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它是国家“五位一体”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环境保护与环境责任的履行相辅相成,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建立需要各级部门明晰职责、分工合理、协同配合。为此,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该规划强调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加强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对环境保护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快推进问责监督机制。为了全面落实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各级政府从2015年至2017年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自2018年起形成经常性审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领导干部对环境的负责机制。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我国应尽早从上而下地全面开展政府环境责任审计。
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在对其进行分析后,笔者发现,目前存在各级政府对环境责任审计的界定不清,以及审计对象的理解程度不一、审计内容不统一、评价标准不全面、审计方法不明确、审计结果运用不完整等问题,取得的审计效果参差不齐。基于此,进一步明确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内涵,搭建完整的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理论框架,构建充分的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并应对政府环境责任审计风险,践行并维护政府环境责任审计“防疫免疫”系统功能,是本著研究的核心问题。本研究从深入剖析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影响因素入手,以此为基础,理顺并明确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内容和各方利益关系人的责任边界及责任内涵、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组成体系、政府环境责任审计风险防范、政府环境责任审计问责机制、政府环境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提升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审计质量提出有建设性的政策建议。
但是,本领域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本项研究无论是论证的内容还是研究的方法和深度,一定存在诸多不足。对此,盼请各界能给予批评、指正,笔者在此表达最真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