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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一代证管理

1984年4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决定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省公安厅开始做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相关准备工作。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颁布施行。规定居民身份证发证对象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其中,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11月5日,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请示报告》,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确保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进行。12月3日,经省政府批准,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成立,设在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一名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后11个省辖市均成立了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1986年1月16日,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确定南京、南通、连云港3市为第一批制发证城市,无锡、苏州、常州、徐州4市为第二批制发证城市,镇江、扬州、淮阴、盐城、常熟、泰州为第三批制发证城市。7月,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印发《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的通知》,规定居民身份证编号由地址码、年龄码和顺序码共15位数字组成,一人一号。9月,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在5年内完成发证任务的要求,确定第一批制发证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并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省城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发证。是年,省公安厅根据“有利管理,方便运输,就近制证”的原则,报经省政府批准,在11个省辖市公安局设立了居民身份证制证所,实行分点制证。

图6-6 制作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1987年,根据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居民身份证制发证计划安排,除南京、连云港、南通3市要在上半年完成制发证任务外,其他8市和南京、连云港、南通所属14个县同步开展制发证工作。是年7月25日,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设立及加强制证中心建设的通知》,决定在省公安厅设立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并明确各市制证中心(所)是市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常设机构,隶属于主管居民身份证颁发、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

1988年,根据公安部下达江苏2000万人口的发证任务,全省各地加快发证工作步伐,从工作方案、办事机构、人员组织、经费保障、物资添置、工序协调等方面制定可行的规划,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发证任务。至年底,全省75个市、县全部开展居民身份证发证工作,其中11个省辖市、35个县(市)基本完成集中发证,累计发证3000余万章,超额完成公安部下达的任务。

1989年9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及收缴、变动、使用、查验等作了明确规定。9月26日,省公安厅又印发《关于贯彻公安部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公民自觉遵守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用证意识;组织民警开展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将查验与日常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和打击犯罪等工作结合起来;主动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宣传居民身份证的法律效力,传授识别证件真伪的方法。

1990年3月,根据公安部印发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省公安厅制定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对16周岁以上的居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或者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证件的,可根据需要申领1年期临时居民身份证;对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居民,应当申领2年期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年,全省集中发证工作进入扫尾阶段,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抓好集中发证扫尾工作的同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上来,发挥证件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稳定社会治安中的作用。

1991年3月,全省集中发放居民身份证工作圆满结束,累计制发证件4967万张,占应发证人数的98.4%,发证率最高的地区达99%,最低的也在95%以上,超过公安部制定的标准。11月7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电话表彰会,对108个先进集体和1168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1992年7月27日,为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计经委、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工作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明确公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一律实行交纳工本费制度。10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居民身份证日常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经费收支管理、收费标准、票据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多次组织专项经费财务检查和培训,坚持收支两条线,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1994年6月,为满足部分群众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需求,省公安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了快证办理业务,对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群众,本着自愿原则,交纳加快制作证件工本费,在7天内制作发放证件。是年,全省各地逐步推行居民身份证定点照相制度,对于方便群众拍摄相片、提高相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5年7月,为了缩短居民身份证制发周期,增强防伪性能,方便有关部门查验、核查,便于群众识别真伪,全省公安机关开始统一启用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使用新的标准相片和防伪工艺,以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8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对10年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换证任务顺利完成。

1997年4月,针对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省公安厅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地对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快证等服务窗口,加强软、硬件建设,改进服务态度,落实便民措施;进一步挖掘潜力,调整落实派出所、县(分)局和市公安局制证所的制发证各环节的工作时限,做到定期报卡、及时制证、按期下发,实现城市2个月、农村3个月的发证时限;对群众反映的领证难、乱收费等情况,要落实专人查处,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复;要结合10年有效期满换发证工作,解决居民身份证重、错证号问题。是年,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组织技术攻关,在全国公安机关率先自主研发了光电定位装置,证件制作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1998年8月28日,省公安厅印发《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居民身份证的办理程序、工作职责、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是年,全省各地全面推行旅馆业核查居民身份证制度,要求旅馆业加强住宿人员居民身份证登记和核查工作,对于防范和打击流窜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9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和全国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2000年底前完成编号赋码任务。对已有居民身份证编号的公民,号码由原15位数字升至18位,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对16周岁以下公民要补编号码。各地公安机关相继成立号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各项保障,全省先后举办培训班、培训会100余期,培训3000余人次。同时,省公安厅和各市公安局拨出专款,对1200余台计算机进行升级、加装补丁程序,并新购计算机410余台,以满足编号升位工作需要。通过系统检索、清理台账、上门核对等方法,先后清理纠正重、错号码17万余对。至2000年3月,全省共完成7009万常住人口的补编和号码升位工作,制发18位编码公民身份证135万张。

2002年3月,省公安厅组织开展跨省辖市和跨省重证号清理纠正工作,共纠正省内重证号4.2万对、跨省重证号8.1万对。对变更号码的群众,由公安机关免费制作居民身份证,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方便群众办理相关证卡变更手续。省、市公安机关建立了纠正重证号日常工作机制,落实检查比对责任,不断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功能,从技术上堵塞漏洞,确保新产生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6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取消居民身份证定点照相的管理办法,实行照片质量验收制度,并将居民身份证发证周期由原来的市区2个月、县以下地区3个月缩短到市区45天、县以下地区2个月。

2004年9月28日,针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的问题,省公安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居民身份证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办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件中,涉及居民身份证真伪的鉴别机关、鉴别人员资格、鉴别程序、鉴别结论的法律效力、鉴别工作的监督指导等作了具体规定。10月1日,省公安厅印发通知,明确各市公安机关不再承担制作身份证的任务,原居民身份证制作所更名为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所,承担辖区内的居民身份证信息收集、汇总、数据校核、传输管理和证件发放等职责。

2005年5月27日,针对省内少数地方仍然存在一定数量居民身份证重、错证号的问题,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重、错证号纠正工作进行梳理,对仅在系统内修改证号,而持证人号码未修改的,要收回身份证,重新制证;对重号双方当事人不愿修改的,要做好工作,取得理解和配合;对于因修改证号需要办理驾驶证、信用卡等变更手续的,要及时提供证明。

2006年7月4日,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从7月1日起,停止受理、制作、签发一代居民身份证,并做好一代证制证设备、原材料的报废、销毁等工作。

二、二代证管理

2001年12月1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公安部《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省公安厅给省政府报送了《关于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就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等,提出意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简称二代证)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和指纹自动识别技术制作,信息更丰富、技术含量更高。

2003,根据公安部《关于压减居民身份证制作所问题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决定由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集中制作全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开始就二代证制作场地、人员、设备等进行筹措规划。

2004年3月19日,省政府召开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协调会,成立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公安厅设立办公室,同时提出换发二代证所需经费采取由省公安厅向银行贷款、省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办法解决,省公安厅以收抵支、逐年还本付息;加强工本费收缴、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缴银行。9月2日,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省换发证工作总体安排、保障措施和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事项。

2005年1月31日,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江苏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和扬州市广陵区开展省级试点。3月9日,又印发《江苏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明确在省级发证试点取得经验基础上,各省辖市市区和苏南地区有条件的县(市)开展集中换发证工作,其他地区做好准备工作。8月21日,省暨南京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首发仪式举行,标志着全省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全面启动。至10月,全省已经有1271个派出所启动换发证工作,占全省户籍派出所总数的70%。是年,全省共换发二代证730万张,超额完成了公安部下达的700万张任务。

图6-7 2005年8月21日,省暨南京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首发仪式举行

2006年10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就身份证信息规整、信息采集环境搭建、信息采集人员配备、信息采集质量控制、制证信息审核签发、制证信息传输、证件制作、证件发放、责任分解、收费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制证信息质量整改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11月,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开始办理二代证快证业务,要求自受理之日起7天内完成全部工作流程,并将证件发送给群众,同时严格按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是年,全省共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941万张,再次超额完成公安部下达的2000万张任务。

2007年3月6日,为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查验工作,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为查明有关人员的身份,依法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接受检查和验看,严禁超越法定范围随意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严禁保安联防人员等非警务人员查验居民身份证;严禁泄露因查验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6月,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全省统一取消快证办理业务。至年底,全省已累计制发证二代证5848万张,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80%,占16周岁以上应换发证人口的94.3%,提前一年完成了公安部下达的集中换发证任务。在集中换发二代证期间,全省累计安排经费4.69亿元。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民警和职工连续8个月实行两班制,6条生产线24小时不停机,屡创生产纪录,日制证量最高达到26万张,产能、质量和管理在全国均处于一流水平。全省公安机关累计上门办证21万张,组织异地办证18万张,接送有困难的群众办证199万张,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办证25万张。各地公安机关利用集中换发证的有利时机,纠正人口信息主项(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等)差错103万项,新编制门(楼)牌100多万块,登记房屋出租户77万多户,采集暂住人口信息606万人,抓获网上逃犯1620名。2008年,全省公安机关抓好换发二代证扫尾工作,共制发证394万张。至是年底,全省累计制发二代证6242万张,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84.4%,占全省16周岁以上应换发证人口的98.1%。 HImFaf8NrDwPdfrsE2W3gcmfhYS176AMuayX+iYm/xJ4CLly11rC/rqkovW2vf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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