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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社会责任

(一)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由谢尔顿(Sheldon)最早提出,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真正意义上的开始,则由1953年鲍恩(Bowen)出版的《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拉开序幕。鲍恩认为:“企业有义务按照我们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做出相应决定,以及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此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不断探索与争论中走向成熟。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联合国也是推动企业发挥社会责任的重要机构。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协议”,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其内容是:

① 企业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

② 绝不参与任何漠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

③ 企业应支持结社自由,承认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谈判的权力。

④ 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

⑤ 有效禁止童工。

⑥ 杜绝任何在用工和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⑦ 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

⑧ 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⑨ 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全球各个国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暖、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下,它愈发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是不断变化的。传统观念下,企业社会责任只需为社会提供所需即可,现在则要求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护社会环境、保障相关者利益等。自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产生以来,众多学者做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不尽一致。戴维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决策者们采取行动的责任或义务,他们采取行动以保护和改善那些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相一致的整个社会的福利”。罗宾斯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有学者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容做了如下概括和归纳:

① 对股东:证券价格的上升;股息的分配(数量和时间)。

② 职工或工会:相当的收入水平;工作的稳定性;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升的机会。

③ 对政府:对政府号召和政策的支持;遵守法律和规定。

④ 对供应者:保证付款的时间。

⑤ 对债权人:对合同条款的遵守;保持值得信赖的程度。

⑥ 对消费者/代理商:保证商品的价值(产品价格与质量、性能和服务的关系);产品或服务的方便程度。

⑦ 对所处的社区:对环境保护的贡献;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税收、捐献、直接参加);对解决社会问题的贡献。

⑧ 对贸易和行业协会:参加活动的次数;对各种活动的支持(经济上的)。

⑨ 对竞争者:公平的竞争;增长速度;在产品、技术和服务上的创新。

⑩ 对特殊利益集团: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对城市建设的支持;对残疾人、儿童和妇女组织的贡献。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在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因创造财富而成长,因承担责任而更具发展价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对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地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声誉、品牌竞争力、市场认可度,促进商业上的成功,进而实现良性循环。

(二)国内外理论基础

1 国外理论基础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一直都是西方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的热门话题,争论的核心是两大问题:一是企业为什么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二是企业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近半个世纪以来,在此问题上不同学派的观点纷呈而出,引导着学术界和企业界人士对于企业的社会功能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

1.1 “同心圆”模型

美国经济发展协会(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简称CED)在1971年出版的《商业组织的社会责任》中,不仅罗列了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还阐述了这些主体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种类。此外,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由三个方面组成,由内向外构成三个同心圆。一是内圈责任:最基本的企业责任,即有效执行经济职能;二是中圈责任:配合社会价值的变化而执行经济职能的责任;三是外圈责任:积极投入改善社会环境的责任。这种观点形成了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模型”(Concentric Circles Model)。

图1-1-1 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模型

1.2 CSR-CSP模型

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学者们开始逐渐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简称CSP)结合起来进行思考。Sethi (1975)首次对CSP进行了度量,将其分为社会义务(经济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自发性的道德行为)和社会响应(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该分类引起学者们开始重视企业不同类型的社会责任的重要程度及其履行顺序的研究。Carroll (1979)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CSP三维模型——企业社会责任观、企业社会响应观、企业社会价值观,并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企业自由决定的责任,并进一步阐述了各个责任的定义、范围及其重要性。

Wartick和Corhran在1985年的研究中,指出企业社会绩效是企业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响应过程和企业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政策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它可以使企业与社会领域的三大主导方向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即产生与社会责任准则相关的理念导向、与社会响应过程相关的制度导向以及与社会问题管理政策相关的组织导向,企业社会绩效为衡量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强度提供了一个极具价值的标准。该研究为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理解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实践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必须以原则或准则形式加以阐述。

1.3 金字塔模型

Carroll(1991)的研究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模型和定义,他改进了其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四层次模型,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并把原先的第四部分——由企业自由发挥的社会责任换为慈善责任。卡罗尔(Carroll)认为CSR应该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四个部分。经济责任:企业要致力于减少成本、创造利润、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法律责任:遵守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法等相关法规,法律是社会对企业行为最低的要求;伦理责任: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企业的行为必须合乎公平、正义、避免伤害等原则;慈善(自发)责任:贡献企业的资源以改善生活品质。

1.4 新时期社会责任模型研究

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由于企业在组织类型和特点上都有着很大的变化,因此一些学者对传统四层次模型提出了新的观点。

Lantos(2001)提出了由道德性责任、慈善性责任和战略性责任组成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Schwartz和Carroll(2003)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层次的社会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中起到最基本的或者说是最重要的作用,因为任何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绝大部分内容是相互独立的,只有很少一部分有着并不明显的联系。据此提出了IC模型(Intersecting Circles Model)。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各组成部分之间是否具有等级性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但该模型的提出得到了包括企业主和公司经理在内的实践者的广泛认同。

Jamali(2007)在Carroll的四层次金字塔模型以及Lantos的三分类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3+2”的模型,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和自愿性的社会责任。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自愿性的社会责任包括:自由决定的策略性责任、自由决定的慈善性责任。

2 国内理论基础

我国学术界正式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是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研究,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虽然公司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但公司也需要考虑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各方的利益。企业除了有股东的利益以外,还有受企业决策与行为影响的人,即还有“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的利益等,如何满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就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主要问题。传统的企业都是立足于个人(股东)本位,以最大限度地盈利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社会责任则要求企业除了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该尽可能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这两方面经常存在着某种张力,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各自的目标,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一种均衡状态。

杨瑞龙(2000)认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模型突出了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公司的最高权力由利益相关者,不仅仅是股东的代表组成;第二,公司的目标不仅是盈利最大化,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马力、齐善鸿(2005)的观点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与管理道德密切相关的概念。企业的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提出和建构的出发点和归宿。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满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愿望和要求,实现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满意。陈立勇、曾德明(2002)认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境条件的变化不断演进。从而企业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社会责任分工的边界也在不断调整。利益相关者管理不仅提高了企业绩效,也使企业在解决失业、环境保护等过去普遍认为应由政府负责解决的社会问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为以历史、演进的方法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2.2 社会契约理论

企业是各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契约”。它既包括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契约,也包括企业与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政府和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

林军(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与发展是企业与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关系。企业社会责任从整个社会出发,考虑整个企业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及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与要求;社会契约理论从合约的角度出发,阐明了社会行为要符合社会道德要求。陈宏辉、贾生华(2003)认为企业是一种人格化的组织,它能够而且必须对其经营活动所处的社会系统的要求做出回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其应有之义。事实上,现代企业理论也已经把企业理解为不同个人之间一组复杂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交汇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这种法律实体中,交汇的契约既有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契约、经营者与雇员之间的契约,还有企业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供应商(或消费者)与消费者(供应商)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法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等。

张兆国、梁志钢、尹开国(2012)认为这些契约通过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规定了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企业要从各利益相关者获得资源和良好经营环境,就必须对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他们的权益。同样,各利益相关者要从企业获得回报,就必须为企业提供资源和良好经营环境。从这种意义上讲,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交易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从各利益相关者获得资源和良好经营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如果企业忽视社会责任,这种交易关系就会遭到破坏,企业不仅不能从各利益相关者获得资源和支持,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如声誉损失、法律制裁、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抵制、人才流失、再融资困难等。

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广,把可持续发展纳入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已经成为一个共识。企业社会责任是通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它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企业的责任不仅仅在于追求利润,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就必须承担合理的社会责任。

田丰(2004)指出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可以通过自己的文化取向和价值观念,体现企业存在社会之中心价值;另一方面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赢得声誉,为企业发展营造更佳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得以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朱贵平(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致性,因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环境保护和资源永续利用的要求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致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生存压力的一致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一致性,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金乐琴(2005)发现可持续发展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领域,企业社会责任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第三种力量,因为企业和政府都不能完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企业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缺陷,同时从现代竞争趋势看,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石友蓉(2002)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本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之间具有良性互动的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本为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物质基础、智力保证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可持续发展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前人研究的角度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学者的研究主要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和界定其定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应用研究,而少有纯粹的理论研究文章产生,直到今天,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得到不断发展,呈现出研究范围广泛和研究内容丰富的特点。

1 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Corporate Financial Performance,简称CFP)关系一直是理论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众多学者对此相继投入了实证研究。

自1984年Freeman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以来,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走向理论结合,许多国内外学者分别基于利益相关者整体视角与利益相关者分维度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至今仍未能达成一致的结论,但令人欣喜的是多数学者的经验证据支持了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特别是长期绩效)的正相关性,这就为企业界管理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有说服力的理由。

随着CSR与CFP关系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逐渐认识到CSR与CFP之间存在一个未知的“黑箱”,即CSR也许不能直接影响财务绩效,而是通过一些中介变量来影响CFP。现有实证研究已证明企业与客户的关系(如客户满意度、消费者信任等)在CSR与CFP之间起着完全或者部分中介作用(Vlachos等,2009;Lev等,2010)。另外,陶文杰和金占明(2010)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信息,发现媒体关注度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财务绩效之间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

除了揭开CSR与CFP之间的“黑箱”机制,学者们还逐渐认识到,因受企业自身特点和外部动态环境的影响,CSR与CFP的关系很难在所有条件下保持统一和稳定。因此,在研究CSR如何影响CFP时,还需要考虑诸多权变因素如企业自身特点、市场环境、行业特点、社会、政治、文化等的影响。

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进入20世纪90年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标准的相继出台,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更丰富、格式也更规范。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现有成果可以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衡量方法三个方面展开。

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之前,首先要确定披露的内容,但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差异性,而且尚未形成适合全行业的权威的披露标准,因此,各企业的披露内容不尽相同。从机构观点来看,美国会计师协会(199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领域主要包括社区参与、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产品与服务4个大类,共包括21个小类;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提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和经济责任3大类。从学者的观点来看,李正(2006)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范畴应该涵盖环境问题、员工问题、社区问题、一般社会问题、消费者和其他类,共包括15个小类。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衡量的方法主要有社会责任会计方法、声誉评分法、内容分析法和指数法。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对社会资产、社会负债、社会成本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责任会计方法的应用受到很大限制。另外,声誉评分法要求问卷应答者非常了解公司所从事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而事实上被调查者对不同公司的熟悉程度不同,于是问卷所呈现的结果会出现偏差,这个缺点限制了该方法的使用。因此,内容分析法和指数法使用较多,尤其是指数法。我国目前主要有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润灵公益事业咨询提供的MCT-CSR报告评价指数。

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大多数学者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三种方式: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外的独立报告(即CSR报告)和大众媒体(李正,2009;刘文纲等,2010)。有部分学者从会计学的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有部分学者从政府的角度,对如何推动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研究。

3 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公司治理又称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此公司产生了两大主体:以所有者为代表的委托方和以管理者为代表的代理方。这种模式下,委托代理问题逐渐显现,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形成了以此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理论体系。

在社会责任活动日益受到关注的背景下,国内学者开始研究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关系。现有的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利益相关者拥有治理权力的共同治理模式;另一种是在公司治理中嵌入社会责任的内容,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内生变量,从而实现二者的融合。许叶枚(2009)指出利益相关者应该被赋予参加公司治理的能力,形成一种共同治理模式。高汉祥(2012)拟通过对公司治理理论框架的分析与重构,基于价值创造导向的视角,提出将社会责任“内生嵌入”于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体系中。

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因素可分为内部公司治理因素和外部公司治理因素,其中,内部公司治理因素主要从董事会治理和股权集中度这几个角度进行研究。外部公司治理因素主要从外部市场性、法制化水平和政府干预性这几个方面进行研究。而国内外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侧重点又有不同,国外主要侧重于内部公司治理因素的研究。David Woodward等(2001)以英国8家大型企业的管理人员为调查对象,发现大多数高管人员期望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企业声誉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国内学者宋建波、李爱华(2010)以2006年前深沪两市的A股上市公司共799家为样本,通过自行构建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作为被解释变量,以股本规模和董事会特征两个维度衡量公司治理结构作为解释变量,通过逐步回归法得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显著影响因素分别为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重、监事会规模、总股本、高管人数和前十大股东关联情况都是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有影响的显著变量。 3oXnnwUrpauJHKSh4atARC/Cv16+uMfpOakQ8Zod/c6rxOy15UANboM6LeLbsx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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