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治理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环境治理已成为当代环境与资源经济学、生态经济学、政治生态学、环境政策和可持续性科学等诸多交叉研究科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有关环境治理的研究不断发展和革新,已成为当前全球共同关注的议题。大致而言,环境管理经历了从政府管理、参与式管理到多元协同治理的变迁过程,这也可以被看作生态经济学、环境政策、政治生态学等领域的一次重要的变革,这种变迁过程始终伴随着环境管理中社会主体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的不断提高。
1)以政府为中心的环境管理模式(约20世纪50—80年代)
“政府中心主义”是国家治理理论早期的主要形态,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主要强调政府部门的中心地位与主导性作用,这是该阶段环境保护运动兴起的突出特征。1962年,美国学者卡逊的《寂静的春天》,为人们关注环境问题拉响了警钟,该书指出,生态环境恶化如不能及时遏制,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里,被誉为开启人类环保事业的“警世之作”,标志着人类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正式开始。此后,《人口爆炸》《增长的极限》《小即是美》等著作相继问世。随着环境管理这类具有公益性的问题凸显,政府主导模式应运而生,学者们从公地悲剧、公共物品、囚徒困境、外部性、搭便车、集体行动以及生态环境等问题出发,探讨环境管理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如承载量的衡量、环境质量评价、环境风险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等,关注政府行为、经济手段对人类活动环境影响的作用。
“政府中心”的环境管理模式,主要涉及政府和污染企业两个对立的部门,强调应用政府控制、强制力量,解决环境管理过程中公地悲剧、外部性和公共物品供应短缺等问题,被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发达国家广泛运用,具体包括直接管制、补贴、庇古税以及交易许可等手段。例如,对排污企业现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规模,采用直接管制的举措;对负外部性活动征收等于边际外部成本的庇古税,对正外部性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补助、减税、免税等激励措施;政府把公有资源的产权分割、私有化,解决环境领域诸多集体、社会管理的困境;交易许可主张确定配额,规定允许污染物或自然枯竭的最大量。
以政府为中心的环境管理模式,主张政府通过制定法规、政策与标准,要求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开展环境治理。在此模式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负责监督、收集污染物信息、发布污染减量指令,并对违规者予以处罚;排污企业处于被动位置,在政府的管制下被动地开展污染削减与治理活动。该模式存在诸多缺点,例如,政府需付出高昂的监督与执法成本,且无法克服政府失灵问题;政府监管能力不足;政府惩罚力度不足,难以起到减排与治理作用;政府环保信息不完全或不准确;容易导致政府腐败;排污管理产权很难明晰、公平界定,或界定不经济,导致交易成本高、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矛盾等问题。
2)参与式环境管理模式(20世纪80—90年代)
由于政府主导的环境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的研究重点逐渐转向参与式环境管理。参与式环境管理模式,通常认为是政府管理模式向环境治理模式转变的过渡模式。彼得斯认为,“要使政府的职能更好地发挥,需要促进那些被排除在决策范围外的其他成员参与进来,使其发挥一定的作用”。1970年,美国的环保游行运动被视为现代环境参与式管理的开端。随后,欧洲、美国在环境立法中,逐步体现出公众参与的原则。政府环境管理体现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使得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涌现出大量有关环境公众参与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后,环境公众参与在我国环境立法、政策中也逐渐得到重视,公众参与意识不断增强。
参与式环境管理模式,强调环境管理过程中社会公众的主体作用,该模式对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局限,例如,在环境管理过程中,社会参与作用不应取代政府、市场的作用,夸大或缩小社会公众的作用都不利于环境管理的实施;如果社会作用干扰到政府环境监管、行政执法,就很难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监督与治理制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以及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等,也不利于环保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3)环境治理模式(20世纪90年代至今)
公共治理理论的兴起源于在公共管理领域政府、市场的局限性以及“失灵”问题。20世纪90年代,西方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罗茨赋予“治理(governance)”新的含义。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布的《我们的全球合作伙伴》报告中,对“治理”作出了被广泛认可的定义: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安排,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治理理论自提出以来,迅速在环境保护领域得到应用与发展。环境治理,强调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共同管理,共同发挥作用;强调除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外,还应促使社区、家庭、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公众等众多主体在环境管理不同层面发挥作用,对整个生态环境系统进行协同管理。目前,基于不同的社会主体,形成了自治模式、学者参与型模式、其他各种专门化治理模式以及多元协作治理模式等。
①自治模式。由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建立的自治模型,主张在一定条件下,参与成员主要通过自治方式,实现对公共事务问题的自主治理。基于对相关国家案例的比较与分析,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归纳出自主治理模式设计的8项制度原则,包括清晰界定边界、占用与供应规则与当地保持一致、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督、冲突解决机制、分级制裁、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分权制企业等。但在此模式下,可能遭遇自治者能力不足、内部环境不稳定、自身脆弱、外部干扰、需要依赖道德与伦理宗教力量等问题。
②专家学者参与型治理模式。该模式强调发挥专家学者、科研机构等在专业知识、信息等方面具有的比较优势与积极作用。研究表明,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专家学者的参与有助于帮助其他行动者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其作用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政府的代理人、信息提供者、公众的领导者与组织者、直接博弈者。一般认为,有效的专家学者参与治理,可遵循如下制度设计原则:广泛、稳定与有效的学者参与,联盟式的组织结构安排,科学的目标分层体系,民主化、协作性管理方式,健全的奖励与惩罚机制,稳定的学者性领导精神,试点、推广模式,有效的外部支持,期望利益的实现等。
③其他专门化的治理模式。该模式包括个体参与治理模式、公众或组织参与治理模式、企业治理模式、家庭治理模式、非政府组织(NGOs)治理模式、新闻媒体参与模式、宗教组织治理模式等。非政府组织治理模式、宗教组织治理模式,也是解决环境治理集体行动的方式;新闻媒体参与模式认为,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更多环境参与机会和渠道,并影响着政府决策。然而,相比于政府主导模式、自治模式和专家学者参与型治理模式,该模式尚缺乏应有的理论支撑,除公众参与、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学者关注较多外,对其他组织或个体参与治理的研究较少。
④多元协作、协同或合作治理模式。这些模式强调政府、企业、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新闻媒体、社区、家庭、居民等不同环境治理行动者之间的横向、纵向、跨层级协作,不同治理模式间的协作,以及生态环境、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系统之间的整体性协作。目前,国内外有关协作性或协同治理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关协作或协同环境治理的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此外,在治理理论框架下,还涌现出了许多相关或相似的学术理论和观点,如协作治理、多中心治理、整体性治理、跨界治理、网络治理等,但其基本理念与目的相似,只是在侧重点上呈现出多样化。例如,协作治理强调政府与其他主体共同作用,包括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中间组织等主体的合作。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在一个管理系统中,可以存在多个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强调多部门、多层次、多类型的互动决策。协作治理认为,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众等各子系统应利用系统中各要素、子系统之间的非线性作用,实现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达到最优化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整体性治理,注重政府部门之间的整体性运作,强调管理应从分散、破碎走向整体与集中。跨界治理主要强调跨区域多元互动、纵横交错、网络运行的合作治理理念。网络治理,从治理结构的视角强调治理主体之间建立起网络化的关系结构,包括自上而下的纵向权力层级结构、平等主体间横向的合作结构。
在环境治理模式下,政府仍需承担环境管理的责任,推动政府部门、市场、社会组织、公众等行为主体间形成一种合作关系网络,让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以行动者或管理者的角色出现,直接参与环境管理,关心环保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从主体方面来看,相比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环境治理模式除发挥政府职能外,还主张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如鼓励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社区和公民积极参与;从方向方面来看,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模式,而环境治理模式是一种上下联系、横向互动的网络模式,注重灵活、协调与沟通;从方式方面来看,除传统的行政管理外,环境治理模式还主张法规、制度、道德、社区等治理,倡导政府、市场与社会共同参与环境治理事务。
4)3 种模式关系及其比较
环境治理模式的差异反映了环境治理理念、方法的日趋进步与科学,体现了研究范围、深度的不断扩大,但是这3个模式并不是后者完全替代前者的关系,也不存在产生一个新模式就完全舍弃旧模式的情况。在大多数情形下,新旧模式的融合,可以共同形成分析环境治理问题的理论框架与基础。因此,参与式管理模式阶段是管理和参与式管理两种模式的并存阶段;治理模式阶段则是管理、参与式管理和治理3种模式的共存阶段。环境治理模式的变迁也体现了环境治理从政府命令、控制型,向主体之间合作、协商型的转变,在此演化过程中,参与主体不断增多,从最开始的环境管理模式的政府、企业,到参与式环境管理模式中公众、专家的介入,再到治理模式的非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宗教、新闻媒体、其他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局面。现代社会的高度融合也带动了环境治理领域中主体之间的协同或协作。归纳起来,3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如表2.1所示。
表2.1 环境管理模式、参与式管理模式、环境治理模式的比较
5)中国环境治理模式的发展状况
近年来,中国政府、社会对治理的认识与应用,从陌生到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2009年中欧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时,治理尚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管理理念,如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已成为国家、社会管理的战略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到2035,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过去,我国主要依靠政府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制约和不足,效果有限。环境治理问题不仅仅是经济、生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文明、政治文明问题。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首先应建立环境治理体系结构,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不应“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单纯依靠减排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推动“多元共治”,是环境治理的必由之路。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时,多元共治已成为其重要的思想与原则,环境公共参与、信息公开以及公益诉讼等成为新修订法的重要亮点。环境“多元共治”的理念与模式,逐渐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环境立法、政策制定、治理实践的重要指导思想。
本书所研究的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共生网络,本质上属于针对城市废弃物治理,由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构成的资源化协同网络体系。因此,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共生网络属于环境多元治理范畴,其研究展开也应以环境治理理论与方法为指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