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无线电发明开始,无线电监管就应运而生。1906年,美国、日本及欧洲主要国家在德国柏林共同签署了《国际无线电报公约》,为无线电通信领域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此后,美国国会在1912年和1927年相继通过了《1912年无线电法案》与《1927年无线电法案》;同时,美国制定了0~60MHz无线电频率分配表,开始建设无线电监测系统。值得一提的是,《1927年无线电法案》的通过不仅推动了无线电通信行业的规范与监管,还促成了独立监管机构美国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RC)的成立。
1932年,在西班牙马德里举办的国际电报和国际无线电电报会议汇聚了包括美国在内的68个国家,会议不仅关注有线电报通信领域,也深入探讨了无线电通信,国际电报联盟借此机会更名为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此后,ITU主要负责全球无线电频谱分配、管理及全球电信标准的制定。ITU自成立以来,通过《无线电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对频谱资源的规划与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20年,中国正式加入了国际电信联盟。随后,1932年,中国首次派遣代表出席了在马德里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并在会议上签署了《国际电信公约》,这标志着中国在无线电通信领域的国际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1947年,在美国新泽西州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上,中国首次获得行政理事会的理事国地位。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在ITU的合法席位一度遭到非法剥夺。直至1972年5月,ITU行政理事会第27届会议通过决议,正式恢复中国在ITU的合法席位。此后,我国一直秉持着积极且负责任的国际态度,深入参与ITU组织的各项会议与活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无线电管理发展历程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分别为军管时期(1949—1984年)、改革发展时期(1984—2003年)及依法行政时期(2004年至今)。军管时期的管理原则是“少设严管”,无线电管理以服务国防安全为主要目标;改革发展时期,无线电管理机构从军队移交地方,依托国家改革开放及无线电业务高速发展,无线电管理为我国民用无线电通信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管理原则是“科学管理、促进发展”;依法行政时期,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对无线电管理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依法设立行政许可,无线电管理向更加规范、公正、高效、法治的方向发展,不仅提升了无线电管理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保障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了无线电波秩序和保障了无线电安全,同时促进了无线电产业的健康发展。这一时期的指导方针和管理原则是“三管理、三服务、一突出”。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大规模建设无线电监测系统,目前已建成规模宏大、技术先进的无线电监测网络,包括短波/卫星监测网络和甚高频/超高频监测网络。
ITU作为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其机构包括电信标准化部门(TSS,即ITU-T)、无线电通信部门(RS,即ITU-R)和电信发展部门(TDS,即ITU-D)。其中,ITU-R负责管理国际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制定无线电通信系统标准,确保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并开展有关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展的研究;从事有关减灾和救灾工作所需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展的研究。目前,ITU-R设有6个研究组,分别从事频谱管理(SG 1)、无线电波传播(SG 3)、卫星业务(SG 4)、地面业务(SG 5)、广播业务(SG 6)和科学业务(SG 7)。历史上,ITU有关无线电频谱划分和卫星轨道资源的使用权是“先占先得”,导致这些资源目前主要由部分发达国家主导。由于中国的崛起,不同国家和利益集团之间如何公正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已成为“大国竞争的前沿和中心”。以卫星轨道资源的使用为例,美国忧思科学家联盟网站统计,截至2020年年底,全球共有3372颗轨道卫星,其中,美国、中国和俄罗斯分别拥有1897颗、412颗和178颗,美国、中国、俄罗斯卫星总量占比超过73%。
军事领域的电磁频谱优势竞争尤其激烈。2012年3月,美军发布了《联合电磁频谱管理行动条令》;2016年10月,美军发布了《联合电磁频谱作战条令》,2020年7月,美军正式发布《联合电磁频谱作战条令》(编号:JP3-85);2020年10月,美国国防部发布《电磁频谱优势战略》,美军用“电磁战”概念替换“电子战”,并明确指出将电磁战与频谱管理融合为统一的电磁频谱作战,美军认为“电磁频谱内的行动自由将帮助部队更好地实施作战机动并夺取最终胜利”;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新增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包括太空、电磁、网络空间在内的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强化了电磁空间安全的重要性。同时,5G、卫星互联网和6G的竞争有目共睹,电磁频谱的属地性管理原则将受到挑战,因此大国之间电磁频谱优势的激烈竞争和对抗不可避免 [1] 。
小提示1:频率分配与频率划分
在一定的空间区域内,频率相同的无线电波会发生相互干扰现象,影响彼此的使用,通过划分无线电频率可以让不同发射台使用不同的频率,从而避免相互干扰。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无线电管理的核心技术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在确立无线电业务分类与频率划分之间的合理关系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该规定的历次修订均紧密结合ITU定期举办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所修订的《无线电规则》,同时充分考虑国内频谱资源的实际利用状况,以确保国内标准与国际接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小提示2:“先占先得”原则及其演变
在无线电技术的萌芽阶段,无线电频谱资源普遍采纳了“先占先得”(First Come,First Served,FCFS)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性的行动准则。然而,随着无线电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进步,频谱资源的稀缺性日益显著,“先占先得”原则已无法适应现代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需求,也无法推进全球发展及互联互通。鉴于此,一系列旨在推动全球频谱资源公平分配与高效利用的协调机制相继诞生,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际竞争逐渐转变为主导规则和标准的竞争,竞争方式亦变得更为复杂多样。例如,在地球同步轨道(GEO)的频谱资源分配中,引入了规划机制,以强调公平分配;而其他轨道及频谱资源的分配,依然以“先占先得”原则为主导。
小提示3:属地性管理原则
基于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国家将无线电监测站分为短波/卫星监测站和甚高频/超高频监测站两大类。前者由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统一管理;后者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负责地方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监测。为了解决边境地区的电磁干扰问题,ITU发布的建议书规范了国家之间的无线电频率协调方法和保护距离要求。这种基于物理空域的管理模式被称为属地性管理原则。例如,ITU给出了边境地区的空间电磁信号场强触发电平,相邻国家无线电系统在对方境内的载波场强不应该超过规定的触发电平,如果超过了应该进行干扰协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是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一带水域;国际航空联合会提出卡门线(Karman Line),这是一条位于海拔100km处,被大部分认可为外太空和与地球大气层的界线的分界线 [2] 。由于全球导航卫星和互联网卫星的轨道高度均在空域保护距离之外,因此随着这些业务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上述原则将受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