。对于民政部门而言,最根本的还是要把握好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的两句话,即“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第一句话强调的是共建共享,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第二句话强调的是把保障基本民生作为首要任务,把建立完善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作为关键所在,实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具体到操作层面,就是要按照“政府主导保基本、市场介入作补充、社会力量献爱心”的思路,促进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坚决守住民生底线。一是建立制度化的社会救助标准增长机制。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提升,关键是要建立低保、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等各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实现救助标准的制度化增长。要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确保2020年前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科学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和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建立完善特困供养标准增长机制,按照城乡居民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供养标准。二是切实提升“救急难”实效。这是社会救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取得更大的突破。要把群众、基层自治组织、基层社会治理网络的力量都动员起来,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报告协商、信息共享机制,对困难群众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要在切实减少重特大疾病困难患者实际自负费用上出实招,在逐步提高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转介服务信息平台,借助公益慈善力量,对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及时给予个性化救助。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确保群众在进行医保结算时就能即时享受到救助政策。三是着力推进精准公平规范救助。进一步建立完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过与车管、住房、银行、证券、保险、社保、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的联网,实现“车子”、“房子”、“票子”等大数据核对,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坚持社会救助对象逢进必核,把住“入口关”;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审核保障对象,把住“动态管理关”;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干部本人或其亲友享受救助政策的审核,把住“人情关”,切实维护底线民生保障的公平正义。持续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整治各种不规范甚至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借助信息系统,实行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留痕、动态跟踪,把社会救助“晒在阳光下”,以公开促进规范。四是深化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完善防灾减灾救灾的管理、保障、动员体制机制,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中央与地方各级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职能,明确灾害管理事权划分,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军地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发挥保险的市场机制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调整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推进各地制定本地受灾人员救助标准,提高紧急转移安置能力,规范过渡期救助、受灾房屋恢复重建等工作。优化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布局,支持多灾易灾地区,形成“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加强防灾减灾意识教育和能力培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关口前移”。五是切实帮扶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落实国家特困供养政策,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提供统一的救助供养服务。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补贴。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尤其要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好“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把解决好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摆在首位,确保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都能得到有效监护。大力倡导草根慈善,促进慈善回归民间。

二、努力提供均等化标准化基本公共服务

人民生活更加幸福,不仅要有充实的口袋,有完善的社会保障,还要有多样化多层次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高低,是衡量民生福祉的重要标准。民政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尤其是在提供均等化、标准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一要规范配置各级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首先要搞清楚各级民政分别需要提供哪些基本服务功能,实现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的标准化、清单化。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其中涉及民政的包括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公益性公墓或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多个方面。类似的做法值得推荐,有利于各级民政部门对照标准,梳理排查本地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加大推进力度,缺什么补什么,努力改善为民服务条件。二要着力加强各级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是为民服务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尤其是在市以下民政部门,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充分履行职能具有重要意义。省一级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合理规划省内各级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加大推进力度。江苏省在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设置了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及发展指标,明确了各级分别需要建设的基本民政公共服务设施,这种做法值得借鉴。三要努力提升民政专项事务服务水平。全面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依法规范收养行为,全面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儿童寻亲公告平台。深化殡葬改革,推动巩固提高火化率,推行生态节地安葬,逐步建立奖补激励机制。科学稳妥调整行政区划,优化城市规模结构,加强培育中小城市和中等城市,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和城市群一体化效应。探索推动具备条件的特大镇设置城市,适度增加中西部中小城市设置,培育新的城市增长极,改善全国城市布局。

三、深入推进基层社会多元治理改革

新常态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新动力、新变化,新常态也伴随着新矛盾、新问题、新风险。社会治理不仅关乎中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发展新常态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现实挑战,也关乎中国社会转型能否跨越“低度民主陷阱”的现实挑战。在新常态的背景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实质就是一场政府改革和一次社会重建。中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需要在借鉴西方治理理论的基础之上,更加强调我国本土文化的特殊性,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包容开放的治理文化,培育理性文明的行为方式,最终建立起多元参与、协调互动与合法依规的治理网络。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多元治理、融合发展的改革方向,以开放态度支持和促进各类基层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一要着力培育多元治理主体。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制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社会主体作用。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在救助、养老、助残、妇女儿童、青少年事务、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教育、司法、医疗等领域广泛引入专业社工,提升社会治理和服务专业化水平。大力推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政策激励措施,引导社会组织配备专业社工,打通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二要进一步理顺多元治理关系。明确和规范城乡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主导,社区居民为主体,居务监督机构、业委会、物业公司、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等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架构。三要强化多元治理实效。持续抓好社区“减负增效”,防止社区负担反弹,进一步促进社区回归自治和服务本位。深入推进“政社互动”,进一步厘清“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利”界限,实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平等共治。深化基层民主,有效发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找到民意的最大公约数。积极推行“院落自治”、“楼宇自治”、“村民小组自治”等“微自治”形式,让居民自己管好自己的事情,有效拓宽居民群众参与渠道。完善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体系,以网格化承载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

四、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业既是涉及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发展潜力巨大的朝阳产业。随着居民收入增长、消费结构升级和养老观念革新,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要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事业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以创新理念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着力增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努力让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对所有新建的、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全部实行公办民营;对已经建成的公办养老机构,也要逐步实现公办民营。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要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医保进入等政策,进一步提升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床位占比。二是改善结构,精准施策。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实际需求,将养老资源向社区居家养老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向医养融合倾斜,进一步改善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的“精准性”。强化对家庭养老的政策支持,推进适宜养老住区试点示范建设。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加强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城乡老年人提供便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努力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围绕养老院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全面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提升工程,建设更多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大力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护理型床位建设,推广建立特困失能、半失能老人集中托养机制,为他们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稳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着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转型为当地养老服务中心,在保障政府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农村小型互助式养老设施建设,加快发展更适合农民、农村实际的养老服务。三是创新引领,发展产业。强化民生经济的理念,更富成效地发掘养老服务产业这个“富矿”,实现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双促进、双提高。强化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切实解决缺乏规划引导、缺乏空间布局等事关产业发展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产业基地,着力打造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业园区。加快培育一批示范性养老服务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四是注重质效,规范发展。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发展。出台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融合、能力评估、教育培训等标准,以标准化建设带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加大对养老服务饮食卫生、消防安全、服务价格等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积极服务国防和军队改革

随着军队改革的推进,地方接收安置任务将迎来高峰,原属于部队的部分职能也将转交到地方或与政府职能深度融合,这些都倒逼优抚安置政策进入深度调整期。民政部门必须密切关注改革动向,主动策应改革大局,进一步积极解决优抚安置政策落实中广大军民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与国防军队体制改革后人员安置政策的衔接,完善优待、抚恤、褒扬、安置和服务五项基本制度,加强组织管理、政策落实、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全方位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能力。一是待遇贡献要相对匹配。要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完善优待抚恤梯度结构和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机制,加快形成“优待原则充分体现、优待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优待档次与个人贡献更加匹配”的新局面,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二是刚性政策要落实落好。优待抚恤、岗位安置、教育培训等政策,不仅要落到实处,而且要尽可能提高落实质量。尤其是退役士兵岗位安置方面,要推进各地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等优质岗位的安置比例,筹集更多、更有质量的安置岗位。要严格依据安置政策,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整改,切实保障好安置对象合法权益。三是柔性要服务主动到位。在落实各项安置和优抚政策的基础上,具体来说,就是要主动加强对优抚安置对象的关爱服务,包括短期疗养、医疗巡诊、就业服务、创业支持、荣誉奖励、常态化慰问等,让优抚安置对象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就在身边、就在实处。四是社会拥军要重在实效。坚持党政主导与社会拥军优属相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和落实拥军优属政策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组织、社区、行业、企业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拥军活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丰富和创新抗战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等国防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爱国拥军氛围。

第六章 新形势下民政工作党的保障措施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进一步强化各方面的保障措施,总的来说,就是要着力推进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专业化、人文化、信息化“六化”建设。围绕“六化”,具体要加强以下工作。

一、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联动互补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民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建立党委、政府研究民政工作的常态机制,协调解决民政工作中的突出难题。要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资金相结合的民政事业经费筹措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政府对民政事业的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新增财政投入要优先用于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方面。加大社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投入,积极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引入市场机制,集聚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现代民政建设。扩大民政工作开放度,主动加强民政宣传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更多地理解民政、支持民政、参与民政。

二、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基础基石作用

基层是事业发展的基石。民政是为民服务的职能部门,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政策落实的重点和难点也在基层,更要看重基层、加强基层、夯实基层。2017年,民政部派出工作组赴各地蹲点调研,全面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对推进民政事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梳理整合民政工作,在基层民政部门增设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相关科室。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建设,规范设立“民政办公室”,专门负责基层民政事务。在村(居)一级,推广设立民政协理员,由村(居)干部兼任,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要适应现代民政建设需要,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勤政、作风优良的民政人才队伍,夯实事业发展基础。要把好人员入口关,逐步调整优化民政干部队伍结构,改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要建立实施常态化的民政干部培训机制,以省、市、县三级为培训主体,力争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做到全员轮训。要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鉴定提升专业化水平。要履行好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

三、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提质增效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在现代社会,只有掌握了标准,才有发言权、主动权,才能引领进步发展。加强标准化建设,对于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只有建立完善标准体系,立规矩、定程序、讲规范,才能真正摆脱随意、粗放的发展方式,走上精细化轨道,推动民政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各级民政部门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从思想上、行动上把标准化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健全完善民政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与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国家和省一级组建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各级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标准化建设。国家和省级层面要编制标准化实施规划或计划,突出重点领域,优先研制急需标准。要建立标准制定修订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强民政标准的制定修订,提高标准质量。要鼓励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要组织开展好标准化工作试点,着力抓好标准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标准化对民政事业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

四、充分发挥信息化等现代科技的支撑助推作用

在“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民政部门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学习运用信息化等现代科学技术,才能提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效率。为了实现信息系统相关接口的顺利对接和数据共享,应采取“从上至下”的方式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国家层面要制定民政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实施方案,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加快实施金民工程、国家法人库(民政部分)项目,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科学技术手段在民政工作中的运用,加快探索“互联网+民政”智慧化服务管理创新。要积极推进民政系统内各类服务对象数据深度融合处理,积极探索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打破目前各条线、政府部门、区域之间的“信息孤岛”局面。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民政信息化提档升级,有序推进数据开放与共享,着力打造由综合业务信息平台、服务热线、网站、微信、微博、便民服务App、自助终端等组成的立体式、高效率的O2O民政服务新模式,有效拓展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快科技成果在防灾减灾、养老服务、康复辅具生产等领域的集成转化和推广应用,增强服务能力。

五、充分发挥民政文化的凝心聚力作用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具有凝聚思想、陶冶情操、砥砺品格、规范行为的功能。民政工作源远流长,所蕴含的文化博大精深。不同历史时期,民政文化都起到了树立民政系统共同理念、引领民政工作前进方向、凝聚民政事业发展力量、塑造民政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只有强化民政文化自信,在延续以民为本的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才能走好民政改革发展步伐。在抓好各项民政业务的同时,今后要花更多的力气加强民政文化建设,强化民政文化自信。要注重把民政文化融入民政工作实践,把具体岗位、具体工作作为弘扬、发展民政文化的载体和平台,把民政文化建设抓实抓出成效。要结合民政职能,重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孝亲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传播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慈善理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发扬绿色、文明、节俭的婚丧习俗,助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要加强对民政文化的研究,结合民政职能,着力打造民政文化品牌,以先进民政文化凝聚人心、支撑事业发展。 uvSMeHPy38PHI3AYLV9hANDlaejBBQfGJJ3Zmmy1E87tmdueuAVOKrTK8PzZ+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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