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副词的定义,马建忠在《马氏文通》中将其称为“状字”,定义为“状字,所以貌动静之容者”。此后,陈承泽(1922)、黎锦熙(1924)、吕叔湘(1952)、丁声树(1961)、朱德熙(1952、1982)、郭锡良等(1991)以及大学中比较流行的《现代汉语》教材,如张静(1986)、黄伯荣和廖序东(1991)等都对副词下过定义。总体上说,1949年以前,对副词的认识主要侧重于意义方面的特征,1949年以后,则主要从功能上来认识副词。综合各家意见,副词的定义大致可以归纳为“副词是经常用在动词或形容词前面,用来修饰、限制动词、形容词,表示程度、范围、时间、情态等意义的词”。袁毓林(1995)从认知语法的角度出发,将副词定义为“基本上只能做状语的词”
,后又通过对“很、极”“透、透顶”做程度补语研究,他又认为副词的严格定义为“只能做状语和/或程度补语的词”
。但他认为“这个定义周延性好、典型性差,它掩盖了绝大多数副词只能做状语这一事实”
。杨荣祥(2005)给副词下了不完全相同于前人的定义:“我们给副词作如下定义:在句法结构中,一般只能充当谓词性结构中的修饰成分而从不充当被修饰成分的词。”
并指出这个定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其能在句法结构中充当结构成分,它与其他虚词,如介词、连词、语气词等区分开来,因为介词、连词、语气词等是不能在句法结构中充当结构成分的;以其在句法结构中从来不充当被修饰成分,它与其他实词,如名词、动词、形容词等区分开来”
。
对此,我们比较赞同唐贤清(2003)和高育花(2007)的意见,即“副词就是对谓词性成分起修饰限制作用或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一类词”
。
副词的归属,一直是语法研究中一个常辨常新的问题,一般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实词。持此观点的主要有陈望道(1978)、胡裕树(1986)、黄伯荣和廖序东(1991)等。
(2)虚词。持此观点的有吕叔湘(1952)、张志公(1959)、朱德熙(1952、1982)、邢福义(1991)等。
(3)半实半虚。最早是由王力(1943)提出的,后有郭绍虞(1979)、吕叔湘(1984)、郭锡良等(1991)。
以上分类基本上是按传统的实词、虚词两分而划出的类别。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两分法给副词归属所带来的难处,因而主张三分。例如,古建军(1983)、汪小宁(1996)主张将汉语词类划为实词、虚词、中词三类,副词属于中词。孙良明(1992)提出将汉语词类分为句法结构成分词、句法结构关系词、非句法结构词三类,而副词属于句法结构成分词。
有的学者则将副词两分,如张谊生(2000a)将汉语词类分为两类:一类是表示词汇意义概念词,一类是表示语法意义的功能词。并将副词两分,表示词汇意义为主的描摹性副词归入概念词,称为状词;表示功能意义为主的限制性副词和表示情态意义为主的评注性副词归入功能词,仍然称为副词。
还有的学者跳过实词、虚词的划分,直接将汉语词类划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例如,丁声树(1961)、姚晓波(1988)、杨伯峻和何乐士(1992)等。
以上对副词的归类划分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差异,归根到底是由于对词类划分标准的适用不同。侧重于语法意义标准的,就会因为副词意义的“空灵”“虚无”而将其归为虚词;而以句法标准或功能标准为主的,则因为副词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而将其归为实词;而坚持多标准的就会出现半实半虚或将副词两分的情况。
面对副词归属的窘境,认知语法的兴起,为我们提供了又一个解释的途径。史有为(1996)提出了“连续统词类观”。袁毓林(1995)基于认知语法中的“原型理论”而提出了“词类范畴的家族相似性”,将副词归入实词中较为边缘的粘着词中的前置词,是非典型样本。
对于副词的归属,我们认为“由于副词本身的复杂性,要想解决其中的诸多矛盾,光在副词的虚、实上琢磨不会有明显的结论。因为副词本身的虚、实两面性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认为副词的虚、实归类无所谓绝对的对与错、好与不好,只要副词的分类符合语言实际,能够指导语言实践,标准前后一致就行了”
。
多数语法著作和教材认为副词具有以下特征:副词都能做状语,只有“很”“极”等少数副词可以做补语;副词一般不能单独回答问题,只有“不”“没有”“也许”“一定”“马上”“当然”等少数副词可以;副词可以修饰动词、形容词,一定条件下可以修饰名词和副词。但是由于副词的复杂性,关于副词的功能问题,分歧也比较多。
陆俭明先生指出:“副词独用是指副词单说(即单独成句)和单独作谓语。”
并指出副词独用是有特殊条件的:它们“都只能出现在不同的对话形式中”
,它们“是口语里句法成分大量省略的一种产物”
。离开了对话中的上下文,副词独用是不成立的。副词独用实际上是有条件的半独用,与名词、动词、形容词等的独用有着性质上的不同。副词独用仍应看成副词充当谓词性结构中的修饰成分,只是因为其被修饰成分在对话的上下文中是明确的,在对话场景中,对参与对话者都是不言而喻的,因而省略了,隐而不见。
陈承泽、黎锦熙、丁声树、赵元任、张静、李泉等人都认同副词可以修饰另外的副词。王力最早提出副词不能修饰别的副词,两个或两个以上副词连用时,都是前一副词修饰后面副词所在的整个短语。
像现代汉语的“很不好、不很好”中,是“很”修饰“不好”,“不”修饰“很好”,并不是一个副词修饰另一个副词。
朱德熙(1982)曾明确指出:“副词只能作状语,不能作定语、谓语和补语。”
杨荣祥(2005)也认为副词的语法功能为一般只能充当谓词性结构中的修饰成分而从不充当被修饰成分。但更多的语法著作和教材认为,副词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作补语,只有“很”“极”等少数程度副词可以作补语。我们认为“汉语中的副词一般情况下不作补语,但有一些程度副词,由于虚化之前常位于补语的位置,所以虚化之后有时也可充当补语”
。
副词能否修饰名词曾作为区分形容词和副词的一条重要标准。对此,语言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修饰名词是副词的基本功能,以张静先生为代表。二是副词可以修饰某些特殊类型的名词,而且副词也有一定条件的限制,以邢福义先生为代表。三是“副词修饰名词的时候,实际上是修饰名词或名词性词语作为谓语”;“副词修饰的是句子成分,不是把词作为词,短语作为短语来加以修饰的”,
以赵元任先生为代表。此后,李一平(1983)、桂诗春(1995)、张伯江和方梅(1996)、储泽祥和刘街生(1997)、杨永林(2000)、肖奚强(2001)、施春宏(2001)等分别从语义、语用、认知等各个角度对其做出了合理性解释,并肯定了其作为一种新兴现象而具有独特的语用价值。杨梅(1998)的《“副+名”的诗意存在》甚至还从美学的角度出发,研究了其合理性。
我们认为副词修饰名词这一语言现象,在现代汉语中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这一现象,仅仅用动词的省略或脱落来解释,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第三种说法是合理的,即副词可修饰名词性谓语。张谊生(1996)认为,副词之所以能够修饰名词,其深层的原因和制约的因素其实并不仅仅在于修饰语副词,而主要在于那些被修饰的名词或者是具有特定的语义基础,或者是功能发生了转化。他从顺序义、类别义、量度义、动核化、性状化等五个不同的方面逐一阐释了各类副名结构之所以可以组合的原因。
副词一般只能做状语,但能作状语的却不限于副词。也就是说,副词的句法功能和别的词类的某些词的句法功能有交叉现象。为了更清楚地认识汉语副词在功能、分布上的特点,用副词和其他词类进行比较,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
从王力、吕叔湘的语法专著到现在大学里通用的《现代汉语》教材,几乎都涉及此问题。人们通过研究总结,得出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形容词可以作谓语、定语,副词不能;形容词可以单独回答问题,副词除“不”“也许”“当然”“未必”等少数几个,一般不能单独回答问题;形容词能作动词的补语,副词一般不能作动词的补语,只有“很”“极”可以作形容词和心理动词的补语,如“好得很”“喜欢极了”。
由于有一部分连词是由副词转化而来的,同时,有些副词也具有关联作用。因此,副词与连词也存在划界的问题。
黄盛璋(1957)曾提出了连词跟副词划分的四条原则,郭翼舟(1984)也论述过此问题,李泉(1996)认为二者难以区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
第一种:“又”“也”“不”“刚”“越”“就”等。对此,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认为这些词是副词,即承认副词有关联作用。这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例如,张志公(1959)、吕叔湘(1980)、刘月华(1983)、钱乃荣(1990)、房玉清(1992)等。二是认为这些词是连词,即不承认副词有关联作用,如张静(1961)。三是认为这些词是副词性连词,即认为关联副词是副词性连词,如赵元任(1968)。李泉认为这些词既有关联作用,也有限制作用。但由于它们修饰和限制的主要是动词、形容词或动词性词组、形容词性词组,而连词连接的不限于动词、形容词,因此把这些词看作两个相同或不同的起关联作用的副词连用更好些。
第二种:“无论(无论/不管)……都……”“只有……才……”“既然……就……”“即使……也……”“虽然……却……”。这组词出现在“X……Y……”的复句格式中。张静(1961)认为后一分句的Y是连词;但大多数人认为前一分句的X(“无论”“只有”等)是连词,后一分句的Y(“都”“才”“就”“也”“却”等)是副词,如张志公(1959)、钱乃荣(1990)等。李泉认为这种看法是可取的。因为X有关联作用,但没有修饰作用,而Y不但有关联作用,而且对所在分句的动词还有修饰作用。
第三种:“也”“又”“再”“才”“都”“却”“就”等。这些词有关联作用,连接前后两个成分后分句,但同时都用在动词前起修饰作用,并且前后有主语的话也不能用在主语前。因此,李泉认为这些词可以看作是有关联作用的副词。
以上的各个观点主要还是从两者的语法特征来划分副词和连词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总而言之,副词起修饰作用,修饰的对象是单一的,并且主要是修饰动词;连词起连接作用,连接的对象应是两个或多个成分,并且不限于连接动词”
。
对于副词与时间名词的区别,冯成林(1980)提出了四条标准:“从意义上划分,属于时刻意义者为时间名词而非时间副词。从结构上划分,在句子中的位置可以移动而基本意义不变的为时间名词而非时间副词。时间名词可以独立回答问题,而时间副词则不能单独回答问题。时间副词在句中紧紧扣住动词、形容词以及属于谓语的名词,起积极的限制或修饰作用,时间名词则无此作用。”
之后,周小兵(1987)、李少华(1996)、李泉(1996)都做过相应的研究。张谊生(2000a)提出两条区别标准:凡是只能充当状语和句首修饰语,不能充当主宾语(包括介宾结构),并且不受其他词语修饰的,是时间副词。凡是经常充当状语和句首修饰语,但同时可以充当定语或主语、宾语及介词宾语的,是时间名词。
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副词一般只能充当谓词性结构中的修饰成分,而时间名词除此之外,还可以充当体词性结构中的修饰成分,一般都能和介词组成介宾结构,副词则不能,只能作状语。
对副词进行再分类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各个词类所包括的词在语法特征和语义特征上并非完全相同,同一词类内部存在着各种差异,特别是像副词这个词类,个别副词都有很强的语法个性。划分副词次类,目的就是要更好地认识副词内部所具有的不同现象,更好地阐述这个词类的共性和内部相互之间的差异及其对有关语法现象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论证各副词的特征,以有助于全面深入地阐述语言结构的有关规律”
。
但对副词进行再分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吕叔湘(1979)曾指出:“副词的内部需要分类,可是不容易分得干净利索,因为副词本身就是个大杂烩。”
在副词分类这个问题上,陈承泽(1922)分3类,黎锦熙(1924)分6类,王力(1943)分8类,张志公(1959)分6类,丁声树(1961)分5类,赵元任(1979)分9类,吕叔湘等(1980)分8类,朱德熙(1982)分4类,胡裕树(1979)、黄伯荣和廖序东(1991)以及北京大学(1991)的《现代汉语》教材均分6类。以上各种分类,一般都采取了意义的标准,但这种分类难于避免主观,因此分出的类别还是有很大的差异。
对于以上分类的不一致,杨荣祥(1999)指出:“副词词类的划分,仅仅以语义为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该从功能方面分析各次类特征。也就是说,要结合语义和功能两方面的特点,互相渗透,互为印证,以确定各个副词应归入哪个次类。”
据此,他将副词分为11个次类。几乎同时,张谊生(2000b)也认识到“仅仅以语义为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该兼顾功能、分布、位序等各方面的特征”
,“副词的分类标准应该以句法功能为主要标准,以相关意义为辅助标准,以共现顺序为参考标准”
,并据此将现代汉语副词分为三个大类:描摹性副词、限制性副词和评注性副词。赖先刚(2000)从结构和语义角度将现代汉语副词分为词族副词和非词族副词两类。李泉(2002)从分布的角度将副词分为程度副词、否定副词、关联副词和情态副词四类,其中情态副词又包括范围、语气、时间、方式四个小类。张亚军(2002)则显然受了认知语言学的影响,将其划为典型副词和非典型副词。以上标准的运用,丰富了词类划分的方法,扩大了研究的视野。
对此,我们同意并采取杨荣祥和张谊生的分类原则,即在以语义为标准分类的基础上,找出各次类在功能特征方面的共性以及它们对有关语法格式的制约作用,从而证明所作分类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