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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814年宪章

5月18日,在迫不及待想要回国的沙皇亚历山大一世的督促下,路易十八任命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它总共21人,包括3名国王特派员,如孟德斯鸠、伯尼奥和费朗(Ferrand);9名元老院成员,如巴尔贝-马尔布瓦、巴泰尔米(Barthélemy)、布瓦西·当格拉(Boissy d'Anglas)、沙博-拉图尔(Chabaud-Latour)、德丰达纳(de Fondanes)、加尼耶(Garnier)、帕斯托雷(Pastoret)、于盖·德塞蒙维尔(Huguet de Sémonville)、塞吕里耶(Sérurier)和维马尔(Vimar);9名立法院代表,如布朗卡尔·德巴约尔(Blanquart de Bailleul)、肖万·德布瓦-萨瓦里(Chauvin de Bois-Savary)、克洛泽尔·德库塞尔格(Clausel de Coussergues)、迪歇纳·德吉勒瓦赞(Duchesne de Gillevoisin)、法热·德博尔(Faget de Baure)、福尔孔(Faulcon)、莱内(Lainé)和皮埃尔-迪阿梅尔(Perrér-Duhamel)。掌玺大臣当布雷(Dambray)伯爵负责主持新宪法的起草和讨论。

6月4日,路易十八在元老院、立法机构、参政院以及各国外交使团的面前,颁布了新的宪法文本。为了避免人们将之和大革命与第一帝国相连,路易十八使用更容易让人联想到英国大宪章和法国中世纪历史的“宪章”字眼,而不是“宪法”来称呼它。1814年宪章总共分为八个部分。

路易十八曾经把起草宪章序言的任务交给丰达纳,但后者撰写的序言并不能让他感到满意。在丰达纳草案的基础上,伯尼奥重新起草了一份展现国王意图的序言。首先,它抛弃了元老院宪法中有关“法国人民自由召唤”路易十八登基的提法,宣扬“法国的全部权威属于国王”,从而重申了旧制度时期的君主主权原则,否定了革命时代提倡的人民主权原则。这是1814年宪章被称为“钦定宪章”的主要原因,也是保皇党和自由派在日后产生严重分歧的根源之一。其次,它试图消除君主制在后革命法国时期的反动形象,塑造了一个为了国民权利会随时作出重大让步或改革的君主制传统,宣称路易六世、圣路易、美男子菲利普解放了市镇,路易十一、亨利二世和查理九世创建发展了司法制度,路易十四完善了中央政府体系。最后,要重建“曾经被危险切断的时间链条”,强调众议院肇始于古代的三月会议、五月会议和三级议会,同时努力消除有关大革命和第一帝国的记忆。伯尼奥的序言表达了复辟王朝主动适应新社会的真诚意愿,但它为此把法国社会的进步完全归功于历代贤明君主,否认大革命和帝国存在的做法,还是招致了时人的非议。梯叶里后来辛辣地批判道:“宪章的权威在政治领域内至高无上,但在历史事实方面却毫无价值。”

宪章的正文分为七部分,共计七十六条。第一部分是“法国人的公法”,旨在打消公共舆论对重返旧制度的忧虑。实际上,它永久地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承认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它肯定了法律平等(第一条)、赋税平等(第二条)、担任公职的平等(第三条)等原则,它同样肯定了个人自由、宗教自由(第五条)、出版自由(第八条)。为了安抚后革命的精英们,宪章宣布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不可侵犯(第九条)、针对1814年前各种行为的政治大赦(第十一条)和废除征兵制(第十二条)。

第二、三、四、五部分(国王的政府形式、贵族院、众议院和各部大臣)则确定了政权的制度。复辟王朝的首要特征是和英国的《权利法案》、1791年宪法(宪章从这两份法案汲取了灵感)相比,扩大并巩固了王权。国王神圣而不可侵犯(第十三条),拥有全部的执行权。他有权统帅军队、宣战与媾和、任命政府官员和军官。此外,他还掌握部分的立法权,拥有提案权(第十六条)、批准权和颁布权(第二十二条),而且还能“为执行法律和维护国家安全而制定必要的条例与敕令”(第十四条),审查各项法律的修正案(第四十六条)、批准赋税(第四十八条)。

宪章创建了两院制的议会体系。作为英国贵族院的复制品,贵族议会的成员由国王任命,王室成员和亲王是当然的成员(第三十条)。他们的数量没有限制,他们的任命既可以是终身制,也可是世袭制(第二十七条);他们年满30岁即可参加议事(第二十八条);贵族会议并不公开(第三十二条);他们的刑事犯罪只能被贵族院逮捕与审判(第三十四条)。众议院的代表们必须年满40周岁,缴纳1000法郎的赋税(第三十八条),由依法组建的选举团体选举产生(第三十五条),而选举团体由年满30周岁、缴纳300法郎以上直接税的人组成。他们的任期是五年,每年更换五分之一(第三十七条)。两院和国王分享立法权,它们在向国王提出建议后(第二十、二十一条),“有权补充……提出法案”(第十九条)。它们表决赋税,唯有得到它们的同意后,才能征税(第四十八条)。如果说王国每年召开议会,那么他也有权解散众议院,前提是必须在三个月之内举行重新选举(第五十条)。由此,宪章确立了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制衡体系,两院一致同意才能批准赋税(第四十八条)。如果贵族院负责审判叛国、危害国家安全(第三十三条)等重大罪行,那么众议院的首要任务是审查赋税的法律(第十七条)。此外,众议院有权对大臣作出叛国或腐败的指控;而后,他们将被移交贵族院,唯有后者才能对他们作出审判(第五十五条)。

第六部分(司法机构)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确立法官终身制(第五十八条)、治安法官终身制(第六十一条)、取缔特派机构和特别法院(第六十三条)、辩论的公开性(第六十四条)、建立陪审团(第六十五条)、取缔没收财产罪(第六十六条)。复辟王朝尽管没有承认,但它还是继承了拿破仑的遗产,保留了执政时期的审判机构的位阶制(第五十九至六十条),保留民法典以及现行的法律,“直至它们被合法取缔”(第六十八条)。

第七部分是“受保障的特殊权利”。德索维尼指出,这部分内容是“缺乏合宪性的大杂烩”。拿破仑钦定的等级、年金、荣誉和爵位都得到保留,甚至荣誉军团也包括在内。同时,帝国的租金和债务也得到承认。诚然,某些特权源自旧制度,“旧贵族恢复其爵位”,但没有重新引入特权(第七十一条)。它规定恢复加冕的仪式,从而给国王向宪章宣誓提供了机会(第七十四条)。

1814年宪章颁布后,多数的温和派与自由派表达了欣喜和欢迎。基佐在晚年回忆说:“宪章依据经验和国家的思想草拟;它自然地源于从英国归国的路易十八的精神,也同样源于元老院反抗帝国枷锁的协商,它是必要性和时代理性的产物。权利和自由能够从中找到有效行使或相互防范的屏障。” 奥迪隆·巴罗(Odilon Barroz)也作过类似的回忆:“1814年宪章创建的新制度拓展了自由,公共辩论在法国重新出现……我们感觉,法国即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 对自由派而言,1814年宪章是民族和国王之间缔结的一份神圣契约。

尽管序言中的若干字眼让人联想到了旧制度,但1814年宪章总体上还是遵循了圣旺宣言,建立一种有限的君主制。对于路易十八的妥协,极端保守派表达了自己的强烈不满。阿尔图瓦伯爵缺席6月4日的宪章颁布仪式,似乎是有意为之,颇为引人瞩目。罗藏(Rauzan)神甫认为“整部宪法就是一桩弑君行为”,而约瑟夫·德迈斯特(Joseph de Maistre)在1809年出版、1814年再版的《论政治宪法的根本原则》中否认成文宪法的正当性,认为假如没有人类社会的常识、信仰和非成文法,成文宪法将形同虚设。同时,他们抨击1814年宪章中的英国因素,认为它们和法国传统格格不入,宣称要“始终坚持做法国人,而不要做英国人”。维特罗勒男爵和蒙特洛西埃伯爵则试图贬低宪章的新颖性,坚持它应当建立在旧制度的基础上。时任加隆省参事,后来担任查理十世之首相的约瑟夫·德维莱尔为对大革命与帝国作出的让步感到愤怒,他也为宪章拥有的英国风格感到遗憾。此外,路易十八的大臣孟德斯鸠公爵则毫不避讳地说,1814年宪章不过是“一种为恢复旧制度或绝对君主制的过渡手段”。

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围绕1814年宪章及其精神,笃信大革命进步的自由派和主张恢复旧制度的保守派之间的斗争为何会贯穿复辟王朝始终。 7w662ijz/lOlPRaCOxU86R5WunVcs+FSJsw7mNsT42Ozoo6F7xHCtIOo2HYR1s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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