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英国和中国长江三角洲分别代表两种截然不同的农业系统及变迁型式。首先,其农场平均规模悬殊:英国南部为150英亩,北部为100英亩(Allen,1994:99),而长江三角洲平均起来仅为0.92英亩到1.58英亩(即5.5亩到9.5亩)。
如果我们取简单的平均数测差异为125英亩与1.25英亩,即100∶1。
相对英格兰种植业—畜牧业混合的农业体制而言,长江三角洲几乎是单一的种植业经济,单位劳动的“资本化”(即使用更多的牲畜和肥料)程度也相应较低。对比愈发鲜明的是,当18世纪英格兰的农业资本化不断增长之时,长江三角洲却往更高的劳动密集化这一相反的方向演变。下面我们就来逐一检视这些差别。
正如安东尼·瑞格里的研究所示,英格兰在17、18世纪的200年间总人口增长了210%(从411万增至866万),而农业人口所占比例却缩减了一半,从70%减少到36.25%。换言之,到1800年时占总数1/3强的人口有能力为另外2/3的人口提供粮食。考虑到当时食物进口相对较少,
这就意味着18世纪英格兰“每单位农业劳动力产出”至少增长了3/4(Wrigley,1985:688,700—701,723)。
罗伯特·艾伦(Robert Allen)在更为直接的证据基础之上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基于庄园调查以及当时诸如阿瑟·杨(Arthur Young)——他于18世纪60年代游历英格兰,记录了几百个农场的详细资料——等人的观察,艾伦提出:18世纪农业劳动人数保持稳定,而农业产出(包括谷物与家畜)却提高了不止一倍(Allen,1994:102,107)。这场18世纪的“农业革命”是在单位土地上的劳动投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完成的。
艾伦甚至估计单位土地上的劳动投入由于较多的牲畜使用以及规模效益而降低了5%(Allen,1994:104,107)。
瑞格里鲜明地区分开总产出的增长与单位劳动产出的增长:“我考虑的是那些在实质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无论按小时还是年度来衡量——的变化……”(Wrigley,1985:728,注38)瑞格里这里所讲的正是笔者在拙著中所称的“发展”(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区别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内卷”(指单位劳动的边际报酬递减)以及“密集化”(指单位土地上劳动投入的增加)(Huang,1990:11;黄宗智,1992[2000]:11)。瑞格里以如此的问题作为结束,即英国农业“在一个久已充分定居的地区上”何以能够摆脱“李嘉图定律”(即单位劳动与资本投入的边际报酬递减规律)(Wrigley,1985:726)。
埃里克·琼斯(Eric Jones)、艾伦和马克·欧维顿(Mark Overton)关于18世纪农业的论述给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的解答,同时也刻画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鲜明的对照。在圈地运动之前,种植业与畜牧业是分开的。前者在私人土地上运作,后者则在共有土地上展开。17、18世纪圈地的拓展,使生产者们得以把种植与畜牧业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系统地结合起来。在典型的诺福克(Norfolk)式小麦—芜菁—大麦—三叶草轮作体制(该制度在阿瑟·杨18世纪60年代从事调查报告时已成为英国农业的普遍模式)中,粮食作物(小麦、大麦)与牲畜饲料作物(芜菁、三叶草)交替种植(Allen,1992:111;Overton,1996:3)。这一制度首先提高了牲畜产量。据艾伦估计,18世纪牲畜(除耕马以外)增长了73%(Allen,1994:109,113—114)。另据琼斯计算,从1760年到1800年,耕畜以及其他牲畜均有增长,其中耕马增长了69%,其他牲畜则增长了35%(Jones,1981:73)。此类增长也意味着农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主要是因为畜肥、畜力使用的增加以及饲料作物的固氮作用使土壤肥力得到提高。
最后,诺福克制度下的耕地可以和牧场轮流交替,形成“转换型牲畜饲养”(convertible husbandry),从而恢复或提高地力(Overton,1996:116—117)。当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还有其他原因,包括种子改良,新牲畜品种,宰牲方法的改进,规模效益等。但与长江三角洲相比,所凸显出来的变化乃是或可称为单位农场劳动的“资本化”,亦即畜力、畜肥使用的增加。
英国农业体系中耕地与牧场轮替,其中耕地又轮流种植饲料作物与粮食;而长江三角洲地区则几乎完全种植粮食。典型的长江三角洲农田种植春水稻,然后是冬小麦(Li,1998:39—40,50,参见6,15)。没有种植粮食作物的地方,农田里一般种植棉花或者桑树(下面还有讨论)。只有数量不多的紫云英(红花草)作为冬作物来种植,而且主要是用作绿肥,有时候也会用作家畜饲料(姜皋,1963[1834]:7;陈恒力、王达编,1983:15)。(20世纪30年代比较精确的数据表明,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紫云英的种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0.9%。
)农户饲养的家畜主要是食泔水的猪,而不像英格兰的情况那样主要是食草的马、羊或者牛。
农业史家都熟知一个基本事实,即在既定技术水平下,单位土地上种植农作物较之牧畜(即提供肉、奶以及乳酪)能供养更多的人口。卜凯(John Lossing Buck)在其关于中国农场经济的宏篇大著中提出,这一比率为6∶1或7∶1(Buck,1937a:12)。这意味着在土地数量既定的前提下,如果缺乏重大的技术变迁,高密度人口最终将排除畜牧业而使土地利用走向单一型的种植业格局。在英国(及欧洲),其农业产出中庄稼和牲畜部分通常情况下大致相等;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农业,至少从17世纪起就已经基本上只生产粮食(陈恒力、王达编,1983;姜皋,1963[1834])。1952年精确的数据显示,当年牲畜(包括渔业)仅占中国农业总产出的11.8%(《中国统计年鉴》,1983:150)。
18世纪英国的种植业—畜牧业混合型农业与中国的以种植业为主的单一型农业的基本差异,也解释了两地人民在饮食方面的基本不同。在英国人的典型膳食中,粮食(面包)和乳酪、黄油、奶、肉所占比例相当(Drummond,1958:206—210)。中国人的食谱则主要由粮食(大米、面粉、玉米、小米、高粱)——现代中国人称之为“主食”——组成,再辅以比重较小的“菜”(或者“副食”)——对农民们而言仅包括蔬菜,特殊场合下也有肉(主要是猪肉,间或有禽、鱼、蛋)。
饮食之外,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比较衣着。依靠畜产品供养人口的逻辑同样贯穿于衣着方面。例如,为既定数量的人口供应羊毛占用的土地远较供应棉花所占用的土地为多。而且,种植棉花要比养羊以出产羊毛要求更多的劳动投入。18世纪的英国人主要依靠羊毛裁制冬装,而同时期的中国农民则几乎完全靠棉衣过冬(虽然上层阶级的确消费不少丝绸)。这也展示出这两种农业体系中畜牧业所占比例的不同。
在其他条件相等的前提下,种植业与畜牧业相结合的农业显然形成了更为“资本密集”的农业体系,亦即单位劳动更多地使用畜肥和畜力,以及增强土壤肥力的饲料作物。而在单一型的种植业农业经济体系中,土地上的人口压力排挤掉了畜牧业以达到单位土地产出的最大化,但这不可避免的是单位劳动较少的资本投入导致较低的单位劳动生产率。
日本满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学者20世纪30年代的田野调查给我们留下的资料,清晰地展示出这一逻辑。在20世纪30年代的华北平原,一个男雇工的工资实际上限制在和驴价相等的水平,仅相当于马或者骡子(可以提供两倍于驴的畜力)价格的一半。这样,一个带驴佣工的人就能得到相当于两个人的工资。这一等值基于如下事实:农忙时节饲养驴的耗费和人相当,而饲养骡子或马的耗费则是人的两倍。在这种情况下,农事中牲畜的使用逐渐降低到尽可能低的水平,即仅仅用于生产周期中那些单靠人力难以完成的环节(主要是犁地)。食用型牲畜的(除了猪这种可以喂泔水的家畜以外)饲养也基本被排除。随之,畜肥(除猪粪以外的)使用减少,进而必然意味着低劳动生产率(Huang,1985:第八章,148;黄宗智,2000[1986]:153)。
中国的单一种植业经济采用的肥料与英格兰的混合型经济很不一样。土地的稀缺排除了那些土地需求大的施肥方法,如英格兰的转换型畜牧业所采用的通过退耕还牧来提高地力的方法。即使是绿肥,也由于会占用土地而被压缩到最低限度。因此,紫云英等作物在总播种面积中只占很小的比例。此外,即使像诺福克体系中的芜菁与三叶草这类可以肥田的家畜饲料作物也甚少得到采用。无论是长江三角洲还是华北地区,主要肥料都是由家家户户各自储积的猪(和人)粪(尿)。虽然施这种肥料尤为耗费人力(特别是在运送到田间以及一点点施洒的过程中),但其土地要求却最少(因为猪可以靠家庭的残羹剩饭饲养)。
18世纪时长江三角洲地区豆饼使用增加——豆饼是海禁撤销之后从东北沿岸经海运而来——主要是为了在土地密集使用情况下维持和提高地力。豆饼是大豆榨油后由豆渣制成的副产品,它在三角洲地区逐渐成为猪粪“基肥”施加之后的辅助性“追肥”(有时候则是紫云英或河泥,然后猪粪,而后豆饼的第三通肥料)(姜皋,1963[1834]:7)。之所以使用豆饼,并非简单因为土地使用的进一步“资本化”,而更多是因为在冬小麦种植的增加下,土地需要高质量肥料投入来维持其地力。正因为如此,豆饼的投入并没有导致单位面积水稻产量的显著上升。它最终乃长江三角洲农业进一步劳动密集化的征象。 [1]
在前现代的牲畜饲养方面,我们可以设想三个不同层次的劳动密集度。密集度最低的是使用草场,其次为芜菁和三叶草等饲料作物,而劳动密集度最高的则为粮食。18世纪英国农业一般结合使用草场和饲料作物,而长江三角洲地区几乎没有草场,饲料作物也比较少。耕畜一般在农闲时节靠农田“副产”如粮食作物的秸秆和叶子来喂养(亦即“粗饲料”),在农忙时分则辅以粮食这样的“精饲料”(陈恒力、王达编,1983:86,88;Huang,1985:148;黄宗智,2000[1986]:153)。这意味着耕畜和人在土地生产的有限生存资料上处于直接的竞争状态,亦即今日所谓“人畜同粮”。这是劳动密集型单一种植业经济的一个基本特点。
英格兰与长江三角洲除了畜牧业本身,以及英国畜牧业的发达与中国畜牧业相对落后之间的差异外,它们在耕作本身的劳动密集程度上当然也存在着巨大差异。我们可以利用艾伦从托马斯·贝奇勒(Thomas Batchelor)的详细估算中选出的数据,对英国种植业的劳动投入进行初步的估计。那些数据显示,一英亩小麦要求相当于成年男子25.6天的劳动投入,按中国的度量来说是每亩4.27天。这与长江三角洲每亩7天左右的投入相比较,比率为1∶1.6。
在英国农业中,小麦是诺福克小麦—芜菁—大麦—三叶草轮作体系中劳动最为密集的一种作物。根据艾伦对贝奇勒数据的计算,这四种作物所需劳动的比率约为4∶3∶3∶1(Allen,1992:表8-3,158)。而且如我们所见,在诺福克体系下,耕地常在“转换型牲畜饲养”中更换成劳动密集度更低的草场。也就是说,英格兰单位农业土地的平均劳动投入,要比小麦种植劳动投入低一半还不止。
与此相对,冬小麦在长江三角洲是所有庄稼中劳动密集度最低的作物。在这里,水稻所需劳动是小麦的1.5倍(10天/7天),或为英国小麦所需劳动的2.4倍(Huang,1990:84,125;黄宗智,2000[1992]:83,127;Buck,1937b:314)。然而,18世纪典型的长江三角洲农户不能单靠种植水稻或者水稻加小麦维持生存。三角洲的水稻单产(所有粮食中单产最高)在每亩1.5石到3.0石之间。在苏州府的高产地区早在11世纪就已经达到了这一水平(Huang,1990:89;黄宗智,2000[1992]:89)。如果我们取2.25石米作为(不同等级土地的)平均亩产量,一户平均拥有7.5亩土地(见下)的五口之家可收获16.9石米。由于每人(成人与小孩合计)年均粮食消费至少2石,所以如果这户人家只种水稻的话,即使我们不计算其他的生产费用,在交付地租之后(通常是收成的40%到50%),仅仅能够维持其粮食消费的需要。冬小麦略可补助——每亩总收入增加1石,但稻米辅以小麦仍与充分供应家庭总消费相距尚远。
这就是长江三角洲农民转向棉花与蚕桑这类高劳动密集度、高产出作物的缘由所在。
在长江三角洲东部地势较高的松江府,18世纪时大概有一半耕地逐渐种植了棉花(有时继以冬小麦或豆类)。三角洲其他地区的植棉区则占耕地的1/5到2/5。
这一状况系棉布长期广泛的传播所致:在1350年至1850年间它几乎成为农民唯一的衣料。在这一过程中,长江三角洲逐渐成为其他地区主要的棉布供应地。从水稻转向棉花——即使就中国而言,也是密集化加剧的一大步。单位土地上种植棉花所需劳动一般两倍于种植水稻,即上面提过的每亩20个劳动日与10个劳动日之比。这又在小麦与稻米的差异之上加上了1∶2的差额。
但这仅仅只是拉开了一个序幕。对于一般的长江三角洲农户来说,棉花的种植不过是他们投入棉布生产劳动的一小部分而已。这里的农户一般自己植棉、纺纱、织布,此即众所周知的花—纱—布“三位一体”的生产体系。一亩棉花一般可出产30斤皮棉,需要160个左右的劳动日,用来纺纱(91天)、织布(23天)以及弹棉、上浆等(46天),最后生成23匹布(1匹=3.63平方码)(Huang,1990:46,84;黄宗智,2000a[1992]:46,84—85;吴承明编,1985:390;徐新吾,1992:53)。换言之,如果一家农户将水稻改种为棉花,就需要多投入18倍的劳动。
这与一茬小麦的劳动投入差异达到27∶l。
植桑同样如此。众所周知,桑树在三角洲南部低湿稻田的坪堤上广泛种植(部分是为了巩固田圩),形成别具一格的稻桑配合格局。此外,晚明以来,长江三角洲养蚕业大幅度发展,以致出现所谓“桑争稻田”的情形。蚕丝生产的劳动需求包括:每亩桑耕作劳动48天,养蚕30天,缫丝15天。这一系列工作一般在农户家庭内部完成,类似于植棉—纺纱—织布(虽然丝织由于其织机昂贵的资本要求而通常在城镇里进行)。如此一来,每亩总共需要93天劳动,而水稻只需要10天。换言之,对将稻田改作以蚕丝生产为目的的桑田的农户来说,劳动增加了大约9倍
(Li,1998:90—95,148;Huang,1990:79;黄宗智,2000[1992]:79)。这与一茬小麦的差异是13.5∶1。
上述劳动密集度、农场规模以及人均农业土地等方面的差异,不仅对农业,而且对农村手工业以及收入和消费各方面的内卷与发展,都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
由于施行两熟制,长江三角洲耕地面积(区别于播种面积)的单位产出自然高于英国。在长江三角洲,每英亩水稻加冬麦的产量为13.5石米(每亩2.25石)及6石小麦(每亩1石),亦即19.5石的总产出。与之相较,英国每英亩小麦产量为21.5蒲式耳,即大约7.6石(1石=2.84蒲式耳)。用磅来度量,长江三角洲每英亩的产量约为3432磅,而英国则约为1290磅
。这样,长江三角洲与英国单位土地粮食产量的差距约为2.7∶1。
但我们已经知道,这个产出差距是靠更大的劳动差异获得的。如果比较劳动生产率而非土地生产率的话,这个比例是会倒过来的。如前所述,英国的小麦是以较少的劳动力(4天,相对于长江三角洲的7天)来获得较高的产量(每亩1.27石,相对于三角洲的1.0石)的,结果在劳动生产率方面的差异就是2∶1。
在长江三角洲内部,冬麦的种植和一年一季的水稻相比,本身就意味着内卷。水稻10个工作日的产出是2.25石,亦即每日0.225石,而小麦7个工作日的产出是1.0石,即每日才0.14石。换言之,长江三角洲从一年一季水稻改为稻麦两熟,即已降低了农业单位劳动的报酬。
然而,长江三角洲的内卷主要还不是体现在小麦,而是体现在我们下面要讨论的丝、棉生产当中。我们知道,纺纱是18世纪长江三角洲农户的花—纱—布综合生产体系中最为耗时的环节(160天中的91天),其收入仅仅相当于耕作或者织布所得(这两者每劳动日所得大致相同)的1/3到1/2(Huang,1990:84—85;黄宗智,2000[1992]:85)。这意味着当一家农户从水稻改种劳动更密集的棉花时,是以少于水稻的每劳动日平均报酬来换取单位土地产出的增加的。这正是笔者在拙著中所说的“内卷”和“内卷型商品化”的部分内容。
同样的逻辑当然也适用于养蚕业,其生产过程中通常由妇女完成的养蚕和缫丝部分的报酬仅为农业劳动的一半。根据李伯重最近的计算,每亩桑田的净产值为稻田的3.5倍,而总劳动需求如我们所知则是稻田的9倍(Li,1998:95,148;另参Huang,1990:54;黄宗智,2000[1992]:53)
。
显而易见,内卷及内卷型商品化并不意味着单位土地绝对产出的减少。情形正好相反。拥有一定土地的农户当然可以通过采用内卷的运作方式(棉、丝生产)来提高农场总产,因为这将意味着就家庭劳动而言更多的“就业”和收入,尽管平均每日劳动报酬减少了。此即笔者所谓没有发展(就劳动生产率而言)的“增长”(就总产而言)。就一个一定规模的农场来说,内卷可以通过使用迄今未得到就业或低度就业的家庭劳动力(妇女老幼)从事低报酬劳动来提高家庭的年收入。这一过程笔者称之为“生产的家庭化”。内卷甚至可能以超越劳动日报酬递减的比例而增加劳动日数来提高每个耕作者的年产出和收入。但诸如此类的提高具有明显的局限,应该与“发展”清晰地区分开来。“发展”意味着通过增加单位劳动的资本投入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即如18世纪英国农业以及现代机械化农业所展示的情形。
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英国与长江三角洲农业体系的差异对于向现代工业经济的转型意味着什么?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史凸显出内卷化农业的两大主要含义:家庭农场对节约劳动的资本化与农业规模效益的抵制,以及家庭农场的手工业生产对“原始工业”和现代工业中节约劳动的资本化的抵制。
我们知道,内卷体系的一个后果就是排挤掉畜牧业,从而消除了单位劳动上更多的畜力、畜肥形式资本的投入。内卷农业可以造成这样的境况,即人力的使用变得比耕畜更经济,以至于畜力使用的目的不是节省人力劳动,而只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无论是因为生产周期中的工作强度,还是由于时间紧迫所致。
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长江三角洲农业只能一步步走上劳动密集化和内卷的道路,不存在走向节约劳动的资本化道路的可能性,而只是说哪条道路更为可能,哪条道路更为艰难。在劳动力如此便宜以致可取代资本以减少成本的情况下,提高单位劳动资本化程度的激励措施何在?
近年来的中国农业现代化历史极具启示性。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当现代机械化革命(主要是拖拉机的使用)、化学革命带来的化肥使用以及现代科学选种运用于长江三角洲农业时,该地区的农业生产仍旧沿袭劳动密集化和内卷的道路而没有出现相反的情形。20世纪60年代中期拖拉机引入长江三角洲,其主要作用是实现在第一茬“早稻”后再种第二茬“晚稻”,发展更趋内卷的三熟制(早稻—晚稻—小麦)。拖拉机之所以带来这一变化,是因为它使在收获早稻与栽插晚稻间的短短数天内完成犁地工作成为可能。正如农民们不假思索就指出的,二茬水稻的增加要求相当于头茬种植所需的劳动投入(以及肥料投入),但二茬作物的产出却有减少。结果,现代农业革命带来收入成三倍的增长,伴随的却是劳动投入成四倍的增加。后者系农业人口翻了一番以及对妇女从事农业劳动的充分动员——从占农活的15%增加到35%—40%,加之年劳动日数量的增加所致——据德怀特·珀金斯(Dwight Perkins)就中国整体的估计,从1957年的161天增加到1976—1979年的262天。结果,即使在长江三角洲这个中国的最“发达”地区,农村单位劳动日收入也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小家庭农场对大规模(资本主义)耕作的排斥。家庭是最适合内卷经济的生产单位,事实上是其中枢所在。妇女、儿童和老人可以被吸纳到劳动力市场中男人所不愿从事的那些工作中。再以家庭布匹生产单位为例:纺纱的报酬仅为种田所得的1/3到1/2,因而是成年男性工人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家庭生产单位可以通过家庭成员机会成本很低的辅助劳动来吸纳此类“副业”这一事实,实际上使得它比使用雇工的以工资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大农场——劳动成本较高——更具竞争力。由于运作成本较低,家庭农场事实上得以维持比资本主义农场更高的地租,亦即因此更高的地价,从而挤除了后者。结果自17世纪以后,明代早期曾经存在的使用雇佣劳动的经营式农场在长江三角洲消失殆尽
(Huang,1990:58—69;黄宗智,2000[1992]:58—69)。
小家庭农场的盛行排除了引入诸如18世纪英国农业那样的规模效益的可能性。农作物生产以及农村手工业与小规模的家庭农场及个体农户维系在一起,而单位劳动的畜肥、畜力投入被降低到最低水平。这与英国拓展了的圈地农场以及农牧业的结合构成了非常鲜明的对照。
这并非说诸如长江三角洲这样的农业体系就没有劳动生产率发展的可能。这一点日本就是很好的例子。日本的前现代农业劳动密集度同样很高,但整个18世纪那里基本没有出现人口增长,这与中国增加不止一倍的人口大相径庭(T.Smith,1977)。而且,20世纪上半期那里的现代农业机械与化学革命是在农业劳动人数没有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实现的(Geertz,1963:130—143)。结果农场劳动生产率通过增进单位劳动的资本化而得到大幅度提高,随之农业收入水平也得到提高。
在目睹了现代农业革命的成果大都被人口增长“蚕食”之后,中国农村走出的一条特色道路就是“农村工业化”,即以村庄和城镇为基础的现代工业(不同于传统手工业)的广泛发展,它最初始于一种废品旧货工业和对城市货物的劳动密集加工,但经过20年的发展也有了推进劳动生产率的资本密集型工业。从1978年到1997年的20年间,这场农村“集体”部门的工业化保持了19.3%的年平均增长率,最后其生产总值比强大的国有工业超出20%(《中国统计年鉴》,1999:423,424)。在这一过程中,被“乡镇企业”吸收的劳动力总数达到1.29亿之多
。
然而即使如此,仍然不能改变中国总的农业就业实质上的低水平,因为这一时期劳动力总数的增加超过了非农就业的人数。直至1991年,中国农业就业人数持续增长,从农村工业迅速扩展前夕1978年时的2.85亿,增加到最高峰3.42亿。只是到1991年以后才停止上升,1994年以来浮动在3.2亿左右(2000年之后方才以年五六百万之数逐步递减,2004年到2010年则更以每年超过1000万之数下降)(《中国统计年鉴》,1999:380;亦见本书第五章)。
结果,尽管农村工业化在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促成了明显的去内卷化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大多数其他地区仍沉溺于近乎生存水平的耕作难以脱身。不过,摆脱内卷的途径已经非常清晰地展示出来。农村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的持续发展,与中国人口总数长期趋势的遏制与扭转(通过前20年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尽管在农村由于养儿防老问题而进行了必要的妥协)相呼应,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将为中国农业带来历史性的去内卷化机遇。
从农村手工业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的逻辑,即内卷对资本化的抵制。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徐新吾的有关研究深刻地揭示出这一含义。在多个研究小组及其几十年研究积累的基础之上,他出版的资料集以及对江南土布业的系统分析被公认为目前最为权威的。
徐表明,三个锭子的脚踏纺车在18世纪的长江三角洲就已出现。这种技术先进的纺车,其工作效率是单锭纺车的两倍。然而,它并未在长江三角洲真正流行开来。甚至直到20世纪初期,它也只是局限在三角洲最东端的几个县(清松江府东部棉花种植最集中的地区,而没有在该府的西部,或者苏州、常州、嘉兴、湖州府,也没有在太仓州)投入使用(徐新吾,1992:50—52;亦见吴承明编,1985:386—387)。
道理仍然很简单:便宜的家庭辅助劳动投入此类副业,使得装置价格较高的多锭纺车不划算。三锭纺车基本必须由壮年人操作,而单锭纺车则可以由老人孩子来操作。这样一来,继续在两台单锭纺车上使用两人纺纱,要比购置一台三锭纺车并只能交由一个人操作更加经济。因此,三锭纺车只局限在长江三角洲部分地区使用。
根据徐新吾的权威性研究,在了解基本生产状况的前提下,估计每匹布(需要工作7天)的收益为0.1石,亦即70天工作的收益为1.0石(徐新吾,1992:88以后)。
另一个问题是长江三角洲家庭农场的家庭工业与英国“原始工业化”之间的区别。正如戴维·勒凡(David Levine)所示,英国的原始工业,因其给英国农民提供了可以替代耕作的就业机会,从而真正改变了人口模式,促成早婚和高结婚率。结果人口有了实质性增长,这一模式的典型例证就是塞普塞德(Shepshed)社区。勒凡的假设后来得到剑桥人口与社会结构史研究小组的证实,这项认证是基于对404个教堂记录的严格而精确的数据而得出(Levine,1994:61,87;Wrigley和Schofield,1989[1981])。
然而,长江三角洲的家庭农场手工业却没有导致人口行为的任何剧烈变化。这点在徐新吾的资料中可以找到解释:对农民们而言,长江三角洲的农村手工业实际上从未成为一种耕作之外的替代性选择,而始终是作为耕作的补充的“副业”活动。原因不难找到:如上所示,纺纱是新的生产活动最大的部分,占去每匹布生产所需7天时间中的4天。此项工作的报酬非常之低,仅仅能提供成年妇女大约一半的生存所需。即使再加上报酬较高的织布,一个纺织工的年收入也只有3石稻米,刚够满足一个人的粮食需要而已。这样一来,要维持一个家庭,布匹生产本身并不能成为耕作的可行替代。长江三角洲农户的一般生产型式是把粮食生产、棉花种植与棉手工业结合起来。正如我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所阐述的,对于挣扎在生存边缘的农户而言,这一型式就好比一个人靠耕作和手工业两条拐杖支撑着谋生(Huang,1985:191以下;黄宗智,2000[1986]:193以下)。农作的低收入意味着农民们必须靠手工业收入的补充才能维持生存,反之亦然。
大量证据表明,种地与手工业提供给农户的不是可以相互替代而是互补的生存资源(如参见徐新吾,1981:21—71)。笔者只征引两个特别有说明意义的当时的论述。第一个出自18世纪中期的无锡县,该地是长江三角洲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乡民食于田者,唯冬三月。及还租已毕,则以所余米舂白而置于囷。归典库,以易质衣。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五月,田事迫,则又取冬衣易所质米归
……
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贸米以食矣。故吾邑虽遇凶年,苟他处棉花成熟,则乡民不致大困。
缫丝情况也是一样。正如17世纪名儒顾炎武(1613—1682)就三角洲南部的嘉兴所言:
崇邑
[
嘉兴府崇德县
]
田地相埒,故田收仅足民间八个月之食。其余月类易米以供。公私仰洽,惟蚕是赖
……
凡借贷契券,必期蚕毕相尝。即冬间官赋起征,类多不敢卖米以输,恐日后米价腾踊耳。大约以米从当铺中质银,候蚕毕加息取赎。
由于农村家庭手工业并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所以,毫不奇怪,类似英国塞普塞德地方的演变逻辑难以在长江三角洲实现。在那里,原始工业逐渐提供了独立于耕作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子女得以在继承农场前结婚。据斯考菲尔德(Schofield)研究,18世纪英国人口的增长,主要是平均婚龄沿着勒凡揭示的逻辑从约26岁降低到24岁的结果(Schofield,1994:74,87)。相反在中国,由于家庭手工业作为农场收入的补充而与之紧密地维系在一起,所以从来没有出现过真正的变化(详见下文)。
内卷的家庭手工业对于现代工业发展的意涵,在以往研究中已经得到详细记录。手工织业在20世纪仍顽强地存在,甚至直到1936年,手工织品仍占中国布匹消费总量的38%(徐新吾,1990:319,表B-4。参见Huang,1990:98;黄宗智,2000[1992]:100)。手工织业之所以能够抗衡劳动生产率4倍于己的机织,全赖其低成本的家庭劳动。
与此不同,在纺纱业中,机纺与手工纺纱的劳动生产率之间40∶1的悬殊差距挤垮了手工纺纱。因为在这样一个比率上,纱价已经降至与皮棉价格非常接近的水平,即使依靠低成本的辅助家庭劳动力,手工纺纱也难以存活(徐新吾,1990:320,表B-5。参见Huang,1990:98;黄宗智,2000[1992]:100)。这些都是中国史研究者所熟知的事实,笔者这里只是为我们的欧洲史研究同人扼要介绍而已。
18世纪长江三角洲农村家庭手工业与18世纪英国原始工业之间的差别,也延伸到两地不同的城市化历史中。那时候的长江三角洲兴起了一些新的棉、丝加工和销售的城镇(Huang,1990:48—49;黄宗智,2000[1992]:47—48),但与瑞格里描述的英国城市化不可同日而语。据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估计,1843年“长江下游地区”的城市(有2000以上居民生活的城镇)人口只占7.4%(Skinner,1977:229)。
这与瑞格里的数据形成尖锐的对比,瑞格里指出到1801年,英国已经有27.5%的人口生活在5000人以上的城镇中(Wrigley,1985:688,700—701,723)。
原因显而易见。长江三角洲没有像英国那样经历过农业革命,而正是英国农业革命使食品供应增加以满足大量非农人口的需求成为可能,进而原始工业化逐渐地越来越以城镇为基础,而不再被家庭农场束缚。农业革命与以城镇为基础的原始工业化乃瑞格里所示城市化的基石。
据詹·德弗雷斯(Jan De Vries)的研究,这种“新型城市化”应与前近代的城市化模式,即古老的大型行政—商业城市(拥有4万以上的人口,包括巴黎和伦敦)的成长区分开来。新型城市化主要发生在较小的城镇和城市(规模在5000到30000人之间)。在德弗雷斯看来,这是一个大约始自1750年、波及全欧洲的现象。从1750年到1800年,生活在大都市的欧洲人口保持稳定(这一阶段仅增长0.2%),而小城市和城镇的人口却激增了4倍(De Vries,1981:77—109;De Vries,1984)。瑞格里提炼了德弗雷斯关于英国的数据和讨论,用以揭示这一“新型城市化”首先而且最主要的是一个英国现象,它可以溯源到1670年前后以来城镇的兴起与拓展(Wrigley,1985)。而中国则要到20世纪80年代现代工业在农村得到发展,才经历这种蓬勃的小城镇的兴起(Huang,1990:48—49,264;黄宗智,1992[2000]:47—48,265—266)。
德弗雷斯在回顾过去20年来研究欧洲经济史的成果时,特别指出四个卓有成就的领域:首先,工业革命之前一个世纪里发生的农业革命;其次,上述勒凡、瑞格里以及斯考菲尔德等提出的那种人口转变;再次,“新型城市化”,它建立了“工业增长得以发生的区域经济发展框架(而不是该工业化进程的产物)”;最后,原始工业化,它提供了吸纳妇女儿童劳动力的亚就业机会并导致上述人口转变(De Vries,1994:251—252。参见De Vries,1993:85—132)。这些聚起来的研究成果构成了德弗雷斯所说的“早期近代史研究者的反叛”;他们将工业革命的根源追溯到近代早期,从而拓宽了我们对工业革命的理解。
德弗雷斯进而提出了“勤勉的革命”(industrious revolution)这一假设,意在上列成果之上树立第五个新认识领域。首先,这一模型旨在解决由较低平均工资然而较高总消费有关的证据所提出的经验难题。德弗雷斯认为,妇女儿童以较低的平均工资参与生产但增加了家庭总收入。由于妇女儿童以及男人们在农村和城镇从事非农工作,一方面18世纪“勤勉的”农户们向城市供应了更多的农产品,另一方面他们也对城市商品有了更大的消费需求。特别是消费方面的变化,为工业革命的到来做好了准备。换言之,这场“勤勉的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消费变化(“消费革命”?),与“早期近代史研究者的反叛”提出的其他变化一道为工业革命提供了动力。
通过对12—17世纪内陆的南部“低地国家”(“低地国家”乃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的总称)与沿海的北部“低地国家”的比较研究,罗伯特·布伦纳已经对内卷型和资本主义兴起型的原始工业作了非常清晰的区分。就前者而言,手工业仍与小农生产联系在一起,主要是通过收入递减的内卷型生产而维持生存。就后者而言,它逐渐与耕作分离开来,完全趋向市场和利益,并预示了资本主义的到来(Brenner,2001:275—338)。这个差别正点出了英国原始工业化的革命的(revolutionary)方面与内卷的(involutionary)中国小农家庭工业之间的重要差别:前者逐渐成为一个城镇现象,后者则基本只是家庭农场的副业。前者促成了“新型城市化”;而后者则依然主要是农村的现象,即使在长江三角洲也是如此。
德弗雷斯和其他学者提供了17、18世纪荷兰不只是城镇而且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消费型式巨大变迁的详细经验证据。德弗雷斯本人根据遗嘱检验法庭的记录研究了荷兰共和国的弗理西亚群岛(Friesian Islands)的农民。如其所言,这些农民“逐渐购置了各种‘城市商品’——镜子、油画、书籍、钟表,并逐步提高了家具的质量”。遗嘱记录表明,“大橡木柜子取代了简单的木制储藏箱,陶器以及[荷兰]代尔伏特精陶(delftware)取代了罐子及木制碗碟。窗帘在16世纪时似乎还无关紧要;到1700年则已经很普及了”。此外,“银器展品的收藏越来越多,包括羹勺、水瓶、《圣经》书钩以及男女个人的装饰品”(De Vries,1993:100)。
劳娜·韦泽利尔(Lorna Weatherill)的著作表明英国存在着基本相同的型式。该书处理了3000件法庭检验遗嘱记录,范围包括8个地区的城镇乡村。她的“关键”物品清单和德弗雷斯的类似,包括书籍、钟表、镜子、台布以及银器。她证明,在1675—1725年间,这些东西在乡村人口中越来越普及(Weatherill,1993:特别是219,表10.2,及220,表10.4)。
正是在这些证据基础之上,德弗雷斯提出了“勤勉的革命”说:妇女儿童加入就业行列,扩大了农产品向城镇的供应,增加了家庭收入剩余,并提高了乡村对城市商品的消费。我们可以这样说:这(“勤勉的革命”)导致了亚当·斯密所论述的典型城乡交换,在斯密看来它将会引发二者的螺旋式经济发展(A.Smith,1976[1776]:401-406)。
长江三角洲则没有经历如此的消费革命。徐新吾的数据表明,帝国主义进入中国之前,全国的棉布消费平均约为每人1.5匹,即2斤皮棉(2.2磅),再加上人均0.6斤(0.66磅)棉絮。由于棉花总产增加、机纺棉纱的大量流通以及较之土布而言机织布的不耐穿(根据徐的资料,土布可穿3年而机织布只能穿2年),这一数字到1936年增加到人均2匹。在精确可靠的1936年数据基础上,徐提供了1840年、1860年、1894年、1913年、1920年以及1936年的详细估计(徐新吾,1990:314—315)。
关于中国人消费的其他方面还少有系统的著述。方行1996年的论文是首批严肃的尝试之一。方颇具创新意义地使用了三本来自17世纪和19世纪的农书。
他的意图是论证长江三角洲生活水准从17世纪早期到18世纪有实质性的提高。他采用了每年人均消费2匹布的合理数字,在这期间没有变化。方有关生活水准提高的论证主要集中在“副食”(主要是肉、鱼和家禽)消费的增加。他认为,17世纪食物花费占家庭总收入的76%,而在18世纪占到83%。这是由于副食消费增多,而粮食消费则基本保持稳定(前期为55%,后来为54%)。所增加的部分主要是农民在比较多的节庆期间消费肉、鱼以及家禽。而在过去,农民们只在诸如新年这样几个有限的节日里才有这类消费。到18世纪,长江三角洲农民每年以这种档次来庆祝的节日达二十来天之多。即使如此,方承认有证据表明消费存在某种降低,即粮食消费从农民只食用大米这种价格较高的“细粮”变为混合消费大米(60%)和大麦及大豆等价格较低的“粗粮”(方行,1996:91—98)。方所论证的小额提高,笔者认为在长江三角洲内卷体制下是可能的,但它绝不是德弗雷斯所谓“勤勉的革命”中勾勒的那种变化。
现在我们来讨论中国人口史这一论题,以及相关的溺杀女婴问题,看看它们对发展与内卷能够说明什么。要把这个问题说清楚,有必要先说明李中清等的研究对基本事实所引起的严重误导。按照他们的说法,18世纪中国的人口行为和欧洲基本一致,其死亡率与欧洲相当,生育率则更低于欧洲。他们之所以能够得出这样的数据,来自他们对溺杀女婴的特殊理解:首先,把溺杀女婴建构为“产后堕胎”,因此把被溺杀的女婴既从生育率也从死亡率中排除,从而得出他们的生育率和死亡率的数据。同时,把溺杀女婴视作一种对人口的“预防性抑制”(preventive checks),等同于欧洲的晚婚,由此得出中国人口压力和欧洲大同小异的结论。以下详细论证上述每一点。
李中清等的出发点是论证溺杀女婴在中国的广泛流行。在他分别与康文林(Cameron Campbell)、王丰合写的著作中,李的讨论以东北辽宁的道义社区1774—1873年间12000个农民的有关记录中男、女婴的不同死亡率为基础。李推测大约1/3的新生男婴和2/3的新生女婴从未登记入册,如果我们假设未注册婴孩的死亡率和有记录的相同,那么多半有“1/5到1/4的女婴死于故意的溺杀”(Lee and Campbell,1997:58—70;Lee and Wang,1999:51)。李还使用了特别完整的皇族户籍册,借助一个1700—1830年间总计33000人的样本,提出“1/10的女婴多半在生命最初几天就被溺杀”(Lee and Campbell,1997:49)。
李中清等继而争论,溺杀女婴实际上是一种“产后堕胎”。与其说它来源于马尔萨斯(Thomas Malthus)的“现实性抑制”(positive checks)意义上的生存压力——在人口/土地挤压下,因粮食生产难以跟上人口的增长,以致粮价上涨、实际工资下降,营养不良乃至饥饿和死亡——倒不如说它恰好表明了这一压力的不存在。它是类似于欧洲晚婚的“预防性抑制”。(Pomeranz,2000:38;Lee and Campbell,1997:70;Lee and Wang,1999:61)李中清、彭慕兰以及王国斌、李伯重(Wong,1997:22—27;李伯重,2000b)等人想要论证的是,中国的人口模式与欧洲基本相同,即主要是由“预防性抑制”形成的“生育驱动”(fertility driven),而非“马尔萨斯神话”曾经揭示的那样,是由“现实性抑制”构成的“死亡驱动”(mortality driven)。
整个论证的关键在于“产后堕胎”的概念。如果被溺杀的婴儿即使已经出生了还可以被看作“堕掉”的话,那他们就不应该被计算在死亡率中,从而也不应该出现在预期寿命的计算当中。因此,李中清在对辽宁道义与欧洲基于教会出生登记的数据进行比较时,只把道义的“6个月大”而不是新生的婴儿计算在内(Lee and Wang,1999:55,表4.2)
。如此一来,道义的预期寿命为29岁。正是在此基础之上,李等得出结论认为,中国人的死亡率和预期寿命与欧洲人大致相当。但实际上,如果对李的29岁预期寿命这一数字,用他所估计的25%的溺杀女婴率来修正的话,则新生女婴的真实预期寿命还不到22岁。这将使预期寿命根本无法与18世纪英国34—35岁的数字相比(Schofield,1994:67以下)。
除了把被溺杀的女婴排除在死亡率数据之外,将溺杀女婴视为“产后堕胎”也将那些婴儿从“总和已婚生育率”中排除了出来。再一次,如果被溺杀婴儿系被“堕掉”而不算出生的话,那么他们就不会出现在生育数据当中。
因此我们看到,他在计算道义的“总和已婚生育率”时没有就溺杀女婴作任何修正。他如实指出,他只是在对未登记男婴进行估计的基础上对未注册人口作了修正,而没有考虑更多的未登记女婴。
于是,他们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已婚妇女所生孩子的数量出人意料的低(Pomeranz,2000:41),其“总和已婚生育率”为6个,所以中国人的生育率比1550—1850年间西欧的7.5—9个还要低得多(Lee and Wang,1999:8;Pomeranz,2000:41)。
其实,已有众多的研究说明他们是错误的。斯蒂芬·郝瑞(Stevan Harrell)早些时候在他为一部有关中国人口会议的文集所写的序言中指出,记录中的数字一般应该在考虑到溺杀女婴的前提下向上修正25%。譬如,刘翠溶基于“华南”地区五个族谱提出数据应该加以修正,因为族谱主要关注儿子,而对夭折的或者被杀弃的女婴不作记载(Harrell,1995:15;Liu,1995:94—120)。与李中清不同,泰德·塔尔弗德(Ted Telford)依据1520—1661年间桐城县(在长江三角洲之邻的安徽省)39个族谱共计11804人的记录,通过预设25%中等女婴死亡率对其数据进行修正,作出8—10个孩子的“总和已婚生育率”估计(Telford,1995:48—93)。
实际上,如果把李中清等自己估计的25%的被溺杀女婴算入出生婴儿当中的话,他们的数字就会跟塔尔弗德的相差无几。这样一来,他们的数据就会非常不同,也就得不出他们的结论,即中国显示了比西欧还低的生育率(Lee and Wang,1999:第6章,90;另参Lee and Campbell,1997:92)。
总之,李中清等把溺杀女婴解释为“产后堕胎”并因此而将其排除在生育率和死亡率之外,这一举措实际上是其数据和基本论点的关键所在:中国人的死亡率(或者预期寿命)与欧洲人相比并无太大差异,以及中国“预防性抑制”的施行甚至超过欧洲。如果直面溺杀女婴的实际而将其算在出生和死亡人数当中的话,采用他们自己的数据和估计就可以得出一幅与他们所论证的非常不同的画面。
在貌似精确和价值中立的历史人口学技术的掩盖之下,读者确实非常容易被这样的假证和歪理误导。
回到溺杀女婴的问题。李中清认为,在中国溺杀女孩乃是在男孩偏好的文化下所作出的抉择,也由于“对于生命的某种特殊态度”,即“中国人不把不满一岁的孩子看做完全的‘人’”(Lee and Wang,1999:60—61)。可是,光是性别偏好就会促成一个人溺杀其女婴吗?还是由于有其他压力首先导致了杀婴,其后对男孩的文化偏好才促成溺杀女婴的选择?而且,考虑到中国各地几乎都为婴儿庆祝满月这一事实,一岁以下的孩子果真还未被当作完全的人吗?
要充分探讨这一论题,我们需要有更多区别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中国人口行为分析,尽管已经出现了一些颇具启示性的端倪。根据长江三角洲(浙江省)萧山县的三个族谱1240—1904年间的资料,郝瑞指出地位较高(即持有功名者,也就是可以认为是比较富裕者)的家庭比其他家庭有更多的孩子。这是由于富人比较早婚,而且可以纳小妾(Harrell,1985)。武雅士在中国台湾地区优质的资料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并拓展了郝瑞的看法,他展示了富裕农民家庭(不仅仅是持有功名的“士绅”家庭)具有更高的婚后生育率(Wolf,1985:182—183)。最后,周其仁重建了日本满铁研究者系统调查过的三个村庄的人口历史,指出富裕农民因为有抚养能力而有比较多的儿子,但贫农也有较多儿子,这是因为他们老年不得不靠儿子们的出雇收入来维持生活(Zhou,2000)。综合起来,这些成果提示:溺杀女婴可能主要是那些为生计所迫的贫农们力争有更多儿子的一项行为。
帝国晚期的一些观察者明确地将女婴溺杀主要归咎于贫困以及昂贵的嫁妆,而政府官员敦促设立孤儿院来处理这一问题(Ho,1959:58—62;Waltner,1995:193—218)。1583—1610年间生活并供职于明朝廷的意大利耶稣会教士利玛窦(Matteo Ricci,1552—1610)讲得特别明白:
“这里更为严重的一宗罪恶就是某些省份的溺婴行为。其原因是,他们的父母没有能力供养他们并已彻底绝望了。有时候那些并不怎么穷的人家也会干这种事情,因为他们担心有一天无力供养这些孩子的日子会到来,到那时只好把孩子卖给陌生的或者残酷的奴隶主。”(引自Waltner,1995:200)
只有少量土地的贫农和没有土地的雇农夫妇就是很明显的例子。拥有较多土地的农民可以依据农村习俗保留一份养老地籍以养老,而雇农却不能。他们只能寄希望于儿子们,法律和习俗都要求儿子出雇以赡养父母(黄宗智,2001:第8章)。女儿却没有被要求这样。而且,即使他们勉力把女儿抚养成人,到头来恐怕还是得把她卖出去。在那样的生存状况下,溺杀女婴的事情比较可以理解。
笔者这里并不是想争论只有穷人才会溺杀女婴,而是说他们多半构成了这类行为的主体部分。即便李中清也承认:“……过去的中国父母减少生育或者杀婴是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反应。”(Lee and Wang,1999:100)在他原来和康文林合写的著作中,李实际上把溺杀女婴置于马尔萨斯式“现实性抑制”的范围,而不是他后来主张的“预防性抑制”(Lee and Campbell,1997:第4章)。但那一认识,在其后来由于热衷于标新立异而对“马尔萨斯神话”进行激烈批评以论证其“生育驱动”而非“死亡驱动”的中国人口体系时,已丧失殆尽。
李中清自己的数据实际上表明,贫困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上面已经提到,他的皇族数据表明溺杀女婴的比率为10%。李运用这一数字争论说,既然女婴溺杀情况甚至出现在富裕家庭里,那么该行为就必定是全社会范围的而不仅仅是贫困所致。然而这些数据彰显出另一条不同的逻辑:即使他自己的数据也表明,那些大多已贫困化了的“低等贵族”比“上等贵族”更倾向于溺杀女婴(Lee and Wang,1999:58)。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假设所有33000皇族成员都还相当宽裕,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一群体10%的溺杀女婴率与道义农民25%的比率之间的差别。道义至少3/5的被溺杀女婴现象是否仍然应该用贫困来解释?
李中清等提出的解释,其动机主要还是想在中国发现欧洲的对等现象。这把他引向另一个关于中国人口历史的可疑论述。正如曹树基和陈意新(2002)指出的,李决心依照欧洲“生育驱动”模式来重写中国人口史,促使他把19世纪中期的巨大灾难从人口统计记录中抹掉。因此,他得出了一条1700—1950年期间中国人口转变模式直线,以与其希望证实的“生育驱动体系”保持一致,而不是与死亡危机激发的体系相一致的陡然下降的曲线(Lee and Wang,1999:28)。从而抹掉了19世纪中期南方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太平天国战争、西北的回民起义以及华北大旱灾所造成的可怕的生命损失。曹树基的最新研究在详尽使用方志资料的基础上,重建了各府人口的总数和变化,结果认为,1851—1877年间,这些灾难所造成的死亡达到惊人的1.18亿之多(曹树基,2000:455—689)。尽管对其估算的详细评论有待其他学者论证,但即使他估算的误差达到100%,还是有6000万人的死亡损失,也就是当时总人口的1/7。
当然,19世纪中期并不是第一个大灾难发生的时期,伴随王朝更迭的灾难贯穿了中国历史的大部分。在笔者看来,历史记载表明了这是一部由死亡强有力地塑造的人口史,即使不是严格的和狭隘的马尔萨斯意义上的“现实性抑制”。这一体系不应该与马尔萨斯就早期近代欧洲而建构的生育驱动的“预防性抑制”模式等同起来,更不能把溺杀女婴和没有生存与人口压力等同起来。这里,我们需要返回我们对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的常识性认识。
在19世纪中叶的灾难时期达到巅峰的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是否就是溺杀女婴的社会情境?最近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表明,溺杀女婴背后的同一生存压力导致了广泛的买卖妻女。这类现象如此泛滥,以致《大清律例》增加了足足16条新例专门处治此类行为。这些新例大都颁布于乾隆年间(1736—1796)(薛允升,1970[1905],例275-3—例275-18)。对法庭案件档案的考察也显示妇女买卖非常普遍,此类“交易”引发的诉讼大约占到地方法庭处理的“民事”案件的10%。我们知道,清代法律系统虽然比过去所认为的要开放,但仍然被普通老百姓视为令人生畏之地,大多数人只有迫不得已才会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做这样的考虑可能是合理的,即在所有妇女买卖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最后诉诸公堂。如果我们取5%这一数字的话,也就意味着每年至少有165000宗这样的“交易”;如果取1%,那就有825000多宗。
无论精确的数字到底是多少,赤贫人家买卖妻女的现象如此泛滥,以致清刑部起码在1818年已经决定对这样的人不予惩罚。其理由是,那些迫于生存压力而出卖自己的穷人应该得到同情,而不应该被惩治(Huang,2001:157,168—169)。
另外一个相关的社会现象是未婚的单身“光棍”人口的形成,它是贫困(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完婚而独身的男人)和溺杀女婴引发的性比例失衡共同造成的。最近的研究表明,这一社会危机日益加剧的症候导致了法律对处理“犯奸”行为(illicit sex)的一些重要的改变(Sommer,2000)。更能说明问题的也许是清代关于“光棍”以及相连的“棍徒”和“匪徒”的一系列立法,表明在当时政府的眼中,这已经是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与处理买卖妻女问题一样,清政府颁布了足足18条新例来对付这一新的社会问题(薛允升,1970[1905]:例273-7—例273-24)。
上至乾隆帝,下至地方官员和文人们,18世纪的人们注意到了这些长期趋势的某些症候(严明,1993:188—189)。后者中最著名的是洪亮吉(1746—1809),他由于其1793年所作“治平”和“生计”两篇名文而被一些人(不完全恰当地)誉为“中国的马尔萨斯”。出身贫寒的他对穷苦人的方方面面都至为敏感和同情。而且他游历甚广,编纂了许多方志,对全国的社会经济情况相当明了。在洪亮吉看来,由于近百年的太平,人口大幅度增长,其速度远远超过了耕地和生存资料的扩增。物价陡升,工资剧跌,贫富分化拉大,失业人口激增,对社会秩序构成巨大的威胁。结果,穷人们成为饥寒、饥荒、洪水和瘟疫的首批受害者。除了这两篇论著,洪还留给后世较多的诗作。其中有不少基于他的实地观察,表达了他对饥荒受害者和贫寒人士的深切同情。他特别加以描述和评论的饥荒,是长江三角洲以北淮安地区(位于江苏省北部)1774年大旱以及随之在长江三角洲西部以句容县为中心的19个县发生的水灾。30年后,他于1804—1806年间又记述了长江三角洲以北扬州地区的特大洪灾,以及次年在三角洲内他的家乡常州地区发生的饥荒和干旱。这次他不仅为救灾捐赠了相当的经费,还亲自负责该地区的赈灾救济工作。
为了避免人们认为洪亮吉的观察仅仅适用于18世纪末期,笔者还想简要地引述一下罗威廉关于18世纪杰出官员陈宏谋(1696—1771)的大部头研究。罗引述了陈在1744年前后写就的一封信,信中申明太平之世人口剧增所引起的问题。陈指出,虽然最近添加了不少由围垦沼泽和开发山地而得到的耕地,但他十分担心人口增长速度远超过耕地的扩增。陈认为这个问题是所有官员都必须注意的(Rowe,2001:156)。另外,在1742年呈交乾隆皇帝的奏折中,陈强调在(用罗威廉的话)“巨大的人口压力下”近年来百姓“生计”的下降。罗威廉基于这些以及大量其他证据有力地指出:“我认为,这(食物)……是清帝国最最重要的施政领域,起码在西方造成的前所未有的军事和文化威胁之前是如此。”而且,罗进而指出:“在陈宏谋的时代里……可以肯定地说几乎所有官员都首先关注这个问题[人口对资源的压力]。”(Rowe,2001:155—156,188注13)
罗威廉的观察很大程度上跟我自己对清法律的研究相吻合。我提出,清代的民事法律展示了一种“生存伦理”,这与民国民事法律借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契约和牟利伦理形成鲜明的对照。清法律保证那些由于生存压力所迫而出卖土地的农民可以以十分有利的条件回赎他们的土地;它禁止放债人向那些被迫借钱维持生存的农民放高利贷;它维护那些离家开垦沼泽或山地农民的永佃权;它禁止牟利商贩买卖穷人妇女,而同时指示其法庭不要惩罚那些迫于生存压力出卖自己的穷人。1929—1930年颁布的(经过三次草案修改的)新民法典在实践性条例中掺入了这些规定的很大部分,尽管在组织逻辑上仍然保存了原来的德国蓝图(Huang,2001;黄宗智,2003)。
上述那些趋势和观察有助于我们了解18世纪以来巨大的社会危机,例如19世纪中期的饥荒和民间起义。这里笔者所谓“社会危机”并非指纯粹由人口压力造成的生存危机这一简单的马尔萨斯式观念,而是如笔者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以下简称《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以下简称《长江》)两书中所提出的,清代是一个人口压力与商品化两大趋势交合的时期。在华北地区,尽管商品化为一些人提供了致富的可能,然而却致使很多其他人——承担了市场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人——贫困化。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棉花和蚕桑栽培所代表的内卷型商品化使农村经济能够吸纳更多的人口,但它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此前存在的社会不平等状况。人口压力与社会不平等相结合而产生的结果就是一个庞大的(尽管不一定是占总人口更高比例的)“贫农”“阶级”的形成,包括佃农、兼打短工的贫农以及无地的雇农(Huang,1985;黄宗智,2000b;亦见Huang,1990;黄宗智,2000[1992])。在贫农阶级的底端是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结婚的单身汉,其中不少人变成由无业者和乞丐组成的“游民”的一部分。自18世纪以来,他们构成了中国社会一个持久的特征。
笔者认为,溺杀女婴是这个庞大的社会危机的许多症候之一。它表明的是穷人生存压力的加剧,而不是李中清所主张的没有如此压力。同样,买卖妇女表明了赤贫阶层经受的压力,而不是没有这种压力,也不是市场刺激下资源的理性配置。这些其实是非常明显和常识性的事实和逻辑。
我们最后要考虑英国特早发展基于煤炭这个因素。彭慕兰(2000)根据李伯重和李中清的著作,争论18世纪中国和英国农业以及人口行为没有显著的分别之后,试图依赖瑞格里的著作来争论英国之所以特早发展主要是因为其煤炭。
瑞格里有力地论证了“有机经济”,即前工业的农业体系,与“以矿藏为基础的能源经济”,即主要基于煤炭(和蒸汽)的工业革命之间的区别。前者的能源很大程度上局限于人力畜力,最终基于非常有限的土地资源;后者的能源则主要依靠远为丰富的煤炭供应——一个男子每年可以开采大约200吨煤,这是他所消耗能量的许多倍。在瑞格里看来,正是这一差别使单个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也是区分工业经济与前工业经济的标志(Wrigley,1988:77及各处)。
按照这一分析思路,英国偶然地得益于煤炭的丰富资源及煤炭生产较早的发展。根据瑞格里的计算,1700年的英格兰每年大约生产250万—300万吨煤,这大概是“世界上其他地区总产煤量的五倍”(Wrigley,1988:54。引自Flinn,1984:26)。到1800年,英国年产1500万吨,“而全欧洲的总产量可能都不超过300万吨”(同上)。
瑞格里强调煤炭,意在论证英国工业化中的偶然因素,从而尖锐地驳斥了过于目的论的、“一体化”的“现代化”理论。但我们应该明白的是,突出英国工业化的偶然性并不意味着仅凭机遇就足以解释工业化,更不用说只用煤炭来解释。这两个论点之间的区别虽然不那么明显,但它们的差异却十分关键。在指出英国的农业革命及其推动的城市化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因素以后,强调煤炭的重要性是对经济变迁的动力提出一个相当深奥的论点。正如瑞格里所言,“一个国家不但需要走向通常意义的资本主义化……而且需要走向原材料日益依靠矿藏的资本主义。……英国经济是在这两重含义上讲的资本主义经济,不过这两者的关联最初是偶然的而不是必定的因果关系”(Wrigley,1988:115)。这个论点完全不同于简单的机遇论,或煤炭单一因素论。实际上,瑞格里在这本书中论述“农业革命”(“发达的有机经济”)花费的大量篇幅,绝不亚于关于煤炭早期发展(“矿藏基础的能源经济”)的论述。在他看来,这两者都揭示了英国很早就出现的特点。瑞格里强调的是两种因素的巧合,即煤炭的偶然发展与英格兰非常发达的有机经济两者的结合,而不是单一的煤炭的偶然发展因素。
我们看到,18世纪的英格兰和长江三角洲实际上是贯穿欧洲与中国之间从发展到内卷这一连续体的两个极端。就英国的农业而言,其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劳动投入要比长江三角洲低得多,其平均农场规模是后者的100倍,其单位劳动生产率高出很多。在很大程度上,由于较多的畜力、畜肥投入,这一农业经济在18世纪经历了不可置疑的劳动生产率发展。进而,这种劳动生产率的发展使以城镇为基础的手工工业的发展成为可能。后者为许多人提供了独立于农业的替代性生活来源,足以支撑人口扩张与迅速的城市化。此外,家庭收入有实质性提高,消费型式也有大的转变,这些都推动了城乡贸易的扩展。最后,煤炭生产较早得到发展。综合的结果就是,英国在1800年时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地区都更具备现代农业和工业发展的条件。
长江三角洲地区则迥异于此。在这里,单位土地上的劳动密集化和内卷可以说已经达到全球极高程度。在前工业时代,水稻、棉花及蚕桑栽培显然是最为劳动密集的生产体系。它们彰显了我所谓的内卷式增长,即单位劳动以报酬递减为代价的绝对产出的增加。内卷式增长使长江三角洲成为中国最“发达”的地区,这体现在单位面积的产出及其支持复杂的城市网络、发达的国家机器和成熟的精英文化的能力。但这种发达的状况是靠单位面积上极度的劳动密集化以及单位劳动的低度资本化和单位工作日的较低报酬来实现的。农村家庭工业几乎仍然完全维系于旧式的家庭农场经济,二者都是生存的必要支撑,缺一不可。这样一种内卷式增长与发生在英国的那类转变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就英格兰的经济而言,我们可以列出五大变化(革命?),再加上矿业(煤)的早期发展。而长江三角洲呢?其中任何一项都没有。
所有这些并不意味着人口或者农业(和家庭工业)可以单独解释现代工业的发展与未发展,在此它和其他因素相似,哪怕是市场交换(及劳动分工)或生产关系,或是资本积累、产权制度、技术、消费需求以及煤炭。中、英比较诚然凸显出农业及家庭手工业中单位土地上劳动密集化以及内卷式报酬的差异,但是现代工业革命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必须被理解为多因素巧合而非单一因素的事件。18世纪英国的经历揭示了那些至少在起因上是半独立的多重趋势相互巧合的重要性,尽管其中的一些显然也是彼此关联的,即农业革命、原始工业化、新型人口模式、新型城市化、新的消费型式以及大量的煤炭产出。但所有这些在18世纪的中国或长江三角洲都没有出现。这里所呈现的,不是19世纪工业革命的源头,而是19世纪巨大的社会危机的根源。
度量衡
中国度量衡按地区和时代多有不同。此文所用“斤”全指“市斤”,等于1.1英磅。“石”是容量,1石米重约160斤,即176磅。
此文水稻产量全指米,与稻谷比例约7∶10。
棉花产量全指皮棉。布“匹”所指是标准土布,重1.0914关斤,相当于1.32市斤,3.6337方码,32.7方尺。皮棉成布过程中,弹花损失约4%,上浆加重约5%。因此,布匹重量与所用皮棉大致相当。
[1] 李伯重曾基于颇具启发性的数据提出,增加投入使用此类肥料未能促成产量的提高。他指出,三角洲地区的水稻产量历经明清两个朝代,增长微乎其微或根本没有提高,即使在增加肥料投入之后也始终徘徊在1—3石(1石容量等于100公升,重量上则大致等于160斤或176磅)之间。李认为这是由于肥料的效度递减(或土地的肥力递减)所致:1石稻米产出在明代后期需要53斤(1斤=1.1磅)肥料,清代则要115斤,而到20世纪50年代则已增至200斤(李伯重,1984:34—35)。但是其后,为了论证长江三角洲地区较早的发展以及“肥料革命”,李伯重通过一个数字游戏颠倒了他自己以前的分析。他引用包世臣观察到的每年有“千余万石”“豆麦”从东北运往上海,并主张这一数字采用的是东北的计量单位(关东)石,等于通用(江南)的2.5市石(Li,1998:114,209注35[引自吴承明编,1985:655,657])。因此,他提出19世纪二三十年代每年运往上海的“豆麦”实际应为2500万石。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估计很可能有2000万石左右的大豆留在江南使用。最后他得出结论:如果输入的大豆的豆饼全部投入水稻生产中的话,每年2000万石的豆饼将可以使水稻总产增加4000万石,亦即每亩产出增加1石。此处有一系列很成问题的跳跃性分析。首先,包世臣的“千余万石”不是关东石。李伯重所借助的是吴承明本人在同一观察基础上计量国内长途贸易时就视之为通用的市石(吴承明编,1985:273)。正如薛涌的近作证明,包世臣在其原文中说明他讲的是“官斛”,亦即当时的市石,而不是李伯重所说的关东石(见Xue Yong,“A‘Fertilizer Revolution’?A Critical Response to Pomeranz's Theory of‘Geographic Luck’,” Modern China ,33,2[April 2007]:198)。其次,该数据并非只指大豆,而是“豆麦”,而其中的大豆有相当部分用于制造豆腐和酱油,而非豆油与豆饼肥料。最后,即使权且接受李的主张,即所有大豆都被用作榨油而出产豆饼,我们也不能认为所有或者大部分的豆饼被用作肥料。正如李自己所说:豆饼大部分是用作猪饲料(从而只是间接成为猪粪肥料),而没有直接用作肥料(Li,1998:114)。因此,他的每亩产量增加1石的结论估计纯粹是反事实的凭空猜想。李伯重在这个新论中完全没有讨论他本人以前提供的关于肥料回报递减的证据。艾仁民的近作根据满铁的实地调查材料重新估计东北大豆的播种面积、产量、就地消费量以及出口量,然后与山海关海关记录核对,得出比较可靠的东北出口江南大豆的估计:18世纪约150万石、19世纪上半期300万石,即李伯重猜想数量的八分之一(Isett,2007:22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