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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委诸路提刑覆实官吏职田奏

袁孚 1

臣闻圭田 2 所以养官吏之廉,在法以官荒 3 及五年以上逃田 4 ,充召客户或第四等以下户租佃或分收;遇灾伤,捡覆减放,准民田法。分收者,依乡例不得以肥地制额收课 5 。载诸令甲 6 ,非不详备,而比年以来,所在职田 7 ,奸弊不一。欲望下诸路委提刑 8 取见所部官吏职田诣实 9 ,将无田而有租,去处改正除落;若有田而无租户,即召人情愿租佃分收,不得辄勒令邻保承佃及重立租额。专委提刑觉察,违者劾奏,计赃科罪,仍许人越诉 10 。如提刑隐弊,即重置典宪。

简析

绍兴三十二年(1162),高宗禅位,孝宗即位,袁孚升任中书省右正言。他做教职时即以直言出名,如今身为谏官,更是敢言,针对官吏侵占土地、盘剥佃户、偷逃田赋等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鼓励越级上诉。这是极大胆的谏言,触动了官绅阶层的利益。

注释

1.袁孚,字仲诚,江苏金坛人,绍兴十五年(1145)进士。历任扬州、常州、诸王宫教授,升监察御史、右正言。隆兴间,出知温州,迁江东提刑。

2.圭田:古代公卿士大夫祭祀用田,皆受五十亩,后以养廉。

3.官荒:属于官府的荒地。

4.逃田:田主逃跑而收不到赋税的土地。

5.收课:课税,征税。

6.令甲:法令的通称。

7.职田:职分田,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

8.提刑:提刑官,宋代中央派出各路的司法官员,举劾地方官员,接受民众上诉。

9.诣实:核查是否符合实际。

10.越诉:越级上诉。 Sf4iNhWB6DSmcm4MKvHf8u//hKhm7bfV9ax1gQQk3ORRVvYWfdBwLmdKYJH6/N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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