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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两应省试终不售

鲍氏一族虽然已经在杭州经商定居多年,但鲍廷博之所以还要回到原籍歙县参加童试,是因为当时他还没有取得商籍。

一、何谓商籍

据《清史稿》记载:“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 所谓“商籍”,按《大清会典》的解释是:“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是为商籍。” 亦即商人到一省经商,只要能得到当地官府的批准,其子弟就可以获得依附于该省的户籍,此即商籍。而没有取得商籍的考生,就只能回原籍参加科考了。

关于商籍,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即并非所有的商人都拥有这个权利,实际情况是,“这项制度乃是朝廷专为盐商子弟应考而设,与其他行业商人无涉” 。据《两浙盐法志》记载,商籍的出现最早可追溯至明中叶的嘉靖年间:“明嘉靖四十年(1561),两浙纲商蒋恩等为商人子弟有志上进,比照河东运学事例具呈,巡盐都御史鄢懋卿批提学道议,允行,运司录送附民籍收考。” 那时可能还没有商籍的明确提法,但商人子弟已经拥有了“附民籍收考”的权利。一直到了万历二十八年(1600),商籍在巡盐御史叶永盛的大力提倡下得以正式确立,成为有利于盐商子弟就近考取功名的一项特殊制度。叶永盛本人就是安徽人,万历二十八年至三十年(1600—1602)担任两浙巡盐御史,上任伊始,即上书皇帝奏称:“淮扬、长芦等盐场行盐商人子弟俱附籍应试,取有额例,惟两浙商籍子弟岁科所取不过二三人而止,浙地濒海最迩,煮贩十倍他所,取数若少则遗珠可惜,回籍应试则阻隔为忧,伏乞圣慈广作人之化,悯旅寄之劳,敕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庶商籍广而世无迁业,赋有常经矣。” 此议后来得到朝廷的允准,商籍从此成为一种新的户籍制度。

从叶永盛的奏疏中也可以看出,淮扬、长芦等处的盐商子弟在此之前就已经“俱附籍应试,取有额例”,只不过被录取的人数实在太少,不能满足盐商群体的迫切需要。叶永盛此举对于两浙盐商子弟来说,无疑是善政惠政,以至在叶氏去官后“商士思之,就其地建书院” ,名崇文书院,又于书院内建叶永盛生祠,与朱子一起享受被常年祭祀的礼遇。

正是有了商籍带来的便利和优势,盐商子弟得以在科场上大显身手。有研究者据《两浙盐法志》统计:“明朝两浙商籍进士共12人,其中休宁8人,歙县4人,均为徽人;两浙商籍举人共35人,其中休宁14人,歙县13人,占总数的77%。清朝商籍进士共140人,徽人41人,其余主要是浙江仁和、钱塘两地之人;商籍举人489人,徽州籍贯94人。从上述统计结果看,徽人在明朝两浙商籍中占有绝对优势,而清朝时其比例有所下降,但人数仍不少。”

盐商子弟在科场上的飞黄腾达,直接刺激了徽商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鲍氏几代人的科举追求就是明证。

根据以上对商籍制度的考察,也可以反过来证明,鲍氏迁居杭州后除了早期经营富有家族传统的冶业,后来确实转而经营盐业,并因此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也取得了更高的社会地位。否则,单纯地以冶业为主,实在无法满足鲍氏几代人藏书、刻书所需的大量资金需求。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商籍自明万历年间设立以来体现的是朝廷对盐商的优待,但这种特权只限于大盐商。正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商籍’曾在科举中生效,但只是大盐商的专利,一般商贾所占的籍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同时通行范围也很狭隘” 。从这个意义上说,鲍氏家族当时已经跻身于杭州的大盐商之列了。

关于立商籍的理由,《两浙盐法志》说得很清楚:“自古鱼盐贩负之中杰士间出,而志乘所载,凡名流侨寓,采摭无遗。盖事因人以著,人附地而传,况夫盛治涵濡,旁招俊彦,广作人之化以砥砺风俗者乎!浙省素称才薮,其自安徽等属来浙业鹾者,贸迁既久,许其子弟附近就试,异地之才与土著无殊,此商籍所由立也!” 明面上,朝廷是出于为国抡才的目的而设立商籍,但这显然是冠冕堂皇的理由。实际上,是食盐这种特殊的商品决定了朝廷和盐商双方都需要制定这样的政策。在封建时代,盐业是国家财政的支柱性来源之一,一直是官营或者半官营。而食盐的经销和买卖几乎为盐商所垄断,政府从中收取高额的盐税。这样一来,朝廷有赖盐商的财力以自给,而社会地位相对低下的盐商也要寻求官府的庇护,彼此之间互为倚傍,这即是商籍产生的历史根源之所在。对此,《两浙盐法志》也做了交代,明确说:“盖念伊父兄挟资远来,为国输将,所以隆优恤之典,广进取之阶。”

明清两朝,两浙盐场是全国仅次于两淮的主要产盐区,在这一区域的盐业经营中,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缘优势,徽商又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他们不仅在两浙商籍人数中占绝对优势,其影响亦不可小觑。“《两浙盐法志》之《商籍·人物》,主要表彰和褒奖对于两浙盐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该篇共收录人物164人,其中注明籍贯为徽人者有94人,注明仁和、钱塘籍者有26人,其余未注籍贯者根据前后内容及相关资料,也基本可确定为徽人。这一方面彰显了两浙商籍人物中徽人的成就,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徽商在两浙盐业发展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二、蹭蹬场屋

在童试阶段鲍廷博还算幸运,第一次应考就考上了,取得了庠生的身份。庠生入学后除了教官的月课外,第一年还须参加岁考,第二年参加科考,而到了第三年为大比之年就迎来了至关重要的乡试。乡试因是在各省省城举行,所以又称作省试;又因是在秋天举行,别称秋试、秋闱、秋榜、桂榜等。

前文已提到鲍廷博曾先后“两应省试不售”,那么这两次省试他又是在哪里考的呢?目前存在原籍地和附籍地两种可能,因没有直接的文献依据,只能结合当时的历史情况作些推测。

首先,《鲍廷博评传》的作者很明确地认为是“回原籍歙县应举”,理由是:

从史料记载来看,鲍廷博应该出生在杭州,但是,他只能是徽州歙县人,这与清政府的户籍制度有关。

由于连年战争,清统治者军费开支巨大,朝廷财政极其拮据,因此急需向百姓征取钱粮以为支撑,而户籍制度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给统治者提供征调的基本依据。封建社会的户籍与徭役紧密相连,户籍一旦登记确定,人户的徭役即随之定下来。但从明朝万历时期起,朝廷为了照顾在外省经营盐业的商人,创设了“商籍”制度,允许各地盐商的子弟在其经营所在地参加科举,不过条件十分严格。这是因为,盐业由官方掌握,食盐的经销权、具体的买卖,大都由盐商垄断,政府收取盐税。盐税是朝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朝廷有赖盐商的巨大财力支持,而盐商们则希望有官府的许可与庇护。他们之间相互依赖,互为表里,关系紧密。清初沿袭明代的“商籍”制度,但条件更为苛刻,乾隆时期朝廷规定占有“商籍”的主要条件有三:第一,行盐执引者;第二,在别省行商;第三,其亲子弟侄不能回籍应试。此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具体来说,这些盐商须是得到国家准许,即领有盐引的,且眼下正从事这一行业的合法盐商。显然,以经营冶业为主,且来杭州时间不长的鲍思诩不具备上述条件,因而其子鲍廷博只能称作“歙县人”,只得回原籍歙县应举。

诚如上述所言,清代沿袭了明代的“商籍”制度,且“条件更为苛刻”,但值得注意的是,鲍廷博留在杭州参加省试的可能性并不是没有。对于《鲍廷博评传》的说法,笔者以为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商榷。

一是关于鲍廷博有无取得商籍的问题,《鲍廷博评传》作者对此是予以否认的。为此,他们主要是从清代的户籍(财政)制度和商籍制度本身的苛刻条件两个方面加以论证。但他们很显然忽略了两条十分重要的史料:其一,据《(光绪)嘉兴府志》卷六十一《列传·桐乡流寓》记载,鲍廷博“以商籍生员寄居桐邑青镇之杨树湾”;其二,徐珂所编《清稗类抄》中亦说鲍廷博“本歙人,以商籍生员寄居杭州,后徙桐乡青镇之杨树湾,遂为桐乡人” 。这两处均明确指出了鲍廷博“商籍生员”的身份。徐珂之说虽在《(光绪)嘉兴府志》之后,但他更是把鲍廷博取得商籍的时间提前到了“寄居杭州”之时,而且据其语意可以理解为,是因为成了“商籍生员”后才得以“寄居杭州”的。

根据以上两处记载,我们可以大致判断鲍廷博取得商籍的时间界限:最早是从歙县迁居杭州之时,约在取得庠生资格的清乾隆十五年(1750);最晚是从杭州迁居乌镇之时,即乾隆四十九年(1784)。这期间鲍廷博不仅获得了生员的资格,而且还拥有了商籍,这就为其到杭州参加省试提供了最有力的条件。特别是《(光绪)嘉兴府志》由时任嘉兴知府许瑶光主持编修并刊刻于光绪四年(1878),编修者对辖区内的户籍情况可谓了如指掌。更何况鲍廷博还是备受两代帝王垂注的当朝红人,且时代不算久远,其可信度笔者以为不应被忽视。

其实,《鲍廷博年谱长编》就认为,鲍廷博早在乾隆十五年(1750)春二月,就“以商籍补歙县庠生”。又于该年“秋,以商籍参加乡试,落第” 。需要指出的是,《鲍廷博年谱长编》关于鲍廷博于乾隆十五年(1750)就取得商籍的论断不知依据何在,该书并未援引相关文献出处。而目前可以确定的是,鲍廷博确实于乾隆十五年(1750)即二十三岁时“补歙县庠生”,但其参加乡试的时间肯定不在同一年。因为根据清代的科举制度,乡试时间当在童试取得庠生资格后的第三年,也就是说,鲍廷博首次参加乡试的时间应该是乾隆十八年(1753)。而第二次参加乡试的时间则在此两年后的乾隆二十一年(1756)或更晚,因还没有发现确切的文献记载,有待进一步考证。

二是关于鲍氏是否经营盐业,《鲍廷博评传》作者的判断也是十分肯定的,即认为“鲍家有经营冶业的传统,鲍思诩来到杭州之后,所从事仍为冶业,不久之后即积攒了大量的财富” 。为此还转引了清代钱泳《履园丛话》卷六《耆旧·渌饮先生》中的话说:“‘鲍廷博……少习会计,流寓浙中,因家焉,以冶坊为世业。’鲍思诩就是习会计出身,而今鲍廷博也从事这一行当,为其日后从事商业活动打下了专业基础。” 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说法,研究者张健就认为:“廷博的父亲鲍思诩以盐业为生,并在盐业经营活动中,积累了雄厚的资本和利润。他为鲍家的藏书活动提供了经济基础。” 桑良至甚至认为早在鲍贵时就因经营盐业而致富,后来家业为鲍思诩所继承。“鲍贵爱读书学习,有儒士风度。鲍贵对儿子鲍思诩期望很大,他要求儿子好好读书学习,将来争取科举及第,以光宗耀祖。但鲍思诩屡试不中,没有实现其父的愿望,无奈之下只好继承家业而经商。”

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在前文中已有论述,即作为一种带有明显特权性质的户籍制度,鲍廷博只有从事盐业经营,而且成为具有较强实力的大盐商后才有可能取得商籍。为此笔者认为,鲍氏“以冶坊为世业”不假,但为了取得商籍以满足应举的需要,以及家族藏书、刻书所面临的资金需求,从鲍思诩这一代开始也同时经营起了盐业。

至此,再回到鲍廷博应试的这个问题上来。根据笔者的综合考察,以为在附籍地杭州参加省试的可能性要大于原籍地徽州。理由如下。

首先,《两浙盐法志》在交代明万历年间叶永盛倡议设立商籍的理由时就说得很清楚,即举子“回籍应试则阻隔为忧”,所以希望皇帝能“广作人之化,悯旅寄之劳”。具体的做法是:“敕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庶商籍广而世无迁业,赋有常经矣。” 说到底,让盐商子弟就近应试的真正目的固然包含了返乡路途遥远,“阻隔为忧”的考量,根本上说还是要保证所在地盐业税收的稳定。

其次,进入清朝后,两浙商籍学额不仅数量可观,而且有逐渐增长的趋势,录取率较之其他生员存在更大的优势。据《两浙盐法志》显示:

本朝顺治十六年(1659),提学佥事谷应泰批行该学查议,据议复:两浙商籍向分杭、嘉、绍、温、台、松六所,每所合照小县例,取入八名。内杭州所为各商聚集之处,量增二名,共五十名,拨入杭州府学二十名、仁和县学十五名、钱塘县学十五名。通详督抚,达部准行。顺治十二年(1655),巡盐御史祖建明檄行,查得学政于州县正考之外,另试盐商子弟。盖念伊父兄挟资远来,为国输将,所以隆优恤之典,广进取之阶。

《钦定学政全书》也有类似的记载:

浙江商籍,额进五十名。内拨杭州府学二十名、仁和县学十五名、钱塘县学十五名,廪、增无额,与民籍凭文考补。

到了清代中晚期,两浙学额数又逐渐增加,最多的时候一次就多达八名。这都为盐商子弟的科考之路提供了便利。

其实,关于商籍生员的应试地,史籍中本就有明文记载,据《钦定科场条例》规定:

生童进学后,或仍在商籍考试,或归本省考试,均宜酌量情形,妥协筹议。若实因道路窎远,必在商籍就近应试,当照直隶从前另编卤字号之例,定额取中。……五十名取中一名。虽应试多至数百名,总不得过二名之额。如有因人数过少,不敷取中,情愿改回本籍者,准其呈明改归。

从中可知,商籍考生既可以在附籍地参加科考,也可以选择回原籍地,换句话说,他们比一般民籍考生多了一种选择的权利。

两浙的录取名额一般是从五十名中录取一名,即便应考人数过多也不能超出规定的名额。但实际情况是,商籍考生的录取率仍然高于其他考生。就这一点而言,商籍考生选择在附籍地应试的可能性自然会更大一些。鲍廷博早在乾隆十五年(1750)就取得了庠生的资格,选择到杭州参加省试,才是明智的选择。

歙西长塘鲍氏知不足斋藏书印 mMK0WbHzA22WQCZxRjBzY7iyDxxf8/RIR7aV1c+u3KOdN6vUPxJgLOBKFCtBUQ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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