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经历了国家与社会双重转型所带来的急剧变迁。费孝通笔下的“乡土中国”渐渐消逝,取而代之的是“货币下乡”的“市场中国”,村社也不再是一个基于“礼治秩序”的“熟人社会”,而是逐步工具理性化为“半熟人社会”。可以说乡村巨变的一幕幕图景记录着现代性进入传统乡村所必然引起的结构性阵痛。
这一变迁作为整个中国现代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对乡村治理的各领域形成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给乡村社会相关场域的问题带来更多的阐释空间和解释可能性。由此,尽管“三农”研究已成为新时期各学科竞相关注的焦点,作为微观分析单位的乡村研究已有汗牛充栋的研究成果,但处于百年巨变中的乡村社会随着时空变迁不断涌现出“真现实”,从而生发出更多需要解释的“真问题”。作为初入乡村研究的后学,如何更好地捕捉和提取“问题”,并通过新的研究视角及研究方法,在前人的综合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推进,继而形成对现实具有指导意义的“学问”,将是本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004年,为有效解决日益严重的“三农”困局,维护在乡村社会的政权合法性建设及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政府做出了五年之内逐步取消农业税费的重大决定,并率先在农业大省吉林、黑龙江进行农业税费免征试验,其他省份则降低农业税的征收税率并取消部分农业特产税。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赞成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6年春天,在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正式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费,在中国历史上维持时间长达2600多年之久的农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成为乡村社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中国乡村进入后税费时代。之所以称之为“后税费时代”,是因为税费取消使“中国农村悄悄地发生了一场巨变,这是一场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其不仅拉开了新时期农村改革的序幕,开启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大门
,亦导致国家治理乡村的路径、乡村两极关系、乡村政治结构等全方位的格局变迁,乡村治理出现新局面和新动向。
但值得注意的是,税费改革的取消在宏观层面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奠定基础的同时,亦带来乡村某些方面的困境,最明显的就是村社公共品供给领域。税费改革后,不再需要从农民收益中汲取资源供给农村公共品,而是借助制度内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但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呈下降状态,农村公共品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国家公共品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更是日益下滑,“十五”期间曾一度降低到基本建设总投资的4.8%。可见,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总量仍然不高。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远少于税费取消的政策减收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减少了针对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从而导致供给总量出现严重不足,一些关乎农民生产生活的公益事业,如饮水工程、医疗保障、就业培训及科技服务等项目严重匮乏,农田水利工程、村级道路等基础设施老化毁损严重,农村公共品供给陷入短缺状态。
农村的发展与稳定,不仅要着眼于取消税费的“破”,亦应注重改革建设的“立”。在废止农业税费同时,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序幕正式拉开。为推动农村建设,破解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困境,中央政府从村社内部制度供给和制度内财政转移支付供给两个方面进行了努力。在村社内部制度供给方面,主要是“一事一议”,即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村庄集体范围内如果兴办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公益性生产、生活公共品,如需筹资筹劳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和表决来进行;在制度内财政转移支付供给方面,主要指国家加大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财政支持力度。200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将改革的重点转向县乡公共品供给财政体制及乡村行政体制,明确要求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公共品供给财政体制,以保障农村公共品有效、足量供给。自此后,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各级政府加大了针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制度内财政转移支付力度,2006年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3397亿元并呈现逐年增加态势,2010年国家用于“三农”的支出已达8183.4亿元,其中用于公共服务及公共品供给的达到3108.5亿元,“十五”期间中央财政的支农资金年均增长达到17%。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定性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要求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之后,国家对“三农”的财政开支进一步加大,2018年农林水支出22万亿元。但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其发布的《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19》中认为,尽管投入在不断增长,但资金投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尤其是在支农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农民直接参与决策程度不高,发展意愿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导致投资项目与农民直接需求不匹配。
而从各级地方政府的实践操作来看,在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绝对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各级政府热衷于上马一些短、平、快、新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热衷于“上硬件”“出数字”,即使对紧缺公共品的供给也存在不顾各村庄实际而“铺摊子”“一刀切”的现象,一些公共品供给不符合农村的实际需求,造成了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新华社曾曝光了一例比较典型事件,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五洲大畈灌渠工程经国家及省级农发办立项,耗资100多万元修改完工,并经各级验收通过。但实际上该工程却只在验收时通电使用过一次,之后就再也无法正常使用,原因是灌渠的取水口水源缺乏,配套取水泵太细、引水渠狭窄,项目设计完全不符合当地农民的实际需求,并且因为灌渠架得太高,阻碍了正常出行而被农民拆毁。针对这一“面子工程”的被毁,某部门官员斥之为农民的小农意识作怪,而农民则讽刺其为老爷作风、好面子。类似五洲大畈灌渠工程这样的“摆设工程”“政绩工程”在全国各地均有出现,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也影响了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建设。
在“美丽乡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部署下,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品尤其是村社公共品供给的投入力度。但是,基层政府基本主导了公共品供给的所有流程事项,并非每个村庄都能公平地获得与需要相符的公共品供给,即使获得,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被排除在项目的决策、施工、监督之外。由于市场化运作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共品后续的管理、维护也难以有效跟进,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公共品供给,各级政府及其委托的各基层代理政府或部门代替农民成为“业主”。而在改革开放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集体的作用日渐式微,村社范围的公共品失去了强有力的责任主体,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供给日益破损乃至废弃,农民需要花费更大的物质和人力成本来进行更加私人化的小范围供给。例如尽管国家每年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极高,但效果并不佳,干旱不仅仅是自然气候导致的,很大程度上呈现为一种“治理型”干旱
。
由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论从国家的宏观视角,还是从村社的微观角度,农村公共品尤其是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在某种程度上都陷入了困局,作为一种乡村场域中客观存在,并关乎乡村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农村公共品供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我国自古以农立国,农业和农村在国家社会发展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而农村公共品供给直接决定了农业生产效率的高低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农村公共品供给成为影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关键变量之一,影响着广大农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20世纪和21世纪的世纪之交,“三农”问题日益凸显,为维护政权合法性基础,推动广大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中共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与之相随,农村公共品供给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进入学术研究视野,大量学者及三农实践工作者进行了相关研究。但由于农村公共品在实践中所存在困境的复杂性及农村公共品自身类型差异、地区差异的客观存在,长期以来缺乏一个科学的制度改革目标和机制变迁道路。
由于农村公共品供给直观呈现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筹劳亦以折合资金的形式计算),因此反映到学术研究中,经济学、财政学及管理学的相关研究占据了主流话语地位。经济学对农村公共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考量如何满足农民的需求偏好并实现供求平衡从而达到最优供给。黄志冲从经济学角度对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私人产品的辩证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机制失衡是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主要症结。
林万龙、刘仙娟从交易成本的视角对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筹资与供给中的交易成本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税费改革以前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和供给机制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农村税费改革从交易成本的视角来看,是一种交易成本制约下农村公共产品筹资制度的变革。
匡远配、汪三贵认为,在公共产品供求关系中,有合作中的效率,也有不合作的效率漏出。两位作者在分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关系的基础上,从理论视角提出了减少不合作的对策。
财政学则以广泛的调查及深入的数据分析来透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现状及困境,并致力于从公共财政供给体制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财政部农业司“公共财政覆盖农村问题研究”课题组曾结合4省典型县的实际调查情况,描述了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的现状,并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建议。
廖桂容通过福建省9个乡镇、28个行政村的调查样本分析,提出福建省农村公共品供给总量不足、效率不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指出财政支持不足、片面化及效率不高的深层原因,并提出优化农村公共产品财政支持的对策。
崔文娟、郭家虎认为,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导致县乡财政困难,这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需要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构,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管理学与行政学则倾向于描述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的变迁历程,以机制的重塑来实现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有效达成。吴春梅指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与重构是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由工农分供分治的农村社会性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向城乡一元的农村社会性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转变,也包括由重工轻农的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向工农业协调发展的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转变。
刘卫、谭宁则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提出,要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应从建立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入手。
钟裕民、刘克纾则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及组成人员进行了考察,并提出需要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需决策制度和现行干部评议、晋升、薪酬及问责制度。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进行分析的“经济学帝国主义”话语解释体系具有明显的结构主义色彩,倾向于从公共财政体制、供求均衡的机制建设等角度寻找农村公共品供给困境的症结,但明显忽视了公共品供给所涉及的多方变量,忽略了由历史时段变迁和乡村治理格局变化所带来的生态性影响,这种研究视角固然具有其实践价值及意义,但无法展示逻辑变迁历程和复杂的互动关系。值得庆幸的是,有不少农村社会学学者从乡村治理的角度关注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通过个案的考察透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微观逻辑,并从其中提取完成供给的机制和策略。刘璐以河北周村修路事件为分析对象,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公共决策的顺利施行,有赖于在村落中寻找基于“公”的认同而发挥约束作用的公共产品与理性追求个体私利的村民的联络点。
苏竞红以某地区乡村修路活动过程进行“过程-事件”分析,关注、描述、分析事件及其过程,对其中的逻辑进行动态的解释,通过深入探求村民群体性活动中的个体行为逻辑和心理反应,并从可能性及制约因素角度简要概括了该地区村民自主提供公共产品的实践逻辑。
可以说,社会学领域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关注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解释力,能以个案的“深描”展示运行机制的内在逻辑,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但作为这一解释路径的永恒难题,个案研究的在多大程度上能代表整体,一直具有争议。一般来说,个案研究属于从经验出发的归纳式建构,在理论的检试和反思方面具有优势,但其往往无法将社会脉络及外部情景列入考察范围,容易流入过度微观化的误区。
综观之,可以说,关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研究内容已相当深入,从公共品供给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到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再到改革目标及原则、创新思路及对策等基本问题都囊括其中,但不可回避的是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上依然存在缺陷: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进行研究的各学科之间虽然各具特点,但往往陷入自说自话的理论“不可通约性”。要么陷入忽视外部生态的纯粹内部研究,要么陷入具体的微观个案,没有形成具有理论解释力的分析框架。也可以说,关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有脱节的现象,从而无法在有效的理论预设下展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现实逻辑。
对任何一位研究“形而下”问题的研究者来说,实践的困境及理论的缺失所带来的“问题意识”将是第一要义。问题的提出是一个慎重而严肃的反思过程,这个反思必须来源于实践,在经验的基础上检视理论,并再次回到实践,从而实现经验与理论的联结。
就农村公共品供给而言,其实践的困境会给我们留下一连串疑问:国家进行的一系列农村公共品供给为什么出现那么多“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跑部前进”要项目、要资金的现象?为什么乡镇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日益“悬浮”
却热衷于包办公共品供给项目?为什么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公共品项目投资建设,农民却从来不是“业主”,又没有办法使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在农民生产、生活遇到各种自然困难时从而大幅增加成本负担时,为什么村庄集体不能再发挥强有力的组织作用进行公共品的自主供给?以前曾作为国家与乡村重要中介的乡村精英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作用?为什么农民个体之间的合作不再像以前那样顺畅,而是越来越困难?
这一系列来自客观现实的“为什么”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解读,要求我们不仅仅停留在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内部研究,知道农村公共品供给现在是什么,更要高度关注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外部研究,知道农村公共供给以前是什么,现在是什么,将来又会走向哪里,并要探求为什么会有这种演化,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演化,亦即在保障理论预设科学性的基础上深入考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国家体制及乡村社会中的真实存在状态、运行逻辑以及逻辑存在的困境。
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资金与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基层政权建设的政治问题。
作为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的有效达成一方面受到国家公共品供给机制及各相关制度设计的规制,其供给结构及历史性变迁受制于国家宏观制度情景及乡村治理机制的设置。
另一方面在实际运行层面又不可避免地与村社内部的诸种因素联系在一起。它不仅依靠以经济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资源下乡,还要依靠村庄集体的力量、非正式制度传统、组织化的程度,由此与乡村社会的性质变化又具有重要的关联度。因此,笔者认为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运行逻辑的考察,应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农村公共品供给与国家、村庄两方面变量具有强相关关系。(当然,国家体制配置并不是治理意志完全一致的共同体,县乡一级政府作为国家与乡村社会临界点上的官僚机器与上层国家治理意志具有重要区别,由此国家体制可以细分为国家—基层政权两个层面;而乡村社会中村庄集体作为产生之初就开始具有独立收益的行动共同体与村民也具有不一样的收益函数,乡村社会可以大致划分为村庄集体—农民个体两个层面。)对农村公共品在特定宏观制度环境中的运行逻辑做出深层次的解读,就必须对这两个相关变量进行考察。这样的考察具有相应的理论优势:从“自上而下”的角度看,不仅能厘清国家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职责及功能定位,而且能将国家对公共品的配置方式及运作体制、基层政府在公共品供给中的地位及作用等学术界容易忽视的问题纳入研究范围,从而对社会现实做出较为深入的回应和反思。从“自下而上”的角度看,不仅能够对农村公共品供给在村社场域内的社会结构有深刻认识,也能将公共品与村民个体、公共品与村社精英、公共品与村庄集体组织化建设的几重关系纳入研究视野。通过对国家与村社的分层研究,可以从多层面展示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各方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系统地展示权力和资源配置相互博弈的动态过程。
任何一项学术研究都具有实践和理论双重意义。理论可以拓展人类的智识,修正或完善认知框架,但目的在于指导或匡约实践;实践可以改进人类活动,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但应回应重大的理论问题。由此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基于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现实困境的考察及理论缺失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研究领域依然存在较大的拓展空间。从实践意义上考量,笔者并不想提出解决公共品供给困境的技术性路线,也并不想做一项直接的公共政策设计,而是希冀在对农村公共品“来龙”进行逻辑解读的基础上,为“去脉”的建构提供一些铺垫和参考。从理论意义上看,笔者作为一个学术研究的后学者,无意于建构宏大理论框架,但期望着眼于国家与村社两个分析维度,偏重于政治社会学的研究理路对农村公共品供给做出基础性思考,深入挖掘公共品供给背后涉及的权力与利益关系,以期为未来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政策制定提供导向和启发。
有关公共品供给的研究在国内外学术领域都是一个受到关注的问题,相关研究成果可谓是汗牛充栋,但农村社区这一特定范围的公共品供给研究总体来说偏少。同时由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已基本实现了城乡一体和农村现代化,公共品供给制度化建设程度高,不存在我国城乡双轨且差距日益固化的特殊情况,所以在西方的研究并不过多注重公共品供给的城乡差别及社区、非社区的差异,专门研究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文献不多。但是,其在公共品供给的需求表达、决策程序及路径创新等问题的学理建构上为我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对其进行梳理亦能对我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问题形成参考。同时,由于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从整体上属于乡村研究的一部分,由此有必要对乡村社会的基础性研究进行简单回顾,从中汲取有益的启示,而后从政策设计导向、制度演进导向、社会基础导向等方面总结国内学术界对农村公共品尤其是农村社区公共品的研究。
早在1740年,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就提出了著名的公共悲剧,指在社会中如果有公共品或公共服务,就一定会不可避免地存在“搭便车”的行为,所有社会成员都“搭便车”,则没有人能享受到公共福利。鉴于此,休谟强调通过政府参与来消除这种行为。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并且认为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来说,假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尽管亚当·斯密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制约,但公共品和公共设施的供给必须由政府行使公权力进行干预,否则无法预防“搭便车”行为的出现。庇古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列举了道路、海港及灯塔等证明政府行使权力来执行某些职责,之所以如此,仅仅是因为这有助于给公众提供便利。可以说,古典经济学时期,经济学及政治学家都强调了政府行使公权力干预公共品供给的重要性。
近代经济学之后,围绕公共品供给及其困境破解的主题产生了诸多争论,归纳起来有政府论、市场论及以社区自主供给为重点的第三部门论等三种论调。
政府论延续了古典经济学对政府公权力的重视,代表人物萨缪尔森认为,灯塔操作人很难从那些受益人那里以购买价格的形式收费这一事实无疑有助于使灯塔成为一种适合的社会或公共物品,而且灯塔的光芒帮助了每一个能见到它的人。一个牟利的厂商不会去修建灯塔以赚取利润,因为除非克服巨大的困难,否则该厂商是无法从每一个灯塔利用者那儿索取金钱的,这肯定是一种政府自然承担的活动。公共品政府供给论认为公共品供给具有非他性,所以每个人都不会自愿付费而愿意免费享用,从而投资者不可能收回投资,也就没有私人企业愿意提供公共品;同时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供给的边际成本为零,私人企业不可能接受,只能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克服“搭便车”行为来筹集公共品供给资金,并通过公共财政支出的方式满足公众对公共品的需求。
市场论则秉承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政府的怀疑精神,认为政府在公共品供给中存在着私人信息获得的不完全性及难以达到最优供给规模等“失灵”问题,认为可以通过明晰市场化明晰产权的方式解决公共品供给的困境。科斯在其著作《经济学上的灯塔》中指出,通过一定的技术条件的限制,灯塔由私人建造、管理、集资和所有,所有者可把这些灯塔卖出或作遗产处理,政府的作用仅限于对灯塔财产权的建立和执行。可以说,公共品市场供给论的本质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公共品的可排他性,从而提高供给的效率,实现供给规模的优化。
公共品供给的第三部门论则认为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公共品供给可以由非政府作用的第三部门来自发、自主地解决。布坎南所倡导的俱乐部理论就认为,公共品的需求者可以在俱乐部团体内通过协商和自愿契约以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公共品供给的困境。布鲁贝克尔认为社区可以通过产前契约的方式进行谈判,如果社区成员表达出了偏好并付费,则形成公共品供给的有效契约,反之则不形成契约。速水佑次郎在《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一书中指出,现实世界中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制度很不完善,信息传递极不充分,市场和国家对地方公共品的供给都具有缺陷,而社区的信任是一种社会资本,在阻止免费“搭便车”方面具有比较性优势。
除上述理论之外,在国内公共品供给研究时还经常引述几个比较经典的理论模式,需要在此进行梳理,它们分别是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以及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哈丁于1968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公地的悲剧》一文,提出了“公地悲剧”这一概念,成了对公共品供给困境的经典解释。哈丁认为,没有可预见的科技工具能解决人口增长和全球资源有限性所带来的矛盾,每个人作为公地财产拥有者都有使用权且没有权力阻止别人使用,这样势必会造成每个人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过度使用资源,从而造成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恶化。他在文中设想了一个著名的牧场场景:放牧者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每个人都想获得更多的收益,于是他们从各自的私利出发,选择养更多的羊而不顾及草场的退化,最终造成大家共同承担过度放牧的损失,直至无法再养羊。可以说,每一个放牧者都是理性的个体,但因为理性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追求,最终导致的是集体的非理性和利益非持续性,进而导致悲剧的出现。哈丁指出了公共品供给的困境,并认为公地悲剧不可能用技术手段进行破解而必须要转向道德价值和新制度建设的领域。这一答案在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中提出了破解“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一世界性难题”的理论模型——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模式,认为这一制度冲破了僵化的分类,成为“有私有特征”的制度和“有公有特征”的制度的各种混合,这些制度能成功地在存在“搭便车”和逃避责任的诱惑的环境中使人们取得富有成效的结果。
她认为,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当大家依赖于这一公共池塘资源时,每个人的决策必须考虑他人的选择,如果他单独行动,则获得的收益会低于共同协商所获得的收益,甚至可能导致资源使用拥挤或者资源退化,最终会摧毁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由此奥斯特罗姆认为,“在最一般的层次上,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面临的问题是一个组织问题:如何把占用者独立行动的情形改变为占用者采用协调策略以获得较高收益或减少共同损失的情形”,而要实现协商策略,必须解决“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和“相互监督问题”。所谓新制度的供给指“制度可以界定为工作规则的组合,它通常用来决定谁有资格在某个领域制度决策,应该允许或限制何种行动,应该使用何种综合规则,遵循何种程序,必须提供或不提供何种信息,以及如何根据个人的行动给予回报”
,这种新制度确定了实现自组织行为的规则,但要这些规则得到遵从,就必须依赖于基于信任的相互承诺,而承诺如果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就必须求助于相互监督,从而实现公共品供给的均衡。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基于“如何以对人类处理与公地悲剧部分相关或完全相关的各种情形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和局限的实际评估为基础,去发展人类组织的理论”
,提出了自组织与自参与行为来有效解决公地悲剧的困境,给出了思考问题的新视野。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也是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探求集体行动解决公共品供给困境,进而寻找国家和市场之外的替代性供给策略。他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即理性个体都倾向于不付出努力而享受别人努力所达成的公共品供给的好处,也就是搭便车现象。如果要破解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就要提供一种选择性激励的手段使他们拥护集体的行动。具体来说,大规模集团中的个人不可能看到自己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直接联系,热衷于将自己的代价转移到别人身上来获得平均主义的收益,所以应该将集团规模小型化,因为一个组织内部人员越少,就越容易相互监督,越容易看清楚个人的付出在共同利益中所占据的份额,进行激励刺激的成本越小,可以在收益分配时解决吃大锅饭的难题。奥尔森告诉我们,如果要获取公共物品,必须有组织并且必须使该组织中有些成员享有更大的权力和荣誉;特别是,当组织规模很大时,该组织内部还必须分层分工,以使组织内部的每个分支结构都符合小组织原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搭便车”理论就是一个组织理论
。
以上对西方公共品供给理论进行了一个局部的简单回顾,从中可以看出,西方关于公共品供给主要集中于理想条件下公共品供给理想模型的探求,也是对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及政府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但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不成熟、政府规则不健全条件下的公共品供给问题的研究,虽然具有理论指导意义,但用于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实践时也有局限性,这一点是应该辩证来看的。
20世纪以来,我国乡村来处于一个剧烈变革的“大变局”时期,乡村社会旧有传统和社会结构形式趋于崩溃,而新的社会结构需要重新塑造。百年来我国乡村社会和乡村治理等基础性研究成为学术研究关注的焦点,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公共品的供给往往与乡村社会场域中的国家是否“在场”以及乡村社会内部的组织、合作力有关,进而与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权威形式联系起来。这部分关涉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研究,学科归属既有人类学也有政治社会学,既涉及传统社会时期,也涉及人民公社和乡政村治时期,同时又往往限定于某些具体的公共品。相对比较集中的是水利灌溉及乡村秩序维护方面,因为二者与乡村社会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村生活稳定状态密切相关,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对象和主要内容之一。在此,笔者选取代表性的研究著作和研究观点进行梳理。
张仲礼在《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中指出,绅士充当了政府官员和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人,士绅代表了本地利益,他们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有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务,他们在文化上的领袖作用包括弘扬儒学社会所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现实表现,诸如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
许倬云在《从历史看管理》中论及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形态,提出“社区地缘”概念时举例认为:在尧山地区也就是现在晋陕交界的地方发现,从11世纪初到19世纪,尽管朝代换了,民众信奉的神换了,但尧山的地区组织——社没变。社有十一支,每一支代表三个到八个村,十一支就是五六十个村,这十一支以尧山神的祭祀作为团结的中心。他们做的工作很多,比如团练、防水、灌溉、挖井、修渠等。
弗里德曼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中通过对宗族械斗的分析,认为“地方习俗使强宗大族占有最好的土地和最有用的灌溉系统”
。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中通过河北省邢台地区的水利管理组织这一典型案例的研究,揭示了国家如何有效利用文化网络将地方社会融入权威系统。
黄宗智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专门对华北平原的水利和长江、珠江三角洲地区进行了比较,指出“在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典型的治水工程的规模,介于华北的大型堤坝和小水井之间。三角洲地区有渠道排灌系统贯通江湖。湖边、低地四周常有堤好,为防洪、围田之用。这类水利工程需要数十、数百乃至数千的劳力,是一个宗族的组织所可能应付的”
。而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他在论及中国农业的增长动力时,将国家政权协调下的水利作为重要的结构因素之一,他认为“水利过去很大程度上归于地方和乡村上层人士的偶然的引导和协调,解放后水利改进的关键在于系统的组织,从跨省区规划直到村内的沟渠”
。他在《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一文中总结说:“治水、赈灾或治安等地方公益事务典型地发生在第三领域,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的。从国家这边看,它没有独自从事这类活动所必需的基础结构,因而县衙门通常就向社区领导人求助。另一方面,从士绅方面讲,他们又没有能实施大规模公共活动的民间组织,从而国家的领导与介入就是必不可少的。”
王铭铭、王斯福在《民间权威、生活史与群体动力——台湾石碇村的信仰与人生》中总结道:透过对地方公共事业的建设方面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就有两种势力在同一个空间中并存。在元、明、清三代,政府虽然设有军事性的“都里制度”,但是行政权只下达至县一级,县以下的公共领域大多由非正式的地方性社会组织经营。相比之下,民国以来,政府在村落公共空间的地位日渐上升。村政和学校的建设是此一扩大趋势的表现,到目前为止,国有的村政府大楼、县道、学校在地方的公共空间中均占主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自传统社会时期至民国时期,农村社区公共品由士绅或宗族的主导型组织供给逐步向国家供给与村落自主供给并存转型。
关于我国乡村的研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暂有中断,但其学术积累却一直延续下来。随着农村政治经济改革的推行和乡村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乡村研究又受到新的关注。其中张乐天的《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和林蕴晖、顾训中的《人民公社狂想曲》对人民公社内部结构制度及历史过程进行了反省性研究,其中也涉及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问题。张乐天在《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论及劳动密集投入时指出:“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河道、排灌渠道和机耕路建设、农田改造等项目。各种项目依规模的大小分别由县、公社、大队,或生产队规划组织,任务全部落实到生产小队。农田水利建设需要付出艰苦的劳动,农民对此存有怨言,但生产队却有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生产队除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以外,还自愿安排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后者的劳动投入量通常超过前者,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生存的压力,生产队为了满足增长的粮食需求而不得不设法改善粮食作物的生产条件。”
而林蕴晖、顾训中的《人民公社狂想曲》用一章的内容专门论述“农田水利建设热潮”,将中央针对农田水利建设的决议和文件进行了梳理,同时又对这一热潮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回顾和反思。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村民自治推行,乡政村治的乡村关系模式开始定型,从而带来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的转变。徐勇在其代表作《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中针对四川白石村的调查部分表明,村民自治并没有带来大多数村庄公共品供给状况的好转,四川白石村在发展集体经济、修建公共工程、改善社会福利等方面没有什么作为,甚至沟渠基本上是人民公社时代的,年久失修,大多废弃;而白鹤村因为集体经济发达,兴修了水泥沟渠和学校、幼儿园,但其属于特例,并不带有普遍性。
吴毅在《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将双村放置在20世纪的历史视野中,以宏大叙事的方式探求国家、地方与现代性的关系变迁,双村曾因为国家扶贫战略的部署获得了达川市民政局的定点帮扶,开展了绿色工程、水利和道路及办公用房等一系列公共品的供给,但随着外力的退出,双村的公共品供给陷入机制性“脱序”的困境。吴毅认为,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由人民公社时期传承下来的,或依靠民政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支持而形成的农业基础设施,要么并未发挥应有的效益,要么已经被小农经济变相地“化公为私”。因此,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双村的总体情况是:一方面,村庄经济的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村民们比过去有钱了;另一方面,村政却依然难以形成有效的社区公益输出机制,面对愈加繁复的社区需求,缺少造血功能的村政依然处于被动和无所作为的境地。
笔者通过代表性文本简单回顾了散落于乡村社会及乡村治理中关于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基础性研究,之所以做出此回顾,基本用意在于:本研究着眼于从国家体制配置、乡村社会性质的维度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进行分析,必然要涉及乡村政治及社会性质的研究,乡村社会及治理研究的学术积累中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很多虽然不是系统阐释但具理论启发的成分,对笔者思考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具有参考和启迪意义。但总体看来,在乡村研究中,研究者往往集中于对政治结构、社会转型、文化传统等宏观命题的研究,而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没有直面进行政治社会学的深入考察,同时亦缺乏不同历史时期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内在逻辑的梳理。
国内直接针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研究主要是从三个导向上展开的,其中困境对策研究主要倾向于针对当下的供给困境设计更好的对策;制度演进导向侧重于从历时上对公共品供给的制度变迁及相关影响变量进行探析;乡村基础研究导向则从乡村社会的转型及村落内部的影响变量为着眼点对公共品供给进行分析。
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困境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而根据困境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作为对策是学术界对公共品供给研究的重要理路之一,其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供给制度、供给结构、供给财政、供给职责。
其一,从供给制度上来看,“自上而下”的公共品供给决策体制是研究批评的焦点,由于决策不是从农村、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造成了供给与需求的断裂,针对这一现状,学者提出需要更新公共品供求衔接机制。叶兴庆指出,自上而下的公共品供给决策程序造成超范围统筹,农民不堪重负,却无法监督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由此,要重建统一的、规范化的农村公共资源筹集制度,前提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重点是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并改革社区领导人的产生办法。
冯海波亦认为在乡村社会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下,由于农民作为委托人不能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形成了“供给主导”型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这种体制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和需求的错位,必须改变现行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即由“供给主导型”向“需求主导型”转变。
其二,从供给结构上看,由于农民需求偏好无法更好地表达,造成农民需要的公共品严重不足,农民不需要的部分公共品却严重过剩的现实悖论,部分公共品供给的单位或部门不了解农民的实际需求,忽视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教育、医疗救助、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品项目,而从自身利益和逻辑出发,上马一些短、平、快、新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了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并引来农民对政府服务能力的质疑。如彭秋玲、刘庆相提出我国农村公共品总量不足、城乡缺乏公平、供给效率低下,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如农业新技术、灌溉设施、大型农用机械等,在经济落后地区这种不足就更加严重。非生产性的公共物品不是发展农业生产最急需的,基层政府却对非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有着较强的激励,这就使得有限的公共资金不能合理使用。针对这种情况,两人在研究中提出了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监督、约束机制的对策。
熊巍认为在家庭承包制度下,农民对公共产品的依赖性加大,但农民对不同公共产品的需求程度并不相同。我国农村中,农民急需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但与此相反的是一些农民不需要的或较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例如,一些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大力修建公共设施、楼堂馆所、农贸市场、歌舞剧院等,美其名曰建设新农村,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实质上这些公共设施的利用率极为低下,浪费了大量钱财。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甚至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例如,个别地方政府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官员中的个别人为了谋取私利,导致“豆腐渣”工程等。针对这种状况,熊巍建议借助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型,建立民主表达机制,供应部分地方性公共产品。
其三,从供给财政上看,公共品供给的财政保障问题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最多,主要涉及取消农业税费对农村公共品财政供给的影响,筹工筹劳制度及以资代劳的运作机制、财政转移支付的路径造成资源回流等方面。归结起来可以说是农民负担重、增收难,而财政转移的资金严重不足,使用效率不高。如吴晓燕认为多年来农村没能进入国家公共财政的视野,导致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工业和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也得到了较大发展,但城乡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差距却日益扩大,城乡社会发展失衡。针对此,她提出扩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要明确划分国家、地方政府和村落的功能边界,强化制度保障并实现资源整合。
徐强、王耘认为尽管在公共产品的投资上,乡镇财政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但除了少量的按均等化公式计算的转移支付外,绝大部分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都是采取税收返还、增量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等形式分配的。总体来说,乡镇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还处于自发和任意的状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公共产品财政投资的增长。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财政投资存在公共产品投资经常会被挤占挪用、农村公共产品投资渠道不畅,财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乡镇的公共产品投资多是从政绩的角度考虑,离开了公共财政的应有之意等三方面的问题。针对三方面的问题,他们提出应建立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资的财政预算评价机制、转移支付机制、投资决策机制、多元融资的引导配套投资机制、投资的激励机制和财政监督机制。
张劲松认为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强烈与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短缺,是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内在矛盾。产生这一矛盾的深层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统财政体制对农村资源的汲取产生了路径依赖,二是现代公共财政的制度缺失制约着国家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张劲松提出,消除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重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应该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着手。公共财政保障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安排,并确保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其四,从供给职责上看。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各级政府供给主体的权责严重不平衡,基层政府税源收入匮乏,事权在压力型体制下层层下压,与财权严重不匹配。而同时基层组织能力较弱,供给主体缺位,基层民主建设又十分薄弱,农民参与公共品供给的积极性不高。如李继力认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政府责任原因主要表现在政府价值取向上的非农偏好,政府行为上的不合理,官员行为上的自利和任期短期化,政府决策机制的自上而下等方面。针对此,李继力提出,政府应承担起为农村的社会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政府自身体制创新、扩大参与,建立民主的表达机制,最大化地显现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信息等三方面的责任。
王俊、宗政认为,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基层政府和官员都具有自己的行为选择,基层政府的事权与财力极不对称,他们没有能力供给足够数量的、优良品质的公共产品。另外,基层官员是政治领域的“经济人”,有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他们乐于投资见效快、可以突出政绩的短期公共产品,主观忽略那些周期长、见效慢但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共产品;他们往往偏离农民的公共利益,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不合理制度安排。王俊、宗政提出,应从中央政府改革现有公共产品二元供给体系、地方政府明确自身职责、基层政府完善公共产品供给相关机制、非政府行为的引入等四方面调整政府行为。
农村公共品及社区公共品供给的机制及制度演进的研究往往采取了制度主义的理论分析范式,如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历史制度主义等,分析公共品供给机制与宏观制度环境、各政治变量序列结构的关系,主要涉及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税费制度改革、城乡双轨等制度设计的关系。
叶兴庆认为,人民公社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社合一,无论是生产队、生产大队还是公社本级,都既是一个政权实体,又是一个经济组织。通过税收手段筹集的公共资源非常有限,而且仅限于公社本级,因而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人民公社制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共产品主要靠制度外供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虽然在物质成本和人力成本分摊上有差异,但从本质上讲是公社时期制度外公共产品成本分摊体制的延续。
施威、王思明认为,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具有税费负担隐形化、劳动替代资本充分化的特点,但随着从非均衡制度环境中获得利益的逐渐增加,成本被刺激出来。家庭责任制取代集体化制度的变迁只是部分地改变了经济制度环境,政治和法律制度环境却从集体农作时期延存了下来,后者与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内在矛盾必然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不稳定性。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公共品供给制度的关联方面,郭熙保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但也存在不能对公共产品进行投资激励的内在弊端,从而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削弱。
张军、蒋维认为,农作制度的非集体化所产生的财富和收入效应会部分地改变公共产品的属性和削弱公共性的程度,使其供给的利益边界(产权)更加清晰,最终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诱致性变迁。他们还通过浙江绍兴地区的实地调查来分析农户、乡镇企业和地方政府对原来制度安排的变迁是如何做出理性反应的。
张军、何寒熙认为,随着集体经济形式的解体,农村公共产品已有的供给水平也遭到相当程度的破坏,表现在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道路桥梁无人维护、大型农业机械肢解破碎。从产权经济理论上来说,家庭责任制取代集体化制度的变迁虽然为促进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提供了很强的激励机制,却没有为农业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的“生产”提供同样有效的制度安排。他们还指出,农作制度的变迁引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由国家财政承担、动员并组织群众以劳动代替资本的供给模式在集体农作制度下是卓有成效的;在单干代替集体体制后,国家不再是农村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者,多方筹措资金成为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指导方针。
林万龙在《中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研究》一书中使用“制度变迁理论”来解释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对家庭承包制后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及其变迁进行了历史回顾,并对家庭承包制的事实和农村社区公共品的需求诱致性变迁进行了理论分析。
2005年,农业税费全面取消,这一农村发展史上划时代的举措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产生了重要影响。林万龙、刘仙娟认为,税费改革之后农村实行的“一事一议”制度,使得通过这一制度而兴办的农村公益事业和农户的需求较为一致,从而有助于降低项目的实施成本,即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但是,由于不同农户之间在收入水平、收入结构和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差异性所造成的公共产品需求意愿和筹资成本承担能力的差异,使得这一机制在筹资方面的成本很高,操作难度很大。这一点已在现实中有所体现。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建设的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从筹资角度来说,由于筹资不再面对农户,因而不存在政府与农户间的交易成本问题,但是,如何确保资金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能够符合农户的需求,降低供给中的交易成本和由此带来的效率损失,必须认真加以考虑。
杨震林、吴毅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流动改变了我国农村的发展逻辑,作为人民公社时期供给体制的继承和延续,现行“乡政村治”模式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已经陷入困境。当旨在“减负”的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等非制度供给后,有限的制度内供给又成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瓶颈,本已落后的转型期中国农村又陷入一种发展和稳定上的“两难”困境。
而公共品供给城乡双轨制一直是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城乡二元对立到城乡统筹,从城乡有别到城乡统一,构成了城乡之间公共品供给均等化、公平化的主旨诉求。陈颂东认为,城乡公共产品筹资制度的差别是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重要原因。城市公共产品由制度内财政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由制度外财政提供,这是我国执行城市偏向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相应的财政、行政管理体制运行的结果。改变城市偏向的经济发展战略,改革政治经济体制,方能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产品筹资制度。
王士海、李先德认为,改革开放以后,二元体制的影响在转轨时期并没有完全消除,公共产品供给城乡失衡现象十分严重。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重新定位了城乡关系,加强了对农村和农业的投入。但是,公共产品供给“城市倾向”的政府激励机制问题、区域经济发展竞争机制问题、财政体制问题和农村社区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动员机制问题依然存在,这导致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动力和能力都存在不足。城乡公共产品供给走向平衡有赖于一个包含政府治理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在内的综合改革,而这又取决于各级政府能否真正变革发展观念。
鉴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制度演进研究,韩鹏云、刘祖云认为,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沿革经历了合作化及人民公社、改革开放至税费改革前、税费改革后等不同历史阶段,其制度结构受到宏观制度环境、各政治变量序列结构影响,并与各政治行动相关主体形成博弈互动态势。同时,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制度的历史变迁发生了路径依赖现象,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中,出现新的制度断裂和历史否决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应打破“历史否决点”,适应新的制度情景,从而实现制度的再变迁和再创新。
关于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乡村基础的研究主要注重乡村作为一个能动体进行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对产生集体行动的乡村社会基础条件进行分析,相比较“理性小农”的经济人假设,此类研究更注重于“道义小农”的社会人假设和外部整体环境的约束,认为农民在村社生活中的社区记忆和传承的习性都成为集体行动逻辑的重要考察内容。贺雪峰认为,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农民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会面对十分不同的约束条件,从而也会有十分不同的行动方案。
罗兴佐等认为,乡村水利不仅与宏观层面的乡村组织体制相关联,也与微观层面的村庄性质相联系。荆门这类“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原子化的村民因为不能有效合作,乡村水利供给严重不足。由此,罗兴佐认为以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也就是村庄社会关联度高低来排序,则村庄社会关联度越高的村庄,自足提供小水利的能力就越高,村庄社会关联度越低的村庄,自足提供小水利的能力就越低。
陈宇峰、胡晓群认为,由于经济行为嵌入在人格化的社会网络中,甚至有时是嵌入在“强关系”之中,使得利他、正互惠和负互惠、信任、社会评价等能够成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而社群本身很有可能自组织供给公共产品,从而成为防止“搭便车”的重要治理机制。
吴光芸指出,在农民合作中,理性的农民过于关注个人的经济利益,无法克服公共事务中的搭便车等行为,从而出现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严重短缺。乡村社会资本把微观层次的乡村居民的个体行为与宏观层次的集体选择结合在一起,以合作互利为分析前提,说明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能够达成统一,因而既是农民合作的基础,也是乡村治理强有力的社会资源,这势必需要培育乡村社会资本,为农民合作以及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内源基础。
郭佩霞、朱明熙认为,乡村社区内生秩序与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决定了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乡村精英与村社组织承载机制。构建强有力的村社组织,既是化解社区公共产品“整体性”与农户“分散性”的内在冲突需要,也是制度外筹资模式主导下社区农户享有公共产品的基本保障。
当前农村公共品供给乡村基础研究还有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从农地制度视角探析其与公共品供给的关系。贺雪峰在《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之地向何处去》中认为,税费改革后,土地制度无法调整的刚性使集体彻底丧失了获得机动资源用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机会,集体组织从制度上通过农村土地几年一调整从而获取集体资源以提供农村公益性生产生活公共品已经不再有可能性;承包关系的固化导致农民对土地预期的增长,修建一些占用农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时,农民往往根据土地收益的长预期索取高额补偿,从而导致集体行动陷入困境。刘燕舞认为,农地产权过于模糊造成了不利于公共品供给的大量“公地悲剧”的出现,而农地产权过于清晰又造成了不利于公共福利供给的大量“反公地悲剧”的出现,将传统的如血缘、姻缘、趣缘等地域资源以划片承包的形式嵌入农地制度的实践中,带来的是虽然产权清晰却因为传统资源的作用,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在“吃亏”的自己人逻辑之下得到家族内部的平衡,从而避免了公地的两种悲剧而实现了“公地喜剧”。
可以说,从乡村基础的研究导向考察公共品的供给问题,能揭示出乡村内部的结构如何通过行动约束搭便车的行为并实现农村集体行动的合作,同时也有助于提醒我们,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和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以及集体经济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强相关关系,对研究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综观之,国内关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研究十分丰富,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角度加深了对乡村问题的理解,丰富了对公共品供给问题的认识。但其或追溯公共品供给的制度机制建设,或关注农村公共品的自主供给的社会基础,或单纯针对困境提出对策,总体的特点是就公共品谈公共品,没有用一个全景式的宏观视角在多重主体的解释框架中阐释农村公共品何以如此,没有认识到农村公共品供给出现诸多的困境和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或财政学上的技术问题,或公共管理的管理方式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学问题。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问题上,国家与乡村应该是一个同步联动的“互嵌”过程,缺少国家体制和乡村社会衔接的双重视角不能完整地展示公共品供给的真实逻辑,也不能更好地启发制度创新的路径走向。
公共品的概念定位可以有多个维度,在发展历程中有三种代表性定义。其一是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认为的“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
;其二是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所认为的“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人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适当地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那么,这种产品就是公共产品”;其三是布坎南在其《民主财政论》中认为的,任何集团或社团因为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都将被定义为公共产品。按照这个定义,有的公共品只能让很小的团体受益,有的公共品也可以使很大的团体甚至全世界受益。可以看出,布坎南对公共品的定义主要侧重于提供主体及组织方式的角度,奥尔森从集体行动中排他性的角度来定义公共品,而萨缪尔森从物品的消费特征性质来定义,即消费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收益是否具有排他性。萨缪尔森的定义简洁明了、操作性强,被公认为经典定义并广泛接受。
消费竞争性指消费者或消费数量的增加引起的商品生产成本的增加,针对公共品而言,就是指一个消费者对公共品进行消费时,会排斥或阻碍别的消费者对该物品的享用;所谓收益排他性指一个消费者在购买某种商品的消费权利之后,就会将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该商品的收益之外,针对公共品而言就是指消费者在对公共品进行消费时,可以从技术上将不付费的别的消费者排除在收益范围之外。如果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且在收益上可以排他,这种物品就是私人品;如果消费上不具有竞争性且在收益上不可以排他,这种物品就属于纯公共品,比较典型的如国防、外交、照明等;如果某一物品只具备纯公共品两种特征的一个,则这种物品被统称为混合品或准公共品。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纯公共品为数极少,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品与私人品之间的混合品或准公共品。其中,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在收益上却可以比较容易采用技术手段达到排他目的的物品称为俱乐部产品,比如公共泳池、影院等;而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在收益上却不容易采取措施排他的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资源,如公共牧场、教育等。
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纯公共品极少,由此一般所称的公共品既包括纯公共品也包括准公共品或混合品。
学术界对农村社区公共品的概念定义并不统一,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林万龙认为,农村社区公共品是指在乡或村范围内提供的,为全乡或全体农民(或其中一部分)所消费的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农田水利、农业灌溉系统等农业基础设施;乡村道路、交通、通信建设;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基础教育及农村文化设施及服务;以全部或部分农民为对象的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这一定义只研究乡村政府提供或农户自发参与提供的产品,将县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或职能部门提供的公共品排除在外
。李海舰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特指在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共同消费的公共产品。在内容上,包括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内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义务教育、就业培训、科技服务、卫生保健、饮水工程、社会治安、村镇规划、文化体育娱乐设施以及制度层面上的村规民约等涉及农村社区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福利等方面的公共产品。
由于对农村社区公共品的定义存在多视角、多维度,在理论上仍存在很多争议,为避免对界定可能产生的争论,笔者根据本书的研究对象和我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实际,将农村社区公共品定位为:与农民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依靠个人难以提供而必须依靠个体农户以外的政府或集体才能实现有效供给,为特定农村社区范围内的村民所共享的具有公益或准公益性质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交通、水利及灌溉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及社会保障建设;村社范围内的文化建设及治安管理、纠纷解决等农村社会秩序维护等多方面。笔者认为,农村社区公共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西方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品按照收益范围大小可区分为全国性公共品和地方性公共品,地方性公共品主要满足某一特定区域而非全国范围的公共需求,从而其具有受益的地方性及区域的排他性。农村社区公共品具有地方公共品的特性,其与社区范围内的村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满足社区共同体的集体需求,它的受益范围在社区内部,对社区自然边界和文化边界内的村民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同时由于某一特定农村社区一般都具有稳定的边界,在边界内部的“熟人社会”中,公共品的需求相对集中,具有同质化的特性;但对于农村社区边界之外的农民则可以依靠“村籍”等技术性手段或标准实现排他。
农村社区公共品作为一种地方公共品,具有供给的层次性,其中政府、村庄集体及农民所组成的村民小组、水利协会等合作团体都可以发挥供给的作用。但由于农村社区生产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从而使社区公共品的供给具有规模小、种类多等特征,又由于公共品一般都具有规模经济性及成本较高的特征,从而政府在社区公共品供给过程中必须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按照税收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职责并提供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公共品。同时因为农村社区是一个有组织性、计划性的动态共同体,也高度关注自身发展所需的基础条件,由此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中,社区集体和社区内的农民合作组织亦是供给的重要力量之一。
由于中共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采取了“重工轻农”的发展战略,大量汲取农业资源服务于重工业和城市发展,造成城乡双轨的公共品供给现状,农村公共品的消费边际成本远高于城市,同时又因为我国农村范围广、区域差异大、发展基础薄弱,远没有实现公共规则的真正“下乡”,农村社区公共品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技术运行条件,农民作为弱势群体难以支付起高额的公共品成本,在我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历程中,政府与社区集体一直是供给的主导力量,西方公共品供给理论中比较理想化的“市场化供给”包括私人自愿供给在我国广大乡村地区基本处于无效状态,政府与社区集体作为供给主体在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内具有弱替代性。
“国家”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学者从多角度对这一概念做出过诸多定义。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认为国家是在家庭和村落基础上联合而成的最高共同体。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认为现代民族国家是非人格化的实体,具有独立存在的主体意义,享有高度独立的主权。韦伯将国家定义为一个“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地位的实体”,也即著名的“韦伯命题”,在解释现代国家时被广泛认同和使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通过回顾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关于国家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对国家的定义主要包括主权、地域及权力等方面,认为国家来自社会,在产生之后具有了自主运行的力量,通过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力来控制和管理社会。受其影响,国内政治学界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
。显然,这些定义主要是从工具性角度进行定位,将国家当作公共权力机构,处理一定地域内、一定人群的公共事务的权力主体,侧重指政治组织或国家机构,相当于英语中的“state”一词。
国家的概念还具有价值性的一面,亦即国家不仅仅是因变量,也是自变量,是真实实体和自主性的组织行动者,具有独立的行动力,对社会和个体行动都有重要影响。
回归国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蒂潘认为:国家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行政、法律和强制制度。它不仅试图构建政治、实体内的市民社会和公共权力当局之间的关系,而且也试图构造市民社会中众多关键的关系。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使其超越了政府的边界,成为广阔的一组制度,其对社会的塑造力体现在影响社会的同时也可以影响社会内部的主要关系。
本书使用的“国家”概念既定位在工具性,又延伸至价值层面。在涉及对内的治理实践时,“国家”指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组织形式及政策文化等,在涉及国家能力及制度建设时,“国家”定义为区别于政府的具有独立自主性的权力组织。
村庄概念的定位可以从实体观、价值观两方面理解。所谓实体观指村社作为一个农民生产生活的集合体,包括人口、地域、组织形式及文化等不同的要素,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一般说来,村社具有五种功能,也即满足生活需求、社会化、社会控制、社会参与、社会互助等。
这一定位主要是从结构功能论出发,将村社视为一个包括多种结构及功能组成的系统,各部分子系统相互联系并承载不同的功能,从而形成一定程度上自我运转的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村社一般指以地缘为纽带、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基本上由同质性劳动人口组成的结构简单、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域社会。
另一方面是价值观层面上的村社概念。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都不把村社视为一个“实体”,而是强调其“主观性”“价值观念一致性”“虚幻性的”“想象性的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讲,村社是一个具有归属认同和社区记忆的共同体,具有强烈的自治性或村落自主性特征。
因为考虑到地理位置和利益相关性,一般将国家划定的村委会辖区作为实体层面上的村社,同时村委会也有成为价值层面村社共同体的理由。因为国家基层政权设在乡镇,乡镇政权往往是以村委会为单位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村委会通过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降低国家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管理农村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图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办法,达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村民自治。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地区情况复杂,国家没有能力去面对一个一个的具体村民,村民自治使村委会一级的内部事务在村庄中解决了。
笔者倾向于综合实体意义及价值意义的村社观,将村社定义在村委会所辖的范围,也即“行政村”,其兼具自然地缘关系和国家对乡村整合双重性质。
研究方法是一个统称的概念,具有研究进路、研究导向及具体研究方法等不同层次。
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主要分为科学主义传统和人文主义传统。科学主义传统肯定经验的客观性,社会事实是可观察的或可测度的,所得到的资料、数据将构成经验社会科学定律和理论的证据,证据对于理论的支持程度是由归纳逻辑规则来判定的肯定经验的客观属性。
可以说科学主义传统注重以工具理性的精确量化分析来揭示事物的普遍性。人文主义则与此相反,其并不认同经验的真正客观性,强调通过自己的能动认知和体验来把握研究对象的本质,可以说,人文主义传统注重以价值理性的深度解释来揭示分析问题的深刻性。针对研究对象来说,科学主义及人文主义传统并无优劣之分,选择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深入挖掘研究对象的价值,并很好地达到研究目的。同时二者的区分并非对立,而是相互融合,因此应本着兼容并蓄的原则,根据研究内容的需要,灵活运用,相互补充,更好地服务于研究过程。本研究主要通过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演进过程的学术探寻,揭示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当下困境所产生的逻辑本质,并在此基础上需求解决的价值取向。由此本研究主要侧重于人文主义的研究传统,但本书在研究中亦适当穿插数据统计、案例分析等具有科学主义性质的方法,从而更好地说明问题。
研究导向主要指研究的旨趣和路径。对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的探析,在社会科学领域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是从宏观出发,通过对研究问题的生态进行全面把握和分析来揭示社会现象的结构及制度的本质属性,这种研究方式称为“结构—制度分析”。另外一种是从微观出发,通过对人的行动事件及过程的“深描”来把握社会现象“流动的隐秘”,意图“从社会的正式结构、组织和制度框架之外,从人们的社会行动所形成的事件与过程之中去把握现实的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
这种研究方式称为“过程—事件分析”。“过程—事件分析”作为一种研究导向的提出主要针对传统“结构—制度分析”所呈现出来的静态结构,“因为在静态结构中,事物本身的一些重要特征,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复杂关联,以及这一事物在与不同的情境发生遭遇时所可能发生的种种出人意料的变化,都并不是潜在地存在于既有的结构之中。相反,只有在一种动态的过程中,这些东西才可能逐步展示出来。而且,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事物究竟在过程中展示出什么样的状态,甚至有时完全取决于有什么样的偶发性因素出现”
。针对孙立平、李猛、赵晓力等人的质疑,“结构—制度分析”研究导向的倡导者张静在《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一书中予以回应,认为“结构—制度分析追求用概括的术语表达一些关系的最简洁的形式,以突出它的特征。但简单并不是肤浅,一个简单公式表达的往往是抽象关系,但这些抽象关系极可能是对丰富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的结构。结构—制度分析方法并不是轻视复杂的实际描述,至少并不与它互相对立,只是它的主要追求,即它的论证目的,并不在于描述社会现象,而在于评估一种作为认识工具的分析概念或框架。”
她还客观地指出,“过程—事件”分析与“结构—制度”分析的差异,可以追溯到使用者拥有的不同知识背景、学术训练、个人经验乃至哲学观念和价值信仰上去,运用结构—制度分析方法分析社会行为时,分析者往往特别重视具体“事件”或“过程”所反映的社会(结构)关系,“事件”是现时各种制度、社会(结构)关系复杂作用的“产物”,在这个假定中,制度之于行动显然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
就本研究而言,笔者自身的知识背景和学术训练多在于行政学及政治学的制度及结构分析,同时本文的旨趣在于理清影响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多维度制度变量,同时勾勒出结构的历史脉络,在其中寻找规律并提出解决之道。鉴于此,笔者主要采取结构—制度分析的研究导向,以使研究问题更好地呈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的制度建议。
所谓具体研究方法指论证过程中所具体运用的技术性手法,其主要取决于研究对象及研究目的,在微观层面取决于具体写作过程中每章节的研究内容。本书以农村社区公共品及其历程变迁的逻辑为研究对象,旨在研究公共品产品供给的合作之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制度变迁过程及在变迁过程中国家、乡镇、集体、农民个人之间的四方互动关系。鉴于此,本书在具体研究方法上兼顾了分析与研究两方面。
因本书以农村社区公共品的供给为研究对象,所以必然要追踪其供给体制,而供给体制的演进过程又是随着历史时段的迁移而不断转变,需要考察各方因素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造成的影响,由此历史分析法对这一论题的研究十分必要。规范研究则主要体现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国家治理与村庄治理的比较分析;集体时代、税费时代及后税费时代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不同逻辑;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所透视出的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乡村政权建设问题等方面。
实证研究是从事实出发为研究主题提供材料依据的一种研究方法,本书的实证研究涉及两方面:一是通过对学术界专家学者调研材料的重新解读,全面了解公共品供给体制的运作状况及治理机制,用以对本主题的研究指向予以论证;另一方面还使用历史文本资料包括各种年鉴及各种报纸刊物,通过对每个历史时期的规章制度及文本材料的分析,追踪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发展线索。尽管实证分析能增强感性认识并作为论证的依据,但由于本研究的研究对象处于社会转型和国家转型的急剧变迁所带来的未定型状态,对其进行分析离不开对社会结构变动的整体把握,所以本书主要以定性研究来探究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未来趋势。
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一直是社会科学问题意识的两个方面。事实侧重于“是什么”,讲求客观性,祛除人为的主观干预;价值具有评价和超越色彩,追问“应该是什么”,两者作为问题的两面不可分割,价值为事实指出方向,而事实为价值提供依据。在本论题的研究中,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历史变迁及当下状况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应探求并分析这一客观事实的内在逻辑,但这并非根本目的,通过对困境产生的逻辑进行分析,指出公共品供给机制的未来道路才是真正的主旨所在。正确处理问题的“实然”和“应然”的关系,通过事实的批判性分析导向具有建构价值的路径创新,是分析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最终落脚点。在研究我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过程中,本书还采用了其他诸多研究方法,在此不一一分析。
研究资料的获取对研究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未被以往研究纳入研究视野的各历史时期的文件资料。因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由此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所形成的农村公共品方面的规章制度,甚至影响公共品供给的部署要求或政策文件等都作为研究素材纳入研究视野。其次,文献资料还包括学者的专著及论文等资料,主要指直接针对农村公共品或社区公共品的研究著作或具有相关性的理论著作,其中不仅包含学者和研究者的理论智慧,还包括了关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多时期、多地域、多类型的实证材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在必要时转来引用,亦可以在重新解读的基础上服务于本论文的研究。再次,文献资料还包括了各案例介绍或各省市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制度创新方面。这方面的资料主要通过查阅各省市调查总队所发布的调查报告或者工作通信等渠道获得。
本论文主要包括了七部分内容,具体安排如下:
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书所研究问题的现实困境和理论缘起,并回顾了国外、国内的相关研究,对研究意义进行了阐释,并对主要概念及研究方法进行了界定,针对农村社区公共品研究主题,提出了外部研究和内部研究相结合的理论进路。
第一章是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部分,主要阐释了国家与社会作为理论基础的流变、发展历程及内涵指向,对其在乡村治理研究领域中的运用进行了回顾。在分析理论适用性的基础上,结合本研究主题的需要,按照治理—治权的分析理路,建构起国家治理—村庄治理、国家基础性权力—村庄治权的双重分析架构。
第二章主要探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国家治理的逻辑轨迹。通过回顾国家和基层政府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变迁历程中的角色和定位,认为国家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治理由“动员监理型”向“项目式业主”转变,而基层政府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中则由“在场代理”向“策略化谋利”的角色转变。国家对农村社区公共品的治理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后税费时代具有“内卷化”的趋势。
第三章主要探讨农村社区公共供给村庄治理的逻辑轨迹。通过村庄的内部视角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变迁历程进行透视,认为税费改革前,村庄集体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中扮演了责权主体的作用,税费取消之后集体的责权开始弱化,而农民个体的角色也由税费改革前的部分参与向后税费时代的“悬浮旁观”转变。村庄治理曾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在当下却日益陷入“无效”的困境。
第四章重点阐释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创新路径,也即供给之道。通过对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中的经验和路径进行参照,指出国家应从多个方面加强资源下乡,而乡村应加强村级组织和农民合作力的建设,要达成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良好治理,国家与村庄应实现多重链接,国家基础性权力与村庄治权亦应实现并重和衔接。
第五章主要从三个主题对农村社区公共品进行政治社会学的分析。这一章将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放置在国家治理转型、村庄秩序重塑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宏大主题之中进行理解,指出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逻辑转换深刻嵌入国家与乡村社会未完成的转型背景之中。
结语部分,综述了本研究的基本结论,并指出了可能的创新之处及明显的不足所在。概言之,本研究通过对农村社区公共品治理—权力机制的回顾和探析,意在回应国家的转型走向、村庄发展道路的建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