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和农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受到广泛关注。而由于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直接决定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并与广大农民日常的生产生活密切关联,所以成为乡村治理研究的热点。同时,社区公共品作为一种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或服务,无法由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有效实现,各级政府的外部治理和村庄的内部治理便成为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主导治理路径,但由于农村社区公共品种类多样、涉及面广、方式复杂,且政府和村庄的治理行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又是乡村治理研究中的难点问题。作为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它“嵌入”在国家和乡村社会发展转型的宏观历史背景之中,折射出治理逻辑的变迁历程,应该说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或者财政学问题,亦是一个透视社会基础嬗变和国家治理转型的政治社会学问题。当前学术界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研究多着重于经济学视角,鲜有人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视角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在经济学具体对策建构的基础上,延伸政治社会学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问题的解读,将有助于深化认识、创新思路,从而更好地指导公共品供给的实践。
“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理论基础,具有复杂的流变过程和丰富的理论内涵,在乡村治理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就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这一研究主题而言,具有自主性的国家和个体共存的村庄成为两个主导性的行为体,而国家治理和村庄治理也就成为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两个治理侧面,也是两种治理方式,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了供给的机制,形成了供给的逻辑。同时,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作为一种资源的聚合及配置,不仅是治理问题,也是权力的建构问题,因此应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行为赖以生成的国家基础性权力和村庄治权进行深入探析。
首先需要分析的是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国家治理的逻辑变迁历程和当下走向。在总体国家治理的分析范围内可划分出国家(特指县以上的政府层级)和基层政府两个方面:从传统体制时期到农村改革时期,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中,国家扮演了“监理”的角色,其依据有关政治或经济的战略指导方针,动员人民广泛参与,进行总体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的监控评价;而从农村改革时期至后税费时代,国家“项目式业主”的定位逐渐清晰并日益成型,通过行政系统的自我运转和直接操作来供给公共品,各级政府部门成为农村社区公共品的“业主”;同时,不同历史阶段中基层政府对社区公共品的治理逻辑也在发生变化,由“在场式”的国家“代理”转变为具有独立利益的“策略化”谋利主体。从总体上看,国家对农村社区公共品的治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农业税费取消之后,供给体制上有缺陷,供给资源出现流失问题,使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国家治理出现“内卷化”的趋势。
其次是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村庄治理的逻辑分析和当下状态。在税费改革之前,村庄集体在公共品供给中发挥了责权主体的作用,而在后税费时代则变为无责权的债务空壳,在公共品的自主供给上束手无策,也怠于作为;农民个体在税费改革之前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共品供给的过程,但税费改革后,国家治理与村庄治理分离,农民则只能在公共品供给中处于悬浮旁观的角色,在村庄的集体行动中也陷入了行动困境。可以说,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中,税费改革前的村庄治理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但税费改革后,其治理陷入“无效”的状态。
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国家治理的“内卷化”和村庄治理的“无效”共同导致了供给的困境。与此同时,考察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过程,发现部分国家在治理方面取得成效的根源在于国家和村庄的良性互动和共同治理。基于我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治理的逻辑轨迹和国外公共品供给制度的有效经验和创新做法,笔者认为国家治理和村庄治理应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共同治理的方式,一方面加大国家资源下乡的力度,创新供给的机制和路径;另一方面加强村级组织的组织力,不断凝聚农民的合作力,破除集体行动的困境。在两方面共同推进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和村庄在理念、资金和制度上的多重链接。从而使国家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中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同时也能为农民在公共品供给上的参与建立渠道,使农民积极行动起来,成为自身家园公共品供给的真正“业主”。
农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治理透视出来的是治权问题。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对社会所承担的公共供给与服务职能所体现出来的是乡村社会中的国家基础性权力;村庄通过自治的权力完成公共品或公共服务的自主供给所体现出来的是乡村社会中的村庄治权。通过国家基础性权力和村庄治权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体制变迁过程中的逻辑检视,笔者发现,在传统体制时期,公共品的供给主要依托于村庄治权;在农村改革时期,村庄治权日益衰退,国家基础性权力日渐渗入;而后税费时代则主要依靠国家基础性权力,村庄治权处于基本被弱化的状态,这也正是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与需求不能有效衔接、造成诸多问题的深层根源。由此,要解决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问题,不能单方面和单向度地推进国家权力的下沉,必须着重反思国家权力如何与乡村社会有效衔接的问题。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治理的权力建构应坚持国家基础性权力和村庄治权并重建设的努力方向,这也是我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进行现代国家建构的未来指向。
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治理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国家治理转型、村庄秩序重塑及“美丽乡村”建设道路密切相关。首先,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治理的逻辑转变深刻嵌入国家治理转型的背景之中,它不仅承接了治理的转型过程,而且深刻反映了国家治理转型所存在的问题,国家与村庄链接的公共品供给之道也启示了国家应重新重视“间接治理”,努力打造国家与农民“中间层”的建构方向。其次,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模式创新与乡村秩序的重塑呈现为同步联动的过程,乡村秩序的重塑可为公共品的有效供给提供保障和载体,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又可改变当前“脱嵌”的状态,重新“嵌入”乡村社会秩序,为乡村社会的均衡、稳定提供基础条件。基于这种双赢的局面,笔者认为这将是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良好绩效和乡村秩序重塑的共同诉求。再次,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与“美丽乡村建设”紧密相连,同时也与中国走何种现代化类型的宏大问题联系在一起。由于全球资源和市场的限制,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选择切合实际的现代化方向,通过建设乡村、稳定乡村,逐步让城乡之间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及协调、稳健发展。农村社区公共品的供给将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让农民参与,加强对村庄的建设,带动整个国家稳步走向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