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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的突破

一、侧重法治教育当中的宪法教育

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之所以不理想,是因为中小学道法教师面临很多教学实践方面的困难。在爱国主义教育方面,中小学通常采用传统的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和手段进行。传统的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往往主要从传统革命精神、优良道德元素、民族精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改革开放成就等几个方面实行。在进行传统革命精神教育时,道法教师会带领学生重走红色路线、参观革命遗址,如西柏坡纪念馆、遵义会议纪念馆、抗美援朝烈士陵园等;在进行优良道德元素教育时,道法教师会组织学生参加家风传承、敬老院敬老等主题活动;在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时,道法教师会向学生讲解我国的传统节日、学习国学经典、了解祭孔盛典等;在进行民族精神教育时,道法教师会以天眼、高铁、GDP等丰富多彩的改革开放成就向学生展示我国自强不息的历史文化。但是,这些手段和方式历经多年,仅仅是使用的素材有所变化,而形式和理念仍大体承袭20世纪的惯例,因此,有些师生不免觉得这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方式有些陈旧。

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是一种关于国家认同的理论,涉及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成员的自我认知及自我确认的过程。在一个以国家作为代表的政治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我属于哪个国家?第二,我赞同什么样的国家?思考这两个问题的过程就是确认自我归属感的过程。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最早是由德国政治学家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Dolf Sternberger)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来的,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20世纪80年代对其进行了移用和建构。尤尔根·哈贝马斯在力图解决东、西德统一,欧盟一体化,欧洲移民等问题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宪法爱国主义理论,他认为“民主的公民身份不需要扎根于人们的民族认同:自由—民主国家的社会联合应当是法律的、道德和政治的,而不是历史的、文化和地域的”。他主张“以公民身份吸收民族身份,以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吸收由人民组成的民族” 。但是,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这个观点也被认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在现代国家,不可避免地会长期存在政治的边界,而一个有政治边界的国家一旦发生危机,最有可能起到动员和组织作用的就是族群文化,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观点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贬抑和压低族群文化的因素。不过,提倡进行宪法爱国主义教育并不是主张抛开各国现有的历史、文化联系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新国家,而是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主张理性的平等协商,同时以宪法为工具,形成一种政治文化,实现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目标。

在道德与法治这门学科的教学中,宪法教育占有相当的比重,小学六年级上册、初中八年级下册、高中必修三,均涉及专门的宪法内容。宪法教育可以分为宪法专业教育和宪法国民教育。宪法专业教育指的是有明确的教材,针对高等教育法科生或法律职业群体,着眼于职业训练、职业培养的专业法学教育;而宪法国民教育指的是针对一国国民开展的宪法教育,没有明确的教材,带有公共性,涉及众多元素,着眼于宪法知识、宪法意识、宪法精神的培育。因此,中小学教师、中小学生的宪法教育定位是宪法国民教育,适于采用不片面、不极端的复合型的国家认同观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而这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最重要的抓手就是宪法教育。

首先,宪法教育是培养法治观念的逻辑起点。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普法办联合颁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规定,法治教育要“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本位”,“要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 小学、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因此专门设置整册教材对宪法知识进行集中讲述,宪法教育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其次,宪法是培养爱国主义情怀的有效途径。当前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爱国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是国家基本的文化,任何国家都强调公民的政治道德。宪法不仅是一个国家共同体发展的制度,更是一部历史的教科书,宪法承载着一个国家的历史。就我国宪法来说,整部宪法都是国家发展和变迁的体现,学习宪法,能够让学习者了解国家成立之初,社会共识是如何形成的,国家政权的正当性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同时,宪法还是民主的教科书。学习民主首先要学习宪法规定了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就我国宪法来说,学习宪法,可以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根本制度,如何选举产生国家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领导人,了解宪法就了解了民主制度的发展,了解宪法就能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自豪感,从而就能达到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另外,宪法还是感受和学习人权的教科书。我国宪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我国将“人权”写入宪法,发布人权白皮书,强调人权的特殊性的同时也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因此,爱国主义在宪法上是具体的,不是空洞的,构建中国的宪法爱国主义,通过宪法来培育青少年的爱国情怀,建立公民的政治忠诚,有着现实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爱国教育体系当中,作为爱国主义教育途径之一的宪法教育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翻看中小学法治教育读本,对宪法的传授,大多是我们所熟知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口号式的定义。这种口号式的教育“不利于孩子在法治教育的初期产生宪法心理,所以应该在宪法常规教育中渗透相关的宪法历史发展过程,使孩子从对宪法的感性认识出发,增强宪法意识” ,侧重于宪法爱国主义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国家认同塑造功能。但是,在中小学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宪法教育在爱国主义教育事业中绝不是唯一的途径,实际上,它只是其中一个抓手、一条路径,在教学当中应当构建一个叙事性、学理性并行的知识框架载体,辅以宪法故事或宪法叙事的方式进行教学。

二、侧重法治实践教育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宽教育途径,创新教育方法,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要充分利用主题教育、校园文化、党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载体,全过程、全要素开展法治教育。”

然而,目前中小学法治教育基本上仍停留在简单的法律知识灌输阶段。大多数中小学仍以静态、单项、僵化的说教或灌输为主,学生机械、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缺少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发挥,没有体验和参与,这不仅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也很难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应用能力。

同样,在现有的道法教师法治培训中,法治教育实践的培训也往往被边缘化。以往的法治教师培训不仅培训数量少,很多时候出于经济效益的考量,往往采用集中式的大规模培训,一次培训数百人,且培训方式常以讲座的形式进行。大教室里坐着几百名参训者,培训者一边强调教师要重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一边继续沿袭固有的灌输式培训方式向参训教师进行简单的说教和告知,不给参训教师提供参与体验的机会。这种集中式的、单向度的培训模式往往导致道德法治教育培训实践和教师教育观念脱节,成为中小学教师坚持错误观念的“榜样”,进而难以获得真实的实践体验,无法获得变革性的成长。可以说,不能触动教师心灵、转变其观念的培训,往往都是比较低效的。

因此,法治教育,尤其是宪法教育,要注重从传授、讲座、报告转向注重活动、项目、实践,重视实践式、体验式、参与式的教学方式。

三、着力点及方向

宪法教育及法治实践教育的着力点在于协调社会资源。因此,在设计宪法课程及法治实践课程的同时,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充分协调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治教育资源,调动法律从业人员的力量,整合地方立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高等学校法学院系等组织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着力建立一套法治教育服务机制,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及道法教师亲临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参观、旁听、研讨,实现社会服务法治教育的常态化机制。 zuX3lGL8Bf3lOe35BO2OQc2jX4hxHP3zwPeT3h6l/uezeV4FPrgtUgNQYEQZEB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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