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最早起源于美国,19世纪的美国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个人、零散、非专业的投资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资金本身的风险也无法有效控制,出现了供给和需求双方过度避险的困境。有鉴于此,一些企业家和银行家希望无须直接参与到企业运营中,利用手中闲置资金寻找有潜力的企业进行投资。富余的资金投向石油、铁路和钢铁等行业,私募股权资金的初始形态由此产生。
1946年,美国研究和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ARD)成立。ARD公司被公认为全球第一家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以设计一种“私营机构”来解决新兴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资金短缺问题为目标,希望这种“私营机构”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资本。1973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NVCA)成立,标志着创业投资在美国发展成为专门的行业。1976年美国的KKR公司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被世人认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资本市场迎来了发展的春天,私募股权基金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美国经济在1991年后进入新一轮繁荣阶段,学术界把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与更为积极的股东干预主义结合,认为是实现公司优化治理的非常有利的因素。一批从事银行投资中介业务的精英也投身私募股权投资行业。
但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并非一帆风顺,20世纪80年代末期,垃圾债券的崩盘以及杠杆收购暴露出的资本市场丑闻,使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一度进入低谷期。1997年至2000年期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美国网络科技股泡沫破裂,导致部分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危机重重,私募基金市场一度陷入低迷。
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后,亚太等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额受到非常明显的影响,经济危机使私募股权基金进入萧条阶段。
与美国相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启蒙和早期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最开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5年3月,以国家科委牵头并由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的创业风险投资由此正式拉开序幕。
20世纪90年代之后,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涌入中国,中国这个新兴经济体掀起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浪。从1992年到2004年这段时间,国际风投携带大量资本进入中国投资市场,推动了我国创投基金的前进。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是最早进入中国的外资投资基金,1992年在我国成立了第一家外商独资的风险投资基金——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PYV-CHINA)。1994年,著名的国际风险投资集团华登国际投资集团(WIIG)在中国创立了华登(中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登中国基金),先后对中国国内一系列知名企业进行了投资,如四通利方、科龙电器、友讯科技、无锡小天鹅等。
2004年到2014年的十年间,尽管国际经济危机给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在规模上没有显著的增加,但整个行业的成熟度仍然在不断提升。2007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中,新增有限合伙概念,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随着创业板和新三板扩容等外部投资环境的改进,国内资本市场日渐成熟、监管政策逐步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迎来了新的机遇并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市场主体蓬勃发展,越来越多优秀的创业公司涌现出来,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2015年至今,股权投资进入新时代,国内私募股权行业也迎来爆发式增长。除了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及行业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也成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规模增长的重要推动力。我国开始加强对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多部门发布股权投资行业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股权投资监管体系,对大批量的不诚信、不规范的私募机构清理整顿,对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分类监管,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了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
随着全球经济的增长,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生产力和生产资源的不断整合,经济发展迅速而充满活力,在这种条件下,全球私募股权基金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竞争者加入,行业内竞争加剧,促使企业在人才、品牌、经营战略等各个层面展开角逐,呈现出一副欣欣向荣的态势。各私募股权基金越来越注重人才等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竞争。私募股权投资对象也更趋于多阶段、多行业化,除了投向非上市企业的风险投资外,发展到上市企业的并购,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等,使私募股权基金与其他类型基金之间的界定变得更加模糊。
作为最大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爆发出巨大的经济潜力,经济水平持续快速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创造了大量的投资机会,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和投资金额均呈现出强劲增长的态势。
截至2017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达到12953家,虽然经历了从2014年起的先增后减,但是管理金额稳步增长,至2017年已达到72404亿元。
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和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2017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数量增速变缓,新备案共8915只基金。现阶段,随着备案体系的逐步完善,备案流程的不断优化,整个行业在监管下规范地稳步发展。
图2-1 2014—2017年新备案基金数量变化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
图2-2 基金资产规模各区间内新备案基金数量对比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资料显示,新备案基金数量主要集中在0.5亿元规模以下,约占总新备案数量的56%,其次为0.5亿—3亿元,约占30%。总体上,2017年私募股权基金新备案基金主要集中于小规模基金。
截至2017年末,从投资数量上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计算机运用、资本品和医疗行业(含医药生物和医疗器械与服务),占比分别为25%、12% 和12%左右;从投资金额上看,对资本品的投资最多,占比近15%,计算机运用、交通运输、公用事业排列靠前,占比均接近8%-10%。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其他领域的投资,投资数量和金额基本均在5%以下,非常分散。这与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向于未来5至10年内高速成长行业,以获得较高回报率的特征相吻合。
私募股权基金的迅猛发展,得益于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出现了一大批优质企业,给私募股权基金构筑了一个庞大的投资市场。而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立法不断完善,形成了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合伙企业法》为主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体系;以《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主的信托型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法律规范。此外,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的层面,无论是私募证券基金还是私募股权基金,或是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都要受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私募基金基本告别监管真空时代。
但是,我国监管立法仍有待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私募股权基金的单行法规,现有法律层级不高。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外,其他法规多是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主管机构就私募股权基金制定的行政监管规定,还存在监管制度不兼容且政策易变性的问题,所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国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等外部投资环境不断完善,无疑带动了私募股权基金迅猛发展,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未来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立法中,应提高相关法规的效力层级,使其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执行力。同时也要注意到现有法律法规之间、未来出台的法律法规之间、现有与未来出台法律法规之间的兼容性,使得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有序运营,完善我国多层次、多结构的资本市场建设,使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得以真正接轨。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及监管的完善及私募股权基金的蓬勃发展将有助于我国发展直接融资,改善所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