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与社会”理论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浓厚兴趣,并被多学科广泛采用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与之相随的是,学人对它的应用呈现滥用的状态,层面不清、脉络模糊、定位不准。由此,首先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理论检视。
国家和社会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最主要的两种组织形式。国家是一个具有权力强制力和政治资本的特殊组织,而社会则是一个具有社会资本作为内在约束力的生产、生活组织共同体,两者的关系在供给秩序和历史变迁中成为社会发展的独特观察视角。作为一种具有宏观理论指导意义的研究模式,国家与社会理论在西方社会科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20世纪以来,国外的“中国研究”发生了重要转折,柯文、列文森等著名汉学家的中国研究范式从机械式的“回应—冲击”转化为“以中国为中心看待中国”,在研究中开始运用国家与社会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经济结构变迁。这一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起到范导的作用,国内学者开始逐步学习、借鉴并运用这一理论来研究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及两者的演变和互动。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论者欲摆脱以“国家本位观”为支援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路径的束缚而转向对社会力量的关注,欲放弃一步到位达致民主政治的幻想而转入严肃地探究民主政治赖以建立的社会结构性基础的渐进道路
,邓正来将“在对原本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那种自上而下单向性‘国家’范式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把社会或市民社会的观念引入了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之中,进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
。
“国家与社会”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之初掀起了一股研究的热潮,当时主要集中于市民社会研究。邓正来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后总体型社会被打破,“经由‘市民社会’概念的阐发而引入的这种自下而上的社会政治向度,不仅可以为型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分析框架提供一个强硬的理论基础,而且也可以为中国社会秩序的分析提供一种具有较强解释力的路径”
;同时认为“市民社会”在中国具有了建构的可能性。这一阐释引领了风潮,一时间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定位、市民社会是否在中国近代存在等问题的争论成了焦点。但“市民社会”并非中国本土学术话语,而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科学,具有浓重的西方背景,将其硬性“嵌入”当下中国的语境进行分析,发现的有可能不是“真问题”,而是“伪问题”。
由此,学界保持了对“市民社会”在中国语境中适用性的质疑,这些质疑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作为源于西方历史经验的市民社会模式在中国能否作为社会实体存在和发展起来;其二,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解释模式所反映出来的“传统与现代”的思维架构及其所预设的理论思维架构,能否成立及能否完全表达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围绕上述两个方面,学术界形成了不同看法,但主导性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并不适用于对中国社会的分析。黄宗智认为,“我们把资产者公共领域视作某一时代特有的范畴。我们既不能将它从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晚期的那一‘市民社会’的特定发展历史中抽象出来,也不能将其概括为理想类型,转用于其他表现出形式上类似特征的历史情势”
。他认为市民社会概念来源于中世纪晚期特定的西方经验,并不适用于中国。罗威廉认为,作为一种分析手段的“市民社会”,最成问题的乃是“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即使在欧洲的语境中,这个概念也是颇多争议的:它的含义极为不明确,以致很难被有效地运用。罗威廉指出,与“公共领域”不同,晚清中国并没有一个相应于西方“市民社会”的话语概念,也没有任何像欧洲通过理论建构的方式而表达出来的那种争论对象。所以,罗威廉认为:“我相信,这种话语的闭失本身恰恰告诉了我们欲在晚清帝国中构设出任何类似市民社会的形态是极不可能的。如果市民社会不是一个物质性的存在,也不是一种已然确立的制度(像王权或官僚制),更不是一种当代话语的表述,那么它只能是日后的一些学者基于自己的分析目的而在事后构造出的一种语言修辞框架而已。”
可以说,关于市民社会适用性的论辩进一步厘清了问题,促进了反思,邓正来也逐步对自己所倡导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解构,不断反思甚至最终放弃市民社会。
一些学者亦试图从乡村社会中寻找“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的影子,例如黄宗智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地方化“第三域”,其中乡村的村镇社区即是代表。王笛运用公共空间理论分析20世纪初的四川茶馆,认为它是中国乡村社会中市民的“自由世界”。
尽管有学者试图将“市民社会”概念应用于中国乡村研究,但总体上是不具有说服力的。笔者认为,市民社会的理论建立在西方的社会经验基础之上,不仅从整体上不适用于中国社会经验,更不适用于中国乡村研究,可以说“用‘市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城市社会结构变迁是有意义的,而用之分析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特别是传统乡村或改革前后的乡村社会结构基本上是无效的”
。
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民社会研究的热潮逐渐退却,淡出学者的视域。但对“国家与社会”理论的研究并没有冷却。进入21世纪以来,在总结中国当下实践经验和吸收西方研究新理念的基础上,“国家与社会”研究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呈现两个方面:
一方面,其作为一种思维模式或研究路径被广泛纳入历史学、政治学及社会学,成为分析社会结构变迁的一种主流的普适性理念。这一理念的实质属于一种对国家与社会划分的常识性看法,正如王亚新所指出的:国家与社会还有另外一个层面,尽管比较含混或模糊,我们可能使用“国家与社会”来大致指称存在于一定时空里的某种公共权力以及此公共权力之下的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今天,在讨论中国的实际和现实之际,几乎无法避免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国家或社会的概念。这属于一种常识性的用法,区别于把概念视为具有某种特定理论意义的框架。
另一方面,“国家与社会”保留了特定的理论指向,逐渐转向国家政权建设的维度。这一维度被广泛引入中国人类学及乡村社会学,“在这一研究中,由于关系‘社会’理念的建构,使得‘国家与社会’的内涵逐渐脱离了近代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内涵的束缚,而更加着眼于广义的社会即民间和基层社会的研究”
。
可以说“国家与社会”研究的引入是以市民社会的讨论开始的,而其流变也肇始于更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社会”概念取代“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下的研究中,“国家与社会”主要是一种普适性研究理念,集中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边界的确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国家与社会互动样式及影响等方面;同时又指向国家政权建设,以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整合及渗透为着眼点,研究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秩序建构及社会变迁。接下来,笔者将分别对这两个方面进行集中阐释。
“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普适理念主要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统一,探求国家政权与社会生活场域之间的互动关系,包括的要点分别是:国家、社会场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分及互动状态。
首先是国家的定位。关于国家的概念虽然众说纷纭,但依然可以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层面:一是作为“state”的国家,即疆域—民族层次的国家,是广义的国家概念。二是作为政府机构公务人员体现的国家,被认为成“民政和军事官僚(或国家机构)、政府或者那些能够正式控制国家机构的组织(常常组成这样那样的分支),以及那些构成机构与政府的形式与行为的框架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行为规则”所组成的整体。三是跨时空记忆关联的观念层次的国家。在这里国家成为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四是作为政府组织层面的国家,主要指各级政权组织及其正式制度组成的政府系统。
在我们所说的国家与社会的这种普适理念分析中,国家与社会的区分正是从政府组织层面来区分的,实施公共权力行为的即为国家,而在公共权力之下的日常生活场域即是社会。而作为权力的发动方,国家必然具有自主性,并生发出伸展国家意志和目标的国家职能。国家职责指国家的职能和责任,如果国家职责过于烦冗和庞大即大政府,可能造成全能主义政治,“全能主义仅仅指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全能主义政治指的是以这个指导思想为基础的社会”
。如果国家职责过于精简或弱小,则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会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缓慢或停滞,陷入“失败国家”的泥潭。
其次是社会场域的定位。与国家相对的社会场域指的是在公共权力下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对于国家的“公”,社会场域更大程度上属于“私”的范畴,相对于国家的“他治”,社会场域更大程度上具有“自治”的属性。可以说社会场域具有不同于国家机构的行动逻辑。从现实角度上进行细分,社会场域的组成部分包括各类社会组织、精英及民众,社会组织及精英可以是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言者、组织协调民众的行动方,又可能是国家权力在各领域的嵌入者,具有演化为民众利益侵蚀者的可能;而民众是构成社会权力网络的最重要力量,他们享有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履行必要的义务。可以说社会由不同的力量组成,包括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和社会运动等观念联合体,它们的权力来自组织内部的等级结构、符号资源的使用等,社会力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心理等领域为争取对社会的主导权而进行联盟或竞争。
再次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分及互动状态。国家与社会各自权能结构的发挥并非由各自的内部结构所决定,更多地由两者界分基础上的互动关系所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在哪里,一直是学术研究争论的焦点,所谓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从实质上看是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边界,亦是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利的边界。政治权力具有保护社会权利的义务,但同时又具有扩张的特性,往往在不受约束的条件下会侵害到社会权利;社会权利虽然具有先天的脆弱性,但也有可能过度膨胀造成国家的失序。“一方面是政府、政治、集体利益等‘公共’领域与作为另一方面的包括个人利益,反映在这些利益的社会关系以及基于私人财产、合同等观念产生的私人交易的‘私人’领域之间的分离。只有在承认‘公众’和‘私人”社会生活范围已明确分开,同时国家的权力也已延伸到能控制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的程度时,法律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而存在。”
当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存在时,就可以发挥两面效应:“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制权力行使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状态以及专制政府是敌对的。为了防止具有为数众多而相互抵触的一致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利。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保证,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可以说,宪政和法律在两者之间设定一道屏障和界限,防止国家过度对社会进行干预,也防止造成社会挟持国家的失败局面。
尽管可以从理想化的划分视角确定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但在实践中,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状态总表现出力量上的不平衡,呈现为此消彼长的趋势,产生了“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强社会”等结构模式。当确定了国家与社会的界分之后,这一分析理念的内涵主要集中于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表现在国家、社会在公共事务中的共同治理。民主行政理论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所有的重要决定都留给全体社群成员及其所选择的代表考虑;通过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分散与相互制约从而把命令的权力限制在必要的最小的范围;行政机关的地位从“主子”变为“公仆”。
可以说,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社会自主领域不断拓展,社会生活日趋多样化,各种与国家发生利益关系的相对体越来越广泛,其权利诉求要求政府不能进行单方意志的扩张,如果不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规范,则将可能出现与民主背道而驰的局面。
由此,必须改变“国家主体—社会客体”二元对立的关系理念,让公众具有切实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和制度通道,应突出双方的民主协商地位,考虑到双方作为独立主体的平等性,使制度的设计建构建立在坚实的民主基石上。在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国家应通过调整行为规范,推动平等协商和交流,用于代替政府自说自话的话语和权力垄断,从而维护公众权益,实现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但“民主是一种把公共偏好转化为公共政策的机制,没有公共方面的积极参与,民主制度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政策结果”
。社会场域也应该发挥独立性和能动性,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参与的热情,从而使国家与社会追求尊重、理解、沟通、共生,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优良、效能服务的关系状态,最终实现良性互动。
“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分析理念提供了分析国家与乡村社会互动的方法和理路,对乡村研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和适用性。我国乡村是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政是国家的基层政权,在这一场域中国家设置了乡村社会的管理体制,形成治理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但乡村社会也并不是完全消极被动,而是通过多种策略同国家博弈,乡村治理的实践一直处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交替演进中,一方面,“当国家权力过度介入时,乡村传统不断被消解,农民自主性受到压抑,国家权力也于此具有适时退出的历史要求;另一方面,国家实施乡村放权时,虽然民主气息得到改善,农村活力增强,但是,过度放权的农村社会与中国整体的社会治理路径脱节,国家介入的要求于是增强,联系中国农村的政治变迁,我们发现:中国农村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国家整合乡村社会资源、推动农村社会自治,促进农村社会与国家权力相互融通的发展过程”
。由此,“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普适理念被广泛运用到乡村研究,特别是乡村政治和乡村治理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其或者强调现代化发展大潮中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职责所在,指出国家进入或干预乡村社会的限度,又或分析乡村社会的自治进程及社会性质基础,最终指向的是国家与乡村社会协调共生的状态。
“国家与社会”理论衍生出的另外一个面相即是“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国家政权建设”这一概念来自西方社会科学词汇“state⁃building”,其原意主要指近代欧洲社会发展的早期,在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变过程中,国家权力意志进入社会各领域时所发生的国家建制整体变迁的过程。
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早期欧洲,资源的匮乏、财政的困境及分散割据是当时的普遍状况,国家对社会缺乏控制能力,官僚制度建设软弱。面对这种现状,著名哲学家梯利认为国家政权建设应包括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bureaucratization and rationalization),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以及国家为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主要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
吉登斯在《民族、国家与暴力》中亦强调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目标是要造就一个有明确边界、社会控制严密、国家行政力量对社会进行全面渗透的社会,它的形成基础是国家对社区的全面监控。
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提出,海外中国研究的学者开始对其关注并运用,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中提出的“权力文化网络”及“内卷化”问题。所谓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所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传统社会时期文化网络是权力的基础,是地方社会获得权威和利益的来源。
而在20世纪初的时代,国家政权的下沉破坏了权力文化网络,“赢利型经纪”代替了“保护性经纪”,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标,从而造成了政权建设的“内卷化”。
梯利、吉登斯及杜赞奇的理论构成了国家政权建设的原初语汇,这一语汇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被引入中国乡村研究,产生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20世纪80年代之前,使用国家政权建设理论视角的大多集中于海外中国研究的学者。除杜赞奇针对华北农村所提出“赢利型经纪”概念外,张仲礼在《中国绅士》中提出绅士开始逐渐丧失对乡村社会的“黏合”功能而出现官僚化的趋势。萧凤霞(Helen F. Siu)在《华南的代理人和受害者:乡村革命的协从》中提出了政府权力和政府意识开始下渗到乡村社会,社会网络及宗族组织的地位和空间开始松动,甚至部分被替代,村庄日益成为关联性不强的“细胞”。20世纪80年代之后,改革带来了乡村社会新的变化,国家政权建设出现了新的情形。戴慕珍(Jean C. Oi)在《中国乡村经济的起飞:经济改革的制度基础》中提出了“地方法团化”的概念,认为改革开放后地方基层政府直接介入经济发展过程,使政党、政府及各级企业纠缠在一起形成一个大的利益共同体,成为经济改革和乡村工业化的制度性基础。黄树民在《林村的故事》中通过林村村支书叶德文一生的回顾,将国家的宏观和村落的微观衔接起来,展示出国家权力如何影响乡村的整体变迁。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国家—社会”研究框架被引入国内学术界,国家政权建设理论随之受到国内学者的重视,王沪宁、王铭铭、张静、孙立平、张乐天、曹锦清、荣敬本等学者借助此理论视角取得了一大批成果。其中,孙立平从国家权力对社会的统合角度提出了“总体性社会”,荣敬本从国家行政体制对社会影响的角度提出了“压力型体制”,成为解释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有力概念。
尽管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取得了诸多的成果,但一直备受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只注重国家权力的扩张,缺失了现代公共规则的下渗。国内学术界对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适用度和解释力进行质疑,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张静。她认为:“国家政权建设,并非只涉及权力扩张,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它必定还涉及权力本身性质的变化、国家—公共(政府)组织角色的变化、与此相关的各种制度─法律、税收、授权和治理方式的变化,以及公共权威与公民关系的变化。这些方面预示着,国家政权建设能够成功取代其他政治单位或共同体、成为版图内公民归属中心的关键,在于伴随这个过程出现的不同于以往的治理原则、一系列新的社会身份分类,不同成员权利和相互关系的界定,以及公共组织自己成为捍卫并扩散这些基本原则、权利和关系的政治实体。”
她在《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一书中认为,乡镇政权并没有成为现代公共规则的行使者,自身的角色发生了冲突,公共服务与垄断经营相互损伤,而乡村社会中形成的乡规民约也只是限制扩张私权的企图,鼓励基层组织介入调整的防卫性秩序。国家并没有改变传统上由地方管制处理的事务中去。
由此,她认为运用国家政权建设理论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基层社会的现象。
二是注重了国家的单向影响,而缺失了乡村的视角。国家政权建设注重了国家权力的下沉,属于自上而下的整合式建构,这种理论建构根本上源于理论源发地——西欧早期社会的历史状况,西欧国家当时的任务是加强国家的权力,消灭地方割据,实现国家民主政治的统一框架。因而,将其移植至我国文化语境之中并不完全适合,因为中国近代以来国家面临的任务并不是消灭地方权威,实现权力集中和制衡的问题,而是如何走向现代化,实现国富民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权力(包括村庄权力)并不与国家权力相冲突。由此,“当我们把这一框架应用到中国基层政权研究时,基层政权自身的特点和性质无法凸显出来,或者说基层政权研究是在国家政治的框架内获得意义。比如杜赞奇的‘国家政权内卷化’揭示的是国家权力无法有效进入地方社会,从而引起地方权威的一系列变化,基层社会秩序只是一个被改造、被控制的对象,从而失去了自己的主体”
。
尽管“国家与社会”理论及其演化而生的多种方向受到学者们的质疑,但其在当下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依然具有广泛的应用,因为“现代化是20世纪中国社会变迁的主题,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国家主导与规划所导致的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改变及两者的新互动结构是形塑村庄特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变量,这就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生命力和运用范围的广泛性”
。笔者对“国家与社会”研究进行回顾,并非为了进行理论综述,而是为了厘清其发展脉络,并从中提取可以利用的理论资源为本书设计框架所用。通过检视,“国家与社会”研究启示我们,国家与社会可以被看作两个具有实体性质的主体,具有互动共治的可能性。在农村社区公共品的研究中,国家和乡村社会特别是作为乡村社会组成基础的村庄亦可看作两个实体化的能动主体,“国家—社会”在乡村研究中可以具体落实为“国家—村庄”的分析,应着眼于分析两者各自的主体作用及之间的互动和共治关系。国家政权建设的理论流变和争议启示我们,国家单维度的权力扩张并不能代替乡村社会自身的逻辑,国家规则之所以没有能改变村庄的制度,是因为乡村社会特别是村庄具有自身特有的运转法则和权力形式,寻找这一权力形式的定位并对其进行有效应用,才能更好地理解乡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