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换言之,环境问题的审计与问责主要是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在现代社会制度安排下,社会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导干部必须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环境问题的责任。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是其经济责任的外延。环境资源管理主权的职责履行,有利于解决公共资源私人化等问题,避免公共资源被占用和资源浪费,同时可以对部门是否较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监督。为环保资金投放、环境资源效益提供保障,同时实现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环境责任审计是环境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统一结合体。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投资额最高、投资力度最大。政府审计机关作为主要审计主体开展环境责任审计工作,类比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需要协助审计主体完成审计工作,也可以将审计内容外包给社会审计机构。对地方政府和环境管理部门的环境责任有审查和监督责任的上级政府,以第三方视角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财政资金、环境政策实施、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实施政府审计。
受托责任观表明,管理并使用环境公共财政资金的部门对环境负有治理和保护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直接参与环境治理,或者依据当地环境现状根据国家发布的公告拟定政策、法规间接指导并约束下属部门的环境行为,这些组织将成为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审计客体。除上述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环保机构、水利部门、农林部门、发改委及财政部门有持续监督上述环境保护单位的环境行为,它们也属于环境责任审计的客体之一。审计主体通过对环境保护相关的政府单位环境绩效与环境治理成果进行审计,评价政府环境责任履行情况。根据各级政府对环境的影响作用,依据政府职能划分决策制定责任、决策执行责任和环境项目监管责任。政府要按照受托环境责任的要求依法行使公权力,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环保措施,使公共环境利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