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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业公安机关

一、南京铁路公安处

1985年1月,上海铁路公安处南京公安分处更名为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分局。1990年8月,又更名为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同时,根据铁道部、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营系统公安机关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的决定》,公安处列入江苏省公安厅机构序列,列第十二处,对外称“江苏省公安厅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铁路公安处在体制上是上海铁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受南京铁路分局党委和上海铁路公安局的双重领导,同时受江苏省公安厅的领导。

2001年2月,省公安厅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南京铁路公安处仍列入序列,为第二十一处。

2004年3月,随着新长铁路的建成开通,南京铁路公安处成立派出机构新长铁路公安分处,为副处级建制。至2008年底,南京铁路公安处内设办公室、指挥中心、政治处、组织干部室、宣传教育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室、监察室和国保、治安、刑警、特警、警卫、法制监管、技术、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务督察、后勤装备等机构,下设新长铁路公安分处、乘警支队、看守所和13个车站派出所。

二、徐州铁路公安处

1999年8月,济南铁路公安局徐州铁路公安处列入江苏地方公安序列,按省辖市公安局对待。其干部、经费、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济南铁路局的规定执行,由铁路部门管理。公安业务工作受济南铁路公安局和江苏省公安厅双重领导。徐州铁路公安处内设办公室、法制科、行管科、政治处、教育科、组织科、宣传科、纪委、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警卫科、监管科、刑侦科、机关保卫科、消防科、技术科、通信监察科、道口管理科、保安公司等机构,下设连云港公安科、巡警队、乘警大队、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19个车站派出所。

2008年10月,徐州铁路公安处由济南铁路公安局划交上海铁路公安局管理,划交后仍列入江苏省公安厅机构序列,列第二十七处。

三、民航江苏公安机关

1982年3月,根据国务院批转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经江苏省编制委员会(简称省编委)批复同意,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成立,为正科级建制,业务上受民航上海管理局公安处和江苏省公安厅双重领导。公安分处成立之初,辖大校机场派出所。后常州市和连云港市先后建成民用航空站,这两个航空站的民航派出所也由公安分处领导。1992年,全国民航公安机关进行机构调整,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升格为公安处(正处级),其职能和隶属关系不变。

1997年7月,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处除留部分人员组建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局外,其余人员转至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组建民航南京禄口机场公安分局(正处级),机场公安分局行政上归口禄口机场公司,业务上归口民航公安机关,同时接受地方公安机关业务指导。

1999年5月,民航华东管理局批复南京禄口机场公安分局二级机构设置为:办公室、政工科、治安消防科、空防警保科、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机场派出所。2004年,根据民航体制改革要求,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局撤销,原有人员调入南京禄口机场公安分局。

2007~2008年,根据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民用机场公安机构改革的方案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民航部门管理的连云港白塔埠、常州奔牛、南通兴东3个机场的公安机构整体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分别建立连云港市公安局白塔埠机场分局、常州市公安局奔牛机场分局、南通市公安局兴东机场分局。

四、江苏省林业局森林公安处

2004年,经省编委批准,省林业局成立森林公安处。2005年5月,省林业局森林公安处列入省公安厅机构序列,为第二十六处,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2008年10月,经省编委批准,与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森林公安处改为单独设置,其职能不变。

五、南京海关缉私局

1999年1月,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正式挂牌成立,是南京海关的内设机构,实行海关、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1年9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省公安厅机构序列,称“江苏省公安厅走私犯罪侦查局”,列第二十三局。

2003年1月,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南京海关缉私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侦查处、查私处、督察处、计装处、法制处等机构。至2006年底,下设南通、连云港、苏州、无锡、扬州、镇江、常州、张家港、江阴、盐城、淮安、泰州、徐州等海关缉私分局。 q7pRZoEY443yc1xZGEW8jx3Qf8jYHmLxwuJwmY4RUgsLblrfMFlBKdHVEYgisN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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