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生于安徽省亳州市。1993年3月,任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1995年10月,任阜阳地委书记;1996年2月,任阜阳市委书记;1999年10月,任安徽省副省长,安徽省第九届人大代表。
2001年4月7日,王怀忠被“双规”;2002年9月28日,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职务。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2003年11月13日,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怀忠案一审宣判。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怀忠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04年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怀忠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囹圄对话:“巨贪”放言“10万元以上的钱才是大钱”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后,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记者赴山东省看守所,对这名“巨贪”进行了采访。2004年2月10日上午9点左右,记者们来到看守所,大约10分钟之后看守人员将王怀忠带到了采访现场。面对记者,王怀忠说出了自己怎样从收受小钱,到坦然收取别人送给他几十万元巨款的过程。
记者:你第一次收别人钱大概是多少?
王怀忠:第一次是小钱。就是有小孩到人家家里玩,过年了给压岁钱,大概给了千八百块钱吧。第一次我想一想,九几年我记不清了,是1995年是1996年、还是1997年?是1996年。过年了,他到我家送一箱牛羊肉,里头放了1万还是2万,用报纸包着,那是我第一次受贿。
记者:当时拿到这个钱是种什么样的感受?
王怀忠:是这样的,当时我不知道这里头有钱,因为箱子盖着,我以为他拿的是牛羊肉。后来我看到以后,第一次收,我感到这不应该,我要人家钱干啥呢?这不明显受贿吗?1万就够受贿判刑的了,5000就够立案的了,毕竟那是一两万。我感到自己不应该,想退还给他,但因为他在涡阳,有时我也忙,时间长了慢慢这个事就淡化了,反正这也不是什么大事,万把块钱也给我老婆了。
记者:有没有想到收到这些钱、收到别人的钱会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王怀忠:当时考虑一个是不应该,一个是会付出代价,但是也考虑到不一定会付出什么代价。当时都是这样,也不是什么大事,或者有一个侥幸的心理,认为这事谁也不会乱讲,是他放里头的,我也没问他要,反正钱也不多,万把块钱就把它收下了。
记者:你指的大钱是个什么概念?王怀忠:就是10万元以上的大钱。
记者:你觉得你要不在领导岗位上他们会给你送钱吗?王怀忠:那倒不会。
记者:对那些曾经给你送过钱的人,现在对他们怎么看?
王怀忠:我怨恨我自己,对自己要求不严格,你不坐轿哪有抬轿的呢?还是自己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还是自己在变质,还是自己有罪。
记者:检察机关指控有一个犯罪事实说是索贿200万那个,说是去北京疏通关系,而且这个人你还刚认识。那么作为你这种阅历,你怎么还会轻信这种刚认识的人?
王怀忠:我去了以后一见面,头一次我信啊。一说这个事,我看这个人怪精明的,穿得很得体。他说这事好办,又问我有啥要求。我说要求就一条,把“双规”的尽快放出来。他说10天以内先放一两个。不是“双规”8个吗?一个月内把人放完。我一听当然很高兴。
记者:你曾经也分管过政法,也是党培养那么多年的领导干部,凭你自己判断,会是说他一个人去做工作、通过关系会一天放两个、两天放一个,这样有可能吗?
王怀忠:我前两次相信,我还给他拿钱,不然我咋能给他钱。记者:你现在内心的感受是什么样的?
王怀忠:我内心的感受现在很惭愧很自责,自己恨我自己,而且愿意悔罪认罪。我正在写我的人生道路悔过书,标题就是:我是如何从孤儿到副省长、从副省长到死囚的。
记者:在你以前也有一些高级领导干部因为经济问题被查处,这些事例对你有没有触动?
王怀忠:有触动。
记者:有没有想到将来有一天会轮到你?
王怀忠:有触动但没想到……记者:哪些触动呢?
王怀忠:一个就是说明我们党反腐败,确实是真反腐败;第二个呢,就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你一伸手必被抓,众目睽睽难逃脱,这是千真万确的;第三个就是你职位再高只要犯了罪,都要被依法严惩。
警示:腐败之路就是死亡之路
中国共产党历时1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正式出台。巧合的是,两天后,就传出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被维持死刑判决的消息。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如果再遇到刘怀忠、李怀忠,是不是真的能把他们管住?
王怀忠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同时他也是2003年被公开披露的13名省部级领导干部之一。曾担任过安徽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是涉及市县“一把手”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阜阳腐败群案”的代表人物。这一案件,揭示了目前党内监督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官款勾结导致权钱交易;长官意志扭曲干部选拔机制;群众反映有问题的人照样升官,反映越多官升得越快等。而最关键的教训是,“一把手”一旦失控,因其一手遮天而营造出来的“一把手天下”,将给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灾难。
王怀忠案给刚刚正式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注上了一个鲜明而独特的注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一直是近年来党建工作的重点,尤其是一系列受到严惩的贪官,级别越来越高,表明党的反腐力度越来越大。然而,在贪官被揭露、被惩治之后,人们感佩党反腐倡廉决心的同时,又不能不疑惑于贪官为何越打越多,不能不惊诧于黑幕后面权力是如何不受控制地翻云覆雨,不能不感叹党内监督的匮乏与无力。
党内监督“缺位”,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个系统的党内监督的法规和体系。在条例出台前,党内监督基本上无章可循,反腐重点通常集中于三点:号召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而具体的工作重点,通常又随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游移,最终难免落入权力反腐的窠臼。本应系统而有长效的党内监督,就变成了一个又一个看似精彩、实令人痛心的“包公案”——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落马的官员一旦案发,多数都是被判刑直至被处极刑,因为在犯大错误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可以监督他们。
因此,专家们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意味着我们党反腐的方向发生重大转变——从以事后惩治为主,转向对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条例作为我们党制度反腐和制度建党的重要里程碑,看起来只是党内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上却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
然而,好的制度仍然要能落实到位才算数。我们不是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吗?但却仍有那么多的“一把手”能随意拍板、胡乱决策,有的甚至长期不与班子成员会面,靠秘书传信和“首长手谕”来指挥调度。我们不是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吗?王怀忠等却能通过制度的“界墙”,随心所欲地把众多贪官提拔到重要岗位,导致“程序是合法的、意志是个人的”怪现象。
所以要使党内监督条例真正得到落实,首先是党内监督要抓重点。党内监督的关键是“一把手”。程维高案、王怀忠案等许多腐败大案要案,都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条例确立了10个方面的监督对象,其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各级党政“一把手”都在被监督之列。比如,政治局委员将定期作个人报告;“一把手”是条例约束的重点等,使从高层到各个层面的“一把手”,都将成为监督对象。但如何克服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特别是利益交换关系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形成的“关系网”,防止好制度“立而不施”“有法不依”“虚监”现象,真正能让“一把手”无时无处都在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还是一个大课题。
党内监督也要讲科学。在现行监督体系中,同一班子成员可能会成为利益共同体。而身负最主要监督职能的纪委,本身却要接受双重领导,省纪委书记基本上都是班子成员之一,在这个体系中,他要接受书记的领导,又怎么能对“一把手”形成监督?令人深思的是,近年来的大案要案,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纪委揭露的,而河北省纪委书记刘善祥打破“潜规则”,要揭露程维高时,却被程抢先一步将其“因病安排退休”。另一位给省纪委等反映问题的建委干部郭光允则被关了起来。条例强调了党员、群众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但如何实施,还需探讨确定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平台和载体。
因此,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是“一大步”,但与其得到真正落实、收到实效的漫漫征程相比,现在只是迈出了意义重大的“一小步”。它能不能管住王怀忠、李怀忠、刘怀忠,还有许多事情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