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尚未裁决之前,对于被告来说,可能形成一项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对于原告来说,则可能形成一项或有资产。
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作为当事人一方,仲裁的结果在仲裁决定公布以前是不确定的,会构成一项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或者潜在资产。
【例3-4】 乙公司因合同违约而被丁公司起诉。2×24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接到法院的判决。丁公司预计,如无特殊情况很可能在诉讼中获胜,假定丁公司估计将来很可能获得赔偿金额190万元。在咨询了公司的法律顾问后,乙公司认为最终的法律判决很可能对公司不利。假定乙公司预计将要支付的赔偿金额、诉讼费等费用为1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某一金额,而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的可能性都大致相同,其中诉讼费为3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
(1)丁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丁公司不应当确认或有资产,而应当在2×24年12月31日的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190万元。
丁公司次年5月10日获得赔偿185万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2)乙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预计负债=(1600000+2000000)÷2=1800000(元)
同时,在2×24年12月31日的附注中进行披露。
次年5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185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已经支付。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未决诉讼,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处理:
第一,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原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诉讼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三,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预计诉讼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四,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未决诉讼,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担保在企业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作为提供担保的一方,在被担保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常常承担连带责任。从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客观、充分地反映企业因担保义务而承担的潜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产品质量保证,通常指销售商或制造商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后,对客户提供服务的一种承诺。在约定期内(或终身保修),若产品或劳务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或与之相关的其他属于正常范围的问题,企业负有更换产品、免费或只收成本价进行修理等责任。为此,企业应当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于销售成立时确认预计负债。在对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第三,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例3-5】 A公司2×24年“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年初余额为60万元。对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A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产品售出后一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A公司免费负责保修。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生的保修费一般为销售额的2%~3%。A公司2×24年实际发生的维修费为40万元(假定全部为职工薪酬)。2×24年销售产品500台,每台售价为4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
(1)实际发生修理费用40万元。
(2)确认与产品质量保证有关的预计负债。
产品质量保证金额=500×4×(2%+3%)÷2=50(万元)
“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2×24年末的余额为:600000-400000+500000=700000(元)。
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其中,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但是,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可能变为亏损合同。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首先,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其次,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例3-6】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24年3月以每件2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1000件产品,若不能按时交货,将对甲公司处以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产品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准备生产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产品预计单位成本为2.5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
甲公司每件预计成本2.5万元,每件售价2万元,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应确认预计负债。
执行合同发生损失=1000×(2.5-2)=500(万元)
不执行合同的违约金=1000×2×20%=400(万元)
(1)选择不执行合同,确认预计负债为:
(2)支付违约金时: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企业应当将重组与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区别开。因为重组通常是企业内部资源的调整和组合,谋求现有资产效能的最大化;企业合并是在不同企业之间的资本重组和规模扩张;而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企业因重组而承担了重组义务,并且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项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首先,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其次,需要判断重组义务是否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个确认条件,即判断其承担的重组义务是否是现时义务、履行重组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重组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确认条件,才能将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直接支出是企业重组必须承担的直接支出。包括自愿遣散、强制遣散、将不再使用的厂房的租赁撤销费,不包括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的支出。比如:将职工和设备从拟关闭的工厂转移到继续使用的工厂、剩余职工的再培训、新经理的招募成本、推广公司新形象的营销成本、对新分销网络的投资、重组的未来可辨认经营损失。
由于企业在计量预计负债时不应当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在计量与重组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时,也不考虑处置相关资产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即使资产的出售构成重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这些利得或损失应当单独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