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全省公安派出所组织建设不健全,警力配备不足,特别是农村乡镇大多只有一名公安特派员。随着乡镇企业迅速发展,人财物流动急剧增加,社会治安日趋复杂,农村警力不足矛盾和基础工作薄弱问题日益凸显。1984年7月,省公安厅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有条件的地方,以区、乡建立公安派出所”的指示精神,批准经济发展较快的常熟市建立28个乡派出所,招聘212名合同制民警。随后,许多市、县提出在治安情况比较复杂、财政又能负担的乡镇招收合同制民警,开展以乡建所工作。是年,省公安厅共批准23个县招收合同制民警,批准建立乡镇派出所435个。
1985年5月,省公安厅召开乡建派出所工作座谈会,总结乡建派出所对推动农村“严打”斗争、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等方面发展的重要作用,对配好乡建派出所领导、抓好农村治安工作、加强合同制民警队伍建设等作了研究部署。此后,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实现了“一乡一所”的目标。
1990年2月,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关于停止招收合同制民警的通知》精神,不再批准招收合同制民警。各地为解决停招合同制民警后派出所警力不足的矛盾,按照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提出的“精干上层、充实基层,合理调整警力”的要求,推动机关警力下基层工作。是年,南京、镇江市公安局在广泛开展思想发动的基础上,经民警自愿报名、组织研究决定,分别抽调273名和52名机关民警到派出所工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新形势,发挥城市派出所在维护一方平安中的重要作用,1993年8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城市派出所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重点是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在领导体制上,改变原来的所长、指导员共同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防止多头领导、扯皮内耗。二是实行由警长负责的警区、警组制,警区制是将派出所辖区划分为若干个警区,每个警区内的治安任务由一名警长带领一定数量的民警负责;警组制是根据派出所的职能,将民警分为内勤组、治安组、破案组等警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三是实行全天候执勤的办公制度,把主要警力放在发案多和群众最需要服务的时间和地区。农村派出所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参照执行。通过改革,加强了集中统一指挥,改变了机关化作风,提高了动态环境下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1995年10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公安系统合同制民警录用问题的复函》,全省公安系统7484名合同制民警经省公安厅、省人事局组织考试考核,录用为人民警察,列入地方公安编制。
1997年4月,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在苏州召开的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新时期公安派出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社区防范、人口管理、阵地控制和为民服务四个方面,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把辖区发案率、常住人口违法犯罪率、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主动提供线索破案率、人民群众对辖区治安满意率,作为派出所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把考核结果与民警的政治荣誉、警衔晋级、提拔任用等挂钩,以调动工作积极性。6月,省公安厅又下发《关于认真落实派出所社区民警责任制的通知》,明确了社区民警工作责任区的划分原则和方法,规定社区民警对责任区的治安负总责,既管人又管事,责权利相统一,一警多能,一包到底。
2000年初,南京市作为国家确定的首批社区改革试点城市,在6个城区进行了社区改革,将原有的808个居委会合并调整为445个社区。南京市公安局针对居委会合并后打乱了派出所管辖范围,出现地段交叉、户口段交叉的情况,在玄武分局进行社区警务改革试点,探索新型社区警务工作模式,依据社区常住户数、地域面积、治安状况复杂程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一区一警、一区二警、二区三警的工作模式。同时,对派出所勤务制度进行改革,规定社区民警不参与周一至周五的白天值班,实行弹性工作制,为社区民警配备专职协管员,配合开展人口管理工作。试点成功后,在全市范围全部推开。8月,省公安厅在全省市公安局局长会议上提出,要紧密结合社区改革建设,大力推行社区警务战略,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群防群治,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这次会议标志着江苏公安机关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会后,各地积极探索实践,镇江市公安局在市区建成社区警务站129个、治安执勤亭20个。扬州、南通等地采取精简机关、新警一律下基层、派出所副职领导兼管社区等方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区警力不足的压力。
图5-12 南京市公安局夫子庙派出所民警深入社区走访调查
2001年7月,省公安厅印发《社区民警工作职责(试行)》,进一步明确社区民警的职责任务,包括收集掌握信息、加强人口管理、组织群防群治、严密阵地控制、热情为民服务等五个方面。12月2日至3日,省公安厅在南京召开现场会,组织各市公安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治安、户政等部门负责人参观南京市城区社区警务室建设情况,对全省深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2002年2月,省公安厅下发《社区警务室建设规范(试行)》,对社区警务室的设置和运作作出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1.城市和县城镇以社区为单位、农村以警务区为单位设立社区警务室。2.社区警务室须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接待群众用品。3.须设置醒目标志,公布报警电话。4.须设有警务公示栏、警务宣传栏、工作台账、工作日志和警民联系箱。5.社区民警每个工作日须检查警民联系箱,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议和求助等事项。6.社区民警每周在社区警务室接待群众不少于2次、5小时,等等。各地公安机关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设立社区警务室,建成的社区警务室普遍达到了“一个警务公示栏、一个警务宣传栏、一套工作台账、一本工作日志和一个警民联系箱”的标准。7月14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市公安局局长会议,贯彻落实公安部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决定》,对深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进行部署,要求全省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全部实施社区警务。8月,省公安厅制定《江苏省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入户调查工作制度(试行)》,规定入户调查是社区民警的主要勤务方式;入户调查的对象是居(村)民住户、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经营单位等;入户调查的主要任务是采集人口信息、了解社情民意、开展防范宣传和安全检查。社区民警每周入户调查不少于30户。各地不断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社区警务工作方法,其中有: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采取的“社区工作十五法”;徐州市公安局组织机关民警下基层巡逻、下社区工作;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定的《社区警务工作规范》;扬州市公安局发挥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陈先岩的模范带头作用,轮流组织社区民警到他所在的警务室听讲座、跟班作业。
图5-13 镇江市公安局警务名片亮相社区
2006年8月,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农村警务室建设管理办法》,对农村警务室的设立、驻村民警和保安员的职责、勤务工作、工作保障等作了具体规定。10月,省公安厅在扬州市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农村警务室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抓住全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机遇,把农村警务室建成民警驻村工作的“落脚点”、掌握社情民意的“信息点”、处理治安问题的“执勤点”、为民排忧解难的“服务点”,构筑维护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农民群众的第一个平台。同时,在全省筛选确定了20个派出所和30个警务室作为农村警务室建设示范点,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各地公安机关在设立模式上坚持因地制宜,将警务室与村民委员会、村综治办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合并设立,或依托企业、学校设立,因陋就简,节约利用。在硬件条件上坚持实事求是,落实“五有”最低标准,即:有办公用房、有统一标牌、有通信工具、有办公接待用品、有公示宣传栏。在人员配备上坚持分类指导,苏南地区每1至2个村配备一名驻村民警,每村配备3名以上专职保安员;苏中地区每2至3个村配备一名驻村民警,每村配备2名以上专职保安员;苏北地区每3至5个村配备一名驻村民警,每村配备1名以上专职保安员。至2006年底,全省共建立农村警务室1.5万个,比例超过行政村总数的85%;共配备驻村民警近8000名、驻村保安员3.1万名。2007年4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农村警务室建设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不同地区、不同层面的经验做法,要求新一轮农村警务室建设达到“五个基本”标准,即:行政村警务室基本普及;民警驻村执勤保障基本到位;驻村保安员管理建设基本规范;驻村民警勤务基本实现常态化;警务室绩效考评机制基本形成。
2008年7月,省公安厅制定《江苏省社区和农村警务室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规定警务室分为四个等级,县级公安机关评定三、四级警务室,省辖市公安局评定二级警务室,省公安厅审核认定一级警务室。警务室等级评定工作与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同步,每年开展一次。并规定:无一级、二级警务室的派出所原则上不得评为二级以上派出所;申报全省派出所工作“111”工程优秀民警的,原则上从二级以上警务室的民警中产生;连续两次评为四级警务室的,对社区(驻村)民警进行离岗培训。至年底,全省3127个城市社区建成3060个警务室,占比达97.9%;6968个农村重点复杂地区建立了6945个中心警务室,占比达99.7%;全省共配备社区、驻村民警11780名,专职保安47191名。
图5-14 泰州市公安局召开星级警务室创建工作现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