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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做一个反面教材”
——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的忏悔解析

基本案情

李纪周,1944年出生,安徽省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公安部原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

法庭审理查明: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间,李纪周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其中:收受厦门远华公司董事长赖昌星通过各种手段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币3万元,并受赖昌星请求干预海南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籍油轮违法进口柴油的查处;帮助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两用汽车牌照;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周民兴贿赂1万美元,为其向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提供便利。此外,李纪周还多次滥用职权,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纪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赖昌星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已构成受贿罪。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处,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李纪周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应按玩忽职守罪处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李纪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2001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纪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已经追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和其他财产全部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纪周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狱中忏悔

由一名党的高级干部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我对自己的严重罪行非常痛恨,深感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我真心实意地认罪伏法。我愿接受法律的任何处理,这也是我罪有应得。我愿做一个反面教材,教育他人,警示后人。

我的受贿主要问题有:

1.我通过厦门的领导认识了香港远华集团公司董事长赖昌星。赖看中公安部这个重要部门和我这个副部长的重要职务,同我拉关系,多次送给我钱物,我都接受了。他又以帮助我夫人做生意为由送上100万元人民币;得知我女儿在美国处境不佳,以帮助为名给她汇去50万美元;我的夫人两次去香港旅游,赖分别给她5万港币和6万港币还有一个钻石戒指;赖还给过我3万港币。我拿了人家的钱物,就成了他的俘虏。后来,我确实为他办过几件事。他拿着厦门市政府的公函找我,想办一个香港、内地的两用汽车牌照,我越权违反程序,出面为他帮忙协调,将车牌顺利办成。他的朋友从香港运往广西的一船油,涉嫌走私,被海南省公安边防局查扣,我出面找海南边防局,让他们移交给了广西海关。

2.香港基杰公司的老板梁耀华,为了接近我,并同公安部拉上关系,向公安部见义勇为基金会赞助捐款后,提出要同公安部合作成立公司,我出面帮助他与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合作成立了“新英豪公司”,并建立了保税仓。

梁得知我与广州市公安局女干警李某关系特殊,便把她拉入他的公司工作,看着我的面子给了李300万港币,我知道后也没有提出异议,梁的用意我是明白的。后来他利用李某多次找我办事。“新英豪公司”的运货船曾4次涉嫌走私被深圳市蛇口公安分局查扣,梁耀华通过李找我,说货物手续齐全、合法,我就相信了,直接找深圳市公安局领导,让他们重新核查。由于我利用职权的干预,最终导致梁走私得逞。

此外,广东开平建筑公司的总经理周某通过广州市公安局长郑田强介绍认识我后,送给我1万美元,也是为了与我拉关系。

我的堕落有四个教训:

这段时间,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同志耐心细致的政策法律教育,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认真反思和剖析,教训是极其沉痛的。

一是长期放松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当了公安部的领导后,我整天忙于具体业务,很少认真读书学习。有限的学习也只是流于形式,很少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很少听到对我尖锐的批评,自我批评也是轻描淡写地说一说,不愿也不敢触及灵魂深处。我在台上讲的与下面做的不是一回事;思想觉悟越来越低,自我约束能力也越来越差,最根本的是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对改革开放、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现象缺少敏锐的判断力,甚至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对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越来越缺乏警惕,以致麻木不仁,慢慢地自己思想上防腐拒变的防线开始崩溃。看到不少干部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甚至接受钱财没有发生什么事,觉得自己接受朋友表面没有什么明显企图的一些钱物也算不得什么,受这个“一念之差”左右出现的偏差,变得一发而不可收拾,最终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二是过多地与商人老板搅在一起。作为一名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整天和商人老板特别是那些怀着不可告人目的的不法商人搅在一起,他们总会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向你进攻,一不小心就会掉进泥坑中。古人讲“仕不可多交”。像赖昌星、王建才、梁耀华、周民兴这些商人,看中的是公安部副部长的职位和权力,他们想方设法地巴结我,给我送钱送物,就是想利用我手中的权力。接受了他们的钱物,必然会在为他们办事的过程中失去公正、公平,甚至会拿原则和权力做交易。我就是这样当了他们的俘虏。

三是没有管好自己的亲属。中央早就发布了党和国家领导干部严格自律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一定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但是我却没这样做,以致害了亲属。我只有一个女儿,一直对她过于溺爱。她要去美国,我虽然不太同意,最后还是妥协了。她在美国生活遇到困难,我不惜一切,明知不对,接受了赖昌星的50万美元的贿赂。妻子退休后开始做生意,对她在外边到处拉关系、搞应酬,我只是说两句,态度不坚决,对人家通过她送来的钱物,我也曾让她退回,但是不果断。对推脱半天退不掉的,也就认可留下来了,反而认为这都是朋友间私下办的事,不会出什么问题,抱有一种侥幸心理。

四是为情所动,因情害己。我在1992年下放广州公安局带职锻炼期间,与女干警李某接触很多,关系越来越密切最终堕入情网。我是有妇之夫,这本身就不道德,后来又因她而滥用职权,干预下面办案,最后造成梁耀华的“新英豪公司”走私得逞,我犯下了严重的渎职罪。

我出生在一个革命干部家庭,父亲是老红军,母亲也是1938年参加革命的“老八路”。从小在革命队伍中长大,能有这样的荣誉和地位,完全是党和人民给我的,没有党和国家的培养,我什么都不是。但是后来我变了,变质了,走上了犯罪道路。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和人民,我痛恨我自己。我的父亲是个艰苦奋斗的模范、受人尊敬的老红军,而我却是一个腐败的典型、一个罪人,这个反差实在是太大了。我对不起为了新中国而流血牺牲的无数革命先烈,也对不起在九泉之下的我的父亲。

党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非常英明。如果党的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都像我这样,国家的前途将令人担忧,那真是会亡党、亡国。我是一个罪人,已经不够共产党员的资格,但是我依然非常热爱、坚决拥护共产党和党中央,热爱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坚信党的事业一定会胜利。我仍希望有机会能为党和国家做些事情。我愿做一个反面教材,用以教育和告诫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系统的干部,千万不要再走我的路。

警示:李纪周案警示深远

受海内外关注的李纪周案早已尘埃落定。回顾这一重大案件,给人的感受却是一言难尽。

在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过程中,中央纪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公安部在对李纪周有关问题的调查已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上,又发现并查实了他收受走私犯罪分子赖昌星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重要事实,使该案取得了新的突破。经查,1994年12月至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多次收受赖昌星的巨额贿赂,应赖昌星要求,干预公安边防机关对涉嫌走私油轮的查处;利用职权为赖昌星的公司提供便利。1994年11月底至1995年8月,李纪周伙同情妇收受走私犯罪分子梁耀华的巨额贿赂,帮助梁注册成立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促成了新英豪公司保税仓的设立,并多次干预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走私犯罪问题的查处。此外,李纪周还收受其他人的贿赂及巨额礼金。

李纪周案是一起典型的领导干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案件。李纪周身为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担负着同走私等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职责,但他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开除李纪周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继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一批案件二审宣判之后,第二批94起案件也陆续一审宣判,涉及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91人。福建省、厦门市纪检监察机关及金融系统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已对上述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理。此外,还有一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了党纪、政纪的处理。截至2007年10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厦门特大走私案中两百多名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理和对其他涉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处理。

对李纪周案的查处,是厦门特大走私案查处工作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再次表明,党中央、国务院打击走私、惩治腐败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不管涉及什么人,只要他违纪违法,都要一查到底,予以严惩。

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危害极其严重,揭露出的腐败问题触目惊心,由此案引发的教训非常深刻。我们必须从关系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和尖锐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要教育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自警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要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hYJ5pHeUp8iXJMBy2sreTd7s9dkMS1UwDP949jyHZF3NL38pH3z8bxfX+KmAh1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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