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筱萸,男,1944年12月生,福建省福州市人。1968年12月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后在杭州第一制药厂当技术员,1979年11月入党。1979年3月起,历任杭州民生制药厂安全环保科副科长、技术科科长、计划科科长兼企业整顿办公室主任、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1991年2月至1994年4月,先后任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主席、党组书记。1994年5月,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同年9月任沈阳药科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1995年5月,任中国药科大学董事会名誉主席。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出任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3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5年6月19日,时年60岁的郑筱萸被免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仍任隶属于中国科协的中国药学会理事长。郑筱萸曾于1985年5月10日获“浙江省优秀企业家”称号,1988年9月被杭州市人民政府评选为杭州市首届优秀企业家,1988年分别获得浙江省、杭州市劳动模范称号,1989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1991年3月被国家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称号”。
2006年12月28日,因其前任秘书、与之“情同父子”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受审期间举报其受贿问题,卸任一年半的郑筱萸被中纪委“双规”。
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汇报,对进一步查处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和政府廉政建设作出了部署。2月28日,全国政协十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撤销郑筱萸全国政协委员资格。3月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郑筱萸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郑筱萸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4月2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7月1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临刑前的忏悔
以下是2007年7月9日,郑筱萸临刑前的忏悔: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1944年12月我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升迁,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却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被全国人民唾骂,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
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我是第一人。20世纪70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予是“记大过”的处分;20世纪80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致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账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被判处死刑,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他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对人民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从我被判死刑这件事上,彻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王怀忠临死时就说过:看来这次中央反腐败是动真的了。我的死刑再一次证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我现在最后悔的是不该从政。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会照样生活得很好,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下场。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警示:背离宗旨,草菅人命,国法天理难容!
对于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郑筱萸觉得很“震惊”,感到不服。这在他的忏悔里可以看到:一方面,他认识到自己的渎职行为给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说“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另一方面,又觉得自己因为“区区”玩忽职守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未免有点“不值得”,感叹“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我是第一人。”对于郑筱萸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长期多次收受多家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郑筱萸死得是否冤枉?这要仔细分析郑筱萸案发的经过。
“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2007年1月24日,听取了监察部就郑案调查的情况汇报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求。
随着调查深入,郑筱萸涉嫌受贿数百万、药监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权力黑幕”被层层揭开。此后,他受到行政开除处分,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被开除党籍,并被依法逮捕……
在郑筱萸高达649万元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余万元。
9年间,从每月2000元的顾问费,到一次免去住房首付款近200万元,随着郑筱萸的权力扩展,其与家人的受贿行情“水涨船高”。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其间,适逢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针头车间,刘耐雪只凭一张“借款5.2万元”的借条,以儿子郑海榕的名义入了股,每月分红2800元。对此,郑筱萸心知肚明,称之为“干股”。
和母亲一样,其子郑海榕也很会利用父亲的权力“赚大钱”:
2002年,他大方地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一辆奥迪车,后将该车卖得18.5万元揣入腰包;此后,他在上海购房,又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首付款17万元;2003年5月,李某某把下属公司5%的股份送给他,2004年年底就有了25万元分红;2005年年底,要买上海该集团公司的房,李某某一下免去首付款199.25万元……
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郑筱萸的权力,却成了他与家人共同获利的“摇钱树”。
药商投之以桃,郑筱萸报之以李。
2002年2月,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郑筱萸房间来了个不速之客——李某某。他想替下属企业申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希望郑局长“帮帮忙”。
郑筱萸当即安排其秘书,带李某某去找时任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就这样,李某某企业的注册材料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出奇的快。1999年至2003年,该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24种药品的注册,靠着郑筱萸这棵“大树”,一路绿灯。
郑海榕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2000年至2006年,每月都会收到广东某公司打来的1万元钱,共计70余万元,而他却没在这个企业工作过一天。这位负责人还以为郑筱萸家“报销”装修费为名,送给郑海榕25万元。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广东这家公司负责人证实,1999年,公司需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找郑筱萸帮忙后顺利进口;2000年,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通过郑筱萸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最终获批;2003年,公司药品物流配送中心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在郑筱萸的帮忙下顺利通过……
2000年夏,浙江一制药公司负责人得知国家鼓励生产某种新药,便找到了郑筱萸。7月18日,郑筱萸对该公司直接送来的申报项目报告作出批示。不到一周,药监司就“飞速”地发文同意。为此,这家药厂的负责人特意将郑海榕约到香港,送给他一张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当检察官讯问郑筱萸:“如果郑海榕不是你的儿子,他们会送他100万元港币吗?”郑筱萸回答:“我想不会。因为他们是冲着我手中的权力送钱的。”
家人站台前,郑筱萸居幕后,联手上演了一幕幕“前门办事,后门收钱”的好戏。随着私欲的膨胀,特别是独揽了药品注册大权后,郑筱萸更加无所顾忌,赤膊上阵,从幕后跳到台前亲自受贿。
2001年至2005年,只要逢年过节,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都会到北京给郑筱萸“上贡”,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郑筱萸前后“笑纳”了11万元。该公司申报药品注册时,郑筱萸亲自给注册司和审评中心打电话催办。
企业送钱,真的都是朋友之谊?
这一点,药商们很清楚。某药商就承认:“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给郑海榕款物,主要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公司希望在业务上得到郑的关照和帮助。”
这一点,郑筱萸也十分清楚:“送钱的人都是药企的老板,都是发生在1998年我任国家药监局局长以后……都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
对金钱的贪欲,使郑筱萸一步一步走向堕落、走向毁灭。
药监局系列腐败案查处期间,郑筱萸先后4次转移其在办公室收受的美元、欧元、港币、人民币折合人民币总计达340余万元;转移珠宝贵重首饰、书画等,经鉴定折合人民币达100余万元。
1998年3月,随着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13亿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新机构的成立,也给了人民群众莫大的期待。
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忽视了肩上的千钧重担——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郑筱萸的目中无“责”,2001年至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暴露无遗。专项工作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涉及许多种药品,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当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国家以及地方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也较大。修订后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的就必须淘汰。
无疑,对于新机构来说,这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然而,“掌门”郑筱萸却一错再错,让这项工作背离初衷,反而给造假者又提供了一次机会,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按照187号文件,“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而582号文件,则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大大降低监管力度。
在审核降低标准,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照这份请示,对这些“红夹”药品,仅以企业是否取得《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认证证书为条件,换发批准文号;甚至对刚提出GMP申请,和准备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也换发了批准文号。如此一来,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GMP认证,仅代表药品生产过程合格,难道还能代表药品有疗效吗?法庭上,郑筱萸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其间,郑筱萸在干什么?
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同一时期,正是郑“掌门”受贿敛财的高峰期。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
然而,郑筱萸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一年后,郑筱萸从“掌门”位置退休,这个造假获得的批准文号仍未被撤销。
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资料,造假,倒卖批文等。
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百万元;陕西省药监局原助理巡视员米养素,因涉嫌在2002年药品换号工作中收受企业贿赂,被省纪委立案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百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1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整顿机关作风,整改监管工作,重塑队伍形象的集中教育活动”,重塑药监队伍形象。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相继爆发,前者系原料造假,后者因药厂擅改生产工艺而发。未及半年,又爆出“佰易”事件,广东佰易公司违规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阳性……
“郑筱萸被判死刑!”
一审消息一经公布,便成为各大新闻媒体、网站的热点话题。公众纷纷留言表示支持:对于药监系统出现的问题,郑筱萸难辞其咎。这个结果,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最好证明。
郑筱萸案的发生,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前车之鉴,警醒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一定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严律己。
郑筱萸案,也令药监系统深刻反思。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郑案背后,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药监工作“为谁监管、怎样监管”,不能跑偏,要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比如,权力监督不到位,主要是行政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制约不合理、运行不公开、监督不到位;再比如,重大决策不民主、不科学,队伍作风建设不得力等。要直面问题,加快改进。
2006年以来,为消除郑筱萸等人严重违法违纪造成的不良影响,药监部门开始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2006年9月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开始全面清理。截至目前,该局先后组织72个工作组,现场核查药品品种,撤销不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和药品。
针对郑筱萸等案暴露的行政审批漏洞,为期5个月的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相继开展,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源头防腐。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中央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郑筱萸案又一次向全党全社会警示: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曾经的部级官员、前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以自己的生命做了一服药——预防腐败之药,尽管这并非其所愿!
现在,报刊上不时披露职务犯罪人员(绝大多数是前官员)的“悔过书”,看得多了,方知大同小异,了无新意,甚至还曾有贪官抄袭贪官悔过书的奇闻。但郑筱萸的绝笔,与那些虚情假意的“忏悔”迥然不同,而是其临行前心声的记录,所以其价值之高几乎是独一无二的。故此,世人的确大有必要认真解读。
第一,郑筱萸说:“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郑筱萸开宗明义,表明他是要留话给“现在活着的人”,并认为“也许‘有用’”。所以,如果世人草率以对,实在是辜负了他的苦心。
第二,郑筱萸说:“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升迁,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这段话至关重要,实在是他之所以走上绝路的病因所在。当官到底意味着什么?尽管郑筱萸官至部级,但他至死还没弄清。换言之,当官是手段,服务于国民是目的。但是按郑筱萸的说法,他把“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等同于自己人生的“成功”,实则把当官当成了目的本身。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既然郑筱萸把成为部级干部视为个人成功和光宗耀祖的资本,他还怎么可能想到要去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呢?
第三,郑筱萸说了一句“心里话”“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即为渎职付出生命的代价。他的理由是,以前有那么多渎职造成的重大事故,都是“辞职了事”“彩虹桥垮塌事件”中县长被判了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一言以蔽之,“我郑筱萸不该死”!
第四,郑筱萸说,尽管我论罪不该死,但“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反思之后才肯“认账”——“我今天被判处死刑,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他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接下来的一句话是郑筱萸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第五,郑筱萸写道:“我现在最后悔的是不该从政”“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这话说得没有道理。“从政”和被判处死刑并无必然联系,仅从郑筱萸把“不幸”归咎于从政这一点足以证明,这个“官越做越大”视为人生成功标志和光宗耀祖资本的人,至死未悟从政的本来意义。如果他的境界仅止于个人“生活得很好”,那么他的确应该选择搞业务、当教授,而非以利他为目的的从政,至少他没有理由官至部级。
第六,绝笔的最后一行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一个寿终正寝将告别人世的人,往往表达的是对血肉亲情的恋恋不舍,故曰“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但像郑筱萸这种因罪伏法死于非命的人,最自然的反应是恐惧。古代的清官名臣也曾有恐惧感,不过不是临死之前,而是在上任之初,便“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理论上讲,当官特别是当郑筱萸这样的“部级官员”,有所敬畏是应该的——其一言一行,一个决策,影响所及天下苍生,怎么可以率尔为之?事实上,如果郑筱萸在任时,不是仅仅想到自家“生活得很好”,仅仅以个人“成功”“光宗耀祖”而自鸣得意,事事心存敬畏,戒慎恐惧,则如其所言“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今天这样的结局”。所以,当官要知道“害怕”——而不应步郑筱萸后尘,渎职之后才畏惧报应!
第七,郑筱萸一千多字的绝笔中,最值得关注的一句话是:“从我被判死刑这件事上,彻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王怀忠临死时说过:看来这次中央反腐败是动真的了。我的死刑再一次证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郑筱萸醒悟得太晚了,但对于其他人来说,这句话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因失职渎职而犯罪,很大程度上跟“误判”形势有关——他们以为反腐败不是真反而是假反,结果事到临头而后悔莫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日报》在郑筱萸被判处死刑后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仅这篇文章的标题就足以说明——在中国,一切权力应该而且也只能为人民利益而存在。如果背离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个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那么诚如郑筱萸所说,从政真的很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