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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走向太空的网络空间平台

1.太空成为争夺的新平台

埃隆·马斯克的“一箭60 星”来了,很多人说美国要搞6G,压过中国的5G。不过如此小的卫星,从成本上讲,肯定是大范围的民用通信,成本比不上现有的地面宽带光纤网络,因为通信的信号衰减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功率会大幅度降低,还有长距离通信噪声也会增大,另外还有光瞳、信息熵等多种技术极限的限制。若要做军事应用,则情况完全不同,战争和特殊时期,网络通信服务是可以不计成本的。尤其是在2022年的俄乌冲突当中,马斯克的星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保障了乌克兰的网络不被切断,同时可能提供更准确的位置信息,提供特殊的通信和信息服务,对战争的进程影响很大。

同时,我们要看到马斯克星链的另外一面,包括太空主权问题、对太空资源的争夺问题。美国卫星发射后,把国际的太空空间轨道资源都给占用了,才是真正的大问题。资源被美国先占,在将来的太空竞争当中,美国就会占据非常主动的地位。

人类太空技术发展到了拐点之后,太空的商业化活动,关键门槛不是发射的费用和发射的收入,而是未来世界太空卫星轨道的拥挤和资源的稀缺。一颗卫星的发射成本可能越来越白菜价,但卫星的轨道却越来越难以取得,这些小卫星的发射,背后就是各国赛跑一样的对轨道资源的抢占。抢先发射占用轨道,是新一轮技术革命之下对太空资产的瓜分。

之前,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用一枚“猎鹰9”火箭将首批60 颗“星链”卫星“打包”送入太空。太空探索技术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说,“星链”的构建将采取快速迭代方式,相比2018年2月发射的两颗测试卫星,新发射卫星尺寸更小,通信能力更强。“星链”网络有1584 颗卫星将部署在地球上空550 千米处的近地轨道。2019年4月初,亚马逊提出“柯伊伯项目”,计划将3236 颗卫星送入近地轨道,为北纬56 度到南纬56 度之间区域提供宽带网络服务,而全球超过九成人口居住在这一区域。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国家层面的行为要遵循国际公法,但私人卫星的背后却是国际私法,是另外一套规则。

而在俄乌冲突当中,马斯克的太空星链是可以用于军事的,星链真正的作用是让网络平台跨越各个主权电信网络,成为一个服务于全球的基础网络接入商,这一点超越了国家主权。

马斯克的星链,其实是为了跳过各国的电信网进行网络服务,所带来的结果就是美国因特网可以被当作重要的军事工具,那么它的性质就与GPS类似。中国必须有自己的网络“北斗”,否则在全球军事行动、全球网络战、全球舆论战中,会处于被动地位。

只要不能做到断网,未来战争就会不断重复下面的场景:

在俄乌冲突中,乌克兰民众用手机下载一个军方的App(名称叫eBopor),就能在城市、乡村的马路上或站在窗口,对着路过的俄军坦克、导弹发射车、电子作战车、补给运输车队、营地等进行随手拍,并报告拍摄所在位置,然后把照片或视频上传给军方电脑中心。乌军方就可以立刻掌握俄军的位置,精确到经纬度坐标。这样,乌军方不但知道何时何地有多少俄军,还安排无人机进行定点精确打击,使俄军无处可藏,全面暴露在乌军的监视和直接打击之下,防不胜防。

这就是网络时代的全民皆兵。而美国的星链建成后,就是一个设备位于太空且无法被切断的网络,除非进行太空战争,把美国的卫星打下来。

因此,我国也在积极开展自己的“星链计划”。2021年4月22日,我国首家国资委卫星企业——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正式成立,其注册资本高达100亿元人民币,对标的就是美国星链。

2022年3月5日,西昌卫星发射中心,长征二号丙运载火箭成功将我国首次批量研制的6 颗低轨宽带通信卫星——银河航天02 批卫星成功送入预定轨道,此次发射还同时搭载了一颗商业遥感卫星。

此批卫星是由国内企业自主研发并批量制造的低轨宽带通信卫星,单星设计通信容量超过40Gbps,卫星平均重量约为190kg。6 颗卫星将在轨与银河航天首发星共同组成我国首个低轨宽带通信试验星座,并构建星地融合5G试验网络“小蜘蛛网”,具备单次30 分钟左右的不间断、低时延宽带通信服务能力,可用于我国低轨卫星互联网、天地一体网络等技术验证。此次成功发射验证了我国具备建设卫星互联网巨型星座所必需的卫星低成本、批量研制及组网运营能力,对推动我国商业低轨卫星通信遥感一体化技术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平台的竞争,正在走向太空;民用的背后,有打破美国霸权的需要。

2.中国需要参与太空商业规则制定

——谈中国火箭商业发射背后的规则争夺

本人2016年应中国长征火箭有限公司的邀请,参与了第八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高峰论坛和珠海航展,在关于中国火箭商业发射的“航天事业新动力”分论坛上了解了国际最新的商业航天动态,结合自己的专业,感触很深。我们的商业航天,不光存在技术问题,在经济和法律等层面,也面临非常残酷的国际丛林博弈,需要国家经济界、法律界参与进行全面系统的战略性研究,需要有长远的国家战略。

在研讨会上,本人看到商业航天未来大发展的前景,世界即将从国家主权航天时代走向全球商业航天时代,航天业也进入了历史跃进的拐点时期。本人从法律与经济的专业背景出发分析,认为对太空的争夺是带有国家核心利益的,太空本身就是一个空间概念,新的空间本身就带有领土的性质,建立权利的法理关键是一个先占的概念,谁能够先占,谁能够占有太空的空间,谁就有主动权。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都不能依据国家主权要求,或者通过使用、占领,以及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太空全球化只是美好的愿景,规定不能占有主权和所有权,但使用权与之分离,是可以先占的。

中国在2003年抢先发射了新一代北斗导航卫星,不仅抢占了美俄之后最重要的导航卫星频段,还让欧洲国家的“伽利略”导航卫星不得不使用与中国相同的频率。中国的先占权利,给我们的国际博弈带来了巨大的主动权。

空间轨道权力的争夺,是有国际规则的。国际法关于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分配的规则,是指导各国争取这一资源的重要工具。目前,国际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指配机制有两种,分别是协调法和规划法。规划法有赖于国际谈判和条约,而所谓协调法,指的是依据国际电联的频率协调程序进行的卫星网络或卫星资料的提前公布、协调、频率指配的通知和登记,其实质是一种“先登先占”的分配方式。对太空轨道的规划谈判其实是没有多少实质性成果的,发达国家也不愿意与发展中国家平等谈判。所以利用自身优势多占资源,在未来可能进行的谈判当中多占筹码,是各个大国的选择。在国际协调法下的“先占规则”,可不是中国人最先开始和发明的,是西方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一套很不公平的规则。先占规则是西方法理的基础之一,来自自然法和习惯法。在太空领域,西方规则的逻辑就是,谁有本事发射卫星,谁就先占领和使用轨道,你不能发射卫星,也不是我们造成的,我又没有拦着你不让你发射卫星;你发射不了卫星,不是你不能占有轨道资源的借口,因为轨道资源也不可能永远为某个国家留着。此规则就造成了航天发达国家大量抢占卫星轨道。先占规则是西方大航海时代就确立的规则,它们还把非洲、大洋洲、美洲的土著本拥有所有权的土地都给“先占”了,但中国只要占一点太空轨道,它们就以双重标准要求中国。

太空的利益巨大,各国在冷战时期就激烈博弈,由此,国际社会达成了太空法。太空法是关于规范人类在太空活动的系列国际法的统称,也是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作为对其和其公民在外层空间和其他星球上的活动作出规范的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内容涉及太空主权、太空资源、太空环境、太空运输、太空责任、太空军备控制、太空遥感和空间站等。太空法的主体部分包括联合国和平利用太空委员会颁布的五个国际条约,即《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这五个条约,特别是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12月17日通过的《外空条约》,确立了太空法的国际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除这五个主要条约之外,还有《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应遵守的原则》《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

当今的国际太空法,基本都出自1961年和1963年在联合国大会上一致通过的决议案,以及1963年通过的《禁止核试验条约》。联合国的决案呼吁世界各国在外太空应该友好合作;《禁止核试验条约》则严格禁止在外太空实施核试验。而其他的很多法律问题由后来的1967年《外太空公约》、1968年的《航天员协定》和1972年关于太空责任的条约进行解决,联合国在太空国际规则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我们也要注意到,现有的国际太空法基本是在20 世纪冷战时代建立的,与当今社会已经有所脱节。在信息、网络社会和商业发射性崛起的今天,问题可能有巨大的变化。原来的轨道占用,还是国家层面的行为,但商业卫星出现后,问题将更为复杂。国家行为是由国际公法来协调的,而商业行为则由国内法和国际私法来约束,属于不同的法律规则。联合国在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发挥决定性作用,但私人商业机构之间的关系,则不在联合国的职权范围之内。公法和私法,法理规则是不一样的,到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私法,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边界,比如一国拥有绝对权利的领空高度与太空高度的划分,国际上就没有定论。在太空也会有我们的边疆和法域,如何划分太空权利,是和平环境下全球的新一轮资源瓜分。与人类大航海时代创立海权、瓜分海洋权利一样,未来的太空竞争将成为大国博弈的新舞台。美国更愿意利用实力的丛林博弈先占,而不是原来制定的太空法的各国平等共享。当初,各国的平等共享是冷战巨头均衡下的博弈产物,不是自然而然取得的。在航天领域反霸权,争取中国的利益和规则话语权,是未来我们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们要从简单的行为之外,更深层次地看到埃隆·马斯克发射这么多小卫星在国际经济和法律上的意义,及其背后对国际主权和权力的争夺。

在商业环境下,你可以简单地说谁的卫星归谁所有;但在法律层面,所有权归你的财产,也是有国家主权属性的。也就是说,你的所有权是在谁的法律体系下确定的?我们知道,我们的房子和车子的产权归我们所有,但这个所有权是有国家属性的,谁给你发的产权证就要接受谁的司法管辖,并由谁来保护你财产的合法权利。没有国家支持,没有一个物权法的法域支持,你的所有权是无从谈起的。就如当年美洲的印第安人,各个部落早已经把美洲所有土地的归属划分清楚了,但这不是西方法域确立的所有权,所以欧洲殖民者照样可以先占,可以宣布这些土地是无主土地,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侵权。

太空商业化,所有权是绕不开的话题,私权的法律基础在哪里,才是未来航天进入商业时代的关键。依据国际太空法,世界各国皆认为自身有在外太空开展和平活动的合法权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对外太空或者太空中的某一星球提出自己的主权要求。这样的规定使各国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太空的商业开发,但这个平等只不过是机会上的对等,在实力不同的情况下,结果是完全不同的。我们注意到在《外空条约》当中还有一句话非常关键,那就是:“各国也支持航天员和太空载具仍然归属于各国自己管理。”这其实是授予了各国在自己发射的太空飞行器上的法权和管理权,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各国订立相关太空法规的基础,也是国际私法的基础。

在航天进入全面商业化的时代,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达到某个拐点临界值以后,新技术革命的方向就要由技术主导进入商业模式主导了,这个时候,商业模式和法律规则的建设,是比技术更重要的事情。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电视技术刚刚出现的时候,技术是最重要的,但后来就是电视的内容更重要,电视的内容对应到航天就是具体的应用;电视背后的频道法律规则、电视台法律规则、播放管理等,是整个电视行业的核心,这对应到航天就是相关的法权。而电视技术其实一直在快速发展,从显像管到等离子、液晶,再到LED等,相比内容,电视机越来越白菜价,就如现在小卫星和廉价发射服务有井喷的趋势。本人在研讨会上,看到的是学者们对技术和成本的关注,但在规则制定和中国模式上的讨论却不足。

这里我们要注意到美国在卫星发射上的法律意识。研讨会上,很多人都提到当初中国的国际商业卫星发射被美国以进出口限制的理由打压,实际上陷入停滞。背后的经济和法理是什么?美国很早就注意到,如果卫星在中国发射,那把卫星运到中国在法理上绝对算是出口到了中国;但中国把卫星发射到太空,却不算是中国产品出口离境,因为到太空不等于出境或者出海关,等于卫星一直在中国。进一步讲,我们生产、发射的外国人拥有所有权的卫星,你也无法说它是出境或者出口。按照国际司法惯例,某国的交通工具等于某国领土。用中国的发射载具,中国就有法律上的管辖权。就算卫星的所有权归国际机构,但此所有权在物权法律上则是中国物权(虽然我们的《物权法》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但国际法理是这样的),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外层空间条约》第八条明确了在外层空间和天体上运行的任一物体及在上面的人员的管辖权和控制权都属于注册国,即这种物体及其组成部分若被他国发现在其境内,则应该交还给注册国。这一条已经规定了部分太空发射背后的法权归属,但当时没有私人商业发射。

而该条约第七条确定:发射过或者从其领土上、设施中发射任何一个物体的国家,都应该承担对其他国家的个人造成任何损害的国际责任。这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只要你发射过和在你领土上或设施中发射,你就负有国际责任,当然你尽义务的同时也有了相应的权利。因为卫星不光是发射和服务,也有管理,这责任的背后就是你的管理权。卫星发射后,国家的管理权是不可或缺的,这里还有卫星的抓捕、击毁和太空垃圾的清理。尤其是在商业卫星漫天飞的时代,商业卫星的侵权等情况肯定会出现,所有权的争议也会有,太空垃圾的清理更是重要工作,这个时候所有人不尽义务、不履行职责,如何强制执行?如何司法审判?国家对商业卫星的处置权力哪里来?哪个国家有这个权力?国家讲公权,而商业卫星讲私权,公权执行对私权的管理,也必须有法律层面的支持才可以。这里面的法理问题,我们是需要好好研究并且及时立法的,这才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根本,也是国际博弈的需要。

在法律上国家对太空商业行为的规范和保护,是商业正常运行和市场规则确立的关键。没有这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商业的产权不够明确,市场商业行为就要受到限制,私法领域的商业行为不仅仅是买卖,还有抵押、质押、融资等,没有金融的支持,没有资本市场的支持,难以形成商业模式和实现市场化运作。所以,在商业化的火箭发射服务上,我们的竞争不光是技术和价格问题,更在于法律保障和商业、金融、资本的模式问题。体系的软实力,比在高端市场的物美价廉更具有竞争力。怎样加强中国航天在商业领域的软实力,是我们亟须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没有公开和明示的法律,也就没有国家的司法主权和管理权。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条约和规则,一个国家对国际商业行为的管理、司法和主权,必须有明确的规则,不能有秘密规定和政策,否则就会被扣上非市场经济、保护主义、政府违约等帽子。只要对西方霸权国家不利,它们就要给你外交压力。未来商业卫星等太空应用会越来越多和密集,不同商业实体的利益冲突肯定会有而且越来越多,到时候你用什么规则去协调?出了事情再去立法,即便亡羊补牢但损失业已造成。因为国际上讲的是“法不禁止皆可为”和“法不溯及既往”,被钻了空子就只能吃哑巴亏。

在太空私法方面,美国最早重视对太空商业活动的立法,美国这方面的意识是超前的。美国早在1962年就颁布了《卫星通信法案》,1984年又先后颁布了《陆地遥感商业化法案》和《商业太空发射法案》。美国也曾经通过双边渠道及多边渠道与其他国家签署过一系列的利用外层空间的条约。美国的司法还有一个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原则,只要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美国就可以进行司法管辖。此外,很多的国际组织也都在某些方面或多或少地参与了外层空间的工作,比如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都在进行着各种活动。世界各国太空政策在国际太空事务中的协调与影响必然会渗透和反映到有关太空协议、太空协定和太空条约中,这对太空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美国在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组织上的优势,我们不能不考虑将来美国如同今天限制华为一样限制我们的太空商业机构的风险。

我们要注意到,没有哪个国家会直接使用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来开展商业行为。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是主权丧失的表现,就如中国鸦片战争失败后,国内商业行为被迫屈从外国条约一样。所以各国在本国商业行为上,都是依据参与的国际条约制定国内法,再使用国内法约束商业行为。司法管辖和约束也是一项主权,虽然在太空不能要求国家间的领土主权,但司法主权等却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美国已经建立了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因此,我们开展商业航天,国内的配套法律必须跟上,背后的主权意识和国际规则博弈需要更清晰。

国际卫星发射呈爆发式增长,预计未来10年全球将发射3600 颗小卫星,其中2900 颗来自欧美成熟市场。未来10年,中国100~500 公斤的商业卫星需求达到1000 颗(当前埃隆·马斯克的“一箭60 星”,就是出于未来需求预期而抢占轨道资源的行为)。达到如此的规模,人类太空技术发展的拐点就要到来了,拐点之后的门槛,不是发射费用和发射收入,而是未来世界太空卫星轨道的拥挤和稀缺。一颗卫星的发射可能越来越白菜价,但卫星的轨道却越来越难以取得,这些小卫星的发射,背后就是各国赛跑一样的对轨道资源的抢占。其实在各国“谁发射,谁管辖”的太空法规则下,这个轨道谁抢先发射占用了,才是关键。因此,对未来的卫星发射市场,我们应当看到更宏观的战略层面。以后可能不是谁的技术好或者谁便宜,谁就是竞争的优胜者,而是谁占用了轨道、谁有轨道发射才更关键。抢先发射占用轨道,是新一轮对太空资产的瓜分。中国怎样应对这新一轮的国际丛林博弈,不再吃亏,取得与中国大国地位相适应的权利,比简单代理发射赚取利润,更具有国家意义和战略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开展商业航天,首先要把立法提到日程上来。虽然此前已经提到了相关法规的建设目标,但对这个模式和规则的博弈研究和日程表都没有见到,立法不是被放在第一位而是最末尾。中国太空规则的法理性研究必须尽快开展,这就需要有国际战略性的眼光和思维,立法要立足于让中国航天走向世界,而不是仅仅成为内部管理的手段。

本人认为,对商业发射和卫星等行为,我们首先需要的就是国家注册和规划。太空是一种空间行为,这种行为与地面上的空间行为类似,就如我们的土地需要规划,地上建筑需要注册产权一样,卫星也要有商业的产权登记手段。按照国际太空法,就是对太空的利用遵循协调法和规划法。对中国占用的太空资源、对国内的各种经济实体要有规划。对其他国家到中国发射的卫星,我们按照国际条约负有责任,也要有管理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国的规划、法律,在中国进行注册。未来你的商业模式的权利基础,就是你要有明晰的产权,而你要给人家完全排他的所有权的权利,你就必须做好规划,否则以后的违约和进行太空拆迁工程,代价巨大。

再进一步讲,为了中国在国际太空的话语权,中国需要发射更多的卫星,争取更多的国家支持。国家补贴和对外援助也是有力的手段。在太空的轨道上,如果能够有更多的卫星注册为中国的、是中国发射的,中国在未来制定太空商业新规则上就有更多的发言权。现在的国际太空法是冷战时期制定的,关于商业的内容基本没有,未来的规则博弈会很激烈。世界上的商业新卫星需求80%以上是西方国家的,发展中国家的需求目前相对不足,但卫星国际规则制定时的联合国投票,发展中国家的票数也非常关键。虽然发展中国家现在的资金和技术不足,但拥有一定的国际政治话语权,如果它们能够支持中国航天的商业模式,对我们进行国际博弈、开拓南南合作、开发发展中国家市场和践行“一带一路”倡议,都具有重要战略价值。同时,在国家层面上与发展中国家建立航空合作关系,对避免西方国家垄断国际航天市场,也具有战略价值。

综上所述,航天是未来的国际竞争核心领域,要以谋国的战略高度来考虑商业航天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技术和价格的竞争,更是商业模式、法权、国际话语权等组成的商业规则制定权这样重要的软实力竞争。中国作为正在复兴的大国,在未来太空规则的制定上,是不能缺席的,我们现在就要有相关的竞争意识。 +j9lgR/1qpdZrWfIreQ3iBKTkusZPE5KFLpt+EBRi+S7zo2eZc/iM0KPnD5VGn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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