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中小学,宪法教育乃至法治教育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将宪法、法律仅理解为法条文本,固化为静态的社会规则,进而导致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被理解为教授宪法与法律文本,某些中小学的法治教育甚至要求机械记忆宪法与法律条文。这不仅导致宪法与法治教育的核心——培育宪法意识,养成法治思维与法律素养——无法实现,还忽略了宪法作为国家认同的价值纽带功能。也就是说,中小学宪法教育的有效开展,应首先明确宪法教育的内容,在增强法治观念与形成宪法意识的目标驱动下,中小学宪法教育应着眼于培育中小学生形成“法治中国”
认同,即形成宪法意义上的爱国主义。
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核心是宪法教育,而宪法教育具有法治教育的共性特征,也具有宪法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宪法教育具有的法治教育的共性特征是指法治教育意欲通过宪法、法律教育促使中小学生形成法治思维,而法治思维的形成并非试图要求中小学生记忆法律条文。宪法本身的特殊性则体现在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与其作为超越血缘与地理的价值纽带,能够统合社会主体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认知。
因此,培育中小学生的法治观念,其核心是让中小学生养成宪法观念。而宪法观念具有与一般法治观念相同的内核:法治思维。之所以要培养中小学生形成法治思维,是因为法治思维的核心是规则意识。规则意识的养成有助于养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心态和思想,推进中小学生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但规则意识绝不等于规则或法条记忆。
首先,法条无法也无须过多机械记忆。以2020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例,《民法典》共计1260条,仅现有的《民法典》便存在巨大的记忆困难,而且关于《民法典》的具体实施,必然涉及相关司法解释,记忆《民法典》及其相关文件缺乏实操性。再者,我国的法律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诸多法律。而在信息技术便捷的今日,任何一部手机、一台电脑都能快速查询相关条文,通过人脑记忆也无必要。这并非说《民法典》或其他具体法律规范不允许记忆或排斥记忆,对特别重要的条款、特定领域的特定条款,特定主体可以选择了解和记忆,如夫妻双方可以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动产交易双方可以了解《民法典》物权编。概言之,法治思维不是要求主体机械记忆法条,相反,机械记忆法条未必就能形成法治思维。
其次,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培育规则意识。所谓规则意识包含三层含义:“初级含义为遵守规则的认知,次级含义为法治思维下的规则思维,终极含义则是将法律规则内化为行动理由。”
也就是说,其一,在无须记忆法条的前提下,中小学生具有规则意识意味着中小学生具有基本的社会认知,如认为杀人是违法的等。初级层次上的规则意识只要求中小学生能够在一般社会常识意义上认识到基本禁止性行为不能实施。对此类行为,中小学生会被动遵守法律,不去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其二,中小学生会按照法律规则展开相关社会实践活动。这些活动的进行有可能是无觉知的社会行为,如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向商家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此时,特定主体存在利益受损且意欲寻求赔偿,并且主动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据。这便是次级层次上的规则意识,能够主动依照规则寻求法律帮助。其三,中小学生能够将法律规则作为行动理由。当中小学生形成终极层次上的法治思维时,会将法律规则作为行动理由,赋予守法行为以正当性与合法性,并对违法行为展开批评性反思。守宪行为也是如此,“宪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依赖其规范性的威慑作用,它更仰仗的是公民对宪法的认同程度”
,获得人们的认同既能降低宪法实施的难度,还能减少宪法实施的成本。因此,法治思维在于培育中小学生形成规则意识,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与程序开展社会生活。
最后,中小学生的法治思维属于一般公众性法治思维,不同于职业性法治思维。中小学生具备法治思维是一般法律素养意义上的法治思维,只需其具有规则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以法律规则作为行动理由,遇到问题能够试图寻求规则支持即可,不可能也无须具备与法律职业群体相同的法律素养与职业水平。法律职业水平依赖于长期的法律教育与实践熏陶。一方面,法律职业经验是通过长期法律课堂教育与法律实践参与所形成的体系化的法律知识与适用经验,区别于公众的常识性法律素养与零散性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职业法治思维具有强烈的经验性色彩。因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长期的法律实践不仅会提高职业者的知识储备,还会增强职业者的经验质感,形成经验直觉,能够更快速、准确地处理专业的法律问题,也即职业群体能够形成法直觉意义上的“法感”,而公众则更多的是形成法感情意义上的“法感”。在社会日益复杂以及分工日益细化的背景下,公众无须也无法全面了解职业法律知识,即便是特定法律工作者也不能。相反,普通公众只需具备一般规则意识与社会生活中频繁使用到的零散的、具体的法律知识即可。
因此,在作为法治教育组成部分的意义上,中小学宪法教育无须要求中小学生记忆宪法及其相关法的文本,只需掌握宪法意识的核心内容,把握宪法的关键要点即可。宪法意识的核心内容或宪法的关键要点虽然是法律规定,但更多地体现了基础性的价值共识。在这个意义上,中小学生宪法教育应着眼于价值认同。
与一般的法律不同,宪法具有“高级法”的特征。所谓“高级法”的特征是指宪法相对于一般法律,更多地体现为国家内部最高程度与最大公约性的价值共识。因为“宪法不仅记载着一个国家争取民主自由的历史,同时承载着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的基础”
。这些价值共识性规定既为具体法律规定提供了理念支持与合宪性来源,也被用于判断下位法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换言之,宪法所凝结的价值共识不仅是立宪时的价值纽带,团结社会各方,塑造国家认同;而且宪法所体现的价值共识具有普遍性特征,在不同时代具有共通和可传承的纽带价值。一方面,宪法为立宪后的公众生活提供法律意义上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宪法所具有的价值共识将继续团结不特定主体,形成紧密的国家共同体。
首先,宪法应体现社会价值共识。近代立宪实践表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制定宪法的目的都是致力于将民主事实法律化以保障其权利。这使得宪法具有“社会契约”的特征,即人民制定宪法的目的或者人民需要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自身的权利,只有经过人民同意并保护人民权利的宪法才能保证自身的正当性。因此,宪法的制定以及修改都需要体现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共识——保护权利。相反,类似于中国历史上的《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中华民国约法》或德国的《魏玛宪法》等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即使规定人民的权利,但因缺乏社会价值共识,也会导致其缺乏正当性与实际适用可能性。换言之,宪法必须保障社会的最低程度共识,如果“无法在价值层面取得社会最低限度的认同,人民遵守宪法只是出于对法律规范性的恐惧,那么遵守宪法就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
。所以,立宪者若不想宪法沦为具文,就需要将宪法理解为社会价值共识的形式化表达,即宪法规范需要真切地蕴含社会价值共识。同时,宪法作为社会价值共识,需要超越阶层、利益集团等狭隘利益,经由人民制定,才能获得人民的认同。因为宪法认同首先需要宪法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共识,只有宪法所体现的价值能够与公民的价值观契合,才能形成公民对宪法的认同,使得宪法所体现的价值呈现为社会价值共识。其中,宪法最终的价值规定体现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契合了公民对自身权利保护的需求,即无论哪类阶层、何种利益集团,都能就自身权利保护达成基本共识,也使得宪法承载着最大限度的价值共识。
其次,我国宪法的内容与制定、修改体现了社会价值共识。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经过广泛的讨论,1982年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也经过广泛的讨论,体现了社会的普遍共识。例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正文第一章第十三条与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再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选举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体现了宪法的人民主权属性,以及人民主权属性所体现的人民取得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价值。这些规定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价值共识,因而获得人们的广泛支持。同时,我国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这表明我国宪法充分尊重人民的意志,凝聚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人民主权价值;呼应了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要求;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了依法治国全过程中,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了人民意志。概言之,我国宪法在不断发展演变中契合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形成了稳定的社会价值共识,统合了社会各阶层、各党派的价值认知,保证了宪法的价值纽带功能。
最后,宪法的价值纽带功能决定宪法教育应着眼于价值认同,但不排斥规范认知教育。我国宪法之所以能够在社会发展中不断获得人们的支持,不仅是因为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约束国家机关权力,为公民进行合宪性评价提供明文标准,还因为宪法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发展变化,承载了公民的宪法认同与情感体认,作为基本社会价值共识体现公民的精神动力,为宪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国家凝聚提供动力来源。也就是说,我国宪法不仅为国家社会生活提供包括成文法规定、宪法惯例等,并且还作为社会价值共识的承载器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因此,作为一般公众社会认知的宪法意识与法治思维,中小学生甚至成年公民无须具备或了解,如基本权利横向效力,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原理与技术等深奥的宪法理论知识,只需具备基本社会价值共识即可,因为宪法本身承载的价值便是社会价值共识的最高法律化结果。因此,中小学宪法教育无须针对宪法及其相关法的具体规定展开巨细靡遗的教育、宣传,而应致力于培育中小学生养成关于宪法的价值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