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根据国务院和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恢复、完善城镇居民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等各项户籍登记制度,建立户口审批和凭证落户制度,对从农村迁往市、镇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的,严加控制;对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镇迁往市区、从农村迁往市郊的,适当控制。1979年7月,根据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意见精神,省公安局规定,除按国家规定招收新职工和大专院校学生外,其他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一律由地、市公安局批准。各地在审批“农转非”时,要按政策办事,严格掌握。
1980年12月,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调查,对当年出生、死亡两项人口数字进行重新统计,解决农村人口出生不报、死亡不销等问题。
1981年,为加强城镇居民户口管理,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市、镇街巷门牌编排装订工作,对城镇户口进行整顿,重点解决户口重复、遗漏、差错,整改人户分离、超计划生育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滞留城镇人员无户口等问题。是年,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政策规定,为年满40周岁、工龄超过20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家属子女办理了“农转非”。
1982年,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要求,着手加强群楼、住宅户口、集体户口、大专院校和机关大院户口的管理。同时,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开始清理农村旧的户口簿册,重新填写、换发新簿册,对户籍管理资料进行查漏补缺,重新装订,并加强保管维护工作,使农村户籍资料管理工作有了很大改观。
1984年11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放宽了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条件,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业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对到集镇落户的,要事先办好承包土地的转让手续,不得撂荒;一旦因故返乡的应准予迁回落户,不得拒绝。截至1987年底,全省共有909344户、3036443人办理了集镇自理口粮常住户人口。
图6-1 公安民警向群众介绍户口申报程序
1986年3月,针对各地反映人口历史资料统计过程中数字出入较大的情况,省公安厅会同省统计局专门召开审核人口历史资料会议,部署各地对历年人口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全省历年人口数字的准确性。
1988年10月,针对省内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家庭不为出生婴儿登记户口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通知精神,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经核实出生未登记户口的,都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同时与计划生育部门合作,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出生登记准确可靠。11月7日,全省公安机关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分非农业人口迁移证和农业人口迁移证两种,以颜色区分。
1990年,针对城镇建设规模扩大过程中人户分离现象较为突出的情况,全省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对城镇居民户口进行整顿,对无户口人员,经调查核实符合政策条件的予以落户。南京、无锡、苏州、盐城、镇江等地公安机关还就人户分离问题,制定了相关规定,并做好动迁归户工作。
1991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和省政府“农转非”工作会议精神,省公安厅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农转非”审批管理工作,控制了“农转非”增长过快的势头。
1993年3月18日,省公安厅、省教育委员会(简称“省教委”)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教育部门,依法做好户籍登记中“文化程度”的变更登记工作,据实登记小学以下文化程度,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制定扫盲工作规划提供可靠依据。9月,公安部决定将江苏作为全国城市派出所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试点单位,省公安厅专门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启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公安机关开始启用公安部统一印制的户口迁移证和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规定式样和技术标准统一印制的户口准迁证。1996年1月,省公安厅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登记项目重新统一和规范,规定了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项目填写和使用要求;明确公民被注销或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永久保存。7月1日,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新居民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6元,严禁以任何名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9月23日,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部署全省从是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将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并予以保留。
图6-2 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江苏省“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
1997年11月,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省政府成立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在省公安厅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12月9日,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江苏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召开全省会议进行部署,在全省确定24个小城镇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开,并明确在小城镇落户的条件和对象。其条件是:农业人口进入小城镇落户,必须具备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居住已满2年的。其对象是:经工商等部门批准在小城镇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在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的农业户口职工;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收、毕业后被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含乡村企业)录(聘)用的农业户口“五大生”(电大、职大、业大、函大、夜大);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合法自建房屋的人员;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需要照顾、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大陆亲属;投靠职工居民生活并且实际居住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直系亲属;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后无地村组或人均耕地不足0.1亩村组的农业户口人员;长期在小城镇居住从业,因各种原因户口被注销或者出生后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以及其他有正当理由,有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同时还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得单独落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母或者随父在常住地登记户口。是年,针对省内部分农村地区不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人户分离人员疏于管理等问题,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意见》。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按照一村一图(平面示意图)、一册(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员(户口协管员)、一户一牌(门牌)、一簿(户口簿)一档(家庭档案)“八个一”要求,积极推进农村户籍城市化管理,努力实现户口核对全面化、地名门牌标准化、户口簿册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管理组织网络化、日常登记制度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
1998年8月28日,针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进入落户审批实质性阶段的情况,省政府转发了省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加强落户审批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9月4日,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推动和保障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1998年,全省公安机关加快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完成了全省人口信息系统建设任务。全省2451个户籍派出所全部建成常住人口信息系统,13个省辖市和64个县(市)全部建立常住人口信息数据库,13个省辖市市区全部实现联网,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行,共存储常住人口信息6940万人、图像信息3840万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也取得重大进展,截至是年底,全省共有近10万人进入小城镇落户。
1999年1月5日,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对婴儿、未成年子女落户及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无地村组农民户口迁移、投资、买房人员户口迁移等突出问题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要求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依据城市人口发展规划,通过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制度,把好入户条件审核关,对城市市区人口增长实行严格控制。1999年4月20日,省公安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扩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明确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条件,即: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高于本县(市)乡镇平均水平;规划镇区人口规模2万人以上或占镇城总人口的50%以上;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配套比较完善,服务设施和功能比较齐全,对周围乡镇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户籍管理基础较好。全省共选择了符合上述条件的382个小城镇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扩大试点。2000年3月20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部署各地在继续抓好原有试点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对尚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城市郊区镇、县(市)城区、乡镇撤并后保留的建制镇和新设置的建制镇,全部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规定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均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11月1日,为贯彻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省公安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这十项措施主要内容为:1.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凡符合各省辖市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2.全面实行投资买房人员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政策,凡在城市投资一定数额、兴办具有一定规模实业或者连续纳税达到一定数额,以及在城市购买达到当地政府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商品房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3.大力推进吸引省外企业落户江苏的户口迁移管理办法,凡在江苏投资达一定数额的省外企业,可准予其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4.积极实施服务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户口管理办法,对城市国有企业按规定引进的科技专业人才和企业管理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5.认真解决城市化发展需要的其他人员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问题,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聘用录用的管理、技术人员,城市建设需要成建制迁入单位的人员,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在城市有居住条件的,以及当年毕业的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高校和技校毕业生,允许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6.对实际居住在城市郊区、因国家建设用地形成的无地农民,允许就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7.继续做好“三投靠”人员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工作,准予未成年子女投靠在城市的父亲,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的投靠城市的另一方,父母身边无子女的投靠城市子女。8.简化落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符合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需要上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批手续,属区公安机关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市公安机关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9.严格执行办理户口收取证件工本费标准,严禁收取其他费用。10.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家和省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是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上述改革措施。2001年7月17日,省公安厅再次提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凡没有制定具体户改实施意见的地方,要抓紧开展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截至是年11月底,全省累计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362.1万人,其中本县农业户口人员349.9万人,占96.6%。
2002年9月19日,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服务投资软环境十项措施”》,其中对缩短户口办理时限作了规定,要求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户口申办事项,做到随到随办;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由60个工作日内办结改为40个工作日内办结。10月21日,省公安厅印发《城市市区网上户口迁移工作规范(暂行)》,规定:城市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实行网上迁移,一所办理;出生登记、迁往市外、注销户口、恢复户口,收养子女、户籍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均在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外市户口迁入、市内户口迁移,均在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1月22日,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聚集,促进城乡共同发展,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具体改革措施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二是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其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三是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四是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五是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省内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
2003年8月2日,公安部发布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后,省公安厅制定了实施意见,对其中涉及户籍管理的七项措施作了细化。一是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二是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或家庭所在地。三是自2003年8月7日起,凡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各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已被注销户口,如本人要求恢复常住户口的,仍执行原有政策;对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四是自2003年8月7日起,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中注明,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再注明刑释解教的时间;对以往已被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省公安厅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南京市公安局在各区县设立户政受理中心,24小时为群众办理户口,并推出了“便民、利民、爱民”八条措施,将户口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到20个工作日。徐州市公安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事实收养、超计划生育入户难等问题,制定具体处理意见,简化变更姓名程序,下放变更民族、年龄审批权。截至2004年3月,全省共办理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户口223264人,其中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的293人,户口迁往工作地的566人;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130人;出生婴儿随父落户的73924人,随母落户的148351人。
2004年3月,为配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换发,全省各地集中开展了以户口核对工作为重点的人口信息质量攻坚战,着重摸清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底数,核准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项目信息和暂住人口相关信息。至年底,全省核对纠正人口信息主项差错93.3万项,变更次要项目488.3万项。到2005年11月,全省13个省辖市、52个县(市)公安机关均完成了人口信息系统和人口数据库的升级改造。是年,为发挥人口信息系统的功效,省公安厅建立人口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人口信息系统提供信息查询、户口网上迁移、数据纠错、变动维护、协助破案等应用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2006年8月14日,为了维护户籍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对公民变更主要户籍登记项目、出生登记、高校毕业生户口、户籍证明、户口簿证管理等有关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2007年10月9日,针对省内一些地方存在死亡公民户口不注销和违规更正出生日期等问题,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更正出生日期的程序和行为。对群众主动要求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公民死亡后3个月户口仍未注销的,派出所可通过入户调查或直接到殡仪馆调取信息等途径,及时获知死亡公民信息,并在调查核实后,督促死亡公民亲属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对告知后仍不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上门发放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并直接注销户口。对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由派出所统一受理并调查核实,对符合更正出生日期条件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违反规定办理、审批更正出生日期的,一律追究办理民警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2008年5月5日,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健全完善户口登记管理相关程序、手续,坚决纠正审查批准不规范、证据材料不充分、办理程序不合理等问题;民警在办理户口工作中要认真查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等证件文书,发现可疑情况,应当予以扣留,并进一步核查、鉴别;要推行户口、证件网上、异地办理,以及“一站式”、24小时、主动上门服务等便民利民新办法新举措。8月,省公安厅组织开展大学生户籍管理工作专题调研,旨在了解大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社会各界对大学生户籍管理的政策需求,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户籍管理,便利大学生入学、就业提供决策依据。10月,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放宽了部分外来劳动者进城落户条件,规定带有高新技术成果,在省内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科技人员;获得高级技工、技师职称以及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均可在就业地城镇落户。1997~2008年,全省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累计办理户改落户704.2万人,其中进入小城镇落户450.4万人,进入城市落户253.8万人,推进了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提升了城市化水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世纪70年代使用的户口簿
20世纪80年代使用的户口簿
20世纪90年代前期使用的户口簿
1996年使用至今的户口簿
图6-3 20世纪70年代以来省内部分户口簿式样
表6-1 1978~2008年全省户数、人口数统计表
续表
表6-2 1978~2008年全省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