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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车辆与驾驶人管理

一、机动车管理

1978年,镇江、常州、无锡、苏州、扬州、南通、连云港、徐州等8个城市的车辆管理工作划归公安机关管理,全省公安机关负责车辆发牌和年检的城市由最初只有南京市,增加到9个市。同年,各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领有正式牌证的车辆实行每年一次的年度检验。至年底,全省共有机动车14.8万辆。

1981年4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和驾驶员审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有车单位,凡符合条件的,可先行开展自检,在自检基础上由车管所组织复检;连续3年未参加年检的车辆,不予年检,作报废处理。同年,省公安厅还规定,所有单位购买的机动车,除按国家计划生产分配的有明显标志特征的专用车、特种车以及交通部门经营用的长途客车和城市公共汽车,可凭国家物资总局的“汽车供应证”或有关部门的分配单办理牌证外,一律凭各类小汽车和大客车办理牌证通知书和“汽车供应证”办理牌证。

1983年6月,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始对车辆执行强制报废措施。7月,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印发通知,对个体车辆办理牌证所需的票据、车主户籍、车辆来历、营运执照、车辆保险等作了具体规定。1984年8月,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制定了《江苏省拖拉机行驶道路管理办法》,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常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在办理牌证时必须交验的凭证作了相应规定。1985年9月1日,各市公安车管部门在车辆年检中,开始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机动车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增加了污染物排放检测、驾驶室及其设备部分检测等项目,并把所有汽车配置灭火器,列入年检内容。11月,省公安厅根据交通部、公安部的通知要求,决定换发新的机动车号牌。

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淮阴市和盐城市车辆管理工作划归公安机关负责。1987年,南京市公安局从国外引进了全自动汽车安全检测线,使用检测仪器对汽车制动、侧滑、灯光、噪音、轴重、废气排放等项目进行自动检测。1988年2月,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规定凡属县(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的年检工作由所在县(市)车管所负责,对达到报废标准或虽未达报废标准但车况很差,一律收缴牌照,交物资部门回收作报废处理。1990年,部分省辖市包括车辆较多的县(市)车辆管理部门逐步建立了全自动、半自动的汽车、摩托车安全检测线。至同年底,全省共建成检测线19条。

1992年3月,全省各地按照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规定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由农机部门管理,乡(镇)以上机关、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用于营运的拖拉机由公安部门管理。11月24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做好汽车装备安全带工作的通知》,对生产、安装、使用汽车安全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和车辆用户,新生产或在用汽车中,凡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不含20人)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不含6米)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等),须在前排座位安装安全带;新生产的大客车、面包车后排正对通道的座位、卧铺客车的卧铺位、双层客车的上层座位均应安装安全带。

1993年1月7日,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实施办法》,对全省39个汽车检测站的设备进行统一标定,保证检测设备的精度和工作性能,督促各检测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提高检测质量。5月13日,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要求各市、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严格按上述安全基准,对农用运输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按技术标准核发准予上路行驶的号牌与行驶证。

1994年1月12日,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摩托车安全基准》,要求各市、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严格按上述安全基准对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按技术标准核发准予上路行驶的号牌与行驶证。7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为保证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各市“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编号安排的通知》,要求各地研究解决换发牌证中存在的乱收费、代征费、超标准收费等问题,对个别地区搭车收费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通过换发号牌工作,对机动车档案进行清理,理顺车辆隶属关系,报废一批已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老、旧车辆;抓住换发牌证时机,积极配合刑侦部门破获一批盗抢机动车案件。至1995年底,全省共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140多万副,占在用机动车总数的75%,其中汽车换发数占90%。

1996年4月,全省各级公安车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严打”斗争,以核查登记机动车为突破口,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机动车调查摸底环节,在登记核查工作中,对发现的可疑人、可疑车及时查处;二是把好车辆检验、上牌环节,注重发现被盗抢车辆,及时提供可疑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各地发挥多警种协同作战的优势,对辖区内个体、承包机动车进行逐户、逐街道和逐人逐车的调查摸底、清理登记,共登记核查机动车74万多辆、补办机动车号牌23万多副,还为5.7万辆机动车理顺产权隶属关系。同时,换发机动车号牌2.3万副,强制报废老旧机动车1.3万辆,对34.59万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车况差的个体、承包车辆采取暂扣措施、责令整改修复;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事故突出的运输单位、个体车主发出黄牌警告,其中限期整改426个单位、改建安全管理组织999个,从中发现可疑机动车8324辆,破获盗抢机动车案件845起,查获盗抢机动车907辆,抓获犯罪嫌疑人613名。

1997年5月,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与省农机监理部门联合召开全省车管所长、农机监理所长联席会议,对拖拉机委托管理的范围、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培训考核,定期审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具体事项以及经费分成划拨等问题进行明确,对委托管理后,公安、农机两单位的工作协调与配合提出要求。7月1日,全省正式实施公安部《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各地公安车管部门严格规范机动车注册登记,统一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内容和车辆档案管理等工作。10月14日,省公安厅会同省计经委、省物资总会、省机械工业厅、省环保局联合制定《江苏省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在省内注册的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的,应当报废。11月10日,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联合召开全省清理整顿本省车辆悬挂外地号牌工作会议。会后,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本省车辆悬挂外省市号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不同情形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后会同省监察厅联合召开会议,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全省共核查登记悬挂外地号牌的机动车22252辆,其中汽车8905辆,基本摸清了全省“外挂车”的底数。

1998年8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公安厅建立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制度,负责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审批工作,严厉打击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犯罪活动和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等非法手段申领汽车牌证的行为。对全省进口机动车注册一律实行省公安厅审批制度,并专门成立了审批领导小组。全省所有正常进口机动车,国家有关部门没收的走私机动车和国家批准的进口组装汽车,注册登记前都必须先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进行核查,并由专门人员进行证件真伪甄别和车辆注册登记材料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机动车,各地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公安厅出具的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9月8日,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车辆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市)三级公安车辆管理所和车管所长及办证、检验、考试、收费等岗位民警的职责、权限,对办理新车注册、过户转籍、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注销报废等登记,以及号牌核发、补换牌证、车辆定期检验等事项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999年1月1日,全省正式施行《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各地公安车管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中,将车辆识别代号(VIN)作为判别车辆唯一性的标识之一。该管理规则的施行,不仅简化了车辆识别信息检索,而且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4月,针对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情况,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全省开展的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整治,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解决无牌无证机动车上牌的政策问题,共为符合政策条件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办理牌证123.6万辆(件)。6月,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发布通告,组织民警深入运输企业、车辆单位和客货运输集散地,对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机动车安全技术和非法改装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了一批违规改装车辆。同时,结合机动车年检,严格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规范》,对擅自变更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和基本技术参数,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将货车改客车、普通客车改卧铺私家车,增加核定装载人数、重量,更换发动机和车身等行为,督促车主限期纠正。

2000年5月29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建立报废汽车公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报废汽车公告制度,加强报废车辆管理。对即将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提前1个月填写汽车报废通知书,寄送车主,通知车主办理有关手续,报废期限到期后,车管所不再受理延缓报废申请。对达到报废期限,但没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后3个月内仍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的,视为自动报废,一律收缴牌证、注销档案。9月,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规范机动车牌证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在扬州开展统一制作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助力车、机动三轮车等“五小”车辆号牌试点工作,其所辖县(市)的“五小”车辆号牌统一由市公安局车管所制作管理,县(市)公安局车管所根据需要定期向市公安局车管所申领发放。9月13日,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有关行业标准,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不得上路行驶;擅自改型改造加大行李架、增加座(铺)位的,必须恢复原状,否则不准投入营运;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收缴牌证,强制报废;从事危险品运输须经公安消防和交通运管部门批准,携带相关的准运证件,配置危险品运输标志和消防器材,配备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落实相应的安全运输措施;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必须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载的人数、单位名称、监督电话,不得超员载客;禁止使用农用货车、货运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从事旅客运输。

图7-10 公安民警主动上门为群众安装车牌号

2001年7月,根据公安部《全国集中治理严重超载违章行动实施方案》,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车管民警,深入客运站、货运公司等专业运输单位,上门开展车辆临时检验,严格实行“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纠正处理客、货车违规改装问题,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收缴牌证,杜绝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其间,共检验客、货车49.6万辆,拆除非法改装的车辆5700辆。10月1日,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始执行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该办法简化了机动车登记程序,对国产机动车登记做出了一个工作日内领取牌照的承诺,同时允许和鼓励代理人代理机动车登记申请。

2002年2月15日,省公安厅印发《全省集中整顿机动车检测站实施方案》,对全省机动车检测站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集中整顿,并从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检测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出发,制定《机动车检测站管理八项规定》,要求检测站民警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检测车辆;检测过程公开、公正,检测数据准确,检测结果书面通知送检人;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收费,严禁对未检项目收费;严禁要求机动车送检人到指定的修理厂(点)调修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严禁利用检测车辆之便收受礼物,获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利用检测车辆之便推销相关产品。5月,省公安厅在无锡举办全省嫌疑车辆识别技能培训班,聘请专家、能手担任教官,讲解传授车辆产品合格证真伪鉴别、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凿改痕迹识别等技能知识。同时,在全省推广使用南京、镇江市公安局车管所研制开发的公告查询和车辆识别代号(VIN)自动验证系统,提高了对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工作效率和识别盗抢、非法拼(组)装嫌疑机动车的能力。

2003年8月4日,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群众,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县级公安机关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在常熟、张家港试点的基础上,江阴、邳州、江宁等县级车管所也开始办理汽车牌证业务。同时,对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实行改革,凡该种车型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其检验由原来的1年一次,改为2年一次;对所有车辆号牌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一辆车可以同时选择两次。

2004年5月,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始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车辆检验的规定。6月21日,省公安厅根据交通部、公安部等国家七部委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要求,会同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全省“大吨小标”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质量参数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公安车管部门排查、核对本辖区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及时通知车主到车管所办理更正。7月15日,针对部分地区“大吨小标”更正进度较慢等问题,省公安厅与省交通厅在扬州联合召开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工作情况,分析遇到的问题,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工作取得实效。至年底,全省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11万余辆,占更正总数的80.25%。

2005年6月29日,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省公安厅根据全国、全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关于做好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安装告示牌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车管所督促车辆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上安装安全告示牌,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至7月底,全省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2006年4月12日,为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省公安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明确了校车车辆类型,要求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应当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同时对校车驾驶员的聘用也作了相应的规定。11月,全省组织开展了校车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共排查校车4400余辆,查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1200余辆,责令整改安全隐患的校车700余辆,取缔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上路行驶的校车900余辆。

2007年8月,全省各级公安车管部门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各市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号牌选号由2选1增加为5选1,推行市级车管所中午正常办理业务等便民举措。是年,全省新增机动车188.6万辆,为历年来最高增长数量。

2008年4月,全省市、县交巡警部门设立“一号窗口”,对无法正常办理机动车相关手续的,由“一号窗口”查明原因,协助解决;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10月29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货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省组织开展“亮尾行动”,部署做好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工作。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认真做好标识粘贴的宣传工作,深入进行排查,严格把好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关,同时加强路面查纠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了交通安全。至年底,全省机动车总数达到1349.4万辆。

表7-1 1978~2008年全省机动车车辆统计表

二、驾驶人管理

1978年,全省各地执行的是1972年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取消驾驶员的职业和等级划分,驾驶执照的取得可分为学习、实习和正式三个阶段。驾驶员审验每年进行一次,合格的由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在驾驶证上签章。1984年,常州、镇江市公安局为了满足社会驾驶员增长需要,开办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公开向社会招收学员,培训汽车驾驶员。至年底,全省已开办7个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1985年9月1日,全省驾驶员的培训考试统一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报考驾驶员的年龄、准驾车型、学习期限、考试内容、教练员、教练车等作了相应规定。同年,南京市公安局车管所开始推行按驾驶证号尾数实施按月年审,之后又按编号倒数第二位数确定年审具体时间,这一做法后在其他各市被逐步推广。到1986年底,全省共有机动车驾驶员62.8万名。

1987年12月,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通告》,规定凡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学员要求跨地区到外地培训须经当地车管所批准。1988年3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车辆驾驶员审验工作的通知,将县(市)范围内机动车驾驶员年审统一交由县(市)车管所负责。1989年1月,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汽车驾驶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凡开办培训班的单位,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面向全省招收学员的,还须经省公安厅审批。同年,全省公安机关对驾驶员培训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条件和培训质量低劣的31个培训单位取消培训资格。

1992年7月,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所带证件的通知》要求,省公安厅部署各地广泛宣传,要求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行驶证;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驾驶员除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以外,还必须携带建设部门统一制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以备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年检标志、通行证、停车证等,不属于驾驶员随身携带证件,应按规定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1993年,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省公安厅有关通知要求,加强对小型客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宣传督促驾驶小型客车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没按要求安装和使用的,将对驾驶员予以为期一个月的警告教育;一个月后还未执行的,一律处以警告或5元罚款。

1994年8月,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基础上,逐步试行缩短培训周期和驾驶操作小时的教学方法,将初学汽车驾驶员学科培训时间缩短为20天,在改革驾驶员培训工作中探索一些新的路子。1995年,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检驾考、发牌发证等静态管理,逐步向对车辆单位、个体车主、车辆承包人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转变,将车辆管理与路面管理、驾驶员管理与纠正违章有机结合。是年,全省共举办违章驾驶员学习班1300多期,有23万余人直接受到教育;对事故重点单位实行挂“黄牌”制度,限期整改,共挂出“黄牌”77块、警告324次、通报189次、新闻曝光14次、收缴牌证887副、责成停业整顿97次;调整组建了4053个安全教育组织,建立了332个驾驶员协会。

1996年8月13日,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贯彻执行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在驾驶证管理方面,将驾驶证分为正式、学习、临时三种,同时取消了实习驾驶证,初次领证第一年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2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对持有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证的和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审验一次。在驾驶员考试方面,将考试科目分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每个科目考试只考一次,不合格的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需要重新考试的,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

1997年5月,省公安厅在全省推广运用驾驶员无纸化考试系统,并用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各市公安局车管所长和业务骨干进行驾驶员无纸化考试系统运用和维护的技术培训,要求迅速落实考试场所,购置必要的硬件设备,有条件的县(市)车管所也要实行驾驶员无纸化考试,暂时没有条件的县(市)要使用计算机出题。1998年,全省各市、县(市)全部实行驾驶员学科考试无纸化,南京、无锡、徐州、苏州、淮安、扬州、镇江市建成大型机动车练考中心,安装使用电子桩考仪49套。

1998年1月1日,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驾驶证防伪的通知》要求,省公安厅规定对省内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申领、到期换证,启用防伪膜科技手段制作的驾驶证。9月8日,省公安厅出台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对申请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军队、武警驾驶证的退役军人申领地方驾驶证,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际驾驶证的中国公民申领驾驶证,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人申领驾驶证,驾驶员定期审验、转籍,驾驶证换证、注销、补发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办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999年,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严把报考大客车驾驶员资格关,对报考大客车驾驶员的学员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及身体条件等。是年,全省各级公安车管部门共审批符合条件的大客车驾驶学员2千余名。

图7-11 公安民警对客运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2000年3月,为提高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和为民服务水平,省公安厅在全省13个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建立了“驾驶员之家”,为驾驶员提供法律、业务咨询服务和接受群众投诉。9月13日,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对不具备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进行记录和严格的管理控制,不允许其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同时,还规定从事该项运输的车辆,连续行程400公里以上或者白天连续驾驶8小时以上,夜间连续驾驶5小时以上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

2001年6月,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从事长途运输和半年来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集中进行3个小时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共有1万余人参加面对面教育培训。

2002年4月22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车辆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的意见》,将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3起死亡1人以上,并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单位列为重点单位;凡具有交通肇事被吊扣六个月以上驾驶证或被治安拘留处罚的等9种严重违章肇事、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员列为重点驾驶员;对醉酒后或者在一年内有2次以上被发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5种情形的人员列为“黑名单”人员。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重点单位、重点驾驶员、“黑名单”人员实施重点管理。9月10日,为提高驾驶员夜间安全行车水平,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试行驾驶员夜间道路考试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始试行驾驶员夜间道路考试,重点考核学员夜间起步、超车、会车、通过交叉路口、临时停车及是否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等。9月24日,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补充题库》,并将其列入驾驶员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的内容。

2003年12月2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严格驾驶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严格驾驶证申领、转籍的条件,严格学员考试标准,严密考试发证程序,建立驾驶证核发倒查制度。对要求将外省驾驶证转为本地驾驶证,有查询函的,经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换发本地驾驶证;没有查询函的,经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换发本地驾驶证。各地公安车管部门在受理异地人员申领本地驾驶证时,除上网比对外,还须查验暂住证和能够表明其在本地工作、生活的有关证明材料。同时,要加强对驾驶员的考试工作,在考试路段设置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路考距离不得少于5公里,其他车辆的路考距离不得少于3公里。

2004年4月,全省公安机关开始执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中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证应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驾驶证无效。该规定还对驾驶证的内容、申领条件、考试发证、换证补证和注销、记分和审验、准驾车型代号等作了详细规定。4月15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就公安机关与所办驾校脱钩等问题的通知》,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与其所办的驾校脱钩,全省50余家驾校与公安机关办理了脱钩手续。同月,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开始使用驾驶员考试指纹系统,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并注销驾驶证。同时,建立驾驶证核发倒查制度,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都要对肇事人员的驾驶证核发情况进行倒查,对有违规办证问题的,要追究发证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10月,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厅联合印发通知,就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制度提出要求,规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受理驾校学员考试申请时,必须查验和收存驾驶培训记录,没有驾驶培训记录的不予受理考试。11月29日,省公安厅印发《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补充题库》,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为省内学习驾驶员考试的内容。

2005年3月,为改进和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加强学员资格审查,对申请人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未满3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受理申请;做好考试场地改造和考试车辆更新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必考项目和统一的考试合格标准;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场地考试必须使用桩考仪考试。10月18日,省公安厅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年,全省新增机动车驾驶员101.7万名,此后几年每年以超过100万名的数量增长。

2006年4月12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规定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告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7月11日,省公安厅下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规定》,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车辆、设施必须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规定要求,凡相关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实施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实行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有关科目、项目和标准考试;严禁降低考试标准和要求,严禁无考试员证的其他人员从事考试工作,严禁下达考试合格率指标,严禁要求考试员违规考试;受理异地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查验申请人的暂住证、暂住地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严禁为不符合异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学员考试发证。11月22日,省公安厅制定《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具有一年内两次以上超速5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一年内两次以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一次超员50%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以上超员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运输危险物品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事故的;驾驶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接送学生的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一般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但未被吊销驾驶证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告知后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充分利用“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对列入“黑名单”的19万余名驾驶人,严格实行户籍化管理,并将其有关信息通报用人单位、交通运管部门,提高了重点驾驶人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007年3月,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始执行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简化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时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的内容,增设了安全驾驶综合知识考试,调整了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明确了实际道路考试的必考项目。3月27日,省公安厅制定《江苏省荣誉驾驶人管理办法(试行)》,荣誉驾驶人授予的对象为本省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对获得荣誉的驾驶人颁发荣誉证书、证卡,在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向社会公告。获得荣誉的驾驶人,享受当地驾驶人协会会员待遇,并建议保险公司对其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实行保费下浮,向用人单位提供荣誉驾驶人名单,供用人单位在聘用驾驶人时参考。全年共有665人被授予“金牌荣誉”驾驶人称号,2464人被授予“银牌荣誉”驾驶人称号,3650人被授予“铜牌荣誉”驾驶人称号。

图7-12 2007年11月9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荣誉驾驶人表彰新闻发布会

2008年4月,全省各市、县车辆管理所均设立“一号窗口”,对无法正常办理驾驶证相关手续的,由“一号窗口”查明原因,确属不是驾驶人原因造成的,尽量协助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5月5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驾驶人考试设施,严肃考试纪律,严格审查申领驾驶证人员身份,坚决禁止违规异地申领驾驶证。至年底,全省共有机动车驾驶员1340余万名,是1986年的21.3倍。

表7-2 1986~2008年全省机动车驾驶员数

三、非机动车管理

1978年,省革委会转发省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进一步明确自行车管理工作,城市由交警部门负责,县由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从1980年开始,经省编委批准,全省各市、县公安局共建立了75个自行车管理部门,配备了管理人员。

1981年12月,南京市公安局公布《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新购自行车须凭证明,在一个月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牌证,凡牌照遗失申请补发和车辆过户、寄售、迁移等须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1983年7月21日,无锡市公安局开始对三轮车进行全面登记,并核发牌照。

1985年,徐州市公安局为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驾驭兽力车;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1986年7月,南京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提出的“限制发展,转向淘汰”的原则,对三轮客车(俗称马自达)实行一次性核(换)发牌证,牌证限用期为3年,符合条件的允许上路营业行驶,同时限制三轮车的发展,规定每年递增不超过1000辆,并限时在主干道上行驶。

1988年8月2日,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对残疾人专用车的驱动、车身尺寸、安全装置、时速、申领牌照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残疾人专用车的生产、设计、市场投放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1990年5月30日,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规定人力板车、手推车、三轮车除淘汰更新外,不再发放新的车牌证。1991年8月30日,南通市公安局下发通知,规定人力板车、三轮车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牌证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1993年8月27日,苏州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1994年7月,省公安厅要求各地改革非机动车管理模式,规定新购非机动车的登记、敲印、发证、换证、审验等工作,一律由车主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业务由属地市、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指导。

1995年4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畜力车等。10月5日,为促进省内助力车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利益,省公安厅、省轻工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助力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助力车发动机排气量不大于36毫米,时速不超过24公里,噪声不超过72分贝,具备脚踏驱动功能,限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准带人,驾驶助力车须携带助力车行驶证、准驾证;对助力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助力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同时公布了《江苏省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首批公布20个助力车生产企业的26种产品。12月,省公安厅、省轻工业厅又补充公布了10个助力车生产企业26种产品目录。此后,又先后4次公布了助力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1996年3月,省公安厅在全省部署启动助力车登记、核发牌证工作,各级公安车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轻工业厅联合印发的有关通知规定,核发助力车号牌和行驶、准驾证。

1998年1月26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电动自行车核发牌证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将电动自行车列为自行车管理,核发自行车牌证,同时规定凡未经省级鉴定和省公安厅、省轻工业厅批准的产品,一律不予核发号牌。5月,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研究制定了全省自行车登记换发分合式牌照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从1998年5月1日开始,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1999年5月31日起,未换领新牌照的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针对燃油机助力车加剧环境污染,特别是未纳入产品目录和超排气量的助力车屡禁不止,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各地逐步加强对助力车管理。1998年7月,常州市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助力车管理的通告》,决定从8月1日起对市区助力车进行检验,安装净化装置并统一换发防伪牌证。1999年,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汽油机助力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决定对助力车实行年检,对不达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更新。与此同时,由于电动自行车与燃油助力车相比,具有噪声低、无空气污染等优点,很快发展起来,并逐步取代了燃油机助力车。

2000年11月17日,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质监局)联合下发《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时速、重量和功能作了具体界定。同时明确由省经贸委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对列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车,由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自行车牌证,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2001年3月,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要求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登记、上牌、发证工作。2002年5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贯彻公安部有关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证工作的通知》,将自行车牌证的发放工作调整至各公安派出所,以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2003年5月,针对调研中发现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15%以上未列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情况,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的《产品目录》宣传,并敦促商家诚信经营,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2004年10月,省公安厅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对非机动车核发牌证的规定,明确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同时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是年,省公安厅组织南京、苏州、南通、扬州等地车管所设计了各类非机动车牌证式样,从中确定全省非机动车式样,并与省物价局协调,确定非机动车登记发牌发证的收费标准。

2005年6月,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登记、上牌和集中整治自行车“黑车市场”突出治安问题的行动。南京市公安局把残疾人专用车和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作为城市交通难点问题纳入重点管理,开展专项整治,共拆除非法改装残疾人车2142辆,清理拖移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8820辆。苏州市公安局针对无牌无证人力客运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违规上路的突出问题,专门制定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共查扣各类无牌无证车辆2857辆。

2006年4月23日,为在全社会倡导文明交通风尚,创造平安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转弯时减速并伸手示意,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者处以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阻碍交巡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007年4月30日,针对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情况,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盗窃自行车等治安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接报的盗窃自行车等治安案件,应当认真受理,积极查处;对抓获的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认真审查,依法处置。同时动员、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自觉杜绝购买、使用被盗自行车,有效堵塞被盗自行车的销赃渠道。

2008年3月11日,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推动落实自行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加快建立非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4月30日,省公安厅决定依托省市警务综合平台,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开展非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从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交易、使用和管理等环节入手,采集获取各类源头信息,并与警务平台中的被盗抢非机动车信息、盗抢非机动车案件信息、无主非机动车信息整合起来,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非机动车数据库,开展查询统计、比对报警、研判分析等实战应用和信息服务,提升了公安机关管理非机动车和打击盗抢非机动车违法犯罪的能力。 LeiZjzl1VAPp3hCiVCaGVOpR6ivE7H8FLL63hcuP/H4g01hbwfPXxxoWaOPYH2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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