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8月,省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重新修订的《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统一调整了特种行业的列管范围,其中旅店业,即旅馆、车马店和住客的浴室、货栈等仍被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1979年,全省开展了旅馆业整顿。至年底,全省多数市、县的旅馆业建立了登记、会客、出入、值班、保管等制度,管理开始逐步走上正轨,较好地控制了违法犯罪活动。
1980~1985年,随着经济搞活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旅馆业发展较快,数量逐年递增。1985年全省已有旅馆12182家,比1981年增加一倍多。同时,由于新增职工占比大,缺乏治安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旅馆业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明显上升。为此,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识别犯罪分子的能力。
1987年1月,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开办旅馆须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个人开办旅馆须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持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工商、商业等部门组织力量,对旅馆开业审批手续、安全条件、保卫力量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安全合格证。
图5-3 公安民警检查旅馆登记住宿情况
1988~1992年,旅馆业中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不断增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把旅馆业作为发现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重要场所,通过发动行业职工检举揭发,采取重点查禁与面上查禁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经常性查禁相结合等方法,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窝主和皮条客,依法予以打击处理。1992年11月5日,省公安厅印发通知,规定对外营业、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社、旅店、招待所、度假村(庄)、出租户(屋)、浴室等,统一核发江苏省特种行业许可证。
针对一些地方旅馆业治安问题突出,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蔓延发展的情况,1997年7月至9月,省公安厅部署在全省集中开展旅馆业治安秩序专项整顿。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广辟线索来源,破获了一批发生在旅馆业的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督促经营单位落实防范管理措施。其间,全省共侦破刑事案件2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5人;查破治安案件752起,查处违法人员1836人;共检查旅馆1.41万家,查封63家,停业整顿258家,挂牌警告74家,签订治安责任书9241份,培训从业人员4.65万人。同时,督促旅馆业加强防范设施建设,全省共安装房门电子锁3968把,设置贵重物品存放室151间,配备客房保险箱2505只;三星以上宾馆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的有50家,占总数的56.2%。1997年9月,省公安厅下发通知,决定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审批发证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审批与管理相对一致,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调整分级发证范围,下放权力,明确责任,进一步落实管理措施。通过调整,各省辖市公安局负责星级、涉外宾馆饭店及其附属娱乐服务场所的审批发证,其他旅馆业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审批发证。
1997年,南京、无锡等市公安局从增加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出发,在旅馆中推行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是年,南京城区实行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旅馆达到392家,占总数的约40%;无锡市城区有189家旅馆实行了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从1998年起,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决定先在无锡市开展旅馆业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再按照“联网运行、综合利用、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全省进行推广。至2002年底,全省1.6万多家旅馆全部纳入了系统管理,系统覆盖率达到100%。
2004年3月中旬到11月底,省公安厅部署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流动人口落脚点治安管控攻坚,各地普遍以中小旅馆、留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等为重点,加强清理整顿,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苏州市公安机关通过旅馆业阵地控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74名,其中网上逃犯14名。新沂市公安局从小旅馆住宿人员中发现线索,一举摧毁一个盗窃23辆汽车、案值150万元的重大犯罪团伙。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省公安厅要求,对留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实行旅馆式管理,建立验证登记等制度,至年底,全省留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基本都安装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为确保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安全顺利举办,2005年4月,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的旅馆业治安管控会战。各地公安机关以中小旅馆、家庭式旅馆、单位内部招待所、留客住宿的浴室以及车站码头、城郊接合部、集贸市场周边的旅馆为重点,开展调查摸底、隐患整改,推动旅馆落实验证登记制度。至12月底,全省新登记旅馆18516家,其中星级旅馆573家、其他旅馆17943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旅馆767家,其中取缔234家,限期整改240家,停业整顿128家,治安处罚165家;破获各类案件1.3万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180名,其中网上在逃人员285名。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报警,在红山饭店抓获被外省警方上网通缉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王某。灌南县公安局百禄派出所根据治安信息员提供的线索,在一旅馆抓获涉嫌故意杀人负案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唐某和彭某。
2006年9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馆业执法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结合江苏省实际,对开办旅馆应具备的条件,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权限界定、受理部门和办理时限,对旅馆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采取吊销许可证、取缔措施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便于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掌握运用。
2008年,全省公安机关结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年内,全省25803家旅馆和留宿洗浴场所,全部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公安机关通过旅馆业管理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3743名。
1978年8月,省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重新修订的《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规定,将旧货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包括旧货店、古玩店、寄售行和废品收购站等。
1981年11月7日,针对旧货收购业存在盗窃、销赃等突出问题,省公安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联合通知》,重申“经营废旧物资单位,须经主管业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由所在地市、县工商局审查登记,发给执照,方能经营。”1985年,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再次调整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对收购一般生活用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1986年2月,省公安厅、省供销合作社、省工商局联合转发商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明确城乡居民经营个体废旧物资回收,须经村(居)委会同意,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个体经营户只准收购个人出售自有的生活器皿,不得收购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1987年1月12日,省政府颁布《江苏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须由市、县物资、供销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确定,非指定单位,不准收购;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在组织民警学习培训的同时,将《办法》翻印后发给辖区废旧金属收购单位,督促执行。针对一些地方废旧物品收购业存在无证经营多、超范围经营多、有章不循多、收赃销赃多的“四多”问题,1990年10月至1991年3月,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清理整顿工作,破获一批盗窃、收销赃案件,查获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取缔、整顿了一批收购站点。同时,对定点收购站逐步建立了登记、验证、年审等规章制度。到1991年底,全省有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7228家,从业人员3.17万人。
1992年11月5日,省公安厅下发通知,决定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废金属加工、经营单位,收购生活性废旧金属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当铺,核发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公安局负责城区、郊区的发证工作,县(市)公安局负责本区域的发证工作。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审。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根据该《办法》,全省公安机关调整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范围,对收购生活性废旧金属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截至1996年底,全省有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7873家,从业人员4.41万人。
1997年4月25日,为贯彻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提请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通告》,并部署全省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到6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通过整顿,全省共清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8090家,依法取缔1086家,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348家,缴销特种行业许可证3133家,取消412家设在禁设区以内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资格;共破获刑事案件272起,查获违法犯罪人员369名,其中依法逮捕77名,劳动教养13名,治安拘留70名,其他处理209名;收缴废旧金属955.2吨,没收非法所得41.6万元。9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调整分级发证范围,省公安厅负责典当业审批发证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拍卖业的审批发证工作;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信托寄卖业的审批发证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备案工作;县(市)公安局负责本辖区特种行业的审批发证工作。
2001年7月,针对省内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过多过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收销赃等问题突出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结合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整治。至10月底,全省共检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6190家,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站点742家,整改违规经营单位272家,查处违法经营单位525家,破获各类案件201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67名,收缴非法收购的废旧金属843吨。
2002年3月至5月,全省公安机关在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春雷行动”过程中,把开展旧货业专项整治、打击收销赃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重点之一。行动期间,全省共清理检查旧货业经营单位8660家,处理违法违规经营单位428家,破获各类案件1350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69名。2002~200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革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江苏公安机关先后取消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特种行业许可制度、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事前备案制度。
2006年11月13日,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全省集中整治废旧金属收购业专项行动方案》,决定从11月15日至12月15日在全省开展一个月的集中整治废旧金属收购业专项行动。行动中,全省共清查物资回收和废品收购站点1.06万家,取缔、吊销执照2185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2212家;破获收销赃违法犯罪案件573起,带破盗窃案件385起,抓获收销赃违法犯罪嫌疑人1593名。扬州市公安局会同工商部门共检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940余家,查处非法经营户63家,取缔无证站点230家,督促整改50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27名。
2007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辖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按照一站点一表格的要求,指导和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截至2008年3月,全省共登记备案废旧金属收购站点18140家,其中有照经营的13706家、无照经营的4434家,对无照经管的,及时通报工商部门。
2008年4月至7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全省共清理检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8132家,破获各类案件1674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076名,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站点2858家,其中取缔1742家,责令停业整顿302家,责令限期整改669家,罚款145家。
1978年8月,省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将印铸、刻字业仍被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1983年4月26日,省公安厅、省商业厅、省供销社、省工商局联合转发了商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集体、个体开办旅店、刻字业审批手续的通知》,明确集体单位或个体户申请开办刻字业的,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198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苏省公安机关对印铸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要求,江苏省公安机关重新把印刷业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针对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普遍存在违规承制公章问题和伪造印章犯罪案件多发的情况,1989年12月5日,省政府发布《江苏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开办印刷企业,须经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新闻出版(文化)、轻工主管部门批准,报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办刻制印章的企业,须经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批准,报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江苏印刷、刻字业发展迅速,截至1989年底,全省有印刷企业6140家,刻字厂(社、店)2171家,分别比1981年增长了5倍和1.3倍。
1992年11月,省公安厅下发通知,明确对对外承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和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业务的印刷企业;对生产铅字、原子印章和刻制公章、钢印、火印、专用章、戳记、名章等业务的刻字印章业,核发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特种行业许可证。1994年4月15日,省政府根据省公安厅的请示,下发《关于印刷、刻字和废旧金属收购业开业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重申为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开办旅馆、印刷、刻字、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须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核发江苏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同年10月至年底,全省公安机关会同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结合“扫黄打非”工作整顿印刷业,发现违法犯罪线索448条,破获案件60起,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2名。
1995年3月,为保障刻字行业之间平等、合法竞争,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公章准刻手续时,不得指定刻字厂(店),由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自行选定公章定点承刻厂(店)。1997年9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印刷、刻字业的审批发证权限调整为:省厅负责全省多色复印、原子印章的审批发证,以及单位内部多色复印的备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市区刻字业的审批发证;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印刷业的审批发证,以及单位内部印刷厂(所)的备案工作;县(市)公安局负责本辖区特种行业的审批发证工作。
由于投资少、见效快,印刷企业发展迅速。截至1998年6月,全省有印刷企业、个体印刷点15487家,从业人员19.7万人。从企业类型看,国营929家,集体5885家,私营1549家,个体5575家,其他1549家。从经营范围看,书报刊印刷企业505家,包装装潢印刷企业4027家,其他10955家。2000年4月,公安部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实施《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后,省公安厅要求南京、南通、连云港3市先行开展系统建设试点工作。2001年2月和4月,先后两次下发通知部署各地加快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程。同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全省取消了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印刷业不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布后,全省保留了公章刻制业行政审批项目,并设定行政许可。到2005年,全省有10个市建成或基本建成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系统管理的印章刻制企业88家,入网印章超过20万枚。
2008年4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规范公章刻制业开办许可,实行治安安全条件准入制度,实施刻制公章备案等作了规定,并明确公章刻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统一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发证。6月,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尚未建设和完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加大工作力度,对公章刻制企业自愿加入印章系统的,全部纳入系统管理,所有公章全部通过系统完成备案、制作。到2008年底,全省纳入印章系统管理的公章刻制企业有243家,通过印章系统备案的用章单位18.3万家,刻制公章41万枚。
1978年,省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将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修理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经济政策的放宽,修理业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但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自行车、钟表等修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经批准擅自开业、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收赃销赃问题比较突出。为此,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对修理业的清理整顿,重点是在行业中建立物品登记、取付等制度。基层公安派出所经常开展检查,随时发现疑点,堵塞违法犯罪分子收赃销赃、改装毁赃的漏洞。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车、手表、收音机等逐步成为普通消费品。1985年,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不再将自行车、手表、收音机等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1988年,省公安厅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当铺进行销赃活动的情况,决定将当铺归为旧货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1995年5月30日,公安部发布《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将典当行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省公安厅下发通知,就抓好贯彻执行提出要求,并明确: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报省公安厅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已经开办的典当行,按规定程序补办批准手续。
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发布《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督促企业落实治安责任制,建立查验、登记制度。省公安厅会同省工商局部署开展了机动车修理业清理整顿工作。至6月底,全省共清理登记涉车行业经营单位3.32万家,查处违法经营单位2700家,查破收销赃车案件329起。同时,省公安厅根据国家国内贸易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明确将全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省经贸委)核发资格认定书,省辖市公安局对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后,报省公安厅直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年,全省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合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16家,经省有关部门认证合格、挂靠上述企业的网点76家。
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将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9月27日,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江苏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须经省辖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批准;在取得批准文件后,向省辖市公安局申领江苏省特种行业许可证,然后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2007年5月,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转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针对开锁经营单位过多过滥,开锁技术人员失管失控的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经营单位和开锁人员档案,规范开锁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2008年,省公安厅申请将《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会同省人大法工委开展立法调研,精心研究起草,反复论证完善,将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开锁业、金银首饰加工和置换业、汽车租赁业、机动车修理业等纳入特种行业,形成了《条例》送审稿(该条例于2009年11月23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至2008年底,全省共有开锁业经营单位1099家,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经营单位2521家,汽车租赁业经营单位1969家,机动车修理业经营单位1825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