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第四共和国的1946年宪法是各政党妥协的产物,它重新恢复了典型的议会制,和第三共和国的制度十分接近,它特别突出了国民议会(下院)的权力,使之成为整个政治制度的中心。这种权力的不平衡将影响政府的稳定和运作。尽管宪法制定者们有意避免第三共和国的弊端,但由于在议会与政府的关系这一根本点上,类同于第三共和国,在第三共和国的惯性作用下,第四共和国的政治实践越来越和第三共和国趋同。
和第三共和国的宪法不同的是,1946年的宪法属于较为冗长的宪法之一,共有108条。此外,与1875宪法相比,1946宪法还有一个较完整的序言。序言部分实际就是人权宣言,它首先涵盖了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同时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即“社会和经济权利”。其中重要的一条是承认了解放时期对一些企业实行的国有化,规定一切具有为公共服务功能和事实上垄断的企业都应该成为集体的财产。因此,它是资产阶级宪法中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这一序言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后来在1958年的宪法中得到保留。
根据宪法,立法权归两院制的议会。两院的名称有了变化,以“国民议会”(l'Assemblée Nationale)取代了第三共和国的“众议院”,上院改称为“共和国参议院”(le Conseil de la République)。宪法加强了国民议会的权力。国民议会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宪法没有对选举法做出规定,但第四共和国在大部分时间里实行比例代表制,而且妇女有了选举权。国民议会是常设的,规定每年休会时间不能超过4个月,这样政府始终处在国民议会的监督之下。只有国民议会有通过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不能交其他机构代行,因此就禁止了第三共和国时期那样的法令立法。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框架法案”:议会通过“框架法案”,而里面的具体内容由政府填充。国民议会还有权修改宪法,只要这项宪法原则由国民议会的绝对多数通过。此外,国民议会还拥有批准和推翻政府的权力。共和国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选举共和国参议院的大选民团由国民议会议员和省议会议员组成。共和国参议院的权力比第三共和国参议院的权力要小,只是一个立法的咨询机构,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要交它表决通过,如果不通过,国民议会可以进行二读审议,通过后就可生效,最后的决定权操纵在国民议会之手。
第四共和国仍设总统,其权力和第三共和国总统实际行使的权力相当。共和国总统任期七年,由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他较长的任期使他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当内阁频繁更迭的时候,他的政治稳定作用仍然不可忽视。总统最基本的权力是指定总理人选,条件是只要他所挑选的总理能被议会多数接受,这里存在一定的自由挑选空间。所以总统的政治作用虽然有限,但真实存在着。
政府由总理领导,第四共和国和第三共和国不同,宪法对总理一职作了明确的规定。总理由总统指定,由国民议会绝对多数批准,然后由他指定各部部长组成政府。绝对多数的规定是出于保持内阁稳定的考虑,如果一个政府在一开始就没有稳定的多数支持是很难维持下去的。然而在第四共和国的政治实践中,绝对多数的要求经常导致组成政府非常困难,总理候选人换了一个又一个,不断出现内阁危机。此外,尽管宪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政府在组成以后,总理习惯上还须请求国民议会的第二次批准,这一双重批准的做法,进一步加重了组阁的困难。
宪法为了保持政府的稳定,还作了一些限制推翻政府的规定。和第三共和国不同的是,政府部长和政府不负连带责任,对一位部长的质询不能带出信任投票。宪法规定只有政府总理才有权向国民议会提出信任问题,而且必须经内阁24小时考虑以后,才能由国民议会进行投票。国民议会有弹劾政府的权力,但这一手段从来没有被使用过。为了使推翻政府更为困难,宪法还规定只有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反对政府,才能通过不信任案。
在实际的运作中,这些法律规定抵不过习惯做法。多届政府并没有按程序提出信任投票,只要在某一次投票中,政府的决定被简单多数所否定,他们就辞职。有几届政府虽然提出了信任投票,但是同样遇到简单多数反对就提出辞职。
另一项有关权力平衡的规定本意也是为了维持政府的稳定,这就是政府存在解散国民议会的可能性,但规定解散的条件和程序极其复杂,而且规定解散议会后,看守政府也要改组,要吸纳议会各党团的代表,因此很难有机会行使解散权。这样的条件只有在1955年出现过一次,爱德加·富尔(Edgar Faure)解散了国民议会,但富尔因此被自己的政党开除。
宪法的规定和第三共和国的习惯做法相结合,加强了政党在政治制度中的重要性。这时的政党比第三共和国时期具有更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但由于法国仍然实行多党制,所以议会中稳定的政党多数依然难以实现。
1946年宪法还专门对殖民地的地位作了规定,宪法取消了帝国的称呼,用“法兰西联邦”(Union française)取而代之。“法兰西联邦”包括法国本土、海外省和海外领地、托管地和附属国。海外省包括阿尔及利亚总督区、马提尼克、瓜德罗普、留尼汪。海外领地包括法属西非——塞内加尔、毛里塔尼亚、几内亚、法属苏丹(马里)、尼日尔、科特迪瓦、贝宁、上沃尔特;法属赤道非洲——加蓬、中刚果、现中非共和国、乍得;马达加斯加和附近岛屿;法属索马里;法国在印度的领地;新喀里多尼亚和邻近岛屿;圣彼埃尔岛和密克隆岛。托管地包括多哥和喀麦隆、英法共管的新赫布里底群岛。附属国包括摩洛哥、突尼斯、印支联邦(越南、柬埔寨、老挝)。法国总统就是“法兰西联邦”总统,“法兰西联邦”设有咨询机构“法兰西联邦最高参议会”和“法兰西联邦国民大会”。实际上,所有有关“法兰西联邦”的决定都由法国国民议会和法国政府做出,和过去没有什么两样。
1946年的宪法在1954年12月7日经历过一次修改,重要的有两点:一是政府成立时,总理和政府成员人选同时交国民议会批准,由此摒弃了两次批准的弊端;二是修改解散国民议会的程序,议会解散后,看守政府无须改组继续运行,这样使得解散国民议会相对容易一些。
宪法通过后,首先要选出第四共和国的第一届国民议会。选举于1946年11月10日举行,这是一年里法国人第五次走向投票站,选民们缺乏应有的热情,弃权率比前两次制宪议会的选举要高。选举的结果与1946年6月的议会选举没有多大变化,三大政党仍旧占据了议席的绝大部分,就是排序又变了一下。在总共627个议席中,法共重新成为第一大党,占议席182席,人民共和党得到173席,社会党得102席。 (11) 不过政治气候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在选举期间,人民共和党和法共发生了直接冲突,宣布互为竞争对手,三党联合执政局面已经出现裂痕。同时由于社会党议席的大量损失,左派已不能构成绝对多数。而社会党本身也正在寻找新的出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勃鲁姆试图在思想和组织上对社会党进行改造,但遭到党内仍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大部分党员的反对,为首的是新当选的党的总书记居伊·摩勒(Guy Mollet)。随后举行共和国参议院的选举,选举实行复杂的两级制,分别于1946年11月24日和12月8日举行,法共和人民共和党取得绝对多数。
在选举总统之前,国民议会指定莱昂·勃鲁姆组织临时政府最后一届看守内阁。这届内阁由清一色的社会党人组成,虽然只能为期短短一个月(1946年12月16日至1947年1月16日),却是高效率的,实行了降低物价的措施。
1947年1月16日,两院在凡尔赛宫召集联席会议,选举总统,只经过一轮选举就选出国民议会议长、社会党人樊尚·奥利奥尔(Vincent Auriol)为第四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统。激进党人爱德华·赫里欧被推举接替樊尚·奥利奥尔出任国民议会议长。
国家建设的最后一项是任命政府总理。总统决定由社会党人保罗·拉马迪埃(Paul Ramadier)组阁,1月22日国民议会通过总理人选,1月28日通过政府部长人选。这届政府的部长中有9人来自社会党,人民共和党和法共各5人,其余为激进派、抵抗运动社会民主联盟等党派。法共的皮佑担任了国防部长这一要职。同时政府中也出现了一名年轻的议员弗朗索瓦·密特朗,担任退伍军人和战争牺牲者部的部长。随着新政府的登台亮相,第四共和国的历史才真正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