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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通事故处理

1979年4月6日,针对交通事故处理没有统一规定的状况,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到机动车辆事故报案后,处理人员要立即赶赴肇事地点,抢救受伤人员,维护交通秩序,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肇事经过,分清肇事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1984年,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全省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据统计,是年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4238起,死亡1128人,受伤2915,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1987年,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后,根据相关规定,全省城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统一由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1992年1月1日,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8月10日,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范围,明确了事故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的程序和方式。

1995年7月1日,为方便车辆事故当事人及时报警和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处警的能力,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始统一启用“122”交通事故电话报警特殊服务号码,并与属地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报警服务台并网,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快速处置。

1996年12月12日,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接待制度(试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车辆修理规定(试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付款管理制度(试行)》等4项制度规范,使交通事故处理进一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是年,省公安厅还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工作规范》,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力度,建立奖励机制,完善防范体系。全年共奖励有功人员835名,共颁发奖金26.9万元,大大提高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

1997年6月28日,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规定凡在本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

1998年,为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根据省公安厅的部署,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均组建了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专业侦查队伍,并通过专业培训,提高了侦查人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侦查破案技能。

1999年5月21日,省政府发布《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要求全省各收费站、渡口、停车场等有关单位,在接到公安机关的协查通报后,应当协助堵截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发现有明显碰撞痕迹的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因侦查肇事逃逸案件需要时,收费站、渡口应当及时提供电视监控设备所记录的来往车辆信息。对肇事逃逸人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逃逸人员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后需要重新申领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控制。11月1日,为解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省公安厅下发《公开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规定》,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坚持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分段处理和集体会办、领导审批制度,实行公开事故证据、公开处理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和民警互相监督、领导集体监督、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监督的“三公开、三监督”制度。

2000年3月,针对不断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防范查处力度,定期组织新闻曝光,通报肇事车所在单位、车主姓名,凡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省公安厅建立全省肇事逃逸人员信息库,实行联网管理。各地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核发驾驶证时,必须逐人在交通肇事逃逸人员信息库进行查询比对,凡有肇事逃逸记录的,两年内一律不准申领驾驶证,两年后申领驾驶证的,由各地车管部门组织考试后,统一报省公安厅审核批准,且不准驾驶营业性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3月6日,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联合下发《江苏省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伤亡人员抢救医疗费、丧葬费预付、分摊和追偿办法》,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伤亡者的抢救、丧葬费的预付作出明确规定,保证伤者得到及时治疗,死者得以及时安葬。7月10日,全省公安机关统一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跟踪回访制度,由事故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事故处理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评判、提出意见和建议。凡依据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反馈表,由办案民警在事故处理结案时,向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发放,征求事故各方的意见。10月30日,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除当事人提出或不宜公开的理由外,允许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法查阅和复制有关案卷材料;设立领导定期接待日制度和公开举报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反映和咨询;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事故处理中出现的民警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做法。2001年3月,如皋市公安局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经常因医疗抢救费用影响急救时效等突出问题,开辟交通事故伤者急救“绿色通道”。2002年2月,南通市公安局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由县级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执勤中队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组织赔偿调解;造成车、物损失金额不超过3万元,或当事人受轻微伤的事故,应当快速处理,当事人无异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部门负责。

2004年5月1日,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始执行公安部新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月22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对交通事故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如第5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又如第51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2005年8月15日,省公安厅会同省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并对抢救费用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邀请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2006年7月10日,为应对省内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省政府印发《江苏省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明确了各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成,同时对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后期处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规定。11月14日,省公安厅制定《江苏省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告知实施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时限、车辆扣留时限、损害赔偿诉讼时限、损害赔偿调解等17种事项进行告知。是年,省公安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等三类。

2007年4月,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省公安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对2006年4月出台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办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2000元以下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2008年7月,省公安厅对交通事故涉案物品的扣押期限作了规定,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8月20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意见》,推广轻微交通事故保险一站式理赔服务模式,要求省辖市公安机关利用社会资源合理布设理赔中心,为驾驶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保险理赔服务;城区规模大、交通流量大、高峰时段易发生交通拥堵的县(市)公安机关建立交通事故保险集中理赔中心,为群众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公安交巡警部门对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处理、主动撤除现场的,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年,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5432起、死亡5252人,同比分别下降14.98%和10.7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2起、死亡175人,同比分别下降17.65%和11.62%。

表7-3 1978~2008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表

续表

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

1.1987年5月26日,沛县运输公司一辆大客车行至徐沛公路49公里处一桥上,因下雨路滑,会车时向右打方向过多,撞断桥栏坠河,事故造成35人死亡、30人受伤。

2.1988年3月27日,扬州汽车运输分公司771车队一辆大客车,行至扬宁公路邗江段19.2公里处,因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弯腰捡掉落的茶杯,造成方向失控,冲入路边河中,造成11人死亡、17人受伤。

3.1989年2月22日,扬州市723研究所船舶总公司一辆大客车与兴化市木材公司一辆面包车在高邮市境内西张大桥上相撞,两车撞断桥栏杆后分别坠入河中,共造成13人死亡、24人受伤。

4.1990年3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运输公司旅行社一辆大客车行至江浦县高里店附近时,因雨天路滑会车,司机措施不当,翻入路边沟中,车辆起火燃烧,造成22人死亡、26人受伤。

5.1993年1月15日,安徽省肥东县一个体26座客车违章载客50余人,由上海开往安徽肥东途中,在丹阳市横塘地段发生交通事故,致30人死亡、多人受伤。

6.1993年3月3日,盐城市轮船公司一辆大客车由南京开往盐城途中,因驾驶员操作不慎,在高邮市境内翻入路边河中,事故造成19人死亡、多人受伤。

7.1993年11月25日,上海长途运输公司一辆载有48人的大客车,在江阴市韭菜港渡口上岸时,因驾驶员操作不慎,客车突然熄火,刹车失灵,坠入江中,事故造成车上乘客42人溺水身亡。

8.1994年2月24日,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一辆大型客车由阜阳开往杭州,该车行驶至104国道宜兴市城北张狮桥北段时,由于雨雪天气路滑,能见度差,车速较快,侧翻坠入宜北河中,事故造成20人死亡、2人重伤。

9.1995年12月16日,一辆大客车行驶至南京宁六公路马汊河大桥时,因驾驶员操作不慎,客车坠入河中,造成车上乘员18人死亡、11人受伤。

10.1996年11月24日,在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因路面雾大、能见度差、车速过快等原因,发生一起44辆汽车首尾连环相撞事故,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

11.1996年12月16日,山东省胶州市客车出租公司一辆大客车载客29人,由浙江省绍兴市返回胶州市,当该车行驶至南京宁六公路马汊河东线桥时翻入马汊河中,致使车内18人死亡、11人受伤。

12.1999年4月21日,204国道东台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大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并引发油箱爆炸起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21人受伤。

13.1999年5月18日,如东县洋口乡池塘头村一村民驾驶一辆卡车,搭载57人前往海上作业,行至该县如环河闸时,因操作不慎,撞断河闸栏杆,坠入河中,造成10人死亡、23人受伤。

14.2001年3月5日,大丰市万盈镇洋岸村一村民驾驶一辆货车,载人行驶至该镇庆丰村一处弯道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翻入河中,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

15.2002年2月22日 启东市永和乡村民樊某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至204国道东台段732公里处时,与滨海县八滩镇人张某某驾驶的一辆面包车发生相撞,造成15人死亡、3人受伤。

16.2004年1月3日,一辆大客车行驶至沪宁高速公路丹阳段时,因车辆发动机自燃引起火灾,造成车上乘客12人死亡、20人受伤。

17.2005年2月7日,洪泽县汊河镇驾驶员赵某某驾驶面包车从上海返回洪泽,当行驶至淮江公路75公里处时,因疲劳驾车,车辆撞断护栏,冲入运河,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

18.2005年11月5日,安徽省巢湖市一辆营运大客车,途经宁合高速312线南京段时,因驾驶员操作不慎,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

19.2008年6月29日,淮安市金湖县戴楼镇一辆拖拉机由东向西行至金湖县境内331省道201公里处,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 peuB3y+EyjU+8a6HzCBSEr/x32UYNg6yLz2Z2d9M2AX8H5SMF6tp0/o8HHf2cK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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