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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现代西方价值的差异与互补

中国文明的价值与现代西方价值有很大差异。如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道德的中心原则是个人的权利优先,人人有权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从事活动,认为把一种共同的善的观念要求所有的公民,将违背基本的个人自由。而儒家和世界各大宗教伦理则都强调社会共同的善、社会责任、有益公益的美德。“社群”与“个人”、“责任”与“权利”是两种不同的伦理学语言,反映着两种不同的伦理学立场,适用于不同的价值领域。伦理学的社群——责任中心的立场必须明确自己的态度,即它应当在表明赞同自由、人权的同时,不含糊地申明它不赞成权利话语和个人优先的伦理立场。

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坚持和守护人权宣言中的所有要求,并努力使之实现。但是,这不意味着自由人权是最重要的价值,或伦理仅仅是为个人人权提供支持。应当指出,在伦理问题上,权利话语和权利思维是有局限的,是远远不够的,权利中心的思维的泛化甚至是当今众多问题的根源之一。权利话语又往往联系着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权利优先态度,其基本假定是把个人权利放在第一位,认为个人权利必须优先于集体目标和社会共善。在这样的立场上,个人的义务、责任、美德都很难建立起来。权利优先类型的主张只是强调保障人的消极的自由,而不能促进个人对社会公益的重视,不能正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社群和责任立场要推进的是建设有积极意义的价值态度。20世纪的中国新儒家梁漱溟以中国文化的代表自任,以“互以对方为重”的责任立场反对以个人主义和权利观念作为人生根本态度,这在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反对以自由主义作为人生的根本态度和根本的伦理原则。他所主张的是一种儒家的态度,可视为现代中国文明价值观对于权利伦理的一种态度。梁漱溟“以对方为重”的伦理观,或者说由梁漱溟所阐释的儒家伦理,确实具有与突出主体的意识不同,也与“交互主体性”观念不同的意义,是一种以“他者”优先为特征的伦理。在这种伦理中,不仅突出了对他者的承认,也强调了对他者的情谊、义务和尊重,这种尊重不是交换意义上的,而是不讲前提条件的“以对方为重”。

在西方文化的主流理解中,人权是个人面对国家而要求的一种权利。它是每个人都需要的、对其政府提出的道德的和政治的要求。在这里,个人的权利要求即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故人权观念只涉及了政府的责任和应当,却无法界定个人对社会、家庭、他人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的权利观念是西方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哲学的核心,是近代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进程的产物。但由于把焦点集中在个人对社会的要求,往往忽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集中在个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个人也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责任。

作为中国文明的核心,儒家伦理的价值,在现代东亚社会有不同的表达形式。例如,新加坡“亚洲价值”的说法即是其中之一。新加坡亚洲价值的提法虽然可能受到有关亚洲文化包括西亚、南亚文化的质疑,不过,按李光耀的解释,他所谓亚洲价值主要是指东亚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价值体现。这些“亚洲价值”是东亚传统性与现代性的视界融合中所发展出来的价值态度和原则。这些原则根于东亚文化、宗教和精神传统的历史发展,这些原则又是亚洲在现代化过程中因应世界的挑战,淘除传统不合理的要素,适应亚洲现代性经验所形成的。他所说的亚洲价值被概括为五大原则:一、社会、国家比个人重要;二、国家之本在于家庭;三、国家要尊重个人;四、和谐比冲突有利于维持秩序;五、宗教间应互补、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中不仅有东亚的传统价值,也有百年来吸收西方文明和建立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过程中生长起来的新的价值,如尊重个人。因此,所谓“亚洲价值”并不是说它的价值体系中的所有要素只有亚洲性。现代亚洲的价值与现代西方的价值的不同,不是所有的价值要素都不同,而是价值的结构、序列不同,价值的重心不同。质言之,这是一套非个人主义优先的价值观,是新加坡版本亚洲现代性的价值观,也是新加坡版的现代儒家文明的价值观。其核心,不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优先,而是族群、社会的利益优先。不是关联各方冲突优先,而是关联各方和谐优先。这种社群利益优先的价值态度,不能用来作压制人权的借口,它要靠民主制度和尊重个人的价值实现人权的保护。与现代西方价值的不同在于,这种价值态度要求个人具有对他人、社群的义务与责任心,这种义务与责任心是与社群的基本共识和共享价值是一致的。当然,新加坡的伦理还不是现代儒家伦理的全部,现代儒家伦理除了强调社群价值和责任,还注重要求人保持传统的美德,认为这种美德既是人性的体现,又是社会普遍利益的升华。这种价值致力于社会和谐之外,也致力于人与人、人与社会、文化与文化、人与自然的共生和谐等。

仁爱原则、礼教精神、责任意识、社群本位都是与个人主义相反的价值立场。由此发展的协同社群、礼教文化、合作政治、王道世界,是当今世界的需要。协同社群突出社群的意义,以对治个人主义;礼教文化突出道德意识,以区别律法主义;合作政治突出合作的政治沟通,以有异于冲突的政治;最后,王道世界是一种与帝国主义强力霸权不同的天下秩序。这四点都以仁为核心,仁是以相互关联、共生和谐为内容的基本原理,是与西方近代主流价值不同的普遍性文化原理。在当今社会它可以与西方现代性价值形成互补。

数年前,我提出了关于价值的“多元普遍性”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必须尝试建立起“多元的普遍性”的观念。美国社会学家罗伯森(Roland Robertson)在其《全球化:社会理论和全球文化》中提出,“普遍主义的特殊化”和“特殊主义的普遍化”是全球化的互补性的双重进程。 普遍主义的特殊化,其普遍主义指的是西方首先发展起来的现代经济、政治体制、管理体系和基本价值,这又可称为“全球地方化”。“特殊主义的普遍化”则是指对特殊性的价值和认同越来越具有全球普遍性,只要各民族群体或本土群体放弃各种特殊形式的本质主义,开放地融入全球化过程,其族群文化或地方性知识同样可以获得全球化的普遍意义,这是“地方全球化”。罗伯森的这一说法很有意义,但这种说法对东方文明价值的普遍性意义肯定不足。在我们看来,西方较早地把自己的实现为普遍的,东方则尚处在把自己的地方性实现为普遍性的开始,而精神价值的内在普遍性并不决定于外在实现的程度。东西方精神文明与价值都内在地具有普遍性,这可称为“内在的普遍性”,而内在的普遍性能否实现出来,需要很多外在的、历史的条件,实现出来的则可称为“实现的普遍性”。因此,真正说来,在精神、价值层面,必须承认东西方各文明都具有普遍性,都是普遍主义,只是它们之间互有差别,在不同历史时代实现的程度不同,这就是多元的普遍性。正义、自由、权利、理性个性是普遍主义的价值,仁爱、礼教、责任、社群、内心安宁也是普遍主义的价值。梁漱溟早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所致力揭示的正是这个道理。今天,只有建立全球化中的多元普遍性观念,才能使全球所有文化形态都相对化,并使他们平等化。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在全球化的第一阶段,文化的变迁具有西方化的特征,那么在其第二阶段,则可能是使西方回到西方,使西方文化回到与东方文化相同的相对化地位。在此意义上,相对于西方多元主义立场注重的“承认的政治”(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在全球化文化关系上我们则强调“承认的文化”,这就是承认文化与文明的多元普遍性,用这样的原则处理不同文化和不同文明的关系。这样的立场自然是世界性的文化多元主义的立场,主张全球文化关系的去中心化和多中心化,即世界性的多元文化主义。 +HNqxzqOAe4HXE9EToHTNvI2dFtUQgSyb3ZVDg3V361Q5Y1nFX8HfF7uOmOmC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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