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企业提供经济支持,以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 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但是,部分减免税款需要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定额扣减增值税的,应当将减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还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税法规定,在对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同时,退付出口货物前道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所得税减免,适用所得税准则。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权益,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不适用本准则。
政府补助具有如下特征:
(1)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政府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类似机构。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例如,某集团公司母公司收到一笔政府补助款,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补助款实际的补助对象为该母公司下属子公司,母公司只是起到代收代付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该补助款属于对子公司的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是无偿的,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等互惠性交易区别开来。政府采购与政府投资,均是企业自政府取得的资源但不具有无偿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只是政府为了推行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的时间、使用范围和方向进行了限制。
【例5-1】 ①甲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追加的投资800万元,属于政府的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②乙公司为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销售企业,根据中央和地方执行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计算,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9万元),乙公司新能源轿车销售量为4000辆,全部货款已经收到,每辆新能源轿车成本12万元。乙公司自财政部门取得的款项不属于无偿从政府取得款项的情形,而是与销售商品活动密切相关的,属于商品对价的一部分,应按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视同收到销售收入进行会计处理。③为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丙公司将其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按照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1亿元)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为此向丙公司支付补偿资金1亿元。由于开发区政府对丙公司的搬迁补偿是基于公司原址用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的市场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丙公司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的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所以丙公司收到的1亿元搬迁补偿资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④丁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重型机械的企业。为推动科技创新,丁公司所在地政府向丁公司拨付了3000万元资金,要求丁公司将这笔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归丁公司享有。这项财政拨款具有无偿性,丁公司收到的3000万元资金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如果政府补助是明确补贴给购买方,对销售方而言,则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