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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量刑

真题提示及答案解析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 (2015年真题) 甲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遂交代了与乙、丙一起贩毒的事实。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将乙、丙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

A.自首

B.准自首

C.立功

D.坦白

2. (2017年真题) 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甲供述盗窃的行为属于(  )。

A.坦白

B.一般自首

C.立功

D.特别自首

3. (2023年真题) 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是(  )。

A.甲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B.乙被亲友捆绑后送到司法机关

C.丙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主动归案

D.丁在有关部门发现其车上的犯罪工具后如实供述

二、多项选择题

1. (2015年真题) 2010年,甲(15周岁)因琐事放火烧毁邻居家房屋后逃走,2014年因多次盗窃被抓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对甲最重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C.对甲的放火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2. (2017年真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量刑制度的有(  )。

A.累犯

B.缓刑

C.自首

D.假释

3. (2018年真题)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

A.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抢劫他人的事实

B.因形迹可疑被父母捆绑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C.匿名报案后在事故现场接受询问时,向警方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

D.在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途中找警方交代了自己绑架他人的事实

4. (2020年真题) 自动投案的罪犯的下列行为中,应认定为属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有(  )。

A.供述时对所知的同案犯未作供述的

B.如实供述行为事实但对行为性质加以辩解的

C.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

D.供述的身份与真实情况有差别但未影响定罪量刑的

三、简答题

1. (2015年真题) 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2. (2020年真题) 简述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四、论述题

(2020年真题) 试论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解析】 甲、乙、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各共犯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符合上述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可见,选A项。准自首即特别自首或余罪自首,由于甲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仅是形迹可疑遭到盘问,因而不能成立特别自首,故不选B项。甲的行为不是立功,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才能认定为立功,而甲所揭发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并非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故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是坦白,因为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而甲尚未归案,仅是形迹可疑遭到盘问,故不选D项。

2.【答案】D

【解析】 甲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甲被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的事实,该盗窃事实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甲所犯其他罪行,因而甲的行为构成特别自首(余罪自首),选D项,不选B项。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余罪自首,都属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坦白是“被动”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本题表述中,甲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不是坦白,不选A项。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换言之,自首是供述本人的行为,立功是揭发其他犯罪人的行为,这是自首和立功的区别。本题表述中,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属于自首而非立功,不选C项。

3.【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然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对于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故选A项。投案须具有自动性,是“出于本人的意志”,因此,被亲友捆绑送到司法机关的,因不具有自动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可见,不选B项。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归案之前,丙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已经归案,在归案期间逃跑又主动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动归案。可见,不选C项。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据此,丁不属于自动投案,故不选D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

【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故D项表述正确。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是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甲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18周岁,因而不构成累犯,故A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甲犯放火罪时不满18周岁,对甲的放火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表述正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B项表述正确。

2.【答案】ABC

【解析】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等,选A、B、C项。假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而非量刑制度,不选D项。

3.【答案】ACD

【解析】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根据上述情形(1)(4)项,A、C项表述构成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地投案。但是,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可见,B项表述的情形不构成自首,不选B项。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后逃跑然后再“投案”的,相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而言,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新犯之罪仍能成立自动投案,D项表述的情形即属于此,选D项。

4.【答案】BCD

【解析】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否则,不能成立自首。据此,A项表述中,由于没有供述同案犯,因而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选A项。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同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可见,B项表述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选B项。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C项表述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选C项。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D项表述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选D项。

三、简答题

1.(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1)单位犯罪自首,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是单位自首。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四、论述题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以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我国刑法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具体规则为: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配套练习及答案解析

配套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构成自首的是(  )。

A.甲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犯诈骗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

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投毒,结果造成乙全家中毒死亡。甲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别人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因为在公共场所扒窃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又主动交代曾经盗窃作案10起的犯罪事实

2.下列情形构成累犯的是(  )。

A.甲于17岁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乙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C.丙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6年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D.丁因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6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3.下列关于量刑情节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B.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选择最低档刑期判处刑罚

C.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宣告无罪后免予刑事处罚

D.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

B.我国对数罪并罚的适用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C.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构成累犯

D.前罪已在外国受过有期徒刑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又在我国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一般累犯

5.下列情形构成特别累犯的是(  )。

A.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

B.乙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丙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D.丁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被判处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第6年又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下列情形不属于应当宣告缓刑的是(  )。

A.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判处拘役且不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

C.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已满75周岁的犯罪分子

D.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且属于怀孕的妇女

7.下列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3个月

B.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C.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D.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折抵缓刑考验期

8.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到第6年时主动交代曾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12万元的事实。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当执行的刑期是(  )。

A.按照20年以下12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

B.按照12年以下6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

C.按照18年以下6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

D.将12年与6年相加,决定执行18年

9.下列情形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

A.甲经营一间书画沙龙,制作、出售假冒某著名画家署名的美术作品,同时还销售从乙处获得的假冒另一著名书法家署名的书法作品,但某甲对此并不知情

B.丙在未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大肆销售劣质卷烟

C.丁潜入一工艺品商店行窃,盗窃名贵工艺品价值数十万元,并致价值十余万元的工艺品受到损坏

D.戊在一恐怖组织担任骨干,在组织一次恐怖活动中对一名妇女多次实施奸淫

10.下列情形采取吸收原则处理数罪并罚根据的是(  )。

A.数刑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B.数刑中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C.数刑都是被判处拘役的

D.被判处拘役并适用罚金刑的

11.下列关于量刑情节的表述错误的是(  )。

A.量刑情节与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B.量刑情节对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C.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和决定宣告刑的依据

D.量刑情节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12.下列关于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提供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并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不能成立自首

C.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D.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拒绝陈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13.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14.关于累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15.下列选项中,成立自首的是(  )。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16.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17.下列选项中,构成累犯的是(  )。

A.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其徒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又犯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

B.乙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期间又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强奸罪

C.丙被判处拘役1年,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又犯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绑架罪

D.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4年内,又犯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抢夺罪

18.下列选项中,属于“自动投案”的是(  )。

A.甲经亲友规劝,在亲友的陪同下向司法机关投案

B.乙因犯诈骗罪而被父亲捆绑到公安机关

C.丙在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但丙没有拒捕行为

D.丁犯抢劫罪,其母为此将其迷昏后送交公安机关

19.甲犯有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分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甲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和盗窃罪,法院分别判处甲5年有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法院对甲判处的下列刑期中,符合刑法规定的是(  )。

A.14 年

B.19 年

C.24 年

D.30 年

20.下列关于缓刑及法律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罪犯甲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

B.罪犯乙在其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三年,又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乙的行为构成累犯

C.罪犯丙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诈骗罪未经审判,则对丙应撤销缓刑,并按照累犯从重处罚

D.罪犯丁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故意伤害罪,对丁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构成累犯的是(  )。

A.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

B.乙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

C.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第6年又犯组织恐怖活动组织罪

2.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适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是(  )。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B.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C.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D.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3.下列关于累犯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C.对累犯不得假释

D.对累犯应当限制其减刑

4.下列关于战时缓刑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被宣告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才能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B.战时缓刑仅仅适用于战时

C.战时缓刑仅仅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D.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依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下列情形不能适用一般缓刑的是(  )。

A.甲为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

B.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首要分子

C.丙为累犯

D.丁为主犯

6.下列情形属于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的是(   )。

A.犯罪情节较轻

B.不致再危害社会

C.有悔罪表现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7.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立功的有(  )。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提供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8.关于数罪并罚,下列选项符合刑法规定的有(   )。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财产

9.下列选项中,构成坦白的有(  )。

A.甲因涉嫌爆炸罪被逮捕,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点,使司法机关解除了爆炸装置,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

B.乙因贪污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在提起公诉前出于真诚悔悟而积极退赃,从而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C.丙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滥用职权罪的

D.丁醉酒驾车,将一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成重伤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告,等待交警前来调查,并如实供述

10.下列选项中,对甲所犯罪行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是(  )。

A.甲在判决宣告前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甲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

B.甲因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发现甲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且应当依法追诉

C.甲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甲又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被依法假释,在假释期间,甲又犯抢劫罪

三、简答题

1.简述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2.简述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3.简述累犯的刑事责任及其主要内容。

四、论述题

1.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2.试论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

1.2010年以来,李某先后实施盗窃行为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电脑一部和手机四部,价值1.5万元。2016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还交代了201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的罪行。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李某交代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交代,在劫得财物后,为了杀人灭口,王某还将被害人杀死,但此时李某劫得财物后已经离开。

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1)李某和王某构成何种犯罪?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抢劫行为的主犯和从犯?为什么?

(2)李某和王某有哪些刑法裁量情节?为什么?

(3)李某揭发与王某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2.2011年3月,王某纠集张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等一批社会闲杂人员,组成一个名为天龙会的组织,王某在当地称王称霸。王某为了使别人惧怕自己,让孙某和李某制造了10支枪,并且常常将枪携带在身上。王某等人与另一团伙双龙帮因抢夺地盘而群殴,天龙会中的钱某将对方的一个人打成重伤。胡某是该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在天龙会的成员钱某故意伤害案中,收受王某的钱物,将本该判处刑罚的钱某作了无罪释放的处理。

2012年5月,王某案发,王某和钱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涉及李某、孙某和胡某的案情只字未提,王某等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5月1日,王某刑满释放。5月22日,王某为了弄点钱花花,便伙同程某(17岁)商量到刘某家走一遭。5月23日凌晨3点左右,王某与程某来到刘某家。程某在外面望风,王某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刘某被惊醒,大喊捉贼。王某随手用刀将刘某刺成重伤,王某乘机将笔记本电脑、手机、相机等物品拿走。5月26日,王某为了显示当年的威武,再次组织聚集以前的若干人和新人组成天龙会,在当地为非作歹,欺压良善。6月,王某等人案发,王某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查,程某在案发前,曾在2020年8月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钱某、李某、孙某、胡某、程某构成何种犯罪?

(2)试分析本案中共同犯罪的情形及其处罚。

(3)王某和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4)程某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 A项表述中,甲投案后逃跑而被公安机关抓回来,即便如实供述了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不选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选B项。C项表述中,甲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隐瞒了主犯丙的投毒行为。注意: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卸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故不选C项。自首和坦白的区别之一就是,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D项表述中,甲因为在公共场所扒窃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又主动交代曾经盗窃作案10起的犯罪事实,这属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而不是自首,故不选D项。

2.【答案】C

【解析】 累犯有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之分。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是行为人犯罪时已满18周岁。据此,A项表述不构成一般累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B项表述的前罪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故B项表述的情形不构成一般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可见,C项表述的情形构成特别累犯,故选C项。构成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据此,D项表述情形不构成一般累犯。

3.【答案】D

【解析】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从轻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成为减轻处罚情节。可见,A项表述错误。修正《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据此,B项表述错误。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可见,C项表述错误。《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D项表述正确。

4.【答案】B

【解析】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可见,A项表述错误。我国对数罪并罚的适用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吸收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可见,B项表述正确。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可见,C项表述错误。前罪已在外国受刑罚处罚,又在我国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在国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但我国却不认为是犯罪,则不构成累犯。如果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即可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可见,D项表述错误。

5.【答案】D

【解析】 修正《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A项表述构成一般累犯,但不构成特别累犯,不选A项。B、C项表述中,乙、丙所犯前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后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何一类犯罪,因而不构成特别累犯,仅是一般累犯,故不选B、C项。D项表述中,丁所犯前罪和后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犯罪,而且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此外,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可见,D项表述正确。

6.【答案】A

【解析】 修正《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只有A项表述是“可以”宣告缓刑,而不是“应当”宣告缓刑,故选A项。

7.【答案】C

【解析】 《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据此,A项表述错误。该条第2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据此,C项表述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据此,B项表述错误。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可见,D项表述错误。

8.【答案】A

【解析】 《刑法》第70条规定了数罪并罚中对漏罪的“先并后减”规则: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对甲所犯之罪应当“先并”,即将所犯强奸罪8年加上职务侵占罪12年,最高刑期为20年。即对甲应当按照20年以下12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故选A项。当然,还要“后减”,即减去已经执行的6年刑期,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是在20年以下12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再减去6年即可。

9.【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项表述中,甲制作、出售假冒某著名画家署名的美术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尽管其同时又销售从乙处获得的侵权复制品,但却对此并不知情,因而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故对甲不能数罪并罚,不选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B项表述中,丙销售劣质卷烟,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此外,香烟是国家规定的专卖物品,丙在未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又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丙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故不选B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本题表述的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3)项规定,因此对丙不实行数罪并罚,故不选C项。《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选D项。

10.【答案】B

【解析】 修正《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上述规定的含义是,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换而言之,我国刑法对犯数罪的死刑犯和无期徒刑犯采取吸收原则。故选B项。

11.【答案】C

【解析】 尽管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前提,但量刑情节本身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可见,A项表述正确。量刑情节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可见,B项表述正确。一般而言,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和决定宣告刑的依据,但如果刑法对犯罪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的情况下,量刑情节就无法成为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可见,C项表述错误。量刑情节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体而言,罪行的大小主要表现为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深浅,而刑事责任的大小不仅表现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且还表现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可见,D项表述正确。

12.【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据此,A项表述的情形构成自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据此,B项表述构成自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可见,C项表述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D项表述的情形不能构成自首。

13.【答案】D

【解析】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据此,甲犯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总和刑期为39年。对甲应当在总和刑期39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15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因总和刑期超过35年,因此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因此,对甲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据此,甲判处的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罚金。其中,对于因走私武器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5年和因偷越国境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3年,应当合并执行即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8年。对于没收财产5万元和罚金20万元,因种类不同,分别执行。综上分析,只有D项表述正确,故选D项。

14.【答案】D

【解析】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A项表述错误,不选A项。《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B项表述错误,不选B项。《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C项表述错误,不选C项。《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据此,甲符合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构成特别累犯,故D项表述正确,选D项。

15.【答案】C

【解析】 自首是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自行、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但是,A项表述中,甲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不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故不构成自首,不选A项。B项表述中,乙已经被检察机关讯问,其交代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故不成立自首。C项表述中,丙参与盗窃,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事实,构成自首,故选C项。D项表述中,丁虽然报警说自己伤人,但是,在报警之后再次实施新的犯罪(防卫过当),并且逃离现场,未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可见,不选D项。

16.【答案】D

【解析】 《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新罪进行并罚。《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适用缓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行为人被宣告缓刑后,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大,有再次犯罪的危险,难以改造,故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得再次宣告缓刑。可见,A项表述正确,故不选A项。《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据此,B项表述正确,不选B项。《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犯罪集团,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可见,C项表述正确,不选C项。《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由公安机关予以考察。可见,D项表述错误,选D项。

17.【答案】D

【解析】 构成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为故意犯罪,A项表述的前罪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此甲不构成累犯,故不选A项。如果后罪被假释,构成累犯要求的5年期限从后罪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假释期间又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可见,B项表述不构成累犯,故不选B项。构成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应当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而丙所犯前罪被判处拘役,不构成累犯,故不选C项。只有D项表述满足成立累犯的条件,故选D项。

18.【答案】A

【解析】 A项表述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B、D项表述中,犯罪嫌疑人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因为并不具有自动性。C项表述中,丙在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19.【答案】A

【解析】 对于发现漏罪的,适用先并后减规则。如果有数个漏罪,先将数个漏罪并罚,即本题表述中的5年并7年,两个漏罪并罚后的总和刑期为12年有期徒刑。再根据先并后减规则,继续执行的刑期为18年并12年,总和刑期为30年有期徒刑,没有超过35年。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总和刑期为35年以下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那么,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8年(注意:《刑法》第69条表述的语言是“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而非“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为20年,对甲应在18年至20年内决定执行的刑期,再扣除已经执行的5年,因此在13—15年内决定执行的刑罚,即为继续执行的刑罚。可见,只有A项符合刑法的并罚要求。

20.【答案】D

【解析】 A项表述中,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指原判决的有罪宣告仍然有效,原判的刑罚也没有错误,但由于犯罪人在考验期内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决所宣告的刑罚不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认为“原判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这一点不同于假释。针对B项表述,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况,原所判决的刑罚就不再实际交付执行。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缓刑考验并非刑罚执行。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C、D项表述中,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解析】 累犯有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之分。一般累犯成立的条件是,前、后两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可见,A项表述构成累犯,选A项。B项表述虽不构成特别累犯,但可以构成一般累犯,故选B项。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故C项表述不构成累犯,不选C项。修正《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据此,D项表述构成特别累犯,故选D项。

2.【答案】AD

【解析】 适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包括两种情形:(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可见,选A、D项。B项表述适用的量刑情节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表述的量刑情节是“应当减轻处罚”。

3.【答案】ABC

【解析】 修正《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A项表述正确。《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据此,B项表述正确。修正《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C项表述正确。修正《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对于累犯可以适用减刑,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要根据刑法规定的情况限制减刑。故D项表述错误。

4.【答案】BCD

【解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在一般缓刑中,即便撤销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具有刑事前科的人,而撤销战时缓刑则对行为人不视为作过有罪判决和具有刑事前科的人。可见,A项表述错误。战时缓刑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可见,B项表述正确。战时缓刑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可见,C项表述正确。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

5.【答案】BC

【解析】 修正《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选B、C项。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但对于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故不选A项。主犯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故不选D项。

6.【答案】ACD

【解析】 修正《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选A、C、D项。

7.【答案】ACD

【解析】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据此,A项表述中,甲提供同案犯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属于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不成立立功。因为他掌握的信息是由于他和裴某共同犯罪所获得的,他理当提供同案犯的这些信息,因此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立功。可见,选A项。B项表述中,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可见,不选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据此,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其亲属实施立功行为的,不是立功。虽然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丙的同案犯,但丙的行为不属于立功。可见,不选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不能成立立功,但是可以成立自首。可见,不选D项。

8.【答案】ABCD

【解析】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据此,A项表述中,甲所犯的数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和15年,并罚后的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法院最后决定判处甲18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可见,A项表述正确,选A项。《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B项表述中,对乙应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处罚,即将18年和15年进行并罚,因其总和刑期为33年,因此,应当在15年至20年之间确定宣告刑,最后法院判决对其执行19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可见,B项表述正确,选B项。《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对丙应采取“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处罚,即用前次并罚后没有执行完的刑罚13年有期徒刑与新罪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二者相加的刑期为28年,因此,应当在15年至20年之间确定宣告刑,最后法院判决对其执行16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可见,C项表述正确,选C项。《刑法》第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据此,D项表述中,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种类不同的附加刑,须分别执行,故D项表述正确,选D项。

9.【答案】AC

【解析】 A项表述中,甲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涉嫌爆炸的其他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针对B项表述,《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本书认为,上述条款虽然可对贪污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外,积极退赃并非属于坦白规定。概言之,实施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贪污受贿后积极退赔、退赃,不能认定为坦白。针对C项表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对滥用职权罪不可认定为自首。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否定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构成特别自首”的原则,因此,考生可以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不构成特别自首的例外。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该司法解释认为,供述罪名与已掌握的罪名,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也不属于自首。类似的例子还有:张某因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在逮捕期间,向检察机关主动交代了此次受贿为请托人徇私舞弊不征税款10万元的情况。由于徇私舞弊不征税款与受贿罪紧密关联(属于受贿的请托事项),不属于“不同种罪行”,对其所犯的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不构成特别自首。既然不构成自首,还认定为属于“同种罪行”,还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那么成立坦白。针对D项表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10.【答案】AD

【解析】 A项表述中,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漏罪),对已判决之罪和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针对B项表述,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才能适用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而不适用数罪并罚。针对C项表述,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的,不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针对D项表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对新罪或漏罪与原判刑罚依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三、简答题

1.(1)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中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不受限制。

2.(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和禁止令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或“先并后减”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3)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3.和初犯或其他犯罪人相比,累犯往往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我国刑法对于累犯采取应当从重处罚原则。

具体而言,累犯的刑事责任包括如下内容: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并不是无原则地、无限制地从重处罚,而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应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

四、论述题

1.(1)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2)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对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各国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包括: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取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合并处罚原则。①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规则:限制加重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第二,判决宣告前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第三,判决宣告前数个主刑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②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条件和特点有:

(1)必须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数罪是数个独立的罪,或者数个非实质数罪,或者独立的罪与非实质数罪,即数罪并罚既适用于数个独立单纯的一罪,也适用于数个非实质数罪,以及两者兼有的情况。就犯罪的罪过形式和故意犯罪的形态而言,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既可以是单独犯形式,也可以是共犯形式;既可以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可以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一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以,数罪并罚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的,符合累犯条件的,应当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而不能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同样不能与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首先,必须对所犯数罪依法逐一分别确定罪名并裁量、宣告其刑罚。其次,要根据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并罚原则以及在不同时间阶段和法律条件下的刑期计算方法,将各数罪被判处的刑罚合并,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

五、案例分析题

1.(1)①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王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抢劫后又杀人灭口,成立故意杀人罪,应当对王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②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于王某杀人灭口的行为,李某因没有参与其中,因此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在抢劫罪中,王某应当认定为主犯,李某应当认定为从犯。

(2)①李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②王某为了实施抢劫而杀人灭口,应当对王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③王某交代杀人灭口的行为因属于抢劫者本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见,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仅仅构成自首,但不构成立功,因为立功必须是在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才能构成立功。

2.(1)①刑满释放前,王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因为刑法明确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王某刑满释放后,其行为又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王某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将刘某刺伤,系转化型抢劫,构成抢劫罪。②钱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③李某、孙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④胡某构成徇私枉法罪。⑤程某构成盗窃罪,程某对王某的实行过限行为(抢劫罪)不负刑事责任。

(2)①王某、钱某、李某、孙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王某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钱某、孙某、李某等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②孙某和李某在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中又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共同犯罪。③王某伙同程某一起入室盗窃,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王某是主犯,程某是从犯。

(3)1)王某的行为构成累犯:①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再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②王某曾因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程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因为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

(4)程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①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②程某犯盗窃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③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w613n63w7KZL+9E+tOOCSoHx16EewDM8Mr6eVFzMhyCmYfeXF/bto2/QwcIfDf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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