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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思考

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框架下,执政党和参政党依据一定政治准则互相监督。其中,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又被称为“民主监督”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发挥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到,要“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履行职能” 。在实践中,民主监督却始终是参政党履职的短板和多党合作的薄弱环节。尤其在地方层面,参政党“肝胆相照”的诤友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这一短板不仅不利于参政党自身发展和新型政党制度的优势发挥,对中国共产党来说,也不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更好地激活政党特性,增强民主监督效能,既是参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题中之义。

一、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得以保留的重要考虑正是为了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1956 年 4 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首次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口号。改革开放以后,中共中央在 2005 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首次就民主监督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作出具体阐述,明确界定: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形式,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重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坚持要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由此可见,参政党民主监督是执政党外部监督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和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具有互补效应。

(一)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强化执政党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决定了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处于基础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监督不重要。党内监督如果不能与广大人民群众、各种社会力量紧密结合,这种监督终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执政党只有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前提下,自觉接受包括参政党在内的党外监督,进而形成对执政党权力监督的整体合力,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更为独特,具备其他监督形式难以取代的显著特征。首先,参政党民主监督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功能。虽然不同于权力监督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却具有政治层次高、民意体现广等优势特点。其次,参政党位置相对超脱,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具有很强的客观性,能够使执政党听到不同声音,帮助执政党发现自身难以发现的问题,从而减少监督中可能出现的“盲点”和“空白点”。最后,我国多党合作的重心在合作而非多党,虽然参政党不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执政党,但也不是远离公共权力的在野党,而是兼具“当权者”与“旁观者”双重身份的参政党。 这种独特身份与地位使得参政党民主监督更显灵活与回旋优势,监督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兼具。

(二)参政党民主监督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本质上表现为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形式上则呈现为一种公共权力。但由此造成的悖论则是,公共权力往往异化为人们追逐利益的手段,导致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即政治腐败的产生。如同美国政治思想家詹姆斯·伯恩斯所言:“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 在当今世界,腐败也成为政党政治的“顽疾”。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所谓绝对权力,即不受监督、制约,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根据人类的政治经验,解决公共权力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对权力实行有效监督。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执政党,腐败是其面临的考验和威胁,如何预防和惩治腐败是党和国家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问题,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中之重。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必须对权力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督。

参政党民主监督是有效预防和惩治执政党权力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各级党政官员的权力逾越党纪国法的界限而产生腐败行为时,参政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当然,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这一作用的发挥更多体现在宏观层面,如对腐败问题提出警示,就反腐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所了解的腐败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等。

(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助力执政党科学决策的有力保证

政治过程是由政治决策、政治执行和政治监督构成的有机体系,其中决策权是核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保证和提高自身执政水平和决策成效,亦需要接受来自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参政党民主监督源于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框架下的党际监督,主要监督对象是中国共产党,但不意味着不可以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政府工作也在中共党委领导之下。但与西方国家在野党、反对党对执政党监督的出发点不同,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帮助执政党及政府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

西方多党制下票决民主注重决策程序,少数服从多数是选举民主运作的基本原则,争议问题则习惯于运用公投方式加以解决。但票决民主不等于科学决策,简单多数决虽是经常使用的议事规则,但仅是民主原则,绝非民主本质。在涉及公共议题上,决策者必须深入调研、科学论证,避免决策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在我国,参政党就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决策实施过程之中与执政党进行协商,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和批评,是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保证公共决策科学有效的重要手段。

二、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不足分析

(一)现行运作机制尚不健全

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不足,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现行运作机制尚不健全。因为相比于理论预设,制度层面的建构要更加复杂。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设计,主要由事前知情、事中沟通、事后反馈等环节构成。但在现实政治运行层面,运作程序严密科学、操作性强的民主监督机制尚未完全构建,有限的机制主要集中在知情环节,沟通和反馈环节的制度化建设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即使在知情环节,民主监督主客体之间也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公共权力运行往往是动态的政治过程,及时的信息沟通是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前置条件。信息沟通机制不畅,信息获取残缺,就会影响监督效果。反馈机制方面,目前除以政协提案形式反映的意见建议能够得到明确反馈之外,包括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内的其他监督形式都没有建立规范的反馈机制。

(二)监督意识与能力素质有待提升

缺乏制度约束的民主监督,必然影响监督效能。从监督主体来看,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不足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来自政党意识不足,监督意识不强,不少民主党派成员有思想顾虑,不敢得罪党政部门,怕有“越位”“添乱”之嫌,因而把精力更多放在参政议政上面。另一方面,随着现代政务活动日益专门化和技术化,监督主体所需要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参政党成员虽然以专家学者为主,但大多聚焦某一领域,知识结构存在局限,且普遍缺乏从政经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发挥。

从监督客体来看,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民主监督的理解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是给自己“找麻烦”“出难题”,对民主监督存在抵触情绪;或者认为民主监督是花瓶,只是走形式、摆样子,作用不大,缺乏对待监督的严肃性和责任心;还有个别党员干部独断专行、高高在上,认为不需要民主监督也能把工作做好。这些错误认识都严重制约了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发挥。

(三)民主监督“弱政治化”特征明显

参政党民主监督属于政党层次上的党际监督,监督重点应是针对中共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行为的党务或政务监督,目的是在调研中发现问题,通过建言献策推动问题解决,保障执政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2021 年国新办发布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从新型政党制度作用发挥的角度,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范表述。关于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但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参政党民主监督更多集中在一般性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层面,党务或政务监督很少涉及,更少见对执政党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等方面的监督,监督的“弱政治化”特征明显。

三、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对策建议

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参政党如何激活政党特性,增强民主监督效能,不仅关切参政党自身存续和发展价值,亦有助于执政党更好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明晰权利来源

民主监督作为参政党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但也正是因为民主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在理解参政党民主监督权利的时候,更多基于政治功利主义考量去认识民主监督的功能价值。这种认知显然有其局限性,不仅窄化了参政党存在的价值基础,而且使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完全系于执政党对这种作用的主观认识。这从根本上制约了参政党政治空间及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 民主监督之所以长期以来成为参政党履职短板和多党合作薄弱环节,与认识上的这种范式有很大关系。厘清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利来源。事实上,民主监督是参政党固有的一项民主权利。这意味着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首先不是因其有益于执政党和国家政权,更不是来自执政党的赋权,而是基于人民主权地位的一项政治权利。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包括执政党在内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是作为特定范围内人民享有的对执政党的监督权利。

(二)增强监督意识

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一种双向行为,既要参政党顺势而为、积极主动,也需要执政党支持配合。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虽然构成这一制度的一体两面,但作用发挥并非平分秋色。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多党合作中起主导作用。因此,尽管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权利并不来自执政党赋权,参政党监督效能的发挥却主要取决于执政党的认知态度和重视程度,需要执政党的通力合作。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提毛泽东“历史周期率谈话”,其现实意义就在于提醒全党充分认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执政党各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另一方面,执政党还要主动加强与参政党的沟通和联系,虚心征求和接受参政党的合理批评和建议,支持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并为之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和条件。

(三)健全运行机制

美国著名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指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尊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 民主监督是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政治层面的制度安排。民主监督在实践中能否切实发挥效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历史经验表明,毛泽东“窑洞对”中提出的民主政治和人民监督设想,之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度出现反复与曲折,与制度的不够健全有直接关系。依据民主监督的制度逻辑,健全参政党民主监督机制,关键在于完善知情、沟通和反馈三大环节。

首先,完善知情环节。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不论是口头提出批评意见,还是提交书面建议,都需要对监督对象及相关事项及时全面掌握。这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拓宽参政党知情渠道,建立健全必要的情况通报制度,着力解决监督主客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发挥才具备制度基础和实现可能,民主监督才会有的放矢。其次,完善沟通环节,即在拓宽知情范围和渠道基础上,畅通民主监督沟通渠道。要切实保障参政党的意见、建议、批评等信息在监督传递过程中不受阻碍,不被“过滤”,能够畅通无阻地反映到有关方面。最后,完善反馈环节。这是评估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关键。针对参政党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明确反馈部门、渠道和时限,能采纳的要充分予以采纳,暂时不能采纳的也要及时回复,确保民主监督“掷地有声、落地见效”。适宜公开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不适合公开的则可以考虑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改善监督环境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无论是党内的监督还是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 从历史上看,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基础并不深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仍然任重道远。如果政治环境不宽松、民主氛围不浓厚,参政党即使提出意见批评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历史经验表明,什么时候执政党营造出有利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乐于并善于接受来自参政党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使参政党能够畅所欲言、广开言路,透过制度渠道将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充分表达出来,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就能向前发展,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能得到巩固。

(五)完善考评机制

“监督如果没有压力,就不可能发挥作用,这是一条被实践一再证明的规律。” 对监督主体来说,要把履行民主监督情况作为衡量参政党职能发挥的重要指标。对监督客体中国共产党来说,各级党委和政府也要认识到接受民主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要乐于接受监督,充分认识到民主监督是帮助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将接受和回应参政党民主监督情况纳入党政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对不接受监督,甚至以各种形式干扰监督,或者置之不理、答非所问的党员干部要进行严肃问责。在加强考评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激励机制。对在民主监督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参政党成员和执政党党政部门或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六)丰富形式载体

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是确保民主监督作用发挥的重要载体。一方面,用足“存量”,不断完善既有制度,如特约人员制度。这项制度是 1989 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作出的一项旨在强化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安排。从制度设计本意来看,最能体现民主监督的要求和特色,很多地方也都围绕这项工作出台过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实践过程中,这项制度却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和形式化。 另一方面,要开发“增量”,即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造新的形式。 特别是加强与其他监督形式的优势互补,形成融合发展、协同推进的联合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大胆创新,主动借鉴西方政党监督中的合理制度设计。政党制度不可照搬西方模式,但是政治技术完全可以借鉴互通。基于程序正义和分权制衡的原则要求,西方政党监督积累了相对丰富的操作经验。只要符合政党政治和权力监督的普遍原理,有助于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彰显,就不妨吸收借鉴。

(七)完善法规体系

基于政治学观点,监督在本质上要求其主体活动必须具有法与权的强制力量作保证。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民主监督以相应的法律地位是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的根本保证。但赋予民主监督必要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将民主监督等同于法律监督,而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法明确民主监督职能及履行职能的途径和程序,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为包括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关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法规和制度保障尚不健全,虽然中共党内法规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化,建议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出发,在既有实践经验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民主党派监督条例或办法,对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民主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0pfUv6Rq3Rtr6rOp7MiD3tKQoVgfQ+3GixuLr6KqoCByzYFIuJh2KFW74t82JWi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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