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80年代,枪支弹药的管理不够严格规范,被盗、丢失、走火伤人和违规使用等问题时有发生。1978年5月,省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公安业务枪支管理的暂行规定,督促各地加强业务用枪的保管,严防被盗或丢失,严防走火伤人。
1981年4月,公安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将非军事系统的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纳入管理范围。6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清理登记枪支弹药的通告》,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军队、民兵、武警部队以外的非军事系统的各类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工作,全省登记发证各类枪支7万多支,收缴各类枪支3261支、子弹6.55万发。
1982年8月4日,省公安厅、省轻工业厅、省商业厅联合制定《气枪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造、装配;经销、购买、持有气枪,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除体育运动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气手枪。
1983年,全省公安机关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党政干部佩带枪支的通知》精神,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配备给党政干部的自卫枪支进行回收,先后回收329支。1987年9月至次年3月,全省公安机关对社会上的猎枪、气枪、射击运动枪支进行了集中检查清理。经清理,全省共有气枪2.92万支、猎枪1.39万支、射击运动枪支5307支。
1990年7月至12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行动,共收缴各类枪支1770支,子弹2.52万发,手榴弹142枚。1992年5月,针对涉枪犯罪明显上升的情况,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电话会议,部署用2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并提请省政府发布了通告。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广泛宣传张贴省政府通告,组织集中清查收缴行动,加强案件侦查,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至7月底,全省共收缴各类枪支2.08万支、子弹1.86万发,破获涉枪案件613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470名,捣毁私造枪支窝点96处。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该法本着严格管制的指导思想,对公务用枪支和民用枪支的配备范围及制造、销售、运输、使用等作了严格的限制。是月,省公安厅召开会议,对清理登记枪支、收缴非法枪支和打击涉枪犯罪作出部署。至11月底,全省共清理登记公务用枪4.18万支,收回不符合配枪条件人员持有的公务枪支1413支;清理登记持证民用枪支6.2万支,收回不符合规定的民用枪支3.76万支;清理整顿民用枪支生产企业2家、经营单位111家,封存枪支2.14万支;收缴非法枪支3.25万支,摧毁制贩枪支窝点30个,打击处理涉枪违法犯罪人员116名。同时,对全省营业性射击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对符合安全条件并配有枪支的8家,核发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未配备枪支的8家,暂缓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开办的2家,责令办理脱钩手续。
1997年2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决定江苏省境内不设猎区,全省居民个人不得配置猎枪。7月,省公安厅、省农林厅决定,撤销盐城市保安公司作为猎枪维修、销售的服务点。根据公安部、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的通知》,省公安厅、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省体委)组织各地对射击运动枪支弹药进行全面清理登记。经清理,全省有10个市体委、9个县级体委以及其他31个单位,共持有射击运动枪4860支、子弹308万发,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407支枪支予以收缴,对已经不能使用的435支枪支予以收回,并将县级体委的运动枪支全部集中到市体委保管。
进入21世纪,由于非法制造、贩卖枪支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特别是网络贩枪呈增多趋势,全省公安机关几乎每年都要开展清理整治、查禁收缴行动。2001年4月至12月,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其间,各地印制发放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等宣传材料150余万份,于5月和12月开展两次集中销毁非法枪支统一行动,共销毁前些收缴的各类非法枪支5.1万支,新闻媒体宣传后产生了热烈的社会反响。通过专项行动,全省共收缴各类枪支5.9万支,其中军用枪48支、小口径枪2349支、猎枪5863支、火药枪2.04万支、仿真枪3655支、其他枪支2.72万支;收缴各类子弹112万发;查破涉枪案件3625起,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087名。
2002年11月至12月,为贯彻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省公安厅部署各地对配备守护押运用枪的单位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加强对配枪资格的审查和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经清理,全省军工、金融、重要仓储、重点工程、保安服务公司等单位共配备守护、押运用枪3049支,对其中超范围配备和使用的173支予以收回。
2004年12月18日,省公安厅在南京五台山体育馆举行省暨南京市集中销毁危险物品统一行动,现场展示、销毁了全省收缴的非法枪支5446支、管制刀具3.76万件,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投入查禁收缴枪支等危险物品的行动。是月,按照省公安厅的部署,各省辖市公安局相继组织了一次销毁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行动。
2005年8月,根据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对制造枪支弹药的企业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省公安厅会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简称省国防科工办)对全省5家枪支弹药制造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10月下旬,又进行了复查,从复查情况来看,前期检查发现的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
2006年5月至8月、2007年4月至10月和2008年3月至10月,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先后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一次“灭枪行动”、两次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为保证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省公安厅召开会议、制定行动方案、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动员部署,对42起涉枪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进行督察和绩效考核。全省共张贴《关于查禁收缴枪支弹药、仿真枪和管制刀具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61.3万份,发放《江苏省公安厅致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一封信》29.5万封,进行广泛宣传。通过这三次行动,全省共收缴非法枪支2万多支、仿真枪16.95万支,破获一大批涉枪案件,打击处理了一批涉枪违法犯罪人员。
图5-4 2006年,宿迁市公安局收缴的违禁枪支
截至2008年底,全省共有民用枪支配置单位38家,其中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16家、营业性射击场19家、狩猎场1家、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2家,共配枪4463支;共有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5家,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1家。此外,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共保存或展览枪支684支,教学、科研、鉴定单位持有枪支2407支,民航机场配备猎枪21支,公安机关对枪支的管理更加严格、规范。
1981年9月,省公安厅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职能由治安部门划归消防部门。1983年之前,全省公安机关一直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通知》《关于违反爆炸、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以及省革委会《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开展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将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等统称为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管理。3月25日至4月4日,省公安厅抽调27人分三个组,对使用爆炸物品较多的南京、连云港2市及13个县进行了检查,共检查爆炸物品仓库97个和生产厂3个,发现前些年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也存在仓库选址不当、房屋简陋、爆炸物品存放混乱、守护力量薄弱、“四员”(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没有经过考核发证以及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班组和个人的现象比较突出等问题。为此,省公安厅专门向省委、省政府作了报告,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意见。11月,省公安厅在徐州召开全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徐州、盱眙等12个单位交流了做法经验,分析了爆炸物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强调要加强治乱、培训骨干和实行综合治理。
1985年10月,省公安厅提请省政府印发《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储存保管、销售和购买、运输、使用以及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1986年6月,省公安厅从各地抽调人员组成两个工作组,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储存比较集中的8个市57个厂矿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发现,一些单位“四员”配备不到位,“五双”(双把锁、双本账、双人管、双人领、双人用)问题比较突出,少数地方公安机关监管不力。随后作了通报,提出了工作要求。
198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通报一些地方爆炸事故不断发生,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接连制造爆炸案件的情况,部署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随后,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紧急通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公安厅又联合召开电话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各地由政府牵头对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进行清理收缴,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生产、经销爆破器材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至10月底,收缴了一批非法爆炸物品,督促涉爆单位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1989年8月30日,公安部、机械电子工业部等七部局联合召开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电话会议后,江苏省相关部门召开续会,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省政府组织两个工作组、省公安厅组织三个工作组赴各地开展督导检查。至11月底,全省收缴炸药1210千克,雷管1.5万发,导火索1870米,枪弹2147发,炮弹11枚;取缔私人采石宕口9个、私产鞭炮户137户,关闭鞭炮厂4个,查封爆炸物品仓库32个,对问题突出的54个采石场、86个花炮厂,责令停产整顿。
经过连续几年的整治和清缴,全省爆炸物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一些使用炸药的厂矿企业特别是农村的一些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和基建工地,对炸药、雷管的管理比较混乱;一些涉爆人员专业知识缺乏,领用清退等制度执行不严;爆炸物品储存达不到规定要求,乱存乱放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地方私自买卖、擅自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由此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案件、事故时有发生。1990年7月10日,为保障北京亚运会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收缴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通告》,要求涉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收缴工作,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的人员要在通告发布20天内主动上交。各地政府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至年底,全省共收缴炸药1489千克,雷管3.1万只,手榴弹142枚。1991年7月至11月,省公安厅又部署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以爆炸物品仓库和“四员”为重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制定了《爆炸物品仓库整顿标准》。通过整顿,全省1233个爆炸物品储存库,达标的981个,达标率79.6%;共登记“四员”2.6万名,加强安全教育。是年,全省发生爆炸案件、事故67起,造成30人死亡、36人受伤,分别比上一年下降26%、30%和30%。
1996年5月至8月,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组织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整顿工作。据清查统计,全省共有爆破器材生产企业14家,有爆破器材使用单位1699家,采石场956家、宕口3933个,年使用炸药1.9万吨、雷管3千万枚、导火索2千万米。通过检查整顿,全省共收缴炸药2408千克,雷管10.4万枚,炮弹、子弹2214发,关闭了一批违规开办的采石场和宕口。
1998年4月,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在全国率先实行工程爆破分类分级管理,规范了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省辖市公安局提出初审意见,再由省公安厅组织专家评审,核定设计施工类别和级别,并发给江苏省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对工程爆破项目实行分级审批,重大项目由省辖市公安局初审后,报省公安厅审批,其他工程由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批。1999年5月,针对农村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问题多、涉爆案件事故占比大的情况,省公安厅决定在“三小”企业(小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比较集中的地区,推行组建由乡镇政府或爆炸物品经营单位负责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统一为辖区内“三小”企业提供民爆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服务。通过试点推广,至7月,全省组建了乡镇服务站49个。截至2000年底,全省共有登记在册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18家,销售单位37家,储存单位576家,使用单位1926家,年使用炸药近3万吨。
2001年2月10日,省公安厅下发通知,决定将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由消防部门划归治安部门,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4月18日,根据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省公安厅组织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印发了行动方案。其间,多次召开会议、下发通报,加以推进;确定了20个重点地区、53个重点单位和31起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派出6个工作组赴各地明查暗访。各地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相结合,认真落实检查整改、清理收缴、破案打击、规范管理等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至12月底,全省共收缴炸药5.4万千克、黑火药3.6万千克、雷管21.3万枚,烟花爆竹4.3亿头、原料9.7万千克;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民爆物品厂点1.1万个,其中爆破器材厂点14个,黑火药厂点19个,烟花爆竹厂点1.1万个;对1.2万家涉爆单位进行了多轮大检查,吊销安全许可证887家,勒令停业整顿3097家,勒令限期整改2829家;关闭使用爆破器材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603个;查破涉爆案件2169起,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327名。全省涉爆事故比去年同期下降14.2%。
2002年,各地公安机关继续推进农村“三小”企业多的地方组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是年,全省共建成管理服务站181个,建成符合安全标准的爆破器材仓库202座,购置专业配送车辆122辆。
2003年9月,省公安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印发《江苏省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等级评定内容包括仓库区域规划、库区平面布置、防护屏障、安全设施、储存保管等7个方面,分为四个等级。是年,全省272个民爆器材储存仓库中,评定一级仓库33个,二级仓库60个,三级仓库149个,四级仓库15个,其余15个仓库因改建、重建未参加评定。2004年3月,省公安厅部署在全省开展民爆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攻坚战,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基本标准》。至9月底,全省列入治安防范达标攻坚的2008家民爆物品单位,有1976家达标,达标率为98.4%。通过达标活动,民爆物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仓库50座,安装视频监控系统69套、CK报警装置786套,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运输车50辆,清退不合格保卫人员98名,增加值班守护力量451名。
2006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特别是做好新旧《条例》过渡期间各项工作的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档。为实现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监控跟踪管理的转变,省公安厅建成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年内共录入民爆单位信息954条、民爆从业人员信息9005条。至2007年9月,省内原有的15家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和37家销售企业通过收购、联合等重组方式,分别减少到10家和18家。全省有使用爆破器材的矿山企业710家,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158座。
2008年4月,省公安厅重新制定下发了《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部署开展新一轮达标攻坚活动。同月,省公安厅在宜兴市召开现场会,推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四统一”管理模式,即由专业的爆破服务单位为矿山企业提供统一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服务,从机制上改进和加强了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20世纪70年代末,省内烟花炮竹生产隶属关系不明、管理体系混乱,多头批准建厂,生产条件简陋,私产私销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引发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1978年6月29日,省革委会转发了省公安局、省轻工业局、省县社工业局、省劳动局《关于整顿全省鞭炮厂的报告》,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鞭炮厂424个,其中县办的9个,社队办的415个,共有职工1.24万人;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230个,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开办的194个。另外,还有私人开办的74个。1980年1月5日,省政府转发了省轻工业局、省县社工业局、省公安局制定的《江苏省焰花炮竹安全生产管理细则(试行)》,对组织领导及其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药物和原料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1982年,全省私人生产烟花炮竹和个体摊贩日益增多。据调查,响水县海安集公社长兴大队鞭炮厂因不符合规定被责令停产,该厂将原料分发给102名职工各自生产,大队与职工签订承包合同,另外该大队还有200多户私自生产。阜宁县有私产户208户。淮阴县王兴公社三个大队有私产户1500多户,约占社员户数的95%。江都县对塘头、昭关两个公社的一次检查,就发现私产户155户。兴化县顾庄、边城公社的鞭炮厂承包到人,工厂每年收取管理费。由于个体户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差,无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致使爆炸事故不断发生。是年,全省发生烟花炮竹重大爆炸事故7起,造成41人死亡、37人重伤。1983年5月,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商业厅、省社队企业管理局、省供销社《关于加强烟花炮竹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的报告》,要求各地对所有花炮厂进行一次普查,凡不合要求的,坚决勒令停产或转产,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自生产。
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将烟花爆竹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管理。12月26日,省公安厅、省劳动局、省轻工业厅等八部门联合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针对年底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旺季,立即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作坊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安全没有保障又无整改条件的,应令停产或转产,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作坊,不准生产;严格控制使用氯酸钾制作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危险品,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就地销毁。
1985年10月17日,省政府印发省公安厅制定的《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对烟花爆竹企业的设立、安全组织及其职责、生产管理、储存管理、销售管理、运输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凭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1987年8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烟花爆竹企业的意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整顿验收标准》,要求各地对照验收标准,分数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重新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不合格,有整改条件的,限期整改,无整改条件的,令其停产或转产。在各地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省公安厅组织检查组,抽查了11个市35个县的53家烟花爆竹企业。对这次清理整顿,各地都比较重视,其中南通市组织8个部门57人,分成6个检查组对57家企业逐一进行了检查验收。宜兴县对22家企业,除一家认定为基本合格外,其余21家全部停产整顿、重新验收。通过清理整顿,全省停产整顿烟花爆竹企业59家,取缔和转产17家,保留471家,其中生产烟花的92家。
针对节庆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屡有发生的情况,为了保障安全,也为保护环境,1988年1月,省公安厅提请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对禁止燃放的时间、场所、品种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举办焰火会应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市、县(区)政府批准。还规定城镇可以划定禁放区,也可划定集中燃放场所。江苏是全国最早出台烟花爆竹限放政策的省份之一。
1991年1月至8月,全省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10起,造成11人死亡、15人受伤。针对不少企业厂房简陋、安全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低劣、安全性能差,多渠道进货、多头经营批发,致使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等问题。9月20日,省公安厅会同省劳动局、省标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轻工业厅、省乡镇企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提出三条工作措施:一是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在企业自查自改自验的基础上,由公安、劳动、标准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或转产。二是委托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承担省内企业生产和外省销往江苏的烟花爆竹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凡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三是省公安厅、省标准局、省轻业工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联合成立“江苏省烟花爆竹治理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经营管理的协调、监督、指导工作。烟花爆竹统一由县以上供销社负责组织货源、办理批发,烟花爆竹销售点由公安、商业、供销、工商等部门视情确定,须证、照齐全方可销售。
1992年,受省公安厅委托,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站首次对省内烟花爆竹进行了抽样检测,共抽查了513个产品,合格的314个,合格率为61.2%。抽检结果表明,烟花爆竹质量问题仍然比较严重。1993年,江苏省对省外烟花爆竹进入省内销售实行“准销证”制度和定点进货制度,凡拟向省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持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级以上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准销证”,向省公安厅申报,省公安厅再会同省供销社从中择优录取,并通报各地公安机关和供销系统执行。
1994年,南京、无锡市及无锡县、江阴市、宜兴市、张家港市实行市区禁放烟花爆竹。
1996年4月,省公安厅针对外省在江苏销售的烟花爆竹抽检合格率仅为11%的突出情况,为加强安全管理,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本着“从严控制、择优选择”的原则,对申请来江苏销售的外省烟花爆竹企业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江西、湖南、广东、安徽四省29家企业为可以进入江苏销售的定点单位,并发给准销证。此后,每年对定点单位审核调整一次,形成制度。
1998年9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部署全省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省公安厅随后制定了《全省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至年底,全省共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05家,责令停产整顿98家,关闭22家;发整改通知书519份,督促整改隐患1140条;取缔个体私产户1256户、非法销售点573个,没收烟花爆竹8900余箱、药物原料1.01万千克,行政拘留62人,罚款处理151人。通过专项治理,打击了私产私销烟花爆竹不法行为,改善了企业安全生产安全条件,规范了经营秩序。1999年,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审查批准省内19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具有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资格,核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其中具有A、B、C级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资格的企业分别为6家、8家和5家。
2000年6月,因国内接连发生烟花爆竹特大爆炸事故,国务院和公安部紧急部署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传达和部署。7月7日,省政府决定全省283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停业整顿。省公安厅印发《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江苏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单位检查验收标准》等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工作。整顿期间,省政府和各地政府领导带队开展了督导检查,全省组织1909个检查组深入企业厂区、仓库和私产重点地区开展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严格验收标准。至9月10日,全省下发整改通知书1658份,督促整改隐患8662条,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128家、零售点6695个,取缔私产户(点)3506个,收缴烟花5.3万支、爆竹2.1亿响(只)、黑火药6600余千克;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7人,治安拘留106人。整顿后,经复查验收同意复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55家、批发单位82家、零售点1.43万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单位签订管理责任书2万多份。
2002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第一批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通知》,决定全省第一批关闭113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省公安厅部署全省公安机关从4月起至年底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厅长发表电视讲话,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各地公安机关公布举报电话100多部,对列入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收回江苏省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对90家企业的药物原料进行了处理。
2003年10月,国务院和中央编办、公安部先后下发通知,明确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道路运输、焰火燃放许可证。2004年6月,省公安厅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向省安监局作了移交。随后,市、县(区)公安机关也先后进行了职能移交。
2004年6月29日,省政府发布修订的《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此次修订,取消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单位燃放的,须经县(区)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条款;将举办焰火晚会的批准机关由市、县(区)政府,改为县(区)公安机关,使规定更加完善并便于执行。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赋予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燃放许可、涉及烟花爆竹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查办,以及销毁处置非法烟花爆竹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
经过持续不断的清理整顿,至2008年,全省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5家,占全国的0.58%,年产值3.78亿元;有批发单位144家、零售店3.2万个,年销售额4.1亿元;焰火燃放作业单位63家,成为烟花爆竹的生产小省、消费大省。全省共有6个省辖市、9个县级市对烟花爆竹实施禁放、限放。其中,镇江市和丹阳市为城区设定部分燃放点的有限燃放,扬州、连云港2市和兴化市为城区全面禁放;南京、无锡、常州3市和张家港、常熟、江阴、宜兴、溧阳、启东、仪征7个县级市城区日常禁放,春节期间允许燃放。
图5-5 2008年1月,金湖县公安局集中销毁伪劣烟花爆竹
199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赋予公安机关管理剧毒物品的职责。省公安厅明确,全省剧毒物品由消防部门管理,到1998年上半年,移交治安部门管理。
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鼠药市场管理混乱,剧毒急性鼠药在全国较大范围泛滥,连续发生误食或故意投放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中毒事故和投毒案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1998年6月至8月,根据全国爱卫会、公安部等八部门的部署,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行动。其间,全省共收缴毒鼠强450包,毒鼠硅、毒鼠灵等剧毒鼠药1.4万包,各种剧毒鼠药水剂620瓶,其他鼠药粉2400余包及针剂873支;查破投毒案件2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8名。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职责任务。6月24日,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广大民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专管民警认真学习《条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11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等十部门拟定的《江苏省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其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治安部门依法履行剧毒化学品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受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严格监控剧毒化学品流向;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9月14日,南京市汤山镇发生特大投毒案件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部署全省立即开展查禁、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各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拉网式”清查收缴。省公安厅派出6个工作组对13个市的117个乡镇进行了暗访检查。通过20天的清查,全省就收缴剧毒急性鼠药2200多千克,其中毒鼠强596千克;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490名,其中刑事拘留12名、治安拘留109名。
2003年1月2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统一行动。至1月31日,全省共出动警力1.8万人次,检查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4237个,农贸市场、杂货店等场所、部位6.9万处,收缴毒鼠强222千克,其他剧毒鼠药294千克,其他剧毒化学品854千克,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案件105起,处理涉案违法犯罪人员205名。
由于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问题突出,加上外省流入源头没有堵住,因而面临边整治、边发生投毒案件和中毒事故的严峻形势。2003年1月至6月,全省发生利用剧毒化学品投毒案件32起,共造成12人死亡、41人中毒,其中利用毒鼠强投毒21起。为此,省公安厅和各市公安局组织21个工作组,对41个县(市、区)、140个乡镇的514个集贸市场进行突击暗访,发现36个存在公开销售毒鼠强等剧毒鼠药问题。7月1日,省公安厅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收缴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统一行动。7月18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省农林厅等11个部门拟定的《江苏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集中9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开展“剿毒行动”,9月1日至12月10日开展“百日破案会战”。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全省公安机关积极投入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召开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作出具体部署。各级公安机关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毒案必破、除毒务尽”的要求和“主要犯罪嫌疑人务必缉获归案、涉案毒鼠强务必全部追缴、毒源务必全面查清、省内生产窝点务必彻底摧毁”的标准,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违法犯罪活动。至年底,全省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7.1万人次,检查重点场所、部位14.3万处,收缴非法剧毒化学品4816千克,其中毒鼠强351千克;查破毒鼠强案件254起,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32起毒鼠强案件全部取得突破;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415名,摧毁非法制贩窝点149处。通过专项整治,全省集贸市场已基本没有公开销售毒鼠强的现象,2004年3月18日,省公安厅印发《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基本标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攻坚战。至9月底,全省列入达标攻坚的2799个剧毒化学品单位,有2680个达标,达标率为95.7%。经过连续不断的打击清缴,毒鼠强案件明显减少。2004年1月至10月,全省发生毒鼠强投毒案件和中毒事件9起,造成6人死亡、17人中毒,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69%、64.7%和83.5%。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发布《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后,省公安厅部署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全员培训的要求,落实对专管民警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每一名专管民警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同时要广泛宣传《办法》,督促剧毒化学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全省共翻印《办法》2.2万份,举办培训班600余场次,培训治安、交巡警、派出所民警以及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2万余名。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研发启用了全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依托公安网进行网上审核资料、核准通行路线、审批发证和信息通报等工作。苏州、扬州、南通市公安局还研发了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家一档的要求,建立了电子台账,对剧毒化学品流向实现实时查询、动态管理。
截至2006年6月,全省共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560多家,使用单位2800多家;全省公安机关每月需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近万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剧毒化学品准购证3000余张。
2007年10月11日,省公安厅印发《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对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的购运申请、集中保管、领用登记、废弃处置等环节工作,建立备案登记制度、购运许可制度、流向监控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等五项制度,以及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购买保管部门、治安保卫机构、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剧毒化学品管理机制。
2008年,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全省剧毒化学品行业受到较大的冲击,给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也带来较大压力。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关、停、并、转的企业逐一上门检查,对剧毒化学品存量逐一清点对账见底,逐一落实保管、看护、处置等责任和措施,坚决防止剧毒化学品非法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安全。年内,全省共销毁、处置遗留、废弃的剧毒化学品5.3吨。
1980年3月,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重新修订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省公安局、省卫生局、省体委、省劳动局、省环境保护局(简称省环保局)联合制定《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必须报省卫生、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前,必须由卫生、公安部门发放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1982年,省公安、卫生、科委等部门对全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对符合防护要求的单位,发放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1985年5月,按照3年换发一次许可登记证的要求,省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先进行自查,省里再组织检查组抽查,保证换证工作有序进行。另外,对21家已关、停、并、转和搬迁的单位所留存的放射源作了重点检查,消除了不安全因素。
1987年2月,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省劳动局、省环保局联合印发《江苏省放射工作场所选址、设计、验收审批暂行规定》,南京、扬州、徐州、连云港、淮阴等市也相继制定了放射防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定,省、市、县三级放射防护网的建设进一步加强。1990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卫生、环保部门,依照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严防被盗、散失的通知》要求,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要求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场所,指定专人负责,严格保管、领用、回收登记制度,严防被盗或散失。1994年9月26日,省公安厅、省卫生厅部署各地对放射工作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潜在危险大、易发生事故的单位,通过检查树立正面典型,促进后进单位转化,消除事故隐患。12月,两部门抽调省、市公安、放射卫生监督人员组成3个工作组,抽查了11市共92个放射工作单位,其中医疗单位37个、工业企业47个、教学科研单位8个。综合检查结果,平均得分95分以上的市有常州、徐州、南京、盐城、南通、扬州6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主要应用于医疗卫生领域,发展到应用于工业、农业、教学、科研等领域,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有关部门多头负责,容易造成底数不清、职责不明,应用单位主体责任不够落实、防护措施不尽完善,丢失、被盗、失控问题时有发生。2001年8月26日,卫生部、公安部发布《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规定放射事故由市级以上卫生、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的立案侦查,卫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事故的立案调查。其中重大事故由省级卫生、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及时将《规定》转发各地,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至10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的统一部署,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省环保厅)、省卫生厅在全省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由三部门分管厅领导牵头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两次派出工作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过专项整治,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台账,完善了管理制度。全省有放射源单位620家,共有各类放射源3948枚,其中生产销售放射源单位2家,伽码辐照加工装置7家,伽码探伤作业20家,医院类大型治疗装置52家,使用料(液)位、中子水分计单位345家,放射免疫及小型治疗设备72家,已转产、停产或倒闭的放射工作单位21家,其他存放有放射源的单位101家。全省有16家废源单位将71枚废放射源送至省城市放射源废物库处理。整治过程中,发现有6个单位的6枚放射源丢失,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找回4枚。
2003年12月8日,中央编办下发《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重新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登记证,改由环保部门办理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部门。2004年3月20日,省公安厅印发《放射性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基本标准》,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放射性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攻坚战。5月20日,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卫生厅又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即日起到9月底在全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各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清查登记放射源单位,发现并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积极推动单位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措施和治安防范责任制,取得明显成效。截至9月底,全省纳入治安防范达标创建的766个放射性物品单位,有698个达标,达标率为91.1%。
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正式实施。12月9日,省公安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召开了江苏省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接受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2008年4月15日,省公安厅部署全省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到12月底,集中开展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新一轮达标攻坚战,并印发了重新制定的《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放射源单位的治安防范达标标准主要包括:1.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2.建立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废弃处置制度。3.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4.放射源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全部达到“三防”要求。5.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6.使用场所原则上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7.每周对治安防范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储存场所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8.严格流向登记,严格“双人双锁”制度等。各地公安机关指导涉危单位严格对照新的达标标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治安防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北京奥运会期间放射源丢失、被盗零发案的控制目标。11月,省公安厅会同省综治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2005年以来命名表彰的两批共47家危险物品治安防范省级示范单位逐家实地验收评估,决定对其中高标准达标的44家单位,重新命名为危险物品治安防范省级示范单位。其中,6家放射源使用单位获得命名。
2001~2008年,全省公安机关共接报放射源被盗、丢失等案件事故33起。对发生的每一起案件事故,省公安厅都组织案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并积极会同环保、卫生部门追查,大部分被盗、丢失的放射源被追回。
1981年6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收缴凶器、枪支弹药的布告》,全省各地迅速翻印20余万份,发至城乡广泛张贴。一个多月,全省就收缴匕首、三角刮刀、钢丝鞭等凶器19344件。1982年9月上旬至10月上旬,根据公安部“关于彻底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凶器”的部署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又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匕首、三角刮刀等凶器6940件。
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明确对匕首、三棱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实行管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贩卖和携带管制刀具。全省公安机关从是年起,开始实施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特种刀具购买证、匕首佩带证核发工作,对经销单位进行审批管理,同时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对制造、贩卖、携带管制刀具的,一律予以收缴。
1986~1991年,根据公安部、轻工业部等五部委《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省公安机关多次组织查禁收缴行动,收缴并销毁了一大批仿真枪。但由于生产、销售、购买单位情况复杂,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因此屡禁不止,并出现钢珠枪、催泪枪等非法枪支。1992年5月中旬至8月底,全省公安机关在开展收缴散失社会的枪支弹药专项治理行动中,收缴电击枪1929支。1993年5月11日,公安部《关于坚决禁止生产、销售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通知》下发后,省公安厅迅速部署开展查禁收缴工作。一个多月时间,全省查获非法生产、销售窝点11处,查封、收缴各类仿真手枪1494支、子弹2230发,零部件5896件,生产模具6套,依法收容审查制贩枪支人员4名,治安拘留5名。
1994年1月,靖江市公安局按照省公安厅的指示要求,针对少数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钢珠枪、催泪枪比较突出的情况,开展了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其间,提请市政府发布《关于坚决禁止生产、组装、销售、私藏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的通告》,翻印3000份发至生产、销售保安器材的单位,在公共场所张贴,通过电台、电视台连续播放宣传,并设立了2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组织专门力量对38家保安器材生产企业逐一清查,对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突击清理,对上级交办、外地公安机关通报的线索进行侦查调查。截至7月底,共查获非法生产、销售钢珠枪案件17起,收缴钢珠枪278支、半成品1189支,钢珠弹7126发;笔式微型枪1支,子弹9发、半成品弹4715发;生产模具4副,铣床、钻床、车床等生产设备32台,原材料、零配件1480件;抓获非法生产、销售钢珠枪违法犯罪人员54名,其中判刑1名,逮捕4名,收容审查12名,刑事拘留5名。此外,还收缴电击枪、催泪枪2211支,催泪弹2431枚,非法生产的电击保安器材及配件1.08万件。
1999年12月6日,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转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掌握辖区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单位的情况,建立审核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数量;建立销售情况登记制度,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予以收缴。
2002年3月至4月,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制造、销售仿真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省公安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仿真枪集中整治行动。全省共收缴仿真枪2.2万支,取缔销售仿真枪摊点47个,依法打击处理65人,其中刑事拘留3人、治安处罚51人、其他处理11人。
2004年10月27日,省公安厅针对国务院在行政审批改革中取消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购买证核发和管制刀具经销审批等审批项目后,一些地方出现认识模糊、管理放松的现象,制定了《关于依法查处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刀具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充分认识法律规定对管制刀具进行管理的职责没有改变、管理的依据没有废止、管理的制度仍然有效,准确把握查禁方法和打击重点,依法追究违反管制刀具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1月15日,省公安厅部署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3天的统一清查收缴危险物品行动,其间,共收缴管制刀具1.5万件,取缔非法贩卖管制刀具摊点189个,查破涉及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案件316起,依法查处涉案人员424名。
图5-6 2004年11月,公安民警对收缴的管制刀具和仿真枪进行分类登记
针对一些地方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活动屡禁不绝,利用仿真枪实施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2006年12月25日,省公安厅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试行)》,明确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仿真枪,由办案单位对照有关规定直接予以确认;如有异议,委托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认定并制作仿真枪认定书;如仍有异议,委托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重新认定并制作仿真枪重新认定书。2007年1月7日,省公安厅又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明确对涉案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由办案单位对照有关规定直接予以确认;如有异议,委托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认定并制作管制刀具认定书;仍有异议的,委托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重新认定并制作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
2008年2月2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弩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运动器材,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规定:在江苏范围内设立弩制造企业和进口弩的活动,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运输弩的活动,省公安厅委托省辖市公安局审批。在江苏范围内不设立专门的弩销售单位,暂停设立弩的使用单位。对弩运输活动的许可,仅限于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和使用单位。严禁制造、进口企业向个人销售弩。同年12月5日,省公安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美资企业常州霍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全部出口)弩,是江苏省首家涉弩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