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最伟大的道德成就之一就是在残酷中找到乐趣。一旦这种对残酷的欲望得逞,要想摆脱它就更加困难了。
回顾过去,人们可能会认为,我们的大部分聪明才智和先进技术都用在了开发出更加复杂的方法来给其他人造成痛苦上。阿姆斯特丹运河环带辛格尔河上的449号楼设有一座酷刑博物馆,在这里,每人只需要花费7.50欧元(12岁以下4欧元),就可以看到一些最原始的酷刑。在这里,可以看到铁链和铁笼、刀片和箱子、拇指夹、拉伸长凳、烧红的钳子、脚手架、颈手枷、绞刑架和铁处女。“发现痛苦的过去”不是隔壁心理治疗师的口号,而是博物馆网站上的邀请函。中世纪的工程师们一定对疼痛与坐姿之间的联系特别着迷,因为在座椅和靠背上覆盖铁刺的酷刑椅似乎非常流行。此外,还有类似体操器械的刑具,顶部呈金字塔形,受刑者必须坐在上面。受刑者还会被关在“西西里公牛”——一座公牛形状的空心青铜雕塑——的肚子里,架在火上被活活烤死,而一个由喇叭和管道组成的传声系统则被设计用来将受刑者痛苦的叫声转化成公牛的咆哮。
我们的进化史显然赋予了我们过度的倾向。长期以来,我们宁愿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也不愿选择过于宽松的惩罚,并且认为更加严厉、残酷、无情的制裁会特别有效。对罪犯惩罚太轻,会让我们在感情上无法接受。因此,即使我们的嗜血行为只是稍有节制,也可能意味着巨大的进步。大多数文化中都有“以眼还眼”的原则,如今,它常常被视为最原始的野蛮行为的一个例子。事实上,“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指令必须与当时流行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较。在一个破坏性的血腥复仇永无休止、循环往复的社会中,诸如同态复仇原则所包含的同等比例复仇的要求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与此同时,该原则的简单性也是它的致命伤,因为尽管简单的原则直观上是合理的,并且易于教授和学习,但由于各种个别情况和技术实施上的障碍,它也可能会失效。例如,在某些社会中,强奸或谋杀一个男人的女儿可以通过强奸或谋杀
犯
罪者的女儿
来抵偿。
那么如果犯罪者没有女儿该怎么办呢?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宣称,对损坏一只眼睛的惩罚是毁掉一只眼睛,对弄坏一颗牙齿的惩罚是毁掉一颗牙齿,而对破坏听力的惩罚则突然变成了赔偿“一座银矿”。或许他们还不太清楚如何毁掉一个人的听力,所以不得不想出一种替代的补偿方案?
无论如何,犯罪和惩罚从来都不是公平分配的。一个社会中的不平等总是表现在对准则的践踏和对这种践踏的惩罚上。在暴力犯罪的施害者和受害者当中,有一个群体始终占绝大多数,那就是年轻男性。通常情况下,80%以上的谋杀案受害者都是男性。在杀人犯中,男性所占比例更是远远超过90%。
男性罪犯一直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也因为他们被认为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例如,自13世纪亨利三世在位以来,绞刑、开膛破肚和四马分尸一直是英格兰对叛国者的惩罚方式,但从未用于惩罚女性。
不同群体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也反映在社会性惩罚的实践中。一些法典,如约2 000年前印度的《摩奴法论》,明确按照社会种姓进行区分。
一般而言,种姓越高,惩罚越轻。身体上的惩罚对低种姓的首陀罗最为严厉,而只有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会对最高种姓婆罗门实施。然而,财产损失的经济责任则以相反的方式承担,社会声望越高,就有义务支付越多的赔偿金。
除了古老而奇怪的惩罚方式之外,我们还能在历史上找到一些例子,说明我们的惩罚实践是如何变得越来越个性化的。虽然大多数社会几乎都将家庭视为基本单位,但在发展中,社会也会逐渐意识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古时期的中国,对于某种行为的惩罚仍然是根据被告人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来衡量的。针对近亲的犯罪比针对远亲的犯罪会受到更重的惩罚,而针对远亲的犯罪又比针对非亲属的犯罪惩罚更重。
家庭的内部结构也在其中发挥了作用。例如,原则上法律对于年长者更加宽容;如果父亲杀死自己的儿子,所受惩罚相对较轻,而儿子则要担心弑父的行为将面临更严重的后果。
整个家族都可能为个别成员的暴行承担责任。直到欧洲中世纪盛期,这种“家族责任”原则才逐渐被削弱。12世纪的《马格德堡法》首次阐述了这样的观点,即父亲不需要为实际由儿子犯下的谋杀罪负责——如果至少有6名独立的、无可指摘的男性证人可以证实这一点的话。
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在不同文化之间的惩罚方式中看到这种惩罚的结构性变化——从血缘关系原则转向匿名第三方对个人的惩罚。
正如博弈实验所展示的,在大多数社会中,不合作行为都会受到惩罚;然而,在中东地区或在东欧文化中,我们会发现,在上一轮游戏中受到惩罚的参与者会在下一轮游戏中试图报复涉嫌制裁过他们的人。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法治薄弱、
社会资本
(即非正式形式的社会信任)较少的社会。在西方社会,这种行为几乎不会发生。
随着以亲属关系为导向的法律规范发生转变和部分被废除,出现了作为犯罪责任推定之基本原则的犯罪意图思想。中世纪的法学家开始区分作为行为的犯罪和作为精神状态的犯罪。为了用相应的个人责任原则来补充被削弱的家族责任,现在必须明确规定知情、意图、可预见性和因果关系与犯罪评估的相关程度:
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一个铁匠向他的帮工扔了一把锤子,结果把他打死了。中世纪的法学家开始不仅要问铁匠是否
想要
杀死他的帮工(动机:死者曾与铁匠的妻子调情),还要问铁匠是否
有意
杀死他,以及他是否
认为
锤子适合用来杀人。如果铁匠打算下周杀死他的帮工(用毒药),而他在此之前误认为他是个窃贼,无意中用锤子杀死了他,这重要吗?他们认为,铁匠是否有罪,取决于他不同的精神状态。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情有可原的情况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罪责:一个不成熟的、醉酒的、一时冲动的、精神错乱的或有病的人,可以不再期待与一个完全意识到自己不法行为的罪犯相比获得同样的惩罚。
废除死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不可想象的。在对暴力的合理化方面,德国哲学的一个可疑的优势变得显而易见。伊曼努尔·康德作为人类尊严的勇敢捍卫者而被世人熟知和称颂,他在如何对待罪犯的问题上有着明确的观点,并将自己带入了启蒙哲学中最黑暗、最卑劣的段落之一:
但如果他杀了人,他就必须
死
。这里没有任何替代品可以满足正义。再悲惨的生活与死亡之间也没有
平等
可言,因此,犯罪与复仇之间也没有任何等价性,只有通过依法对犯罪者执行死刑才能实现——但必须摆脱一切可能使人类在受难者身上看到畸形生物的虐待。即使一个市民社会在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下解体(比如一个居住在孤岛上的族群决定分散到世界各地),也必须先处决监狱中最后一个杀人犯,才能让每个人的行为受到与之相称的惩罚。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在他的哲学体系中甚至走得更远,他反对放弃执行死刑,认为这是对死刑犯的不尊重。杀人犯有权获得死刑所蕴含的承认,因为死刑不会将人贬低为任由其内驱力和本能摆布的动物:
惩罚……被视为包含了
其
自身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罪犯的理性得到了
尊重
。——如果惩罚的概念和尺度不是取自他的行为本身,他就不会得到这种尊重;——如果只把他看作是一种有害的动物,需要使之无害,或仅出于震慑或矫正的目的,他也不会得到这种尊重。
在那之后, 功利主义 思想家首先提出了将惩罚人性化的要求。功利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潮,它认为道德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福祉的最大化。功利主义者曾认为(现在也依然如此),即使是社会性制裁,最终也应当根据社会效用标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判断。意大利法哲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的影响尤为深远,他在1764年撰写的短文《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系统性地主张废除死刑,实现国家惩罚的全面现代化。他认为,死刑不可能成为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因为没有人会自愿赋予国家杀害自己的权力。此外,贝卡里亚认为,快速死亡的威胁不如在监狱中长期受苦的限制更有震慑力,而且处决会使社会变得残暴而非文明,因此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死刑。
功利主义道德哲学在社会政治问题上带来了某种工程师和小商贩的心态(无论好坏)。最早的功利主义者经常被改革建议冲昏了头脑,这些建议介于感人的天真和乌托邦式的傲慢之间。杰里米·边沁设计了一种新的监狱建筑,其蜂窝状的牢房围绕中央塔楼一圈一圈地排列,这一设计尤为著名。这种设计旨在用尽可能少的人手监控尽可能多的囚犯:因为从中央塔楼可以看到每间牢房,但囚犯无法判断看守者是在看自己还是在看别人,因此囚犯就像是在自己看守自己。边沁本人将他的设计称为“全景监狱”。