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一、出国审批

1978年6月,省公安局规定,省内公民因私申请出境一律由市、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报省公安局审批发证。1979年7月,省公安局发出通知,对前往已建交的东南亚国家的,由其向前往国驻华使馆申请办理签证;对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能解决学习、生活费用的均可审批;已取得外国入境签证的,要注销户口和粮油供应。1981年2月,省公安厅规定,对申请出国自费留学的,由市、县公安局受理后签注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自费出国留学生应具有高中或大学文化,已取得入学许可证,并持有国外亲友的保证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应由所在学校或者主管领导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1982年6月,省内居民申请前往国外会见台湾近亲属的,凡持有可证明台湾亲属证件,并有明确的会亲时间和地点,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当地市、县公安局予以受理,报省公安厅审批并发给护照。

1983年6月,省公安厅将因私出国的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辖市公安局,但特殊人员出国仍须报省公安厅审批。1984年4月,省公安厅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进一步放宽了审批条件,对申请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结婚、继承财产、治病、就业、旅游者;已在国外取得居留权者,其亲属要求去探亲、定居者;申请出国留学,获得可靠资助,取得接受国签证,并办好入学许可证者;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申请出国探亲,符合出国规定者,即可获得批准。根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要求,省公安厅明确出境审批工作程序:申请因私出国,由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受理,报省辖市公安局审批;不需征得申请出国人所在单位同意,其符合出国条件,一律批准。1988年1月,全省公安机关对已离、退休的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申请因私出国,不再要求提交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只要符合出国条件,即可依法批准。

1990年2月,省公安厅规定,对国家公费培养的大学以上学历,工作期满5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均须提交省教委出具的证明,方能受理审批。1991年5月,省公安厅决定,城市公民出国申请,一律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收回之前已下放给城市公安分局的受理权限。1992年6月,省公安厅决定,凡从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劳务的,凭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出具的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由省公安厅直接办理。8月,全省公安机关对中、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因私申请出境,不再要求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亲属申请出国的,也不需再征求公派单位的意见。同时,省公安厅开始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92版护照”,确定省公安厅以及南京、苏州、无锡市公安局为新版护照制作和发照点,并启用计算机打印新改版的护照。

1993年5月,根据公安部要求,省公安厅在出国旅游审批工作中,坚持双人交叉审核制度,明确职责,逐级把关,避免和防止隐瞒身份、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6月,省公安厅会同省工商、外事等部门制定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对外商务活动若干规定。

1995年,为维护正常出国境管理秩序,省公安厅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对代办出国境手续的不法中介机构,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取缔,仅南京市就取缔了14家非法从事留学、移民活动的中介公司。

1997年1月,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下放出国出境审批权限,形成了省内公民出国出境申请由县公安局受理审查、省辖市公安局审核批准、省公安厅检查指导的审批管理格局。9月,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要求,省公安厅改革旅游护照的受理审批程序,对省内公民赴东南亚旅游申请审批手续进行调整,改旅行社代办护照为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办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11月,省公安厅与省旅游局在南京联合召开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工作座谈会,部署贯彻《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000年3月,省公安厅专门制定方案,确定南京、苏州、无锡市公安局开展“97版”护照发放试点。6月,南京、苏州、无锡、镇江、常州、扬州等6市率先启用“97版”护照系统,实现出国(境)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传输制证的目标,为推行出国境审批三级管理工作模式积累了经验。

2001年9月,为贯彻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地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共登记各类中介机构163家,其中获主管部门经营许可证的16家,无经营许可证被责令停业整顿的116家,依法取缔“三无”(无资金、无场所、无机构)中介机构31家。12月10日,苏州市公安局所辖5个县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全部使用“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管理信息系统”,率先在全省实现了县(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省内公民出国境管理、审批、制证三级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2002年2月,为方便公民出入境,省公安厅决定,取消签发护照附发出境登记卡的做法,同时不再办理出境登记卡的换发和补发。4月,为进一步加强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规范团队出国旅游,省公安厅要求各出入境中介在组团旅游时,规范发票管理,严禁代办出国(境)证件,严防公费出国(境)旅游,并建立出团行前教育和团队旅游报告制度。5月13日,省公安厅发出通知,对申请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护照所须提交的书面材料、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防范和减少劳务输出审批中出现的问题。9月,为简化出国申请手续,省公安厅决定在南京、苏州、无锡巿公安局实行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

2003年10月,省公安厅规定,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需提交所在单位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审批意见;普通居民只需凭户口簿、身份证按需申领护照,无需提供单位和派出所意见。11月,为加强出境劳务人员和境外游团组管理,省公安厅规定,通过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办理出国劳务的,申请人仍需提交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出国劳务项目说明,但出国劳务项目说明无需经外经贸部门备案;通过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中介出国就业的,申请人仍需提交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确认书;劳务人员要求急办护照的,必须提供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急办条件(实施劳务项目时间在一个月内)的相关证明;省内居民申请随境外游组团社出国旅游的,无须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但在提交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的左上角位置,须加盖组团社公章;申请人未持用团队旅游专用申请表格的,不得以团队旅游事由办理证照。

2004年4月,根据公安部部署要求,省公安厅会同省外事办公室(简称省外办)、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行动,打击出入境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其间,全省共取缔非法中介机构46家,破获组织偷越国边境和非法出国劳务案件2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挽回经济损失1300多万元。

2005年3月14日,针对省内部分地区非法出国劳务问题突出的情况,省公安厅发出通知,决定将全面政策调控调整为重点调控。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加强教育引导,劝阻了拟非法出国劳务人员1.2万名,防止了一批非法出国劳务案件、纠纷的发生。各地还积极参与清理整顿涉外劳务市场工作,认真梳理非法出国劳务中介活动嫌疑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打击,对违规经营的通报工商部门查处。

2006年12月31日,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全省83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分别承担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职能的通知》,同意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83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承担普通护照受理职能;同意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13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承担普通护照审批签发职能;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所辖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履行普通护照的受理、审批签发职责。

2007年4月1日,省公安厅决定,延长97版普通护照的有效期,16岁以下持有人为5年,16岁以上持有人则为10年,到期换发。5月4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2007年度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年审及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全省共有37家机构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资格。经审核,35家中介机构通过年审,2家中介机构因有违规行为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审被取消中介资格。同时,对已批准设立的14家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重新进行了资格认定。4月至6月,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省公安厅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开展依法打击对外劳务经营中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整治对外劳务市场秩序。其间,共梳理出97条非法劳务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

2008年8月4日,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出国劳务护照受理审批工作,明确在受理出国劳务名义的护照申请时,除查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外,还须申请人提交经省或市外经贸部门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原件、“对外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及经外派企业盖章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原件;对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图8-1 2008年5月,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群众赠送的锦旗

图8-2 全省批准因私出境情况(万人次)

二、往来港澳台审批

1978年9月,江苏公安机关对省内居民申请前往港澳的人数实行定额审批。凡申请去港澳的,一律由市、县公安局受理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公安局审批发证。1979年4月1日,省公安局决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市因私申请去香港的居民、职工,由市公安局按省公安局分配的每月去香港的名额合理安排,直接审批。

1982年6月,省内居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会见台湾近亲属的,凡持有可证明的台湾亲属证件,并有明确的会亲时间和地点,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当地市、县公安局予以受理,报省公安厅审批并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1984年9月,省公安厅规定,凡在澳门无直系亲属以及虽有直系亲属但无正当职业或产业者,均不批准去澳门定居或探亲;临时去澳门探亲访友者,采取组团的办法解决。1985年10月,省公安厅调整去香港单、双程审批条件。单程审批条件是: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去港投靠直系亲属的;照顾身边无子女的年老体弱父母的;夫妻分居3至5年的;直系亲属在港确有一定数量的产业,须内地子女继承的;在港父母从事的事业对国家建设有重大贡献,确需共同经营的。双程审批条件是:符合单程条件,短期内难成行的;去港处理财产的;探望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的;会见归侨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的;会见台湾亲属的。去澳门探亲或定居者,申请人在澳门的直系亲属有正当职业或产业;夫妻团聚必须是分居3至5年的。1986年7月,省公安厅对往来港澳审批程序作出规定:公民申请因私出境,当地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后,报市公安局审批;高级知识分子、处以上党员干部等几种对象须报省公安厅审批;单程去香港的,市公安局审批后,送省公安厅复核;申请去澳门的,一律报省公安厅审批。

1988年10月,江苏省对申请双程去香港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凡能提供香港亲戚邀请其探亲的函件,当地公安机关均应及时受理审批后,由省公安厅审核并统一发证。11月,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内地公民申请去台湾探亲等问题的规定》,省内公民因在台湾的父母、配偶、子女患病或者死亡,要求前往探望或奔丧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公安厅发给加注“经香港去台湾”字样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1992年10月,省公安厅规定:公民申请去香港定居一律报省公安厅审批;对因经贸活动急需出境,在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可办理因私出境证件。

1994年4月,为提高去香港定居审批工作透明度,省公安厅发出通知,明确对申请去香港定居审批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要求市、县公安机关对申请审批情况上墙公布,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监督。

1995年,为确保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省公安厅结合省内实际,对公安部推行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相关程序进行了完善,同时对即将启用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开展制证技术培训等准备工作。1996年8月1日,根据公安部决定,全省公安机关开始启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997年5月,为保障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赴港澳定居审批工作,省公安厅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出台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有关精神,对前往港澳地区的申请对象、申请手续、提交证明、受理审批程序和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省公安厅将申请赴港澳定居人员资料输入计算机打分排队,由各地将拟发证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再由省公安厅发证。

1998年9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公民出国旅游证件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支持旅游部门开拓港澳旅游市场,省公安厅对省内公民赴港澳地区旅游证件申请审批手续进行调整,改旅行社受理申请代办证件为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办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年,为促进省内企业与港澳地区的经济合作,省公安厅组织各地对省内有关企业的纳税、创汇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确定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受理审批标准,制定了符合省内实际的贯彻意见。年内,全省共批准赴港澳商务签注791人次。

图8-3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理出境签证的群众

1999年,省公安厅决定将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受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并规定了审批时限。同时,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还向申请人公开了办理各种出入境证件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是年,省公安厅还将往来港澳有关规定编入《警务公开手册》,下发各地贯彻执行。

2000年7月13日,为促进全省与港澳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员往来,省公安厅下发《江苏省公安出入境管理服务经济建设十项举措》,规定凡高新技术和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赴香港、澳门了解行情、寻求合作的,可不受纳税或创汇数额限制;企业人员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只需提交单位意见,免交纳税或创汇证明;同一企业同时多人申请的,只需提交一份企业材料。7月18日,省公安厅下发通知,对省内居民因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受理、审核、审批、证件签发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2001年7月,江苏省被公安部确定为全国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试点省份,为此,省公安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加强培训,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建立起县(市)公安局受理、省辖市公安局审批、省公安厅集中制证和监督指导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新机制,按期完成了试点工作任务,率先在全国启用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贴纸签注,并使证照办结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5至10个工作日。11月29日,为方便省内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专项管理办法,规定因企业工作需要申请赴港澳商务的,可批准签发有效期为15天一次或3个月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不受企业纳税或创汇数额的限制,按需申领;企业信誉良好、以往选派赴港澳商务人员无不良记录,且上一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或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工作人员确需长期或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批准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企业信誉良好、以往选派赴港澳商务人员无不良记录,且上一年度纳税200万元人民币或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工作人员确需长期或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批准签发有效期为3年的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上述企业人员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由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公安局或省辖市公安局受理审批,不受名额及次数限制;其他特殊情况的,由省公安厅受理审批。

2002年5月,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省公安厅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简化赴港澳商务申请条件和手续,对省内企业或经营单位人员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实行按需受理、审批,取消纳税或创汇数额的限制;取消省内居民赴港澳探亲申请次数限制;省内居民确因需要,可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处理产业、法律诉讼、治疗疾病等非公务活动;准许在省内居住或工作的华侨,可直接申办赴港澳手续;省内居民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免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允许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境外游组团社,可直接从省公安厅集中领取参游人员护照和往返港澳证件、签注;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参游人不能在赴港澳旅游签注有效期内出境,允许组团社直接在省公安厅集中换发港澳游签注;准许60周岁以上、14岁以下暂住省内的外省市居民申请赴港澳旅游。同时,调整赴港澳审批权限,授权省辖市公安局从6月1日起,全面负责赴港澳审批工作。

2003年7月11日,根据公安部《关于配合香港实施新的内地人才计划及调整赴港澳地区审批事项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明确对被香港雇佣公司录取的内地人员,香港入境事务机构给予颁发“进入许可”的,由各地公安机关凭此“许可”签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11月,省公安厅规定:省内居民申请赴港澳旅游的,无须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但在提交“江苏省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的左上角位置,须加盖组团社公章;申请人未持用团队旅游专用申请表格的,不得以团队旅游事由办理证照。

2004年6月4日,为进一步方便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省公安厅决定在南京、无锡、苏州3市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按需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不受申请次数限制。公安机关为申请人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访问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分一次和两次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可停留7天,持证人在签注有效期内自行往来港澳地区。7月1日,上述3市公安机关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

2005年2月,针对赴港澳定居受理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下发通知,就申请审批表所填内容审核查验、申请人所提交证明材料审核查验、受理审批工作时限规定、申请审批材料管理、赴港澳定居证件发放前审核查验工作、解答群众咨询等6个方面,明确14项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赴港澳定居受理审批工作。4月1日,为进一步简化省内居民短期赴港澳申请手续,方便申请人往来港澳地区,省公安厅开始实施准许部分居民可委托他人,代办再次以同类事由短期赴港澳申请手续。

2006年4月13日,为进一步加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要求,省公安厅开始启用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将在证件上打印签注改为贴纸签注,提高了防伪能力。

2007年7月5日,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切实加强赴港澳定居受理审核工作,建立受理询问工作制度,明确赴港澳夫妻团聚类定居的申请要求,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须在申请现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说明表,夫妻双方到场的,须分别填写。10月9日,根据公安部要求,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再次发文,明确夫妻团聚类赴港澳定居申请人,须夫妻双方携本人内地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同时到申请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发证前审核。同时,要求提高识别和查处弄虚作假骗办赴港澳定居的能力,切实维护好往来港澳秩序。

2008年4月2日,为规范省内人员赴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工作,省公安厅制定《江苏省单位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凡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上一年度纳税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等,均可以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具有登记备案资格的单位,其登记备案的内容为: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上一年度有3次以上入出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单位其他人员确有需要赴香港商务,且上一年度有1次以上入出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上一年度有3次以上入出澳门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申请,由单位所在地的县、巿公安局负责受理,省辖巿公安局负责审批并颁发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

图8-4 1997~2008年全省审批赴港澳地区情况 aouxNjOAwscI/GB4a/UT+0GVbmyX44E3u358o/eoXnyBKR9SaXl4/otmaOw2cySC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