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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小学宪法教育的目标

我国的宪法教育分为宪法专业教育和宪法国民教育。宪法专业教育和宪法国民教育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宪法专业教育主要是针对宪法专业法科生的一种偏职业路线的教育模式,一般会有明确的教材及教学依据,教学实施的主体一般是大学教员。宪法国民教育是针对一国国民开展的宪法教育,带有国民教育的公共性,没有专门的教材,重点不在于职业训练,而在于宪法知识的普及、宪法观念的培养、宪法精神的树立;相比宪法专业教育的受众而言,宪法国民教育的对象更显多元和复杂;教学实施的主体也不仅仅是大学教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及相关普法单位都应承担部分宪法国民教育的责任。因此,宪法国民教育不仅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抓手。

高校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恢复以来,宪法专业教育也随之恢复并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宪法国民教育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1982年宪法的制定,标志着宪法回归理性道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并同时提出,“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2018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综上可见,广义的宪法国民教育应当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宪法教育,狭义的宪法国民教育则仅指对普通国民的宪法教育。宪法国民教育的重点在于宪法精神的树立、宪法知识的传授、宪法意识的培养。 UD0Q05FJqimiReo2vMdq+u/HufVu7favZoVKg32p1ATss1W5cnCQIfu4JUwQYC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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