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推进世界不断前行。一方面,科技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和舒适;另一方面,优质生活的附属品,即自然环境危机和生态环境危机也随之出现,如资源无节制开采和污水、废气乱排乱放加剧了自然环境状况的恶化。近年来极端环境事件频发,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越来越恶劣的影响。在《201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全国346座城市中有237座城市环境空气中的污染指数超标,超标比例达到68.5%。
恶劣的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例如,安徽池州东至县千亩农田的灌溉水源被化学物污染而变成荒地,广西龙江镉污染导致沿岸及下游居民饮用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毒跑道造成493名学生身体出现异常症状,等等。越来越多的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惨痛事件触目惊心,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治理日益紧迫。党和政府应加大环境保护及环境整治的力度,尽快出台环境治理相关政策。
基于此,为了加快推进环境整治的力度,党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议各界人士探索自然资源专属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摸清各级政府及部门自然资源家底,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责任审计机制。同时强调,领导干部任职考核不仅应将当地GDP作为政绩的考核标准,也应将其管理的自然资源状况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业绩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尺。并且,环境责任的履行审计要体现终身制,不仅仅关注在任期间的环境责任的履行状况,也不仅仅关注环境责任履行过程中的地方财政管理的相关问题,甚至离任后也应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环境责任的监督、鉴证、评价要能够体现终身制。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环境责任审计部门。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审计工作将重点核查与监督领导干部辖区内环境资源破坏、资源浪费等情况。
目前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是我国环境污染的首要难题,这些行业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积极主动承担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责任。近几年,国家出台一系列要求并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文件,越来越多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报告出现在大众视线中。但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并没有随环境社会责任报告数量的上升而提高。研究表明,主要问题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格式不规范、环境责任报告信息可信度待确认、上下年度之间数据的可比性不足等。因此,环境责任审计的顺利开展能强化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并增强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责任行为,使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进一步推行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高管应自觉接受环境责任审计,以此来加大环境责任审计检查的力度和维护企业形象、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首先,在大力提倡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的基础上,企业以绿色创新为导向,履行自身环境保护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获取公众与投资者的广泛信任,相较于不注重环境责任的企业有更强的绿色竞争力,这些企业将获得更多的资源与资本。其次,随着相关环境保护及环境责任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出台,投资者为了规避环境风险的“雷区”,越来越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绿色环境行为及环境责任的履行状况。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会主动进行环境责任审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且,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推进和FDI不断进入国内市场,投资者也会倾向于把资金投向具有环保实力的企业和环保行为较好的企业。环境责任审计可为企业出具相关的环保实力证明并为企业的环境管理提出改进建议,有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因此,环境责任审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企业为了长远发展必须进行环境责任审计。但我国的环境责任审计工作目前尚处于探索期,未有完善的环境责任审计准则,未形成系统、有效的环境责任审计模式。审计师以环境责任履行结果为主要审计对象,对企业环境责任行为动机和行为过程的分析不太充分,环境责任审计结果容易出现偏误。
中共中央在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国推进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其着力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的新特征。要实现传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方式,需要政府、企业、公众共同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其中,政府承担环境保护的主导责任,强化对环境保护状况的审计监督及正向引导。由于环境责任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环境责任审计不能仅关注环境行为结果,更要注重环境行为动机和环境行为过程。企业环境责任行为会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变化,难以通过具体指标来衡量。而且,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环境责任信息大部分是文字描述,环境责任有关的信息少且以定性为主,可用性、准确性不高,从而加大了环境责任审计的工作难度。企业环境行为和披露的环境责任信息会因环境行为动机而改变。具体来说,未主动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不会及时收手,而是倾向于“亡羊补牢”,即污染后再治理,且只披露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环境信息;主动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则找出污染的根源,提前预防与治理,真实客观披露企业的环境问题与治理现状。假定以上述两类企业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为审计依据,在两类企业环境污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对主动披露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会挫伤这类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再者,很多企业环境责任行为收效甚微。所以,企业环境责任审计应聚焦在环境责任行为动机和行为过程两个方面。例如,有些企业投资开发绿色新能源以替代高污染且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研发过程艰难而漫长,甚至可能会失败。但这些企业的环境行为动机是以环保为出发点的。
因此,在借鉴学习其他国家环境责任审计经验的同时,依据国内企业的环境行为特点,探索出适合国内企业的合理环境责任审计模式,对促进我国环境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发展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该规划强调,环境保护工作需落实地方责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由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大力推进环境责任审计机制,使环境责任专项监督检查成为常态,一旦发现环境责任违法违规事项,立即启动问责机制。同时也意味着,审计机构在进行环境责任审计的执业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的环境责任的鉴定与追究是环境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为了深化环境责任审计工作,中央积极建立法规制度,大力推进环境责任审计工作。从中央持续不断地深化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判定,现阶段改革的重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晰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职责,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领导干部对环境责任的履行机制,大力实施环境责任审计。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环境责任审计对象、如何限定环境责任审计内容、采用何种环境责任审计方法、如何完善环境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如何落实环境责任审计结果的披露等事项。
环境问题关乎人类的未来,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紧迫。我国应尽快开展环境责任审计。一方面,我国政府开展环境责任审计势在必行;另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企业更好地履行环境责任。在前期针对环境责任审计进行试点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责任人对环境责任审计的性质、范围、职能等的理解程度存在差异,导致人们对环境责任审计的实施效果褒贬不一。因此,为了大力推进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工作,目前急需明确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内涵,加快构建完善、切实可行的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理论框架,细化具有操作性的政府环境责任审计风险评估方法,建立与完善具有指导性的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探讨环境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方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