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0月,省公安局规定,对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到江苏境内开放地区及侨乡旅行、探亲的,均可同意;要求去非开放地区探亲的,由当地公安、外事部门酌情安排;持出入境通行证回国探亲、旅行的华侨,在证件有效期限内出境的,不再办理出境签证手续。1979年2月,省公安局对华侨、港澳台同胞申报临时户口作出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到达目的地后,可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华侨、港澳台同胞的证件由自己保管。1980年5月,江苏省取消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省内旅行的限制;6月,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其入境抵达留宿单位后,应填写“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登记单”,留宿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代办户口申报手续,离开时提前注销。
1982年12月,省公安厅开始换发10年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同时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回乡后,应在24小时内申报临时户口,暂住3日以内的,申报、注销手续可同时办理;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和公社公安特派员均可办理户口申报手续;临时户口申报表,不识字的可由亲友代填;申报户口后,留下回乡证附页,注销户口时发还本人。1984年11月,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在对港澳同胞申报临时户口时,按规定查验其回乡证。同时,不准随意留置华侨、港澳台同胞的证照。1985年7月,省公安厅规定,华侨短期回国,须凭护照或旅行证入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华侨来省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办理住宿登记;华侨回国定居,需先提出申请,临时回国要求定居的,不予受理;个别返回侨居国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由省公安厅审核并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1987年11月,针对台湾同胞来江苏探亲、旅游人数剧增的情况,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各市、县公安机关为台胞来大陆探亲、旅游提供方便,保证台胞来去自由。同时,还为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做好服务工作,全年共批准31名台胞来省内定居。1988年12月,省公安厅规定,台湾同胞在省内投资办厂或进行其他经贸活动,确需经常来往大陆的,经省台办出具证明,可为其核签一年多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1990年3月,省公安厅规定,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台湾投资者和技术管理人员;与江苏有长期贸易关系需多次入出境的台商;在江苏投资购(建)房的台胞及其参与经营、居住的亲属、子女,均可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一年多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1991年2月,江苏对台胞要求在省内定居的,由省公安厅审核签发台湾同胞定居证,但必须具备: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在定居地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生活费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等3个条件。
1992年5月,为方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和在大陆居留,省公安厅规定:在省内进修、学习或者购置房产居住的,由省公安厅签发一年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注;台湾居民需在省内居留3个月以上的,应申请办理暂住手续,由市公安局办理;台湾船员随外轮抵达省内对外开放口岸后,需探亲、旅行的,由口岸城市公安机关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来往通行证;台湾船员、渔民乘船到省内停泊点后,要求到内地探亲旅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来往通行证。7月,江苏开始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代替原来使用的《台湾居民旅行证明》,公安机关不再为台湾居民单独签发暂住证,暂住手续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上加注。10月,为方便台湾居民来省内投资设厂或进行其他经贸活动,省公安厅报经公安部同意,授权南京、无锡、苏州市公安局,按规定为台湾居民签发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注。
1993年8月,为加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审批签发及证件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就申请人生僻字和委托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发出通报,要求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审批签发工作中,认真对照检查,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1994年,省公安厅报经公安部同意,将审批签发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权限扩大下放到办证量较大的扬州、常州、镇江、南通等市公安局。
1995年12月,江苏适当放宽台湾同胞在省内定居的审批条件,对申请定居的台湾同胞在大陆有旁系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亦批准其定居。
1996年10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精神,省公安厅对省内台湾同胞死亡事宜作出具体规定:落实接待单位、医院及亲友报告制度;严格按照省内殡葬改革规定执行就地火化;遗物清点移交均需现场公证。11月,省公安厅报经公安部同意,将审批签发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权限下放给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等市公安局。至此,全省所有省辖市公安局均可直接审批签发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
1997年,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放开对台湾同胞住宿地点的限制,进一步方便了台湾同胞来省内投资、留学、就业和生活。同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做好对台胞居住点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台胞人身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1998年9月,为更好地服务台资企业发展,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台商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紧急事由的,应及时办理。
2000年7月,为便利台商投资经商,省公安厅规定,对在省内投资或纳税数额较大、投资农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台商,以及台资企业驻省内代表机构的代表,公安机关可发给1至5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签注。
2002年12月30日,省公安厅下发通知,将原由省公安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以及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调整由各省辖市公安局审批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发给:在省内遗失旅行证件或证件过期的华侨、港澳居民;已批准在省内定居,需临时去台湾处理个人事务,但又办不到台湾地区旅行证的原台湾居民。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发给:随外轮抵达省内对外开放口岸后,需前往口岸以外地区探亲、旅行,未持有效入出境证件的台湾船员;在省内遗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在旅行证件有效期内,不能离境的台湾居民;因特殊情况未来得及在境外办理入境证件,而需在口岸入境的台湾居民;70岁以上老人和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紧急来省内处理亲属丧事的台湾居民;有关部门邀请的台湾客人。
2003年1月,为迎接海峡两岸首航春节包机的开通,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省公安厅积极做好台商春节包机备降南京禄口机场办理口岸签注工作,要求对抵达机场的台商及时办理入境手续,并协助机场做好台胞入境疏导服务工作。2005年9月,全省正式启动签发5年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工作,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可办理一次和5年有效期两种通行证,并签发相应签注。
2006年,全省临时入境境外人员大幅增长,其中临时入境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共61.4万人次,创历史最高。年内,常住江苏的台湾同胞人数也有所增长,达3.17万人,占全部常住境外人员总数的46%。
2008年7月4日,南京市被列入首批开通直航台湾周末包机的城市,首航周末包机各往返一趟,公安机关和边检部门通力合作,积极做好台胞证件查验和服务引导工作。10月,公安部授权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办台湾同胞口岸签注业务,由省公安厅口岸签证部门为未办好入境证件或签注而直抵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口岸的台湾居民办理入境手续。12月,省公安厅开始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发3个月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为未持有效入出境证件的台湾居民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和3个月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