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2.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3.简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1)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存在联系,这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由此形成无数的因果环节。
(3)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4)复杂性。因果关系会呈现出一果多因或者一因多果的复杂状态。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有:
(1)主体要件。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法定要件。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2.简述继续犯的构成要件。
3.简述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有:(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2)禁止事后法,即要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事后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行为时法时才能适用于该行为。(3)禁止类推,即禁止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推理适用。(4)禁止绝对不确定刑罚,即禁止没有不确定性的既无上限、又无下限的刑罚。(5)明确性,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6)适当性,即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2.(1)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3.(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要求行为人必须对妇女、儿童被拐卖、绑架的事实存在明知。
1.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简述法定情节的种类。
3.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1)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2)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3)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3.(1)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2)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1.简述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
2.简述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3.简述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1)对事实认识错误,通常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2)对于客体错误,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3)对于对象认识错误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所侵犯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4)对于手段认识错误的,由于该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结果,故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5)对行为偏差,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的罪责。
(6)对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定罪量刑。
2.(1)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
3.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简述危害行为的含义及类型。
2.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中并科原则的适用。
3.简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其类型有:(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2)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2.(1)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中对妇女不具有奸淫的目的。其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
1.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2.简述危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
3.简述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假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执意为之造成该结果,合理的认定是行为人对该结果持希望态度,具有直接故意。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2.(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占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业已占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
(4)侵占罪是亲告罪;盗窃罪不是亲告罪。
1.简述吸收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简述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客观表现。
3.简述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的成立条件有:
(1)有数个危害行为。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构成吸收犯。
(2)犯数罪。行为人的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触犯一个罪名的不构成吸收犯。
(3)犯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具有独立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4)其中的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才能认定为吸收犯。吸收关系来自行为之间的发展、更替或者派生的关系。
(5)吸收犯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2.(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3.(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2)犯罪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职务侵占罪不是告诉的才处理。
1.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
2.简述无罪过事件的情形。
3.简述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1.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有:
(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1)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2)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3)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3.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简述假释的限制条件。
2.简述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3.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警察执法权和警察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1)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施,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4)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抢劫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1.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和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2.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简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
1.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体现在:
(1)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必备构成要素;一些故意犯罪把法定危害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2)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必备条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不要求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但必须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