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上一章后,读者也许会问:18世纪中国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人口密度?它是怎样形成的?在中国历史上到底意味着什么?
应该说明,要追溯高密度人口的起源,必须返回到史料比较欠缺的早期历史,在史料之外更要借助于推测,结论则不可能具有和18世纪历史同等的准确性。作者在之前的《长江》一书中,已经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当时是带着矛盾心态这么做的。一方面,觉得这是个关键问题,哪怕史料不足,不可能得出完全可靠的结论,也要根据现有史料而尽可能作出合理的判断推测。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历史学学者,一直都习惯要求自己立论必须具备更扎实可靠的史料,不该借助于推测。在这种矛盾心态下,当时使用了“几点推测”(Some Speculations)的标题在书尾(第十六章)战战兢兢地附加了一个简短的讨论。今天,时过20多年,觉得当时的论证和推测,虽然距离详尽可靠的论证很远,但自己仍然无法超越。因此,决定略加修改,在这里作为上一章的后续讨论,共同组成本书的“内卷化”出发点和底线。本章讨论的三大问题有:中国高密度人口的根源、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结构,以及中国历史上先进都市的“发展”与落后农村的过密化搭配这个似乎是矛盾的偶合。
原作是这样开始进入讨论的:“就现有资料而言,我们无法确知中国是怎样,以及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人口密度。可是高密度人口对中国历史影响深远,又是本书分析中的一个中心点;因此哪怕只是纯推测性的,我们也必须试图对这一现象作出若干合理的解释与估计。”(黄宗智,2006[1992]:325)
笔者相信平原的中心地带很早就人口众多了,从战国时代(公元前475—前221)兴起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事实上是以高度密集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当时各诸侯国都意识到一国的权势有赖于庞大的军队,而庞大的军队则有赖于众多的人口。齐国在桓公时期(公元前685—前643)颁有男子20必婚、女子15必嫁的法令。越国勾践在位时(公元前496—前464)也颁布过类似的政令,如家有30未娶的男子、17未嫁的女子,父母被判有罪,多子女家庭则得奖励(吴申元,1986:24)。孔子(公元前551—前479)曾经赞扬卫国人口众多,后来孟子(公元前372—前289)明确地指出儒学的“仁政”对国家“广土众民”的作用。对此,《管子》(由战国后期到西汉的多位作者写成)讲得最为明了:“地大国富,人众兵强,此霸王之本也。”(引自吴申元,1986:43)
在商鞅的策划下,秦国采用了一套相互联系、精心规划的政策来达到上述目的。为了发展小私有者的农业经济,商鞅积极实行给田宅、免兵役的“徕民政策”,鼓励人们向渭河流域移民。他又确立鼓励一家兄弟分家析产的政策,“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泷川龟太郎,1960,68:8)。
这些政策的内在逻辑首先是小土地所有者是征募士兵的最佳来源。我们还可以注意到,小土地所有者对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的威胁比大庄园要小得多。其次,商鞅似乎有意识地将小农经济、多子继承制和高度密集的人口联系了起来。虽然他并未将此逻辑逐字说明,但他要使秦国变为人口密集的国度的目标十分明显。他对渭河流域的关中平原上土地和劳动力最佳配合提出了这样一个模式:“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吴申元,1936:31)这等于每个农夫耕种良田20.7亩(市亩)、贫瘠田10.4亩。
其密度已接近于人们估计的汉代每个农夫耕种15亩田(吴申元,1985:128;Hsu[许倬云],1980;宁可,1980a),也接近于18世纪人口密集的河北和山东西北部平原每户(一般不超过一两名农业劳动力)平均耕作25亩的状况(黄宗智,1986:36—67,193—194)。
让笔者在此说明一下这些现象的内在联系。在一子继承制下,继承者只能在父亲死后继承了田产,才能获得经济上的独立。这就可能形成晚婚。欧洲在原始工业化带来农业外经济独立的可能之前,情况就是如此(Levine,1977;Tilly,1978:“前言”)。此外,继承子以外的其他弟兄都必须另谋生路,这就有可能像原始工业化之前的欧洲那样使结婚率降低(Weir,1984;Goldstone,1986)。与此相反,多子继承制使所有的弟兄在经济上都能独立,虽然他们的生活水平较低,结婚率却较高。如在父亲在世时就分家,更会促使早婚。早婚和高结婚率当然导致较高的生育率。
商鞅理想中的小规模农场之所以能够维持一家人的生计,部分原因是“铁器时代”新技术的传播。当时的资料显示了一个技术先进,高度密集化的农耕制度;铁犁、牛耕、深翻、灌溉、施肥、轮作等均已采用(Hsu,1980:特别是“前言”)。欧洲要到18世纪才有汉代铁犁那样的抛物线形翻泥板(Bray,1984:576—587,186—193)。相对独立和偶然的技术进展,与国家政权鼓励下的早婚、普遍结婚一起促成了人口高密集的小农经济。
秦国的胜利使这种中央集权制和高密度小农经济的结合在中国确立了牢固的地位。秦以后的各个朝代很大程度上执行了相同的政策。每个朝代在建立初期都试图遏制大土地所有制,并扶持小农经济。唐代推行了小耕作者的“均田”制度。明朝政府曾下令回到战乱时抛荒土地上的人民不得占有比本人所能耕作更多的土地。清政府的政策与明代类同,对明末小户依附大户以逃避赋税的投献进行严格的限制(黄宗智,1986:86,257—258)。同样,商鞅的多子继承的政策到唐代已成为大部分人的习俗。被后世奉为楷模的唐律包含了各种情况下弟兄分家的详细条文(仁井田陞,1964:234,245—246)。
笔者推测:以多子继承制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的确立,使早婚和普遍结婚的习俗长期延续,由此促成了较高的生育率。在和平时期“正常”的死亡率下,这种社会现实足以使人口的年增长率达到1%或更高。中国并不像近代早期的英国那样,需要等待原始工业化去打破晚婚习俗才达到类似程度的人口增长率。
我们要记住1%的年增长率意味着人口在72年间增长1倍,144年间翻两番。在中国历史上几段相当长的安定时期中,人口翻几番并不罕见。从这个观点来看,1700年到1850年间中国人口增3倍(常被人误称为“人口爆炸”)实际上只是中国历史上几段和平时期人口增长的长期趋势中最近的一段。每次增长都因改朝换代期间的战祸、饥荒而停顿,甚至逆转。如此,秦汉时期全国人口可能达到6000万,但其后几个世纪中因分裂和战乱,出现了人口严重减少的现象。到唐宋时期再次增长,可能达到11000万左右(Hartwell,1982;并参见宁可,1980b),此后人口再次剧降,至明代重又膨胀。1700年至1850年间的增长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在于起始时的基数——15000万,而不在其增长率。150年间几乎增长到3倍(至43000万)(Ho[何炳棣],1959;并参见Perkins,1969),只需不到0.7%的年增长率。
即使与近代以前的标准相比,这也是缓慢的增长率。与中国解放后(Coale,1984)及当代第三世界许多其他国家的2%以上的增长率相比要低得多了。(当代第三世界各国的人口死亡率因现代医疗技术而大大降低,但人口生育率尚未像发达国家那样因现代化的社会经济变迁而下降,所以造成如此高的增长率。)
如果上述的推测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人口变化是由死亡率的升降,而不像近代早期欧洲那样由生育率的升降而推动的。早婚和普遍结婚使人口在和平时期不需百年即可加倍,直到死亡率的急剧上升遏制了增长,或使整个人口数下降。与此相反,在近代早期的欧洲,晚婚和并非普遍结婚导致低生育率和人口增长的迟缓,直到原始工业化时期婚龄的提早和结婚率的上升才提高了生育率;而后,随着进一步的发展,生育率呈现现代式的下降,人们决定较少地生儿育女,人口重又恢复平衡。简言之,近代和近代早期欧洲人口的变化主要取决于生育率,而中国的人口变化则取决于死亡率。
上面描述的政治经济结构与中国的历史学家们所称的“封建地主制”的社会形态是整体相联的。根据胡如雷(1979)的说法,这种社会形态的一个特点是土地私有和相对自由买卖,不同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领主制”。笔者认为胡如雷的说法是正确的,而这种特点正是基于秦国积极推行的小农经济,在秦以后又因各个朝代对小农经济的扶持而得到延续。胡如雷又指出,“地主制”的第二个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从其他权力——军事、行政和司法权力——中分离出来。这也与欧洲的领主制不同,因为欧洲的领主对他们的领地同时享有经济和其他各种权力。在中国的“地主制”下,国家垄断了其他权力,因此能克服欧洲领主制下的那种“割据政权”(parcelized sovereignty)。笔者认为这个特点也源自秦国推行的小农经济和中央集权制。
这里要进一步指出,中国的多子继承制与“地主制”是紧密相联的。为了保证地产不致在几代内被分割,领主制必须靠一子继承制来维持。而多子继承制则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的零碎分割。但是,人口一旦达到一定的密度,多子继承制下的小农经济就需要有一个土地流转市场以求再生,因为一个小农如继承了不敷家用的土地就必须买田或租田以求生存。出租土地的地主和租佃土地的小农由此兴起。
这个社会制度和中央集权以及高密度的小农经济的结合所产生的皇权体制,创建了通过科举募集官僚的制度,导致了一个特殊统治阶层——士绅的形成:作为一个身份阶层,他们通过考试而享有法定特权,区别于一般“凡人”;而作为一个阶级,他们一般出身地主,因为只有地主才有可能脱离农作而晋身科举。
西方学术界所使用的“士绅社会”的概念(例如Eberhard,1965),对笔者来说与中国的“地主制”概念是可以并用的,两者只有强调重点的不同。中国毛泽东时代的历史学家们强调士绅们占有土地和收租(“剥削”)的一面,而西方的历史学家则侧重士绅的服务功能(例如Chang[张仲礼],1955,1962),但是两者在分析中国社会时都主要着眼于士绅及其特点。
在笔者所研究的两个地区中,“士绅社会”或“地主制”看来更适于描述长江三角洲,因为这种说法突出了这个地区的社会上层在拥有和出租土地方面的重要性。而当前西方学术界流行的“皇权中国”(imperial China)的说法则更适用于华北,因为那里的租佃制较不发展,而国家机器显得比地主或士绅更为重要。根据同样的道理,对华北来说,马克思主义范畴中的另一个传统强调中央集权的官僚国家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比正统的五种生产方式公式中的“封建地主制”更合适。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无论强调士绅—地主制或强调国家机器的作用,也无论是对长江三角洲或是对华北,如果只谈一点不及其余是无法恰当地了解其中任何一个地区的。如果不考虑国家机器的作用,就无法理解长江三角洲“士绅社会”或“地主制”。确实,所谓有功名的士绅是依赖于官僚国家及其科举制度的。在华北,虽然国家政权的作用要比士绅的作用大得多,但如果不注意为国家政权充当官僚的士绅的特点,对那里的社会也就无法充分了解。这两个地区的差别在于每一个地区突出一个不同的组合,这两个地区的相同点在于对它们的理解都必须基于士绅社会—地主制和中央集权国家的结合。
然而,即使我们将两者结合起来,对这两个地区生态系统整体的基本结构也还是难以把握。无论是对长江三角洲或者是对华北,我们还必须注意第三个要素:作为士绅—地主制和中央集权国家基础的小农经济。高密度的小农经济是“地主制”的另一面,而附有高密度小农经济的地主制则是使集权的国家机器成为可能的关键因素。以过密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官僚地主制是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共同处,把这两个本来差异颇大的地区连接到一起,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中国和统一的国家机器的两大根据地。
这种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是有诸多原因的。它能够为前工业化时期提供异常强大的武装力量,到汉代已形成以10万计的军队。有清一代,即使是来自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军事组织的满族皇朝,也采用同样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政权。这种制度一旦确立,就能享有高度的中央集权,不像中世纪欧洲的王室那样要在“割据政权”下行使王权。由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科举制度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巩固整个结构的方式。不管事实上多么有限,科举制原则上将社会上层的位置向有才能的人开放,而不问其出身如何;国家机构也由此能将社会上有才能、有抱负的人们吸引到仕途上来。整个体制的结构由此得到更新,不断注入新鲜血液。
最关键的因素或许是整个制度赖以生存的高密度的小农经济,它具有过密化增长,不仅通过农业生产的密集化,而且通过商品化获得增长的能力。本书已提及,在“传统”的耕作方法下水稻的单位面积产量虽然已经达到某种巅峰,长江三角洲还能转向需要更多劳动力的经济作物,尤其是棉花和桑蚕。这样,过密化了的小农经济能够维持住顽强的地主制,一种有能力扼杀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方式的地主制。过密化了的小租佃农场能通过低成本的、业余的和辅助的家庭劳动力战胜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营式农场。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使在国际资本主义的冲击下,这种小农经济还能在商业性的农作物生产中顽强地占据主导地位。
过密化下的耕作者所生产的(超出维持自身生存所需的)剩余虽然一定会递减,但他们却能支持庞大而复杂的城市,并供养高度发展的社会上层和城市文化。这种矛盾的现象多未被人理解。人们往往将大城市和先进的城市文化与乡村的繁荣联系在一起。这里要指出,在中国历史上实际情况正好相反。
在前工业化的农业中,维持生计之上的剩余充其量只占农民家庭生产的一小部分。中国的大规模城市显然只能由高密度农业人口所产生的剩余来维持。假设取10%的产出去支持城市,则100万的人口只能维持10万人城市,而高密度的1000万人口,则能够支撑100万人的城市。(理论化讨论见Boserup,1981:第6章)
由于劳动力的边际报酬递减,当人口密度超过一定程度后,农民家庭的总产出中维持生计之上的剩余会减少。让我们设想在前现代物流条件限定的一个地区之内,人口密度增加10倍而剩余率则从30%降到10%,显然,即使每个家庭的剩余非常少,高密度的小农经济仍然能够提供较大的绝对剩余从而支持较多的非农业人口。1000万的10%即100万(像唐代的长安?),要远大于100万的30%即30万(像英国中世纪的伦敦?)。笔者认为这就是“中世纪”的中国能够比中世纪欧洲建成更大和更复杂的城市的关键所在。
形成这些城市的动力之一当然是皇权政体下的官僚行政机器,这一点马克斯·韦伯已作过充分的说明。然而就像拙作《长江》所展示的那样,明清时期小农经济过密化进程中的农民之间的交换,尤其是粮食和棉制品的交换,形成了一种复杂的系统。以单独的小农家庭而言,这种交换是微小的,但是聚沙成塔。这种交换也促成了商业性的市镇和城市。中国城市化中的商业成分往往被忽视,但是它无疑与行政因素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尤其在明清时期。
大城市的产生伴随着农村的人均低收入,都市的“发展”伴随着农村的过密化,正是中国历史上上层社会文化和农民文化之间显著差别的导因。巨大而复杂的城市使都市的上层文化得到高水平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建立在农村过密化的贫困之上。
同时,国家政权和农村人口都依赖农民的微少的剩余,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当人口密度增加,随之出现边际报酬递减时,这种紧张关系就更加严峻。当天灾人祸威胁农民生活时,国家政权攫取和小农生存之间的微妙平衡也受到威胁。剩余的任何一点减少都会同时威胁到国家机器及农业人口的生存。人口密度越高就越是如此,因为人口密度较低,生存以上剩余比较大。这或许就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政权和农民之间产生频繁和剧烈冲突、周期性地出现大规模农民动荡的原因之一。
中国近代以前的城乡差距因帝国主义入侵,以及其后自上而下的工业化而进一步扩大。沿海城市和大都市首先开始了“发展”,在外国资本或中国政府的投资下,出现了近代的工业、运输和交通;而农村则继续过密化。小农经济的过密化及其提供的大量廉价劳动力恰恰是那些富有生气的工业得以繁荣发展的原因。新型纺纱厂依赖低报酬的小农劳动力来生产原料和加工织布,新型缫丝厂依赖同样的劳动力来植桑养蚕,诸如此类。城市的发展与乡村的继续过密化两者的互相联结使原已存在于城乡之间的鸿沟更加扩大,由此形成了现代中国知识分子最关心的“三大差别”之中的一个。
城乡差距对了解中国“近代”都市史也极其重要。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认为工业无产者是社会最底层的被剥削者。然而,与生活在城乡之间的大量“半无产者”诸如流动工人、小贩、工匠等相比,近代中国的工厂工人其实属于较高收入和地位的阶层。那些来自贫困农村的“半无产者”比正式的工厂工人收入更低,他们不是马克思主义概念中的“流氓无产者”或“失业游民”,而是次于无产阶级的劳动人民。这是一群生活在城乡之间的人们,既干农活,也到城市工作,为城乡生产一些小商品。这些人大量并持续地存在或许是近代中国城市(以及人口密集的第三世界城市)和近代欧洲城市的显著差别之一。进入当代的改革时期则更形成本书要深入讨论的、极其庞大的“非正规经济”。
当前中国政府对农村政策的抉择须从城市向农村索取、城市发展建筑在农村过密化这个由来已久的历史传统去考察。其过去的奥秘在于通过扩大人口去扩大剩余的绝对总量,而无视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的持续递减。现在这项长期的政策已开始扭转,由于乡村工业化和农业的去过密化,农村人民的剩余开始有了提高。问题是国家政权和城市部门是否会允许并扶助乡村部门将其剩余用于自身的投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