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机制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包含的内容有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等。每一部分又都衍生出许多分支,这些复杂的分支共同构成了这些治理系统的总体,其中,腐败治理归属于经济治理,是经济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审计监督就是顺应国家治理的要求而出现的。党和国家通过持续创新的改革完善相关政策,以保障全体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终目标,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探索,以寻找高效且作用力强的腐败治理途径。中国特色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是将西方审计理论与中国化实践相结合的制度创新,对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以有效监督和惩戒政府领导干部的环境行为,同时也对构建腐败惩防体系、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具体经济行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国家治理需要政府环境责任审计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发展创新,完善和扩展其功能性。
20世纪80年代中期,财政部对反映企业所交纳排污费用的会计项目“排污费”的披露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标志着我国开始出现环境审计。此后,环境审计的范围和内容逐渐扩大,不断发展完善。为了响应国家政府机构改革的号召,1988年审计署通过国务院的批准并采取了相应的建议,设立了与环境审计密切联系的审计机构——农业与资源保护审计司。之后,审计署以及各下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审计机关也都设立了与环境审计相关的机构。随着环境审计进一步扩大与完善,最近几年,我国开始出现了环境责任审计,它是环境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融合的产物。
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承担环境治理及环境监督职责的政府和企业。其中,政府部门的环境责任不容忽视,在环境责任审计中政府部门环境责任审计的效力和效果起主导作用,直接影响全国其他部门、企业的环境责任审计工作。所以,政府部门的环境责任审计至关重要,政府审计是环境责任审计最重要的审计主体。政府审计部门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审计部门相对于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来说,在环境责任审计中充当着更加重要的角色,甚至是主导性的决策。
但是,政府审计部门的角色定位到底是什么呢?如果定位是“警察”,意味着政府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关系,处于完全的对立状态,并且是完全的“事后诸葛亮”。政府审计部门不注重引导被审计单位如何健康良性地履行相关环境责任,而是当被审计单位犯了错误,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分,这完全是事后审计,不能体现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如果定位是“法官”,意味着政府审计部门具有双重任务,不仅承担着“警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任务,还承担着通过相关合法措施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良性引导、防患于未然的任务,以求企业不会发生破坏环境的行为,尽职尽责地履行相关的环境责任,把潜在的由于未履行环境责任造成的危害扼杀在摇篮中。“警察”和“法官”的作用一目了然,但是,我国现在的政府环境审计中政府部门担当的只是“警察”的角色,还不是“法官”。
由此,现行的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制度下,政府审计部门只强调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进行审计并实施惩罚措施,并没有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良性指导与劝诫,显然这样的审计方式是不合理的。而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赋予政府审计部门“法官”的权限,确保政府审计部门本身的执法力度和广度。只有政府审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广度具有充分的保障,才能确保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环境责任审计中的政府责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环境责任审计相关法规制度的责任
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规环境,是相关政策是否能得到合理、有效实施的根本影响因素。环境责任审计机构和部门在执行审计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相关审计法律法规需要政府部门监督制定,这是由政府的权责和地位所决定的。环境责任审计法律法规也需要随着环境责任审计的加深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这项工作也需要政府的协调和推进。在我国,生态环境部主要负责制定环境法规,同时也需要审计署的农业与资源保护审计司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将有助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正和完善。
(2)制定环境评价标准的责任
现行的环境管理和环境审核的国际标准是ISO14000相关标准,它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环境战略咨询组经过对环境问题的一系列探讨和研究后于1992年制定的。ISO14000相关标准相对比较完善和成熟,运行得比较成功。
但是,我国学者在借鉴ISO14000相关标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ISO14000相关标准为环境审计提供了审计评价标准,但并不能直接作为环境审计的审计准则,它所提供的仅仅是对如何正确评价环境审计工作的一个参考标准,并不能适用于整个环境审计工作。另一种观点认为,ISO14000相关标准中的环境审核可以直接适用于环境审计工作,可以直接作为对整个环境审计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因此,ISO14000相关标准可以作为环境审计的准则或指南。
可以肯定的是,ISO14000相关标准对我国环境审计的开展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但是,在借鉴和参考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困难。例如,审计人员并不具备足够多的与环境相关的专业知识,导致审计人员并不能充分准确地理解、衡量ISO14000的相关指标。所以,这种标准无法完整地切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需要根据我国自己的国情,制定出具体的环境审计指标体系,促进环境审计高效率的运行。我国参照ISO14000标准于2000年至2004年制定出5项国家标准即GB/T2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将环境管理指标同审计指标相结合。
(3)制定奖惩制度的责任
我国的环境审计在运行过程中相对滞后,大都为事后审计,充当着“警察”的角色而不是“法官”,往往在环境危害事项发生之后才进行事后的审核和鉴定,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把环境审计提前到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激励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良性引导,是为了能够在不良行为发生之前就进行预防和监督,也可以将其看作环境审计的事前监督控制。奖惩机制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危害环境的案件发生,减少环境危害造成的损失。良好的监督、控制机制能够实现低成本投入和高成效的回报双重效应,节省人力、物力,大大地降低监督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政府环境责任审计是国家治理机制的组成部分,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目标是提升国家治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21世纪以来,环境责任审计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也不断规范发展,它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在有效监管权力、依法行使政治权力、加强党和国家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以及党风廉洁制度建设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这进一步体现了领导干部监督体制的进步以及改革开放事业的逐步深化。
环境责任审计为了适应国家治理的要求,也在制度设计方面不断发展丰富。《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规定,“要逐步开展县以上党政和国家管理人员任期环境责任审计”。由此,全国各级党委、政府都陆续成立了环境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对党和国家管理人员任期应该履行的环境责任进行审计。以此为标志,各部门机构间增强了配合和协调,使得我国环境责任审计工作揭开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的新篇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定中,加大了对环境责任审计的关注度。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环境责任审计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特别是要求从制度层面入手,全面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责任审计体系。环境责任审计的角色定位也在逐渐发生改变,试着由“警察”的角色变成“法官”,从最初的离任审计前移到任中审计,同时,审计范围和审计力度不断加大。这些变化的效果非常显著,更有利于达到环境责任审计的目标。环境责任审计的成果不仅能起到客观反映经济问题的作用,更是一份各部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成绩册,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和廉洁自律的长鸣钟,也能为领导干部选拔提供重要的依据,充分调动领导干部人员的积极性。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能够有效地遏制政府官员履职不积极、滥用职权、不作为等不良现象,促进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从政环境。所以,环境责任审计质量随着国家治理能力水平的提升而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