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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内涵

最早提出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概念的是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提出的《开罗宣言》中明确提出环境审计包含环境责任审计,并制定环境责任审计的基本框架和逻辑体系,这为环境责任审计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惠胜利(1997)认为,环境责任审计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保持其特有的独立性的基础上,对环境监管系统和相关的环境管理活动进行审核鉴证,收集和整理证据,进而对环境保护状况、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从而达到保护环境、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但是该定义没有明确指出执行环境责任审计的审计主体。牛鸿斌、崔胜辉、赵景柱(2011)认为,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究其根源是政府对领导干部政府环境行为和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行控制的一种管理工具,以此逐步实现环境管理目标。因此,环境责任审计的重心应该是履行环境责任的行政权力,环境责任审计的核心也应该是对政府领导所做出的有关政府环境决策行为进行评价和鉴证。牛晓叶等(2016)认为,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应当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主导并实施的审计行为,是对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方面进行鉴证的一种审计模式。具体来说,政府环境责任审计依据特定的标准规范对相关人员有关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在此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的经济管理活动。 mI4CTmUzOV2M4S6eWpNXb8yUg2LkeTMTNxZ495s6d9JpgRG3KCQEa+dwagG5f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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