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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视角下马克思主义廉政观对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重塑

李栗燕 韩奥林

摘要: 马克思主义廉政观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廉政的根本保障,要发展以民主监督、罢免惩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政治举措,打造厉行节俭、廉洁为民的“廉价政府”,建设一个“全心全意廉洁为民的政府”,推动公职人员践行“社会公仆意识”,保证权力赋予和行使流程的公开透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是中华优秀思想家、政治家创造并传承下来的文化财富,深刻影响着当代国民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基于官民视角阐释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内涵,从官员和人民两个层面厘清马克思主义廉政观对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积极影响,对于巩固和发展党的廉政建设成果,实现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梯次演进,推进新时代廉政文化建设,进而提升党和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廉政观;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当代形态

廉政即为廉洁从政的缩写词,廉政是公平正义的基石,没有廉政就不能正确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弘扬正气、凝聚人心。廉政文化的本意是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民众对廉洁政治及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和基本信念,它实际上是反腐败斗争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 廉政文化是反腐败建设领域的文化呈现形式,以廉政思想为理论依据,以廉政举措为实践范式,是廉政思想与文化观念有机结合的历史样态。中国传统廉政思想文化,是统治阶级及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和人民群众在中华文明的历史延续过程中创造、实践形成的关于廉政建设思想成果的综合表达,是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廉政核心价值认知和判断的经验总结,是中国古代社会构建风清气正社会生态的主流价值形态。 马克思主义廉政观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廉政建设思想的观念体系,蕴含着丰富的制度建设理念、政府管理方式、权力行使与制约规则等,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所倡导的正己、节俭、法制、爱民等理念相契合,在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融合进程中不断创新发展。深入挖掘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在官民两个层面的理论涵养,探究马克思主义廉政观对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性,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正是以其特有的包容性,积极借鉴了马克思主义廉政观内在的科学主张,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明确导向,推动新时代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迈入伟大历史征程。

一、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对官民的要求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发端于商周,形成于春秋战国,成熟于秦汉,是一个集儒、法、道、墨家等各学派廉政思想于一体的文化理论体系,凝结了古代众多思想家、政治家关于廉政建设、治国方略的经典论述。准确地把握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内生的官民关系,认清官和民之间的互促联系和历史局限性,是繁荣社会主义廉政文化、推动全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关键所在。

(一)官员层面:正己修身、为官以德

修身养性和道德教化是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在为官从政层面,就是要培育为官尚德、正己立廉的官员素养。立“廉”是一种修身自省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操守,为官者只有保持廉洁品性、坚守抵御外界名利诱惑的清廉本心,方能真正起到立廉的示范效应。孔子曰:“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 百姓能否依法遵守制度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官者的正己意识。律己从政的为官之道,将自律性思想内化于为官者日常行为中,以崇尚和践行廉洁自律意识为己任,进而为政权统治和社会安定营造出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孟子指出:“吾未闻枉己而正人者也,况辱已以正天下者夫。” 荀子指出:“君者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景正;君者盆也,民者水也,盆圆而水圆”,“君者民之源也,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 无论何时,正己始终是立廉之根本,为官者是廉政建设大厦的基石,秉承正己思想是廉洁修身、一心一意为民着想的首要前提。“廉”的本质在于不贪那些不属于本人的财产,将自身成长同国家共同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尽心尽责履行为官之道。“正人先正己”的廉洁意识,对于正确处理好官民关系、缓和社会矛盾至关重要,只有将立廉思想内化于正己修身的全过程,才能真正破除一切艰难险阻,将贪污腐败念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廉”从属于社会道德范畴,要求为官者大公无私、清正廉洁,以廉政赋予德治思想更多精神内涵,将为官者德行视为做好廉政工作的重要一环。传统德治思想涵盖了诸如忠、仁、礼、义等理念,孔子的廉政思想强调以仁为本,为政以德,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主张以刑辅德、法礼兼用理念,凸显道德意识对于治国理政的现实作用,以道德规范引导百姓,用礼制去感化人生信念,百姓才会真心认同法制作用。

贤臣对于国运民生、政权稳定意义重大,无贤才提供才能学识,只会导致腐败官员胡作非为、官场大肆蔓延贪腐之风。任人唯亲而不是任人唯贤的乱象,更不利于凝聚广大贤才名士为统治者效力,更不利于提升为政方略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孔子认为,应当看重贤才的真本领,“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孟子对孔子的思想进行了补充,他强调:“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 任用贤才一定要打破论资排辈、盲目举荐的传统,要考察候选者的道德观念、知识涵养、行为操守等多方面特质,让真正德才兼备者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墨子要求在选贤环节应当听其言、观其行、察其思,慎用官吏。力争让贤者多劳,尽快参与到国家事务决策环节,为建构廉政文化传统贡献应有的才能。在法家看来,“廉”关乎百姓生活安宁、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其廉政文化中带有浓厚的法制思想。法制作为道德规范的固化形式,运用法制措施对于塑造为官者的高尚品德、纠正不当言行至关重要。管子指出:“法者,天下之大道也。” 法律条文是评判是非对错、明辨善恶的基本依据,任何人无论身份尊卑、地位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切实履行自身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百姓层面:家风教化、清心寡欲

家风教化是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由家族中有威望、有学识之士汲取忠孝、勤学、德行等价值观念,制定关于家族成员为人处世、入仕为官等方面的做事规则和道德风范。百姓家风通常以家训、宗法形式为家庭乃至国家治理提供助力,孟子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修身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根本前提,通过家风教化方式的接续传承,方能培养好社会风气,为今后良好官场风气的形成定下基调。古语云:“家风正则后代正,则源头正,则国正”,历史上很多清官大都与他们从小接受的家风教化有关,良好的家风帮助他们树立了精忠报国的远大志向。古代有许多关于家风教化的家训、书信等,有助于教育子女如何为人处事。如诸葛亮的《诫子书》告诫子女要修身、养德、淡泊、明志、勤学;《颜氏家训》教育子女与人为善、戒骄戒贪;曾国藩一生修家书近1500封,对其整个家族影响甚大,两百多年来,曾氏后人无一纨绔子弟,名人才俊辈出。

尚俭思想是贯穿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建设全过程的主线,它深深地植根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勤俭节约信念、社会道德公义中。俭朴意识能够帮助百姓抵制各种野心和欲望的诱惑,从而远离一切有违廉洁公正的错误价值观,推动社会廉政风气更上新境界。奢侈必然导致自我骄狂意识,俭则不奢是指能够满足于现实的物质生活状况,不追求那些不义之财和非法权利,唯有去除个人杂念和贪婪意识,着力推行廉洁为政举措,才能将俭朴作风落实到位。孟子指出:“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 百姓要清心寡欲,对待钱财、名利无欲无求,方可正确看待世间的是非善恶、人生的功成名就。俭朴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墨家廉政思想的核心内容。墨子主张以生活节俭的方式解决百姓思想问题,以此塑造纯真质朴的官场和民间风气。他站在百姓安居乐业的立场,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等思想,倡导以平等意识、人道主义精神为代表的节俭观,体现出他对劳苦百姓的深切同情以及对王公贵族们骄奢淫逸、追逐名利的批判。

(三)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历史局限性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带有鲜明的人治色彩,这既是法制不健全的困境所致,也是统治者懒惰不作为的表现。比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主持制订了《大明律》,法条详尽、惩罚严明,但由于统治者个人的猜忌心理,人为干预甚至是主导案件的查办过程,造成很多的冤假错案。古代官府断案主要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法律纠纷,相对于法制措施上严惩不贷、严查到底的办事规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反而应用得更多。法制保廉思想虽强调了法制对于反腐的作用,但法制建设长期没有得到历朝历代统治者的足够重视。儒家思想认为,道德意识受到批判会产生羞耻感,从而使其不愿意做违法的事情,因此,柔和性的调解方式便于处理民间法律问题。传统廉政文化本质上是法律层面人治文化的反映,统治者不信任下级官吏,总想独揽司法大权,这种情形容易滋生一些腐败乱象。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中法制保廉、贤才治廉等思想也或多或少地从法律条文、选拔贤能、赋予实权视角,突出统治者对人民权利的重视,但这种政策和思想并不具有普适性和延续性,而是随着历朝历代更迭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人民权利受限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进入当代中国发展阶段,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开始力不从心,因为人民大众的平等、自由意识已经觉醒,过去君臣从属的官民关系难以适应新环境。受封建等级制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历代为官者大多高傲自大,普通百姓不能合理表达自己的生活诉求,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官员更是不难寻觅。现实意义上来说,传统的尚俭意识有助于明确自我道德规范,但其主要限定于个人修养层面,面向的对象群体较为单一,没有完全上升到国家机关的约束层面。尚俭意识集中体现出统治者对各级官员的廉洁要求,并没有将政权组织的具体节俭制度落实到位,不仅统治者平日奢侈无度甚至荒废政事,而且中央为了牵制和防范地方势力,设置了一大批权力制衡机构,运行不甚有序高效,导致官僚机构臃肿不堪,运行成本高昂。

二、马克思主义廉政观对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超越

马克思主义廉政观是以马克思主义廉政思想为核心的观念体系,其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公仆意识”“全心全意廉洁为民的政府”“人民普选权和监督权”等思想,在继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思想的基础上,突破了其历史局限性并彰显出自身对传统廉政文化的超越。

(一)官员层面:从君臣从属的官本位思想到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意识

中国传统的“民为贵,君为轻”等观念,在马克思社会公仆思想传入中国后有了明显改观,君臣从属的官本位思想淡化、社会公仆意识逐渐显现出来。“社会公仆”概念本质上反映的是“官”与“民”的协调统一关系,是马克思对为民服务、为民办事的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形象化称谓。马克思认为,打造廉洁为民的勤务员队伍是建设廉价政府、推进廉政建设的关键所在,勤务员应当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不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强权施压者。对于那些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的公职人员,人民应该毫不客气地罢免他们的权力,构建符合人民期望、维护人民利益的廉洁官场生态。将“公仆”提升为“社会公仆”,是马克思对公职人员的准确描述和价值外延,马恩选集中多次出现“社会的公仆”“社会的勤务员”等词汇,更准确地反映出马克思对公职人员职责权限的要求。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说道:“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 廉价政府的“廉价”对应的是这样一种政府运行状态,即政府行政成本合理且处于较低水平、行政事务处理高效可行、公职人员恪守勤俭作风。这种廉政为民的思想高度,充分表明了公职人员是为解决人民大众诉求而生的,只有采取一系列政治性或经济性政策推进廉政建设,才能最大幅度减轻人民群众肩负的多重压力,进而提高人民的幸福生活指数,以此彰显人民利益至上性。马克思认为,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 “全心全意廉洁为民的政府”的主张进一步说明了“全心全意、廉洁为民”即为社会公仆的目标指向,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政府高昂开支的同时,指明无产阶级政府务必要采取底薪制,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尽最大可能精简政府机构和职员,将政府职能转变为提供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存在,使得百姓成为弱势群体,始终处于不利一方的被动局面,而社会公仆思想超越了官本位思想的局限性,指出了公职人员的职责所在,即为实现人民意志、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而恪尽职守,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不滥用权力、不以权谋私,切实完成自身的工作使命,从根本上转变了古代君臣从属关系,公职人员成为人民切身权益的保障者、幸福生活的推动者、法定权利的维护者。马克思主义廉政观倡导的是这样一种公平、公正、和谐、美丽的社会生活环境,人们在工作和学习中积极进取、追求有益于社会发展进步的理想目标。中央电视台推出的微视频《公仆之路》真实记录了习近平同志从梁家河窑洞、河北正定县再到福建主政时期为民操劳,访民生之所需、立公仆之本色。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依靠,必须站在人民立场认真考虑他们的生活困难,以新时代共产党人任劳任怨的公仆本色,真心诚意地为人民办好大小事。心系群众鱼得水,背离群众树断根,公职人员要谨记人民公仆意识,增进自己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人民生活实际感同身受,常怀感恩与奉献之心。

(二)人民层面:从权利低下的底层群体到享有各项基本权利的国家主人

马克思主义第一次从人民权利视角探求人类自由解放之路,以科学的理论为最终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享有各项基本权利的理想社会指明了前进方向。普选权和监督权是关乎人民权利的两大要素,马克思指出:“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做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 人民普选权和监督权意味着:其一,政府的公职人员乃至上级官员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不得走非常规路径来操作;其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也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对立法人员具有选举权和罢免权。马克思认为,普选是拓展人民权利的表现形式,既能够真正确保国家政权为人民所掌握,也是人民参与到国家与社会管理决策的重要方式,在行使普选权的同时,人民权利得到极大的彰显。从权利低下到权利彰显,这是一次历史性的超越,只有人民成为国家事实上的主人,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享有的权利以及推崇的价值观。马克思提出,公社要“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职人员自身素质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其是否具备抵制各种权力、金钱、美色等诱惑的定力,因为公共权力一旦脱离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只会使得人民基本权利难以保障和落实。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既是国家一切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授权者,也是合法权利和至高地位的享有者,规范的权力观指导着公职人员时刻牢记为人民做事的宗旨,尽心尽力保障好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马克思主义廉政观主张行使公民权利、坚持人民主导地位,意味着作为社会公仆的公职人员应当严格站在人民立场、依据人民意愿办事,行使公共权力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美好生活服务。

三、马克思主义廉政观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相融合的当代形态

廉政文化建设是为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崇尚清廉、勤俭节约、为民服务的社会风尚,以制度化规范引导、激励、监督官员和人民的健康发展,从而确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廉政观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相融合的当代形态,并不是单纯地依靠理论推演来完成。当代形态务必要结合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特征来考量,在党和国家廉政建设进程中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传统廉政文化,从而推动党的廉政文化与时俱进。

(一)官员层面:形成厉行监督、勤俭节约的反腐倡廉文化

廉政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探索,其核心工作理念即为坚持清廉从政、厉行监督,辅以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体制,促进党员干部紧跟党的建设步伐、服从党的大政方针。共产党人在把马克思主义廉政观运用到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反腐倡廉思想和勤俭作风为核心的廉政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新时代赋予我党新使命、新征程,只有不忘初心、对党忠诚,才能加大廉政文化建设力度,彰显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

1.以制度体系为基础的厉行监督文化

厉行监督的反腐倡廉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的重要法宝,文化观念能够以国法、党纪、党规等制度形式来提升党员对自我监督的认同感,从而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网络民粹主义等错误思潮的侵袭,经得住历史发展和时代变迁的现实考验。文化要通过制度形式加以普及宣传,唯有如此才能营造出反腐倡廉的氛围,进而将精炼的文化观念内化于广大党员同志的意识形态思想中。历代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大力弘扬传统廉政文化优越性的同时,都在积极践行马克思主义廉政观,彰显自身独具特色的廉政思想和主张,为发展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献策献力。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都务必要树立反腐意识,坚持执政为民、以德修身,以高尚的人格力量感召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反腐倡廉文化建设的实践者和开拓者。邓小平同志强调反腐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要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江泽民同志认为,治理腐败问题务必要从严治党,加强党内反腐机制建设是管理好领导干部的宝贵经验。协商民主制度和国家监察体制是我们党在组织机构监督层面的两大创新,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它植根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土壤,源自中华传统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王权与士大夫“共治”等思想,源自马克思主义廉政观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革命与建设的成功经验,是共产党在探索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监督过程中的制度创举;国家监察是指对党政机关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监察制度建设目的在于加强对一切公共权力的监督能力,建立系统完备的监督机制、高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缜密的失责处罚机制。

协商民主严格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处理党派关系的鲜明主张,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的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调” 。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们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互相监督的平台,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提出有益意见和建议、交流国家与社会管理事务解决对策的法制路径。制定协商民主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激发各民主党派对我党工作的监督意识,进而及时发现制度举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优化。邓小平同志再次强调了协商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他指出:“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江泽民同志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科学阐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主题和职能,这对于确立协商民主制度的政治方位、形成互相监督的协商民主决议机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建议权和监督权是人民政协会议享有的两大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从党的统筹布局高度,明确了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制度保障,将人民政协工作视为强化政策制度推广性及认同性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当前,坚持守正创新的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成熟做法,探索人民政协监督职能实现的最佳路径,在制度条例与实践模式上创新话语内容,促使协商民主制度为新时代反腐倡廉建设多做贡献。

监察是基于国家层面的监督形式,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重视监察工作的政党,设立监察体制凸显共产党的首创精神,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党就已根据政权建设需要制订了监察制度,为之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国家监察体制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宽泛概念设定到法规制度实施的成长阶段,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同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也随之成立。1951年7月,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通则,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人民监察机构,从委员会上升到部门机构管理,表明监察工作已经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撤销国家监察部的议案,监察部和各级人民监察机关相继被撤销。此后监察工作经历了一些调整过程,直到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实施,国家监察制度由此在专门法律层面得到有力贯彻落实。近年来,检察机关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弥补制度漏洞,仅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各类检察建议252966件,相关单位已采纳208438件,采纳率82.40%。党的十九大以来,党政机关参与制定和修改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8部国家法律,参与制定和修改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2部党内法规和3个党中央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发布中央纪委文件28个、国家监委文件5个。 这一系列制度无形中扎紧了纪检监察制度的笼子,警醒了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意识,进一步提升了反腐监督机制的综合治理效能。

2.以廉洁为民为宗旨的勤俭节约文化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既是我们一路走来、发展壮大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继往开来、再创辉煌的重要保证。创建廉洁为民的勤俭节约文化既是中华民族屹立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稳如磐石、廉洁常青树巍然不倒的关键。马克思关于“廉价政府”的论述,其核心内涵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俭朴思想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又有不同之处,因为它指明了节俭的制度规范以及政策举措,并将这种独特优势内化于中国共产党节俭思想体系当中,形成我们党独具特色的勤俭节约文化。毛泽东同志与中国共产党人率先成为勤俭节约作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要实行‘精兵简政’,这一次精兵简政,必须是严格的、彻底的、普遍的,而不是敷衍的、不痛不痒的、局部的。在这次精兵简政中,必须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五项目的。” 为广大党员同志营造一个勤俭节约氛围,有助于严格约束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以此适应艰苦的工作条件和复杂境遇。我们党是凭借勤俭节约作风起家的,干革命与搞建设同样需要勤俭意识,奢靡腐败、铺张浪费的行为都应明令禁止。我们所强调的勤俭节约,并不是要领导干部过贫苦的生活,而是要督促他们为廉政建设事业勤劳付出,在实现物质生产水平快速增长的同时,尽可能节约来之不易的社会财富,以敢于拼搏、敢于奉献的工作热情为实现伟大中国梦不懈努力。邓小平同志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发扬俭朴传统,尽可能削减党政机关不必要的经费支出,显著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益等。江泽民同志指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不能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个原则不能变。” 胡锦涛同志认为,党员干部要讲操守,重品行,抵制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要明辨是非,克己慎行,摆脱低级趣味,决不能沉溺于灯红酒绿、留恋于声色犬马。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上下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效遏制“四风”,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关于转发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接待、公车消费、公款出国等方面的节俭要求,为繁荣和发展勤俭节约文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党员干部要保持为民务实的政治本色,正确处理公私、是非、俭奢之间的关系,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的谆谆告诫,继续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廉洁为民的思想,砥砺奋斗、奋发前行。

(二)人民层面:形成民意彰显、为民服务的人民主体文化

廉政文化既是一种价值取向,也是一种思想观念,源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内廉政建设的认同意识。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只有得到人民群众的有力支持,才能赋予廉政文化新的生命力,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及时治理腐败乱象,收获更多的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廉政文化建设的依靠力量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是人的全面发展,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导向。人民主体文化的鲜明特征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生动表达,是解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现实路径。在人民主体文化引领下,我们党创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国家最高权力集中到人民手中,以此彰显民意、保障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彰显中国民心民意的特色民主政治制度,能充分反映各族人民的集体意志和切身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实现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目标。毛泽东同志反复提到“人民”概念,并将人民民主专政思想落实到党组织建设当中,如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工作方法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等。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党的革命斗争提供了正确道路,过去被欺压、被剥削的劳苦人民从此成为国家事务的决策者、公共权力的委托者。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中,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赋予人民各项基本权利,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性制度,是党对人民彰显关切情怀、为民真诚服务的现实写照。毛泽东同志强调,社会公职人员的公共权力是由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群众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必须为民所用。党和政府机构的一切公职人员,都应自始至终秉着为人民热忱服务、为人民不辞辛苦的工作热情,着力体现人民集体意志和权利主张。邓小平同志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运用得当,这种体制对于充分反映各族人民的要求、保障全体人民利益作用极大。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人民代表大会已经成为人民基本利益的维护者、惠民政策的供给者,公务员则是践行制度举措的执行者,两者统一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近些年,通过《预算法》《立法法》的修订,巩固、加强了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和决定权,优化了人大与群众联系的机制。人民主体文化是中国特色文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人文关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坚持了人民至上的价值旨归,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人民主体地位的高度重视和认可。繁荣和发展人民主体文化,要求党员干部消除思想、情感、行为上的私心杂念,诚心诚意干实事,尽心尽力反腐败,坚持不懈立廉政。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主体文化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优势,人民可以全方位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日常工作,此举能够帮助我们党占领思想文化高地,科学指导人民树立正确规范的道德意识和行为操守,做一个高尚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四、结语

马克思廉政观的人民指向性表明,脱离人民群众的政党组织必然会陷入孤立无援、腐败不堪的发展困境,党员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一旦缺失优良的廉政作风,将使得棘手的腐败问题难以治理。只有高度关切人民的权利主张、倡导社会公仆意识、削减政府运行成本,才能真正打造出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廉洁奉公的政府。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建设一个节约型、服务型、人民主体型政府,就必须充分尊重人民在国家与社会治理领域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对于开拓社会历史伟大进程的智慧才干。基于马克思主义廉政观视角来考察,廉洁是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是评价一个政党先进性、合法性、稳固性的权衡标准。马克思廉政观特有的反腐思想和政策举措,有助于构建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巩固协商民主制度和国家监察体制,最终保证党组织廉洁水平处于优势地位。在马克思主义廉政观指导下,我国吸收和借鉴传统廉政文化的精华部分,并创造性地运用到当前国家治理体系改革当中,此举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深刻理解习近平治国理政方略,有效遏制党政机关腐败蔓延的势头。在当代中国,我们党要加大反腐工作力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彰显领导干部廉洁为民的勤俭本色,本着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幸福的使命感,尊重并努力实现人民大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veDpTFmVZe2bHBWOHs9W1Muihi1cDIb/BXo+es26v0w/wqMYdqICG3ZzGASnI+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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